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4.28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
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各县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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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
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豫发改收费〔2005〕827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规范河南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咨询收费标准的函》(豫工商函[2005]3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你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咨询服务业务,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协商办理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
2、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对社会提供工商法规咨询、代办申请开业及变更登记等有
偿服务应与受委托单位或个人签定协议,并在规定收费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3、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仅限省工商咨询服务中心使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按此规定执行,否则按违价处理。
豫发收费
豫发收费〔2005〕1007号文件/view/bac4b30d7cd184254b3535d2.html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各县(市)物价局、房管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关于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租赁手续费和房产抵押手续费等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住房以外房产交易手续费(一)房产转让手续费。
新建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5收取,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的1降为08收取,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二)(二)租赁手续费。
租赁手续费由按租金额的2降为1,租赁手续费实行按件次收取,承租人变更即为一件次,租赁手续费由出租方承担。
(三)房产抵押(典当)手续费(不含他项权利登记)。
由按抵押(典当)贷款额的02降为01向申请人收取。
二、对于拆迁安置房屋在办理房产交易时,无论住房和住房以外,一律减半收取转让手续费,即新建住房按15元/平方米收取,存量住房按3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以外新建房屋按025收取,存量房屋按04收取。
此收费新建房屋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三改"企业仍按原省体改办等七部门《关于整顿与规范企业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收费行为的通知》(豫体改办字[2001]22号)的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借此机会清理房产交易收费。
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在交易场所重新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价公[2003]5号)中有关住房以外交易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河南省最新版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
M 1201
1.护理费
钛银金属抗菌防护材 料
M 120100001
重症监护
L 120100002
特级护理
A 120100003
Ⅰ级护理
A 120100004
Ⅱ级护理
指重症监护室内连续监测。 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变 化,密切观察血氧饱和度、 呼吸、血压、脉压差、心率 、心律及神志、体温、出入 量等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调 整治疗方案,预防并发症的 发生,并作好监测,治疗及 病情记录,随时配合抢救。
L 1202
L 120200001 L 1203
L 120300001
E 1203000012
精神病护理 狂躁型精神病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吸痰护理 造瘘护理 动静脉置管护理 一般专项护理
引流管护理
不含重症监护
不含重症监护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
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 药物
包括气管插管护理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 吸入
A:豫计收费[2001]1018号 B:豫计收费[2002]527号 C:豫发改办[2004]145号 D:豫发改收费[2004]1307号 豫发改收费[2005]1378号 G:豫发改收费[2005]1379号 H:豫发改收费[2006]1714号 I:豫发改收费[2008]60号 豫发改收费[2010]230号 L: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M:豫发改收费[2013]228号 N:豫发改收费[2014]1647号
次
床日 次 次 次
A 110300001
急诊监护费
含床位、诊查、仪器监护 、护理
日
A 1104 A 110400001 A 1105 A 110500001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21•【字号】豫发改收费[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1]80号)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国家、省政府关于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换发收费许可证和执收公务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核发范围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实施《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由独立核算的收费单位统一领取,各地不得擅自扩大发证范围。
执收公务证的核发范围: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应申领的对象,均属此次换发证的范围。
二、审核发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必须有合法有效的收费文件做依据,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并发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对一次性收费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必须注明收费时限,过期要即时注销、收回。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其中省明确停止征收或降低标准的,按省有关规定办证;属国家确定收费项目,由省级制定或由省级在规定幅度内制定收费标准的,应在省贯彻文件下达后核发或变更收费许可证。
对同一收费项目、不同收费性质的收费项目,应按不同收费性质进行管理,纳入收费许可证办证范围的,应办理收费许可证。
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 一次性吸痰管 入 预冲式导管冲洗 动静脉置管护理 器 引流管护理
1202
2.抢救费
1.有专门医生现场观察病 情变化;2.固定专门护理 人员配合抢救,不离开现 药物;抢救中的 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执 手术、检查、特 行特级护理常规;3.抢救 殊仪器的使用。 涉及两科以上时,及时请院 内会诊。 日 80 80 60
210300002
X线计算机体层 2103000021 (CT)增强扫描 X线计算机体层 2103000022 (CT)增强扫描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部位 450 部位 120 450 120 450 120 价 省 市 格 县 基 层 说 明
次 次 次 次
35 60 65 8
30 54 60 7
25 46 52 6
140100006
半小 时
20
18
16
一般住院病人限入院 或/和出院时记一次; 长期住院病人应视病 情需要分阶段进行评 估,每月不超过2次。
二、医技诊疗类 应患者需要提供医学 三维影像彩色图片的 加收30元(A3大小) 造影剂、麻醉、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 高压注射器及其 质等 药品 均按 部位 计价 3T动态增强扫描在增 强扫描基础上加收75 元。
次
20
20
20
110200401 1109
一般诊疗费 9.床位费 病房家俱:病床、床头柜、 座椅(或木凳)、床垫、棉褥 、棉被(或毯)、枕头、床单 普通病房床位费 、病人服装、热水瓶、洗脸 盆、痰盂、废品袋(或篓)、 大小便器。 单人间 双人间 1.指达到规定洁净级别、 有层流装置、风淋通道的层 层流洁净病房床 流洁净间;2.指采用全封 位费 闭管理,有严格消毒隔离措 施及对外通话系统。 层流洁净病房床 位费(百级) 层流洁净病房床 位费(千级)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1830号)各省辖市和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费用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就医难”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十大实事”工作安排和“两转两提”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降低部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降低的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各项目价格均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
二、降低部分项目医疗服务价格,是省委省政府承诺为群众办好的“十大实事”的内容之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降低医疗费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切实措施务必把降价政策落实到位。
各地、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推迟执行降价规定。
三、各地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切实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的规定执行,认真落实“一日清单”和价格公示制度,严禁巧立名目、擅自提价或分解收费项目、随意加收材料费用变相涨价。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要加大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乱收费现象和不认真落实本通知降价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对降价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执行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107号二00五年八月九日)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为规范全省价格服务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试运行情况,现就全省价格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须经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方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并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
具体收费见附表。
其中,提供价格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价格认证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工作时,应取得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时,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成本监审资质。
二、收费单位在开展价格服务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双方协商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要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附表河南省价格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计价│收费标准│备注│││单位│││├────────┼────┼─────────────────┼──────────┤│1、车物损失估价│次│1万元(含1万元)以下收取5% │具体收费标准以实际鉴││鉴定││1-3万元(含3万元)收取4% │定认证值为基数,采取││││3-10万元(含10万元)收取3% │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房地产行业
二
仲裁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豫计收费[2003]2163号
1000元以下
争议金额
40-100元
1001-50000元
争议金额
4-5%
50001-100000元
争议金额
3-4%
100001-200000元
争议金额
2-3%
200001-500000元
元/次测点
50
5
易燃易爆场所、防静电装置
元/次测点
55
(三)
防雷装置施工技术检测收费
元/测点
40
国土
一
土地评估费
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12号、豫政[2008]52号
涉及“三改”企业减半收费
(一)
宗地地价评估收费
1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
评估额
3‰
2
101—200万元
评估额
2.5‰
3
240
由于搬家和房屋拆迁等原因,需挪动终端、重新配置器材铺设线路的其工料费
元/户
50
(二)
联网费
每户以一个输出口
1
500户以下者(含500户)
元
100
2
501-1000
元
80
3
1001-5000
元
70
4
5001-10000
元
60
5
10000户以上者
元
50
(三)
网络维护费
元/端口.月
6
(四)
节目收视费
1
新建商品住房
元/平方米
3
河南省医疗服务收费编码
一次性吸痰管
造口材料
预冲式导管冲洗器
包括口腔护理、会阴冲洗
、床上洗发、擦浴、辱疮 口腔护理包
护理
日 日 日
次 次 次 项/次
日
2.抢救费
抢救费 3.氧气吸入 氧气吸入 呼吸机吸氧
1.有专门医生现场观察病 情变化;2.固定专门护理 人员配合抢救,不离开现 药物;抢救中的手术 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检查、特殊仪器的 执行特级护理常规;3.抢 使用。 救涉及两科以上时,及时 请院内会诊。
A 110100001
1.挂号费
提供候诊就诊设施条件、 病历档案袋、诊断书、收
次
费清单、病历手册
A 1102
2.诊查费
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 务)的诊疗服务
A 1102001
门诊诊查费
A 110200101
一般医师
次
A 110200102
主治医师
次
A 110200103
副主任医师
次
A 110200104
M 1201
1.护理费
钛银金属抗菌防护材 料
M 120100001
重症监护
L 120100002
特级护理
A 120100003
Ⅰ级护理
A 120100004
Ⅱ级护理
指重症监护室内连续监测。 医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变 化,密切观察血氧饱和度、 呼吸、血压、脉压差、心率 、心律及神志、体温、出入 量等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调 整治疗方案,预防并发症的 发生,并作好监测,治疗及 病情记录,随时配合抢救。
床日 床日 床日
日
日 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日 床日 床日 床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
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
【发文字号】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5.05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
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551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房屋登记费,要严格按照《通知》中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
擅自更改计费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豫发改收费
豫发改收费[2011]1357号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司法局: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收费运行情况,现就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河南省境内执业、经河南省司法厅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人委托,向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按照本通知规定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详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下浮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不得面向社会接受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和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四、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给司法鉴定人的异地鉴定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委托人另行付;司法鉴定机构单方面邀请专家参与鉴定或者出具咨询意见的,其费用由法鉴定机构承担,但经委托人同意的除外。
五、司法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而发生必需、合理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不属于司法鉴定收费范围,由人民法院按照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后交付司法鉴定机构。
六、司法鉴定机构需要预收或者垫支费用的,应当事前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七、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收取司法鉴定费用,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相关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
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八、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豫发改价管[2005]121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5.08.30【实施日期】2005.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我省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05]1213号)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降低政府定价药品44个品种,74个规格,全部为西药注射剂型(具体品种和价格见附表)。
二、含量标识相同的小容量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也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
大容量注射液适当考虑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差价。
即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三、附表中尚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需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
四、附表中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如高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不得上调,执行现行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如低于全省医疗机构中标零售价格的,要严格按照附表中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同时要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5年9月15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附表:河南省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6]1415号)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核定税务登记证件收费标准的函》(豫地税函[2006]193号)收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精神,为加强税务登记证发放管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现将我省税务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及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税务登记证由原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包括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外框、副本处套及内芯,详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
三、各级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支出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由省财政审核拨付。
四、本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税务部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通知书》(豫价费字[1993]176号)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附件:税务登记证分项价目表┌─────────────┬───────────┬────────┬─────┐│项目│规格│收费标准(元)│备注│├─────────────┼───────────┼────────┼─────┤│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40cm ×29cm │ 3.00 ││├─────────────┼───────────┼────────┼─────┤│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芯│23.5cm×16.3cm │2.00 ││├─────────────┼───────────┼────────┼─────┤│税务登记证正本外框│40.5cm×29.5cm │ 6.00 ││├─────────────┼───────────┼────────┼─────┤│税务登记证副本外套│25cm×17.5cm│ 4.00 ││├─────────────┼───────────┼────────┼─────┤│合计││15.00 ││└─────────────┴───────────┴────────┴─────┘——结束——。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8]2327号)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两转两提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清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转提发[2008]4号)精神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第11号令)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编制了《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国家和省批准的,截止2008年11月30日前的全省现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项目的执收单位(部门)执收范围、征收标准、执收时限等,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对符合规定的新增收费项目,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逐级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自动进入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实行年度定期公布制度。
管理目录以外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2008年11月30日以前国家和省批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目录》为准;2 008年12月1日以后,我省新增或调整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二ΟΟ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2008年河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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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9
110900100
110900101 110900102
110900200
床日
1109002001 1109002002
床日 床日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普通病房要求外,加婴儿 床和紫外线消毒灯,婴儿床 上配备床垫、棉褥、棉被、 枕头、床单等。 床日 床日 药物及特殊一次 性消耗材料 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 科护理费加收30%。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 护,监护医生、护士严密观 察病情,监护生命体征;随 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 记录及各种管道与生活护理 。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 观察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评 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 种管道及生活护理。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 病等特殊传染病,含严格消 毒隔离及一级护理内容。 40 24 35 21 30 18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省 市 格 县 基 层 说 明
次 次 次 次
35 60 65 8
30 54 60 7
25 46 52 6
140100006
半小 时
20
18
16
一般住院病人限入院 或/和出院时记一次; 长期住院病人应视病 情需要分阶段进行评 估,每月不超过2次。
二、医技诊疗类 应患者需要提供医学 三维影像彩色图片的 加收30元(A3大小) 造影剂、麻醉、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 高压注射器及其 质等 药品 均按 部位 计价 3T动态增强扫描在增 强扫描基础上加收75 元。
300 500 800
2103000052 临床操作的CT定 1 位 2103000052 临床操作的CT定 2 位
22
(二)超声检查
2203
3.彩色多普勒超 声检查 包括腔内超声检查、男性生 殖系统(含前列腺、睾丸) 彩色多普勒超声 、浅表器官(乳腺及其引流 器官弹性实时成 区淋巴结、甲状腺及颈部淋 像分析 巴结、其他部位淋巴结)的 肿瘤定性、定量诊断。含变 化比值检查。 含核素药物制备和注射、临 药物、X光片、彩 床穿刺插管和介入性操作; 色胶片、数据存 不含必要时使用的心电监护 贮介质 和抢救。 双探头sPECT收费按单 探头sPECT加收30% 计价部位分为1.乳腺 及其引流区淋巴结; 2.甲状腺及颈部淋巴 结;3.前列腺;5. 经阴道子宫、卵巢; 6.直肠;7.双侧睾 丸;8.其他部位淋巴 结;9.血管内斑块。
1204
4.注射
1、避光输液器、 精密输液器; 2、非DEHP输液 器; 3、无针密闭输液 含过滤器、采血器、注射器 接头; 等特殊性消耗材料;含用药 4、药物、血液和 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 血制品; 5、胰岛素注射笔 用针头; 6、点连式一次性 医用高分子止血 绷带。 次 7 7 6
120400003
含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 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 1102001051 国家级知名专家 属告知,书写病历开具检查 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 (治疗单、处方)和健康指导
次
30
30
30
1102001052 省级知名专家
含询问病情,听取患者主 诉,病史采集,向患者或家 属告知,书写病历开具检查 单,根据病情提供治疗方案 (治疗单、处方)和健康指导
2103000011 X线计算机体层 (CT)扫描 X线计算机体层 2103000012 (CT)扫描 X线计算机体层 2103000013 (CT)扫描 X线计算机体层 (CT)增强扫描
部位
220
220
220
部位 280 部位 390 部位 150 部位 250 部位 320 320 320 250 250 150 150 390 390 280 280
120200001
抢救费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省 市 格 县 基 层 说 明
1203
3.氧气吸入
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 、氧气创面治疗。一次性鼻 特殊吸氧管 导管、鼻塞、面罩。
1、湿化液含生物抑菌 剂,抑菌效果必须达 到国家标准。 2、使用特殊吸氧管 时,每次氧气吸入费 用减收1元。 1、使用除外内容中的 输液器,服务价格在 相应级别价格基础上 减收1元; 2、按照药品使用说明 的要求选择使用相应 输液器,不得扩大范 围使用。 3、非DEHP输液器使用 范围:循环系统药物 、抗肿瘤药物、脂溶 性药物。 4、以上修订适用于门 诊输液和住院输液。
X线计算机体层 2103000023 (CT)增强扫描 210300003 脑池X线计算机 体层(CT)含气 含临床操作 造造影
CT扫描层数64层以上 同时做多期增强加收 100元。 普通CT
脑池X线计算机 2103000031 体层(CT)含气 含临床操作 造造影 2103000052 临床操作的CT定 位
部位
210
210
210
CT扫描层数介于1~8 层 CT扫描层数介于1~8 层 CT扫描层数介于16~ 40层 CT扫描层数64层以上 杀菌型耦合剂、橡胶 超声探头护套适用范 围:腔内检查、介入 性超声检查及体表有 创伤患者。
次 次 次 杀菌型耦合剂、 橡胶超声探头护 套
300 500 800
300 500 800
附件二:
豫发改收费[2011]2377号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价 省 市 格 县 基 层 说 明
一、综合医疗服务类 11 1102 (一)一般医疗服 务 2.诊查费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院士或院士级特聘专 家;国医大师;特殊 学科带头人;享受国 家级特殊津贴专家; 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经国家中 医药管理局认定的全 国名老中医药继承指 导老师。应具备单独 的诊疗场所。需报省 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后执行。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享受省政府津贴专 家;省管优秀专家; 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 人;河南省名老中 医;河南省中医事业 终身成就获得者。应 具备单独的诊疗场所 。需报省物价、卫生 部门备案后执行。 仅限乡镇卫生院和社 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 1、精神病、烧伤、传 染病医院或病区床位 在此标准上加收30%。 2、该价格已含一日清 单的工本费。 床日 床日 25 16 22 14 19 12 报同级价格、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包 括:实际执行价格和 层流病房检测合格报 告。 260 240 240 220 220 200
21
(一)医学影像
2102
2.磁共振扫描 (MRI)
2011年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范和新增项目
单位:元
编码 210200001 项目名称 磁共振平扫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均按 部位 计价 部位 120 120 120 普通CT,同时增强扫 描加收50% CT扫描层数介于1~8 层,同时增强扫描加 收50% CT扫描层数介于16~ 40层,同时增强扫描 加收50% CT扫描层数64层以 上,同时增强扫描加 收50% 普通CT,同时做多期 增强加收100元。 CT扫描层数介于1~8 层),同时做多期增强 加收100元。 CT扫描层数介于16~ 40层,同时做多期增 强加收100元。 价 省 250 300 500 600 750 275 330 550 660 900 315 270 270 270 270 市 250 300 500 600 750 275 330 550 660 900 315 270 270 270 270 格 县 250 300 500 600 750 275 330 550 660 900 315 270 270 270 270 基 层 说 明
包括新生儿干浴、扶触、肛 新生儿特殊护理 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 、油浴等 精神病护理 气管切开护理 吸痰护理 不含重症监护 含吸痰、药物滴入、定时 消毒、更换套管及纱布;包 药物 括气管插管护理
次 日 日 次 次 日
6 14 24 3 6 6
6 13 21 3 5 5
5 11 18 3 4 4 重症监护病人和特级 护理病人不得收取“ 引流管护理”费用。 时间计算自抢救实施 到抢救撤消为止。没 有达到要求不得收取 。不足6小时按实际抢 救时间每小时5元收取 。超过6小时不足12小 时按半日收取,超过 12小时按全日收取。 不再另收级别护理费 。
110900400
母婴同室病房
110900401 110900402 12 1201
单人间 双人间 (二)一般检查治 疗 1.护理费
120100001
重症监护
小时
6
6
6
120100002
特级护理
小时
1.5
1.5
1.5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日
24
24
24
120100008 120100009 120100010 120100011 120100013 120100015
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 一次性吸痰管 入 预冲式导管冲洗 动静脉置管护理 器 引流管护理
1202
2.抢救费
1.有专门医生现场观察病 情变化;2.固定专门护理 人员配合抢救,不离开现 药物;抢救中的 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执 手术、检查、特 行特级护理常规;3.抢救 殊仪器的使用。 涉及两科以上时,及时请院 内会诊。 日 80 8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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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2000011 磁共振平扫 2102000012 磁共振平扫 2102000013 磁共振平扫 2102000014 磁共振平扫 210200002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21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22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23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24 磁共振增强扫描 210200003 210200004 210200005 210200006 210200007 2103 210300001 脑功能成象 磁共振心脏功能 检查 磁共振血管成象 (MRA) 磁共振水成象 (MRCP,MRM, 磁共振波谱分析 包括氢谱或磷谱 (MRs) X线计算机体层 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 造影剂、麻醉、 高压注射器及其 (CT)扫描 质等 药品 X线计算机体层 (CT)扫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