锅检所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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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工业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二)电站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三)进出口锅炉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固定式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三)液化气体气瓶表6(四)医用氧舱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五)进出口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8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四、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表10(二)进出口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按表10中同类产品验收检验费的1.5倍计取。

五、其它检验项目收费标准(一)无损检测收费标准(二)理化试验收费标准表12(三)安全阀检验收费标准表13(四)资格审查及许可证收费标准表14 序号证件名称金额(元/证)1 锅炉制造许可证(D级)1500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制造许可证15003 锅炉安装许可证整装500 P≤2.5Mpa 1000 P>2.5Mpa 18004 锅炉修理改造单位资格认可证5005 锅炉化学清洗许可证5006 锅炉使用登记证407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一、二类)20008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一类)1500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二类)18009 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许可证150010 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一、二类容器1000三类容器250011 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证50012 气瓶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证100013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4014 槽(罐)车使用登记证5015 锅容管特检验单位资格认可证1000说明:1、许可证收费标准中均包含证件费、资料费、差旅费;凡上述登记证费中均含铭牌费。

2、资格换证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费用。

换证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附则1、对残疾人团体或单位、幼儿园、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的锅容管特设备检验,本着以服务和社会效益的原则,检验收费按本标准的50%收取。

2、试验、检验人员到现场后,如因受检单位原因影响而不能开展或停止检验工作时,受检单位应支付一定的误工费,检验单位按每工日64元收取。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的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围,包括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以及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接受检项目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必须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可以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61号省质监局:根据《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鲁财综〔2009〕85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的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依法取得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用户自愿委托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单位签订自愿委托协议,按不高于附件的规定收取费用。

三、检验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实施定期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范围和周期进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检验检测机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票据使用和资金管理执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检测机构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6月30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价费发〔200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通知抄送: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附件: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注:(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t/h为锅炉蒸发量单位,热水锅炉容量按0.7MW相当蒸汽锅炉1t/h换算,余热锅炉按受热面积30m2折算为1t/h换算;(2)锅炉辅机及附件主要是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汽水管道、水处理设备、电控设备及其附件;(3)内部检验周期一般为2年1次,外部检验及锅炉辅机、附件检验一般为1年1次,水压试验一般为6年1次。

2.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整装锅炉(包括组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收费的50%计费;散装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费按该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费的85%计费。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3〕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工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到达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根本条件?。
4、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3、质量管理体系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
4、制造单位委托书及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申报电梯维修资质企业提供〕
5、原资格证书复印件〔升级、增项、换证、增加安装/办公场地申报企业提供〕
二、企业更名、地址变更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级法人还需提交一级法人的委托、任命书〕〔新、老均需提供〕
2、?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
7、能够保证压力容器维修的平安性能。
三、机电类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含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许可要求详见?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那么〔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以下简称251号文〕。
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及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251号文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根本条件?〔以下简称?根本条件?〕;
3、企业变更概况说明
4、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准变更表〔不涉及更名及注册地址变更的企业无需提供〕
6、质量管理体系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单位名称变更企业提供〕
7、厂区平面图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地址变更企业提供〕
10
办理程序
1、申请:企业登录浙江省质量技术监视局官方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在线注册并填报特种设备维修资格许可申请。

省锅检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指南[1]

省锅检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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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压类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和定 期检验提供资料(带"*"为安装监检必须提供,不同设备申报资料可 相应选择): ⑴、*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审批的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原件); ⑵、*安装单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⑶、*安装单位质量保证文件及各级责任人员任命书(原件); ⑷、*焊工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⑸、*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⑹、*安装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⑺、*产品及受压元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等)(原 件); 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总图、安装图、主要受压部位图; ⑼、*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安全阀等安全附件排 放量计算书(一、二类容器可提供); ⑽、*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
《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填写说明
事项名称 办理机构 办理地址 办理时间 申办条件 申办材料
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 保改造、检验检测单位资质评 审(受行政许可委托服务项目) 海南省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 设备检验所办公室
办理人员 咨询电话
/
(0898)66512200
海口市义龙东路 58 号
检验申报流程图:
检验申请
检验申请受理、审核 符合
检验通知,明确检验 时间,
不符合
预先缴交检验费用
办理程序
进场检验
填写检验记录,出具 检验报告
审核、批准报告
报告:合格标志打印
凭缴款发票 领取报告及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到当地质量技术监 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注册
办理时限 检验工作完毕后 பைடு நூலகம்0 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收费标准及依据 国务院 373 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琼价费〔1992〕311 号。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

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一、总则1、为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促进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开展,结合我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2、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机构。

3、各单位对收费要加强管理,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检验收费主要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付人员工资、检验补贴、奖金、医疗福利、劳动保险、劳保用品、技术培训、办公业务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验设施、检测车辆等。

4、本收费标准中产品制造监检收费,由制造单位缴纳;安装、修理、改造质量监检收费,由安装、修理、改造单位交纳;定期检验收费,由使用单位交纳。

5、定期检验必须按规定的周期进行。

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检验外,不得在规定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除规程规定的检验项目外,属委托性的检验项目,应坚持自愿的原则。

6、锅炉压力容器各项检验工作,均须按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程、规则、规范、标准进行,保证检验质量,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负责。

7、本收费标准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凡无特殊注明者均为宏观检查,不包括测厚、测硬度、无损探伤、金相检验和安全附件的检验等内容。

8、本收费标准中除气瓶和槽车检验外,均不包括检验工作前后所需的现场清理、设备清理置换、焊缝除锈打磨、脚手架的搭拆以及锅炉压力容器强度、气密试验所需介质和水电等费用。

以上辅助工作均由受检单位负责。

9、检验单位与受检单位不在同一市区或距离在30公里以外时,检验费加收30%(制造、安装质量监检,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性能检验,不再加收)。

10、对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本着少收费或不收费的原则,按不高于本标准50%收费。

11、由被检单位提供试压泵或空压机时,耐压、气密试验收费减半。

12、检验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025-)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_1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_1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3月1日财综〔2001〕10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调整的需要,进一步规范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管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申请调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质技监局计函〔2000〕93号)提出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4号)的规定,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为此,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艺设施、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及相关安全附件生产(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许可证收费从原劳动部门划出,调整纳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理范围。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标准和范围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和《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87号),以及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客运索道运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进行检查鉴定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审查检验费;对使用中的客运索道、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时,可以向有关单位收取定期检验费。

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收费标准

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收费标准

福建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核定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45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核定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07]202号)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调整核定部分承压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安全阀、医用氧舱、有机热载体炉介质、非大型压力容器安装、维修和改造监督检验收费,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压力管道、整组装锅炉、发电锅炉、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钻锅炉(罐)补贴标准每人.台10元,费用由检验单位在检验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再另行向被检验单位收取。

四、上述规定从2007年12月14日起生效,期限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

原《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2005]费348号)同时废止。

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除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收费暂维持原有资金管理方式外,安全阀、医用氧舱、有机热载体炉介质、非大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整组装锅炉、发电锅炉检验收费金额应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附表:1.钢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安装监检收费标准2.PE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安装检验收费标准3.整组装锅炉检验收费标准4.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5.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空器(罐体)检验收费标准6.医用氧舱定期检验及安装监检收费标准7.安全阀离线校验收费标准8.有机热载体炉介质检验收费标准9.非大型压力容器安装、维修、改造监检收费标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附表1钢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安装监检收费标准单位:元/米附表2PE管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安装检验收费标准单位:元/米备注:1.架空、埋地管道,危险性、难度较大的表1、表2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可上浮10%。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须知1.什么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该制度规定,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每年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自查报告;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要求生产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目前,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国家质检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根据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1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2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3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4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5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6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目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包括6大类78小类.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产品目录是如何管理的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凡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管理条例,生产未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企业,则不适用管理条例.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是什么根据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管理条例.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适用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空和领海范围内生产、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管理条例,其生产、销售和经营性使用的活动,都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我国的台湾省不适用管理条例.2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3企业在境内生产,其产品全部出口者,不适用管理条例.如有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则该企业可以不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应当遵守有关这类产品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具有完善的相关手续.4企业从境外进口半成品或零部件,在境内加工或组装成列入目录的产品并销售的,适用管理条例.企业在境外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在境内销售,不适用管理条例,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5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管理条例中“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是指企业在从事生产、为社会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时,要消耗和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6销售企业虽然不需要按管理条例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但在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时应当遵守管理条例的规定.例如,销售化妆品的经销商,则必须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验明产品标识,所销售的化妆品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应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其含义有两个方面:一是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全部用于出口的,不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但要遵守产品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是既在国内生产,又在国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5.如何界定无证生产、无证产品根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因此,擅自生产、销售产品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其生产行为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视为无证产品.另外,取得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如果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应当依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生产基地或者产品升级,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的或者经审查不予许可的,其相应的产品或者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至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止,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不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不视为无证产品,但必须按照规定,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2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视为无证生产,其生产的产品为无证产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6.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1)负责受理申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2)组织或负责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进行产品实施细则宣贯、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抽样;(3)承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列入目录管理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2)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监督管理;(3)负责对涉嫌违反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4)完成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7.如何获知申请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根据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依据、产品目录、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要求等,可以从以下渠道获知:1报刊公告,如中国质量报等;2网络查询,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查询;3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8.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是: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9.什么是产品实施细则产品实施细则是指针对具体列入目录产品,根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制定并发布、具体指导产品发证工作的、可操作的技术法规.10.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产品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总则产品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及产品单元划分.(2)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职责及联系方式.(3)许可程序①申请和受理申请、受理的程序和要求.②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的程序和要求.③产品抽样与检验产品抽样与检验的程序和要求.④审定和发证审定和发证的程序和要求.⑤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集团公司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4)审查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包括生产该产品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该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等.(5)证书和标志①证书证书正本和副本的基本内容;证书变更的程序和要求.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或产品升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发生变化、企业名称变更及证书补领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变化,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的要求和程序.②标志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对产品标识的要求.(6)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企业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的程序和要求.(7)收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8)工作人员守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工作纪律.11.对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有何要求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应为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其申请取证的产品,并且在有效期内.持有非法人营业执照,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应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何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的人员素质是决定企业能否生产合格产品的重要因素之一.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申证产品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生产加工工艺技术要求,掌握该产品的检验检疫方法,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等.国家对从业人员或岗位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或其他方面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对申请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3.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有何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检疫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卫生状况.生产加工和检验检疫的能力包括生产所需的环境、场所、设施、设备和工艺装备等.企业要根据申证产品的具体要求,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以及检验检疫仪器,并且其数量、规格、能力范围及精度等能够符合生产工艺及检验检疫的要求.对企业必备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4.对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有何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是为了有效地组织生产、指导生产,保证生产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开展正常生产活动的依据.具体有标准文件、设计文件、产品图样、工艺文件、检验文件等.申请企业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要根据生产加工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制定,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齐全、统一及正确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组织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对申请企业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5.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何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应当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制度来指导、规范各个方面的管理行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申请企业为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证产品的生产技术管理要求,不断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在这些管理制度和文件中应该明确每个工作岗位的质量职责和活动程序,以此作为岗位考核的依据.对申请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的具体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6.对申请企业的产品有何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企业的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与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的类型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类.对于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标准化法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要求,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产品质量水平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安全通用标准和基础标准的规定,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企业应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制定企业标准,经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对申请企业的产品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7.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有何限制要求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国家产业政策所涉及的主要是限制、禁止类产品、工艺装备及落后生产能力等.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在生产中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得投资建设国家禁止新上的产品生产线.企业申请取证时,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要求:一是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如:生产水泥的窑径小于2.2米年产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生产带肋钢筋的横列式小型轧机.二是不存在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如:生产水泥的新建水泥机立窑、湿法窑生产线,生产燃气热水器的新建直排式燃气热水气生产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再批准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取证申请,企业不得再从事此类产品的生产或者利用此工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申请企业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对企业的相关要求在产品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18.法律、法规对发证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如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根据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由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有些产品的生产除了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能还有其他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书.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有其他规定的,将在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衔接措施,保证法律、法规的一致性.19.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哪些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有:(1)企业提出申请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书面通知企业.省级委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从其规定.(3)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由产品审查部或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实地核查.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验机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完成检验工作.(5)产品审查部报送材料产品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汇总和审核,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6)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0.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材料;(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21.新建企业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期间如何生产销售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新建企业,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22.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封面,应注意以下几点:1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2产品名称:填写产品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4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5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6 申请类别:根据企业申请的情况分别在发证、迁址、增项、其他后面的“□”中打“√”,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在“增项”前的“□”打“√”;7申请日期:填写企业的实际申请时间,用大写数字填写,如:“二零零五年七月十五日”.23.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1企业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住所、经济类型等.企业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公章及封面的填写一致;2生产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3)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应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4)组织机构代码:按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5)营业执照注册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注册的编号;(6)成立日期:与营业执照的注册日期相同;(7)经营期限:与营业执照的规定相同;(8)固定资产:按企业实际情况填写;(9)注册资金:同营业执照;(10)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一致;(11)企业负责人:应与企业营业执照中的企业负责人一致;(12)质量保证负责人:企业质量主管;(13)联系人:同封面;(14)从业人员总数、专业技术人员数:按企业实际填写;15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总额、年利润等项经济指标,均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1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对照产品实施细则,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填写.24.如何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企业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申报产品基本情况,应注意以下几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撤销),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4.10.09•【文号】劳人锅[1984]9号•【施行日期】198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经费等问题的通知(1984年10月9日劳人锅(1984)9号)为了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顺利发展,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经济运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22号文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执行《条例》中遇到的一些实际问题,现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有关经费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部门领导下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下称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对建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应根据具体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的设立应经当地政府批准。

二、检验所是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因此,检验所检验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出厂的产品,以及其它方面的监督检验等业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检验所检验业务的开展情况,对检验所的经费实行全额或差额管理等形式。

建所初期,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拨给一定的开办费用。

检验所所需办公室、实验室和职工宿舍,商请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检验所的检验收入主要应用于解决本单位的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如用于支出人员工资、办公业务费用、保护用品、职工福利、奖金等费用,以及添置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车辆等。

检验所的一切财务收支都要编制年度预算、决算,定期向当地财政部门报告收支执行情况。

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五、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财政、物价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办理。

国质检锅[2003]172号文

国质检锅[2003]172号文

国质检锅[2003]172号文【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三年六月二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四) 气瓶充装许可;(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一)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二)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四) 气瓶充装许可证;(五)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八)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四条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

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一)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

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河北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河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作者:————————————————————————————————日期: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文件冀价行费字[1998]第297号关于修定《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我省《关于下发<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冀劳人锅(1990)257号实行以来,对推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监察、检验业务的增加,特别的近几年来检验费用的不断提高,原来的办法和标准已不适应这项工作的发展。

为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的发展,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经研究,对现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机构要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这项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处理。

二、各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原《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锅炉压力容器收费通知抄送:省劳动厅河北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适用于劳动部门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省级(含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的检验单位,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技术监督、检验等业务的收费。

2、按本办法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收取的监督、检验费属职能性事业收费,所收费用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额参加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检验业务支出,如设备购置费、检验用房租建费、技术培训与交流、按规定开支的劳保用品、人员工资,以及直接与检验工作有关的业务开支等,不得挪作他用。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江苏省质监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办事指南一、特种设备设计单位资格许可(含首次、换证、增项、升级)(一)受理范围(二)依据、条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3.《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三)程序、期限1.申请。

须进入江苏省质监局网上政务大厅,网上政务大厅位于.cn/zjxx/(江苏质监信息网)首页中部;书面申请的到特设局许可办(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7号龙江大厦行政许可大厅,联系电话:)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

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自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3.试设计。

申请人对所申请的设计范围没有相应设计经历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试设计。

4.鉴定评审。

首次申请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的,申请人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年内、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自行约请有资格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

逾期不完成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终止。

5.审批。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和鉴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于决定准予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颁发《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需提交的材料目录首次申请需提交的材料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及其附件(具体附件见下载表格)表格下载地址:.cn/-下载专区-表格下载2.相关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质保体系人员、设计校核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具体人员数量及要求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社保中心养老个人月账户信息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基本养老保险账户清单及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社保网查询系统个人缴费明细。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11.25•【字号】宁价费发[2005]161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制定调整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5]161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随着国民经济和工业现代化高速发展,特种设备的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安全生产监督的责任日显重要。

为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监察、检验管理工作职能划归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收费主体发生变化,加之新的特种设备检测需要的检验检测技术的科技含量和手段越来越高,现行的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需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函》(宁质技监函[2003]49号),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收费标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893号)的有关规定,在对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进行成本测算后,召开专家论证会和企业座谈会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充分考虑各方的承受能力,我们重新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办法》,并制定和调整了我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请执行。

本通知自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收费单位要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核定正式标准。

原《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锅[1991]233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劳人护[1991]378号)、《关于宁夏电梯安装检验、年度检验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宁价非字[1989]3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暂行收费办法的通知》(宁价费发[1992]161号)文件同时废止。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黔价费[2008]4号省质监局: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与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与使用,防止与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一)收费主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二)收费对象: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的生产经营者与使用者。

特种设备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费由制造企业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检验费,由安装单位(或者者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在用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使用单位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收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由发货人向检验检测机构缴纳.(三)收费范围,包含涉及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经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中的特种设备。

(四)收费标准:见附件二、减免规定(一)上级部门下达的特种设备检测任务,受收受检单位(用户)的检验费。

(二)不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何技术标准检验的,与不出具检验检测项目报告书的,不得向受检单位(用户)收取检验费。

(三)对中小学、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实行减半收费。

三、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特种设备的有关规程、规定、规则、标准进行检验,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四、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务必进行复检的,同意检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定期检验检测务必按规定检测周期进行,不得在规定的检验检测周期内重复检验收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需要进行必要的无损、力学性能试验、化学成分分析、金相试验、安全保护装置检测等项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上述专项检验检测,能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另行收取检验检测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29•【文号】计价格〔1995〕339号•【施行日期】199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保护,价格正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339号劳动部、电子工业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劳动部《关于报送<换(发)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的函》(劳部发〔1994〕444号)、电子工业部《关于请批准<电视广播接收机换(发)证产品收费办法与标准>的函》(电子科〔1994〕898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报送医用培养箱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国药器监字(94)第472号)均悉。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127号),现将劳动部和各省级劳动厅(局)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和电子工业部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对医用培养箱生产企业换(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审查费劳动部组织对A、B、C、D、E1级锅炉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生产企业换(发)制造许可证的收费标准均为2000元。

其中,证书费10元;资料费100元;旅差费1890元。

电子工业部组织对电视广播接收机、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对医用培养箱的生产企业换发、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1)对生产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的,审查费标准为2000元。

(2)新发生产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为2400元。

其中,证收费10元,资料费200元,差旅费2190元。

二、检验费(一)A级锅炉、B级锅炉(包括工业锅炉水位控制报警装置)6000元/批;C级锅炉2500元/批;D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气相锅炉)1500元/批;E1级锅炉(包括有机热载体液相锅炉)10000元/批,第三类压力容器(包括爆破片装置)180元/批。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厅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苏劳锅[1996]1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省辖市及常熟、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局:现将《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及《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二:《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附件一: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商事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经省级以上劳动部门资格认可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含气瓶检验)(利令智昏检验单位)按安全监察规程、标准和技术条件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的检验均应按《江苏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被检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检验费。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为公益事业单位,实行合理收费,以收抵支,差额补助的管理形式。

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第四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检验收费必须持证,按规定收取。

票据上应注明收费项目,附检验报告和载明各项检验(收费)项目的详细情况。

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对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现场的准备和清理工作,是否提供检验用车及经过认可符合必要自检条件的一般性检验,应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检验单位未投入人力、物力的,不得收费。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应与被检单位明确有关安全责任、风险,不得只收费不检验。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山西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采样收费标准
采样收费标准
水样、气样(包括室内空气)、土壤和固体样品理化分析测试收费标准
噪声、振动测试收费标准
(一)污染事故、仲裁、科技成果鉴定、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标准在不超过1倍范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监测现场所需交通工具、开孔、搭架、接电等辅助工作,由委托单位解决。

委托单位需使用监测车(船)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环境监测机构派出人员(不含辅助人员)到委托方指定现场调查、作业按高级工程师每工作日300元;工程师每工作日200元;助理工程师每工作日100元;其它技术人员每工作日50元收取人工费(按到达或离开作业现场计算)。

对委托方要求在国家法定节日进行监测的,人工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个人委托的室内环境监测服务,不收取人工费。

(四)所列收费标准为正常环境条件下进行。

对于强腐蚀、剧毒或危险条件下的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倍收费。

对于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当烟气温度在100℃-500℃之间时,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当烟气温度﹥500℃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

对于高空(测孔高度大于5米)作业,收费标准增加10%收费,以后每增加5米加收10%的费用。

对于夜间(当日22:00~次日6:00)作业,收费标准增加30%收费,使用不需要人工值守的自动分析仪,不增加收费。

(五)监测土壤等固体样品需要预处理时收费标准增加50%收费。

(六)所列收费标准未涉及的有关环境监测专业技术服务,如委托方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编制报告书、增加报告书印刷数量、制作多媒体等,收费标准由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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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单位名称: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收费单位名称: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单位地址: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南路付40号
收费项目:检验、培训收费收费范围:
联系人:联系电话:63151858
主管部门:洛阳市发改委发证日期:2011-5-31 0:00:00
有效期起:2011-5-31 0:00:00有效期至:2014-3-31 0:00:00
洛阳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豫价市字(1992)088号
压力管道定检收费费元/m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收费元/m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压力容器部件、压力管道元件等制造监检收费出厂价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医用氧舱定检、安装监检收费元/座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收费元/t/h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电站锅炉安装监检收费元/t/h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压力容器安装监检收费设备价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球罐安装监检收费元/m3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
超高压容器定检、制造监检收费元/mm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低温液体罐车收费元/m3 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无损检测收费元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费元豫发改收费(2008)2510号自愿性培训豫计收费【2003】2304号理论知识元/人.课时 3
实用技能元/人.课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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