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立法原则和法治原则总述
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的基本原则[日期:2008-05-22]来源:嘉兴电大作者:lzj[字体:大中小]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利益、要求、愿望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使之成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活动的进行,在宏观上首先要确立、遵循正确的指导思想,贯彻一定的立法基本原则。
没有一定的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是无法实现法治化、理性化的。
一、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所谓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立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根据,是指立法中所要遵循的普遍性的根本性的系统性的主导思想,是体现主权者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并形成高度系统化的理论形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它所涉及和解决的是立法的性质和方向问题,表明立法和立法者需要遵循什么样的宗旨来制定法律,以及要制定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显然,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同,法的内容、目的、目标和功能就截然不同。
立法的指导思想不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是人们主观任意选择和决定的,而是由一定时期国家的根本任务来确定的,并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发展状况和社会价值观念、价值观念体系等因素的影响。
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的创制同样如此。
不同的社会、不同的时代,国家的根本任务有所不同,政治发展目标、经济发展状况和程度、文化发展状况和程度、科学发展状况和程度、社会价值观念体系会有很大的差异,立法指导思想当然也有巨大的差别,甚至出现根本对立。
在以人为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前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关系建立在血缘纽带基础上,人身依附、等级特权、专制独裁等形成了社会的基本结构,自然经济体制是社会经济的形式,支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神学宗教信条、道德和宗法思想;在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时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借助于最普遍的商品货币交换的物化形式出现,人的所有、所作所为都商品化、市场化,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市场化的权利化的理性化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
阐述立法的科学性原则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实现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
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和产生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在立法中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所以现代国家一般都重视遵循立法的科学原则。
中国有着悠久的成文法传统,积累了丰富的立法经验。
但这种经验中的主要成分,是统治者运用立法的方式治国安邦维护家天下的经验,其中堪称科学立法的因素并不算突出。
而且,在人治当道的情形下,即便有一些科学立法的经验、理论和知识,也难以受到重视,更难以使其上升到制度层面而在立法实践中得以贯彻。
最近二十年来,关于立法的科学化问题,在有关立法学者的着述中已引为注意,但立法实践中对立法的科学化问题,殊少有人看重。
这种状况不能不从负面严重影响到立法的质量,使大量的法律、法规难以成为良法,难以在生活中获取好的实效。
转变这种状况,提升立法质量,更多地产生良法和更多地减少恶法、笨法,从一个重要的侧面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亟待重视科学立法,亟待以制度的形式形成中国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遵循科学原则,首先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
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以科学的立法观念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所谓新潮观念和过时观念。
构造立法蓝图,做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当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
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当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
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和立法运行体制。
整个立法制度应当合乎社会和立法发展规律,合乎国情和民情,合适、合理、完善。
立法主体应当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从方法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释义,旨在解析立法法的内容和要点,以及对相关法律概念和程序的解释。
以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释义:一、立法法的背景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是中国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国家立法的根本法规,也是国家整体法律体系的核心。
它具有以下作用:1. 确定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包括立法机关,立法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立法的文本的形式等。
它规定了国家立法的统一标准和规范,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规范立法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定了立法议程的制定、审议和通过的程序。
它规定了各级立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了立法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3. 解决法律问题:立法法对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它明确了法律的适用原则和解释方式,解决了法律实施中的疑难问题。
二、立法法的主要内容1. 立法的原则和方法:立法法明确了国家立法的原则和方法,包括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依法立法原则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和权利,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正公正,遵循法律和法律的制定程序。
2. 立法机关:立法法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种类和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
它明确了立法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并且保证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立法的方式和程序:立法法规定了立法的方式和程序,包括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等。
它要求立法应当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讨论,经过多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立法的通过应当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
4. 立法的文本形式:立法法规定了法律文本的形式和要求,包括法律的语言、结构和格式等。
它要求法律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精确,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
三、立法法的实施和修订1. 立法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实施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立法机关的组织和工作。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
立法的民主合法性与立法至上——中国立法批评前言也许和从前相比较,中国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立法。
过去的二十年里,我们目睹立法如洪如潮,但是人们却并没有相应地增长对法律的信心和期望。
我有这样的经历,在北京乘出租车时经常被司机问到一个同样的问题:“中国有法吗?”而且他们还会愤慨地讲述种种“无法无天”的事例,要么是他们亲身经历的,要么是道听途说的。
我发现他们不是不知晓国家有《宪法》、《刑法》等法律,但他们却深深地怀疑“法”的存在。
他们的问题强烈地刺激了我,促使我思考为什么法律实施不下去,为什么法律不能赢得人们的信任。
腐败?执法不公?武断专横?无视人权?所有这些都会导致法律的低认受度与不可依赖性,导致纸面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疏脱与对立,导致官方制定的法与百姓期待的法治的背离。
这些因素已有不少行家论及,我发现他们把法律的实施困难纯粹作为一个技术性问题来对待,总被提高有效性的手段所困扰。
这里我想改变一下思路,从立法与公民的关系入手。
我们可以安全地假定,如果立法出自公民,符合公民的道德意识,那么,法律的实施就不会成为大问题,至多无非是一个技术性问题罢了。
本文拟从规范的立场,即根据民主合法性(democratic legitimacy)与立法至上(legislative supremacy)原则论述中国立法权的配置与运用。
通过把实际的观察清晰化、观念化,我希望光大基本的宪法原则与价值。
全文试图表达一个这样的观点: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的社会认受度不可能太高,再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措施也不能保证法律能被有效实施;同样,拟将通过的《立法法》企图确立形式理性化的立法权结构的努力注定要失败。
多层次的双轨立法体制及实用主义的立法观既然我们选取了立法的视角,那么在展开规范论述之前我们就必须对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以及指导立法的主流意识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中国现行的立法权结构是独一无二的。
关于中国的立法体制,人们有多种不同的说法,我的概括是多层次的二元(双轨)制。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论中国立法基本原则肖金明尹凤桐〔内容提要〕中国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
民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主体的广泛性、立法行为的制约性、立法内容的平等性和立法过程的程序性。
科学原则主要体现在科学的立法观、科学的立法制度、科学的立法方法和技术等方面。
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权限的法制性、立法内容的合法性和立法过程的法定性。
由观念更新、制度建设、作风改进等推进的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对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立法原则民主科学法治〔作者简介〕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尹凤桐山东大学出版社编辑。
邮码:250100。
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立法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立法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立法的基本问题近些年来一直为人们所争论随着争论的日益深入和“立法法”立法的不断进展在立法的基本问题上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于一致。
关于立法原则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立法应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原则但对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理解尚存差异。
本文拟在对中国立法内涵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对立法的民主、科学、法治原则加以论析。
一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意志的国家政权活动。
表达人民意志的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这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民主政治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政权运行的基本原则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一个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过程。
但比较而言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在权力性质、基本特征和运行规律等方面存在差异简言之立法权崇尚民主行政权追求效率司法权求证公正。
毫无疑问立法更强调民主。
因为只有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集中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中国立法必须遵循民主原则。
准确理解立法的民主原则有必要界定如下两对关系:11关于多数与少数的关系。
民主的基本准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自然要求遵循多数原则。
多数原则是这样一个概念:一要遵守“多数决”或“多数通过”规则法案经表决多数同意方能成为正式的法二要体现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要求。
论民主立法原则
立 法原 则分 为总 的基 本原 则 和具体 的基 本 原 则 。中国立法 总基本原 则是 民主原 则 、 法治原 则 、 科 学原 则。 具体 的基本 原则多种 多样 。 如 , 裂法 例 反分 的立法原则 ,根据人大 副委 员长王兆 国的说 明是 : 反对和遏制 ‘ 台独 ’ 裂 国家的活 动 、 分 促进祖 国和平 统一 。再如香港特 区基本 法的立法原则 。张友渔认 为是 : 国两制原则 , 一 繁荣和稳定原则 , 港人 治港原 则, 符合 中英联合声 明原则 , 四项基本原则 。 2 民主立法原 则 .
立法 中的 民主原 则 是指 立法 应 当体 现人 民的 意志 和要求 , 确认 和保 障人 民的 利益 。D 法 不是 立 体现 和 保障个 别人 和少 数人 的意志 和利益 ,不是 反 映和 保护 个别 部 门个 别 地方 的意 志和 利益 ,也 不是 体 现政府 的意志 。 I 4 立 法坚持 民主原则 很 重要 。坚 持 民主原 则 才 能 保证 立法 的正 确方 向 ;才 能得 到人 民的 自觉 拥 护 和遵 守 ; 能对 立法实 行有 效 的监 督和制 约 ; 才 才 能实现 和谐 社会 的要 求 。不坚 持这 个原 则会 损 害 大 多数 人利益 ; 使少 数人 、 数特权 阶层 得利 。这 少 样 的法 是恶法 , 纸上 的法 , 是 没有权 威 , 不能得 到 大 多数 人 的尊重 和 自觉遵 守 。要 实行这 样 的法 需 要 许 多 的执法成 本 和强制 力 。这 样 的法会 导致 政 府失信, 社会 分裂 。
的意 志 。 求限制公 权 尊重私权 , 求保证 公众 对 立法 的参 与 , 求 立法公 开 。 要 要 要 关键词 : 立法原 则 民主 立法 限制公 权 公 众 参与 立 法公 开
论我国立法基本原则
【摘要】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本文从其与指导思想的比较出发,又对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同时还对立法者在形式上应当遵循的原则加以论述,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形式原则【正文】“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作为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同样也需要一系列具有实践意义的基本规则来加以指导和规范。
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一.立法基本原则与指导思想的关系立法的基本原理突出表现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而两者并非完全等同。
一方面,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立法原则须根据立法指导思想等来确定,两者紧相关联。
另一方面,两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导思想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和重要理论根据;立法原则是立法活动据以进行的基本准绳。
其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过立法者的思想来影响立法活动;立法原则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通常直接对立法活动发挥作用。
其三,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原则也有抽象与具体的区别。
因此,不能以立法指导思想代替立法原则或是以立法原则代替指导思想。
理清楚两者的关系,是充分理解立法基本原则的前提。
二.我国立法基本原则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合宪性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原则《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就是立法的合宪性原则。
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其目的在于维护宪法的权威。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理论法学论述
权利义务(1)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部门法),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始终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1)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2)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1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2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
(2)从立法技术上看:○1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2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
2、评价作用3、预测作用4、教育作用5、强制作用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
第六章 立法的基本原理
三、立法体制
1、立法权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 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 法权的表现。立法权依据其主体的不同, 可以分为国家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 2.立法体制就是以立法权为基础所构建的一 整套制度。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机关的设置、立法权运行等内容。其 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5、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我国《立法法》在第一章总纲第3-6条作了明确 规定,即规定了立法的合宪原则、法治原则、民 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第一,宪法原则——是各国立法最基本的准则。 第二,法治原则——立法共性与中国特性的结合 第三,民主原则——立法共性与中国特性的结合 第四,科学原则——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第六章 立法的基本原理
本章重点
我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立法的程序
本章司考要点
1.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 ,当代中国的立法 体制) 2.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实事求是、 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 活性相结合原则) 3.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公布)
答案:A 立法体制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多层次的;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 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
(4)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 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 制定规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 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行政法学 简答题
行政法学简答题第一章一、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式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三、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不得违反。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号法律要旨。
四、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相关因素。
3、平等使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第二章一、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4个条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主体必须在行使职权、从事公务时。
3、必须是位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
4、必须有法律根据。
二、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2、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3、法律保护的利益和反射性利益三、行政相对人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上的权利2、行政相对人有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计划的权利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第三章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即主体要件。
2、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主观要件。
3、行为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运用行政职权或职责的行为4、行为的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
民主立法与立法民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制建设呈现出愈以完善的势头。
在立法的过程中,民主立法的原则备受重视,与此同时,立法民主也越来越体现在立法的过程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立法工作中,民主立法、立法民主化、坚持人民民主、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词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有关民主立法的提法大致是这样演进的: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力争做到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十届全国人大以来,第二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第四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表述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立法民主化迈出新步伐”;第五次会议上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使用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继续推进,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的提法。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就是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国家坚持民主立法的价值取向,使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立法的全过程,建立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真正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
民主立法,从本质上来说,要求法的内容贯注民主精神,体现保护人民权利的基本目的。
我国国家的民主性质,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
只有建立在广泛的人民认同基础之上的立法才是正当、合理的立法。
对这种立法的民主思想品质和内在价值,人们目前已达成普遍共识。
但是,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如何体现和把握这一价值要求,还需要进一步厘清我们的立法理念。
民主立法的本质,是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法治的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有效汇集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人民最大限度地有序参与立法过程,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充分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愿望。
从宏观上来看,这是民主立法的内在要求,是立法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重要体现;从微观上来看,这是不同利益群体、不同阶层代表、不同意志诉求、不同期望值表达的各种声音,需要在立法过程中加以汇集,成为立法决策者做出决断的重要依据。
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是国家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和方法。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所依据的原则、理念和价值观念,对整个立法过程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将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原则和立法的价值观念三个方面探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立法的目的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现代化建设。
立法的目的是落实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国家治理提供法律依据,保障法治的实现。
二、立法的原则1. 法治原则法治是立法的根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治原则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执法、公正司法,使每一项立法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国家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参与原则立法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众参与原则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促进法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自治。
3. 利益平衡原则立法时要充分考虑不同利益方的利益和权益,尽量实现利益的平衡和权益的保护。
在利益冲突时,要权衡各种因素,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4. 稳定与变革统一原则立法要保持法律制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要及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的修正和更新。
稳定与变革统一原则要求立法机关要善于把握变革的方向和力度,保证法律和制度的时效性和适应性。
三、立法的价值观念1. 公正与公平立法过程中要追求公正和公平,保证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正义性。
立法应该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社会的建设。
2. 人民至上立法的价值观念要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保障人民基本权益,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人民至上的价值观念要求立法反映人民的意愿和需要,增强立法的人民性和民主性。
3. 民主与法治立法的价值观念要以民主和法治为核心,通过民主程序和法治方式制定和实施法律。
对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
对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民主法治是以人民民主为根本原则、以宪法和法律为基础、以依法治国为主要手段,推进社会主义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进程,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完整体系。
民主法治是一个多层次的多项制度,主要包括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公民制度、服务制度等众多社会制度。
一是要完善立法制度。
要遵循宪法的原则,深化立法制度改革,合理安排行政综合立法,坚持以民主公开宣传的原则,充分尊重社会主体的意见,完善全民参与立法、社会监督立法等机制,将法律权利和义务线索清晰规范,推进社会诚信制度建设。
二是要完善行政法制。
要坚持行政正当性和公正性,对执行有权力的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制约,加强行政责任审计,关键经济领域要结合行政法治,预防和及时治理违法违规,推动行政效率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与改进。
三是要完善司法制度。
要健全司法透明制度,加大司法公信力的投入,坚持司法机关多窗口综合服务,强化司法公正保障,强化法律实施监督,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促进司法纠纷多元化调解解决,改进社会维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司法技术信息化服务系统,确保司法保障尽职尽责,服务司法主体公平正义。
四是要完善公民制度。
要充分尊重公民的尊严、权利和免受残害,法律机关严格落实有关规定,保障各种受迫害的公民的权利,推进公民法规的制定、修改、执行,建立涉及公民的制度,加强公民政治权利的实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精神。
五是要完善服务制度。
要坚持服务国家、服务政府、服务人民、服务司法主体的原则,加强全民服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制度,设置有效的监控和保障机制,完善民主法治服务体系,加强执法促进公平正义的意识,提高社会监督的程度。
总之,民主法治是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具有民主公正的特征,可以有效解决公民权益和社会管理的问题,保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完整体系。
解读立法法
【特别注意·新增考点】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 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 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 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二、规范性法文件的对比(表一)
二、规范性法文件的对比(表二)
二、违法性(略) 三、责任 故意+无需非法占有目的(不等于一定不具有) 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挪用行为应认定为以其他非法占有手段贪污 如无法查清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那么至少成立挪用公款罪 注意:贪污行为在不法内涵上包含着挪用行为,两者并非互斥的关系,而是层 深的关系
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收集整理后,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 员会会议。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之表决【新增考点】
1、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委会会议表决前,委员长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 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后,委员长会议根据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律草案表决稿交付表 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2、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律案的,经委 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读程序的例外
1、【改动考点】 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 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 可以经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论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摘要: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立法指导思想在实际立法活动中的具体化和体现,是对国家立法意图、目的、目标的总体的系统的概括。
对一国立法意义重大,我国的立法原则具有一个鲜明的特色,即把立法原则制度化了,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目前的立法的基本原则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本文将对这四个原则展开详细的论述。
关键词:宪政、民主、法治、科学一、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概述所谓立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是在整个立法活动中贯穿始终的、立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守,受其指导的总体准则。
一般来说,立法的基本原则凝集着一定社会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权利、利益的期待和追求,体现着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建设和巩固的需要和要求,反映着一定社会所追求的法律精神、法律价值、法律理想和法律目的,浓缩了一定社会的法律理念和法律现实。
在我国,以往的立法原则都是以观念化得形式存在的,近二十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并将立法的基本原则以总则的形式明文规定在立法法的总则之中,实现了我国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立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根据立法法第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条的规定,我国立法主要有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四大原则。
二、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1、宪法原则我国立法法第三条对宪法原则作了如下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立法的宪法原则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治方面的,即“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具体而言,我国宪法原则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必须服从一个大局,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这就要求在立法实践中,应当积极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积极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经济立法优先于其他方面的立法,构建我国市场经济的宏观框架;二是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必须遵循的几点原则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必须遵循的几点原则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必须遵循的几点原则在社会主义法的创建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障社会主义法的质量、深度和广度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必须遵循的几点原则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有价值的文章。
1. 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法的首要原则是以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过程必须注重人民的利益,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社会主义法还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打击各种不正义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2. 保障法治原则,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治国。
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创制社会主义法时,必须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法施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基本原则,保障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3.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必须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
科学立法是指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
民主立法是指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广泛开展立法讨论和调查研究,使立法更加民主和科学。
4. 整体法律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协调完善社会主义法的创制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法律体系的完善是指要合理规划各类法律的编制,确保各类法律的逻辑互补、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实现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5. 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
社会主义法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不断推进法律的创新和发展,使法律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需求。
总结回顾在社会主义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以上几点原则,才能确保法律的质量、深度和广度。
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法才能真正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力支持和保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立法法的原则
《立法民主:概念与根据》陈伯礼立法民主的核心含义是指在立法决策、立法活动中, 依据民主原则, 贯彻民主原则, 法文件的内容则不能作为立法民主的内涵要素。
现代立法的要求之一是贯彻立法民主原则, 其根据在于, 现代法乃是人们享受良好人世生活的一种制度安排, 从理性上说, 公民有保留立法权力的要求;现代国家社会成员地位的平等, 要求立法活动遵行民主原则。
一、立法民主概念分析(一)民主界说明确民主的含义是正确理解立法民主概念的前提。
首先应当说明的是, 民主不像有形物质那样的存在因而容易被证实, 它是一种抽象的、一个没有单一确切和一致赞同的词语, 在漫长的历史岁月中它有着极不相同的意义和内涵。
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下, 人们对这一词语的理解也是有所不同的。
可能正是由于确定民主的概念是如此复杂, 以致有的人认为没有必要把问题复杂化, 只要人们在内心知晓何者为民主就万事大吉了。
但是, 人们真的知晓吗? 例如, 一个政府由人民投票选举出来的事实, 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民主政府的检验标准呢?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则希特勒所建立的第三帝国, 也可称为民主国家, 因为希特勒确实是通过宪法所规定的正常的选举过程, 并作为一个在德意志帝国国会选举中唯一获得压倒多数民众选票的政党党魁而当选的。
最典型的一个对民主概念的错误理解是:民主在实践中是指由绝大多数人民的代表治理的国家。
如果按照这一标准, 则通常被人们视为民主政体的一些国家, 却不能符合这一标准, 因为这些国家的政府一般只能得到合法选民中的少数的支持, 而剩下的那些非选民以及参加选举的多数选民, 则只能被迫接受并非由他们选举出来的政府统治。
那么, 究竟什么是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文, 最早见于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 从词源学来说, 古希腊文的“民主”一词是由“人民”和“权力”两个词组合而成, 含义为人民的权力, 即由人民执掌政权共同治理国家之意。
后来西方国家文字将此词直译为德谟克拉西(英文为democracy), 在近代作为政治术语使用时, 内涵有所延伸和扩展, 与古代含义不尽一致。
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论述题1、试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理解为主,加深记忆)答:法治原则指依法治国,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两种治国方式,法治的含义是依法治国。
要求社会主义国家有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
法治原则中指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守法,人民群众参加了社会主义法的创建,其法本身就是上升为法律的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需要被普遍遵守,杜绝任何人超越法律至上的地位,滥用权利。
法治原则要求对于法律的遵守必须是严格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真正体现了广大人民在法律上的地位平等。
社会主义法之所以要实行法治原则,归根结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本质决定的,从根本上讲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决定的。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
由于市场机制的运行需要靠法治的保障,参与市场竞争必须要求法治赋予其合法的所有权,使其成为完善的权利主体,对于市场经济自身的缺陷必须有法治化的宏观调控。
其次,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也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须奉行法治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这就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民主即人民主权的至上权威。
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实现民主政治,实现人民主权。
因而社会主义法治原同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威性实际上就是人民民主或人民主权的至上性在法律上的体现。
2、试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答:社会主义法所确认的公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是指权利的平等,也包括义务的平等。
在社会主义社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任何人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体现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也体现在法的实施过程中。
首先,法律适用于全体公民。
其次,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平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再次,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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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闫桂芳《试论我国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立法的合宪性原则(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 立法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这是对《立法法》应当遵循宪法基本原则的原则性规定、,这是立法工作的灵魂,也是衡量和检验制定法律的质量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准绳。
)立法的民主原则,立法的法制原则,立法的从实际出发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含义
立法指导思想是反映统治阶级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对立法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系统的理论化的思想。
它是国家进行立法活动的理论基础,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立法基本原则是在立法指导思想指引下,国家全部立法都应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是观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则,立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化、具体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立法指导思想要通过立法基本原则等来体现和具体化。
二、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和功能
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本质与立法的本质是一致的,它们是一定社会中政权的执掌者的意志、尤其是他们的立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对立法的功能集中表现在:立法活动作为政权活动的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本身是或应当是科学的、有规律的活动,它只有以一定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一定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才能通过立法活动,把自己的意志有效地上升为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实现自己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当代中国进行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它决定了立法的方向、任务、原则和内容。
第二节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张世诚)
一、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在民主国家,立法是表达人民原则的活动,因此,民主原则是民主国家立法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1、立法主体民主化
2、立法内容的民主原则
3、立法过程的民主化
二、法治原则
国家和社会的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而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立法的法治化问题,法治原则也因此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如下:
1、立法权限的法制化
2、立法内容的合法性
3、立法程序的法定性
三、立法的国情原则
立法的国情原则是实事求是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国情,是指一国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一国的生产方式、国家制度、政治形势、科学文化、历史传统、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根本特征。
由于立法对国情具有相当程度的依赖性,因此,立法必须遵循照顾国情的原则。
1、立法对国情的依赖性
2、国情因素对立法的作用
3、中国立法与中国国情
五、第五,立法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立法法最基本的任务之一就是对立法权限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
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划分,各级机关在立法工作中,必须在立法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进行工作,不得越权立法。
程序是民主法制的保障,同时完备的程序对保证立法质量也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立法主体
(我国立法主体缺陷及立法体制的改进刘妍)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才是权力真正拥有者,因此人民有权也应当参与到国家权力运用的过程中。
立法权的运用也是如此,需要公民参与到立法过程中进行监督并保障制定出的法律切实代表和保障人民利益。
作为最直接行使立法权的全国人大代表这一整体,也存在着结构缺陷和责任缺失,缺乏必要的责任性规定来保障人大代表是秉持着人民的意志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通过,因此需要建立代表责任制,同时提高代表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立法体制的建构影响着法律的质量,而立法主体对于法律质量更起着直接决定作用。
当前立法主体存在的制度缺陷不容忽视,包括权限分工不明、表决制度不完善的实体缺陷,也存在着议事过程缺乏公开性、立法过程缺乏严谨性和连贯性的程序缺陷,要想彻底改善主体缺陷,就需要剖析到政治层面。
议事程序时间的重新分配、吸收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等都可以弥补立法主体在程序方面的不足。
而实体方面的不足,则需要从人大代表的产生制度,即选举制度出发,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存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直选范围,同时改善人大代表的组成结构,使人大代表真正的能在最大程度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在立法机关方面,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之间,可以进一步明晰立法权限,公法的制定和修改交由全国人大,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私法的制定和修改。
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低下公众参与程度低
立法主体的制度缺陷:立法权限分工不明表决制度不完善议事过程缺乏公开性立法过程缺乏严谨性连贯性
立法主体缺陷的立法体制改进:法律草案的提请时间增加法律草案的审议时间议事程序公开建立代表责任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专
项立法
第一节立法主体概述
一、立法主体的概念
立法主体是各种立法活动参与者的总称。
对它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界说。
一是法治说,二是功能说。
二、立法主体的种类
立法主体可以分为四类:第一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国家机关。
第二是作为立法主体的其它社会组织。
第三是作为立法主体的主权享有者。
第四,作为立法者个人的立法主体。
第二节立法机关
一、立法机关的概念
立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机构中地位最高的,以立法为主要职能的甚至是唯一职能的,以议事形式进行立法活动的,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的国家机关。
通常指议会或权力机关、代表机关。
二、立法机关的产生方式
立法机关的产生有选举产生和任命产生等方式。
三、立法机关的职能
立法机关的职权包括:立法权和监督法实施的权利;一定的人事权;批准或通过国家预算、决算权;质询权;国政调查权。
议员作为议会最基本的单位,享有特殊的人身权、言论权和诉讼权以及相应的物质待遇权。
议员同时要承担义务、履行职责。
议会委员会是立法机关最主要的工作机构,各国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能一般都有提出议案的职能,审议议案的职能,检查监督政府活动的职能,工作建议的职能等。
第三节国家元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一、国家元首及其立法功能
国家元首在立法领域行使的职权和起的作用主要有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权。
二、行政机关及其立法功能
行政机关是以行政为主要职能而兼有立法功能的立法主体。
行政机关的立法功能在立法主体群体中仅次于立法机关。
三、司法机关及其立法功能
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司法,即审判。
但它通常也对立法发生一定的作用,比较普遍的是司法机关具有进行司法解释的权力。
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创制判例法对立法发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