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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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11
【实施日期】2011.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规划〔201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年来,随着科技不断进步,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的矿用新产品日益增多,出现了有的现有标准不能满足要求,有的适用标准尚未制定等问题,使得部分矿用新产品在申办安全标志和应用过程中缺乏依据。

为支持、鼓励和推进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矿用新产品(含进口产品,下同),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通用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所生产的矿用新产品进行必
要的安全自评估,确保其安全性能,并对安全自评估报告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是指在矿山或者其他矿业场所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等产品。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用产品必须按照一定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办法。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为了提醒和警示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并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醒和警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安全风险,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 指导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能够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3. 便于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帮助矿山企业和管理部门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矿用产品的使用情况,从而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其用途和功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警示标志:用于提醒矿工注意矿用产品的特殊危险性和安全注意事项,例如“高压电”,“易燃品”,“有毒物品”等。

2. 使用说明标志:用于告知矿工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矿用产品,例如“正确使用方法”,“定期检查维护”等。

3. 禁止标志:用于告知矿工禁止某些行为或操作,例如“禁止吸烟”,“禁止接近高压设备”等。

4. 安全出口标志:用于指示矿工安全逃生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安全出口”,“紧急避难场所”等。

5. 逃生工具标志:用于标识逃生工具的位置和使用方法,例如“应急呼吸器”,“安全绳索”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二)1. 标志设计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计规范》的要求,标志应具有醒目、清晰、易识别的特点,标志内容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

2. 标志制作和安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规定,标志制作材料应具有防火、防水、耐腐蚀的特性,标志应固定牢固、位置合理、高度适中。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引言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

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展开论述,包括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管理的必要性、标志的设计和规范等。

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指导的工具。

它可以向煤矿企业和工人传达产品的安全信息,提高工人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还可以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依据,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提高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煤矿生产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规范和控制,减少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高煤矿企业的竞争力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标志的使用,还可以向外界传达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视,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1.标志的形式和材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选择,可以是图形标志、文字标志或者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标志。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月3 1日前 )
检 测任务专业服 务机构 的监 管 力度 ,每半 年对其 工作完成情 况进行 综 合评估 ,对达 不到要求的机构 ,取消委托矿 用安标 检测任务。 ( 完 成时 限 : 2 0 1 4年 3 月3 1 3 1 前) ( 四 )建立 客户综合评 价系统 。制定纪律 反馈单 、 信息 反馈表 、
网络 投诉 、电话 举报 制 度 ,建 立健 全 客户 综合 评价 系统 ,将 评价
二 强化 日常监督 ,加大矿用安标产品的管控力度
( 一 )持续加 大矿用安标 发放后 的监管 力度。 自 2 0 1 4年起 ,以 核查 企业实 际生 产产品 与送 检样 品的一致性 为重点 ,每年必 须对重
6月 3 0 3前 ) 1
( 一 )严格 时限要求 。制 定矿 用新 产品安全标 志管理实施规 则 , 不断优化 工作程序 。进 一步细化 、明确各类产 品受理 、审查、检验、 评审等环节 的时 限要 求 ,及时向社会公开 ,切实提 高申办工作效率。 ( 完成时限 : 2 0 l 4年 1月 3 1日前 )
三 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机构的管理 ( 一)建立专业技 术人 员培训 考评 机制 。每年 须对技术 审查 员、 现场评审 员进行业务培t J i l  ̄ u 考核 , 对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淘汰。( 完
成时限 : 2 0 1 4年 1 月3 l 1 3 前) ( 二 )切实加强对现场评 审员的管理 。要及时收集省级煤矿安全 监 察局、生产企业 填写的安 全标志现场 评审综合 信息反馈表 ,对存

严格评审程序 ,着力提高矿用安标 申办工作效率
大修 以后 如何重新 认证的 问题 。逐步完善 矿用安标产 品、设备 使用 年限 、售 后服务 、维修 保养等标 准规范 。进 一步 明确 生产企 业、使 用企业对 矿用安标 产品承担 的相应职责 ,督 促产 品生 产企业完 善售 后服务体系 ,督促使用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 完成时限 : 2 0 1 5 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10•【文号】安监总规划[20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有关单位:自1990年我国实施矿用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矿用安标)管理制度以来,经过20年的发展,逐步建立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矿用安标管理体系。

矿用安标管理制度在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排查治理设备安全隐患、强化设备安全监管监察、防范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和促进矿山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矿用安标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如矿用安标管理工作与各地安全生产工作结合不够紧密,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局)在矿用安标申办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管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矿山企业对矿用产品的使用、维护和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充分发挥矿用安标在保障矿用产品安全性能、源头防范和事故预防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矿用安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综合监管体系(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综合监督管理矿用安标工作,负责矿用安标审核发放机构资质管理,组织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业务司负责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相关业务司负责煤矿矿用安标使用情况的监察。

(三)各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所辖区域内矿用安标工作,对所辖区域内矿用产品生产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执行矿用安标情况依法实施监管监察。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 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杜绝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矿用产品进入煤矿生产领域,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提高矿井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程度, 特制定本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其他物资管理过程与大众物资同样管理, 以下五个环节另项区别。

一、计划管理1、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16日前报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

2、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党群局有关文件规定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细, 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二、合同及采购管理1、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 报矿对外经济领导小组研究执行。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 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竟标。

统管物资计划报煤业公司供销部执行。

2、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 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煤矿推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煤矿推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井瓦 斯鉴 定等 级 、 煤矿 企业 的 经济 性质 等不 同形 式 ,
对煤 矿生 产经 营 单位 按 百 分 比进 行 抽 查 , 查 矿 井 抽 率为 1 % ~ 0 。矿 用产 品有 标 率高 的为 8 . % , 0 3% 11 低 的为 4 . % 。整体 情况 是 : 点 国有 矿 好 于 国有 08 重 矿, 国有 矿好 于 地 方 国 有 矿 , 方 国有 矿 好 于 集 体 地 矿, 集体 矿好 于 个体矿 。
在 这 次抽 查 的煤 矿 企业 中 , 企 业 负 责 人 到一 从
般人 员 在思想 上 存 在 认 识 不 到 位情 况 , 有从 思想 没 上把 此项 工 作 真 正重 视 起 来 。尽 管 国家 经 贸委 、 国 家煤 矿 安全 监察 局 、 南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 等 执 法 机 河 关 以不 同形 式下 发 了有 关对 煤安 标 志的管 理 、 使用 、
l 矿 用 安全 标 志 推 行 中存 在 的 问题
1 1 对 强 调 使 用 煤 安 标 志 认 识 不 到 位 .
查过 程 中 , 发现 有 不合 格 电气 设 备 和 零件 批 量 流 也 人井 下 , 非阻燃 电缆在 现场 使用 , 监测 监控 装置 不符
合 要求 , 仪器 、 表管 理混 乱等 现象 。有 的煤矿 企业 仪

批 矿 用产 品进 行 了公 布 , 在 公 布 之 日起 执 行 。 并
按 照《 矿安 全规 程》的要 求 , 根据 煤 矿 瓦斯 煤 应 等 级选 用 与 之 对 应 的 电 气 设 备 。 可 是 在 抽 查 中 发 现 , 用 的电气 设备 和矿井 瓦斯 等 级不适 应 , 选 不能 满
在对另几个矿的现场检11对强调使用煤安标志认识不到位查过程中也发现有不合格电气设备和零件批量流在这次抽查的煤矿企业中从企业负责人到一人井下非阻燃电缆在现场使用监测监控装置不符般人员在思想上存在认识不到位情况没有从思想合要求仪器仪表管理混乱等现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它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了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

按照办法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管理机构设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财务独立性。

中心由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在组织标志设立、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时,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其次,该办法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立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过专门的设计、研究和评审,确定。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具备各项服务功能,包括产品安全控制功能、信息和识别功功能等。

此外,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要求,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单位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重点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范围、方式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同时,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了监管,规定了管理机构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措施,包括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检验、监督和处罚等措施。

最后,办法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和培训进行了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宣传,向社会公众普及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办法还规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培训活动,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综上所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规。

该办法通过明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标志的设立和使用、标志的管理和监管等内容,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要求。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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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二)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6-4
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年~5年。
文件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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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文件编码
AQGL-D-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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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细则所称矿用产品,是指用于采矿、运输矿石、矿渣以及其他矿石相关工作的产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内容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和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三)产品执行的标准;(四)制造日期或批号;(五)使用期限或有效期;(六)特殊要求或警示文字、图标。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必须清晰、醒目、不易磨损或褪色。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可以使用贴纸、印刷、雕刻等方式制作。

第八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本身固定在一起,不易脱落或变形。

第九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以中文为主,可以使用其他文字,但必须有中文对照。

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依附于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本身上。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主要信息区分开来,不得混淆。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固定在产品上,不得擅自更改、替换或遮挡。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应当与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相符合,不得有虚假宣传的情况。

第四章标志标识的管理第十四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及其职责,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的销售商应当仔细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更换或提供解决方案。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二)矿用材料管理 1.计划管理 ①区队及相关生产科室当月提报物资需用计划于每月20日前报供应 科相关人员签收。 ②供应科相关人员签收后,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文件规定 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相关物资产品明 细,并按照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编制分管、统管物资计划。 并在二项采购计划中注明该项物资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2.合同及采购管理 ①分管物资计划经矿领导批准后,报矿对外经济活动领导小组研究 执行。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是否具有“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具有此项资格的单位才能参与竞标。统管物资 计划报龙宇公司供应部执行。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在签定合同时除各条款项 与其他物资签定合同相同外,另在符合及质量标准条款中注明具有“煤 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证书。 3.验收及安全标志台帐管理 ①供应科设专职验收员。 ②应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物资到货验收时除各项验收 条件与其他物资验收相同外,按合同检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 证书。 ③该类物资验收时,在验收单上注明煤安标志相关信息。物资不符 合验收条件退货时,应在到货验收台帐中注明退货记录。 4 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物资应单独建立到货验收台帐,台帐 中应具有该批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到货时间、
1.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大型设备,要组织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并提交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悬 挂“安全准运证”;经检验设备性能达不到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要立 即更换。
2.2001年1月1日前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小型设备,要限期更 换。 3.2001年1月1日后投入的没有安全标志的所有设备,必须立即停 止使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 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5.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各矿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的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防止伪劣不合格产品进入矿井生产过程,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家煤监局发布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矿用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目录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的为准。

对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畴的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和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矿用产品采购、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管理制度.采购、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采购、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矿所有应具有煤安标志的设备、材料、配件的管理.第二章煤安标志的审核和准入程序第六条采购、使用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执行煤矿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煤矿矿用产品。

凡纳入煤安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各矿在提交设备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求生产厂家提供合格的煤安标志证书及标志。

由采购部门负责审核把关,严禁采购没有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第七条采购部门应认真审核待采购产品煤安标志的有效性,核对其所提供的产品生产厂家、型号、规格及附件与煤安标志证书上的是否完全一致,同时要核对煤安标志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并要求煤安标志证书与产品同时到货,并将煤安标志证书备份一份,向使用单位提供一份.第八条采购部门对于供货方提供的煤安标志证书除认真查验外,还要登陆煤矿安全监察局网站(http://www。

aqbz。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024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2篇)

2024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2篇)

2024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新形势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新形势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新形势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思考和建议马守业;沃磊【摘要】我国对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多年实践证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在预防和减少矿山设备引发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分析当前影响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几方面因素,就做好当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提出具体思路.同时认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政策,做好改革准备,并对安全标志管理改革工作提出了建议.【期刊名称】《中国煤炭》【年(卷),期】2019(045)006【总页数】3页(P53-55)【关键词】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管理;改革;国际互认;信息化【作者】马守业;沃磊【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市海淀区,100081;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10001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D7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保障,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从源头上把住了矿用设备安全准入关,在预防和减少矿山设备引发事故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这是我国自1990年在煤矿井下特种设备、2005年在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特种设备领域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来,走出的一条符合我国矿山设备安全管理的新路。

它不同于美国MSHA政府强制认证,也不同于欧盟市场化的ATEX 认证,它是在我国政府倡导、第三方实施、地方主管部门、全社会共同监督下的行之有效的特色之路。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对行政许可、认证管理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建设的深入开展,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也将迎来新的更大发展空间。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既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又蕴含着重要机遇。

1 当前影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因素1.1 安全生产形势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煤矿生产企业也结束了为期10年的黄金期,经济效益下滑明显,导致对煤矿设备的采购、管理、维护等可能会更多基于成本方面而降低安全的考虑,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11.25•【文号】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施行日期】2002.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

为了保证煤矿矿用安全产品的使用安全,国家局发布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公布了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

《煤安标志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大了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以下简称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执法力度,对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入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安标志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煤安标志管理的宣传力度。

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宣传和贯彻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可以促进煤矿企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进入井下。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实施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宣传工作给予大力配合。

二、进一步加大对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的监察。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对管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执行煤安标志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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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新模式
进入2002年以来,兖矿集团公司安全形势不错,至今未发生一起煤矿重特大事故或人员伤亡事故。

可以说,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功不可没的。

公司早在2001年9月就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确定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组织了学习贯彻,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以兖矿集团安发[2001]491号文下发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矿用安全检查标志产品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其主要内容:
一是总则。

重申了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安全标志产品范围。

三是矿用产品必备证件。

详细介绍了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准用证、防爆合格证和工业试验证。

四是对产品的安全监督监察步骤与方法。

其中包括产品的设计、矿用产品的生产制造与销售、产品订购与出厂验收、产品的安装、调试、使用、产品的检修、改造及煤矿重要附件和仪器、仪表的检验等的有关规定。

五是各业务处室管理职责。

对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及各单位安监部门、生产处、综机管理中心、物质部、通风处、非煤处、技术中心、机电处、基本建设处以及其它部门的职能和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

六是组织措施。

集团公司特成立了以集团公司总经理为组长,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团公司安全标志产品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是奖罚规定:
1、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并对本单位负责范围的矿用产品负责。

要针对本单位的业务职责范围,做一次全面调查了解。

已购置及正在使用的纳入安全检查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要统一核查登记,凡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一律停止发放、使用。

核查结果报安监局备案。

2、各单位试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前10日内必须将“工业性试验证”和产品技术资料报送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由主持单位组织有关部门签订“工业性试验协议”。

未经分管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监局批准而进行工业性试验的单位,查出后除停止试验外,给予主持试验单位及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3、各单位必须严把产品质量和订货关,凡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性能检验合格证、技术鉴定证书及MA标志(三证一标志);各单位在签购销合同前必须填写“购置(检修)矿用标志产品资质审批表”,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审查登记,经审查证件合法、有效后,方可签约。

否则,给予合同发
生费用总额的3~5%的罚款。

4、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生产厂家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后的15日内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局办理审查登记手续,方能从事该类产品的生产、销售、并依法使用安全标志,否则按产品售价的3‰进行罚款。

5、各单位严禁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产品,对目前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的单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否则业务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查出后,将对使用单位按设备原值的3%进行罚款。

凡因使用无安全标志产品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6、各安全监察部门要将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凡因工作失职造成地方管理部门罚款的,集团公司安监局对被罚单位,再按罚款额的2~3倍进行处罚。

7、各项罚款由安监局统一出据,交财务处执行,罚款纳入集团公司安全奖励基金。

8、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标志产品的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每半年考核评比,对管理好的前三名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奖金从集团公司奖励基金中列支。

暂行规定下发后,各使用单位和生产制造部门迅速展开了对照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当作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实施全过程的跟踪、监督、检查。

公司物质部、综机管理中心、非煤产业处、机电处、生产处等部门严把产品的采购审批程序关、使用关、生产制造关、工业性试验关和改造验收关,使此项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展开。

在接到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技装[2001]23号)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济宁办事处(鲁煤安济办监[2002]7号文)《关于开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察通知》后,集团公司领导十分重视,专门召开了各矿分管物资供应的矿长、科长和非煤产业负责人及业务职能处室负责人会议,进一步贯彻上级有关煤矿安全标志产品的管理规定,要求生产、使用部门在安监局统一领导下组织专门小组对矿用安全标志产品的使用、库存和生产情况全部进行了统一登记造册。

对于进一步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集团公司做了以下安排:1、1992年以前投产的矿井配套的设备几乎全部没有煤安标志,尽管我们已向原生产厂家索取,但因生产厂家转产、更名或产品型号淘汰,甚至有些厂家破产或根本未办理,所以一直没有结果。

目前,此类产品一直在井下使用。

对这些产品要求使用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维修人员责任制,强化了设备的安全管理。

并打算在以后的大修及改造时尽可能地逐步淘汰。

2、目前很多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在申办煤安标志,且煤安办已予受理,但尚需接受现场抽查和抽样检验后,才能发证。

如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

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技装安[2000]第68号)《关于进口
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要求必须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而我公司在用的进口产品全部无煤安标志。

目前,外商正在积极办理,在其取得合格资质后,我们将及时补齐煤安标志。

4、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的煤安标志产品生产单位已进行改制,改制后的单位名称与标志证书上的单位不相符。

我们将要求厂家提供与现在单位名称相符的标志证书,并及时予以更换。

5、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初期,新研制开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在未取得煤安标志前进行井下工业性试验时,必须具备国家授权机构的检验报告和工业性试验证。

并由使用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试验措施,报公司安监部门审批同意后,在本单位安监部门的监督下方可允许试验。

6、对于大修或技术改造的纳入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产品,原煤炭部煤办字(1993)第196号文规定,煤炭企业检修主要设备应持有国家煤炭主管部门颁布的检修许可证。

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制定新的规定前,暂时执行此规定。

7、对照已公布的第一批煤安标志产品目录,现有产品名称不对应,无法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煤安标志的产品,需经公司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并向山东煤矿安监局技术装备处汇报后,方可允许订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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