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司法改革的政治学分析
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发展
以“五大发展理念”引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发展文/程琥 王迎龙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是党中央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确立的新的发展理念,是“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遵循和灵魂所在。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首批设立的跨行政区划法院,自2014年底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改革部署,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实现了良好开局,取得初步成效。
跨行政区划法院要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下实现新的发展,必须牢固树立新理念、深入践行新理念,在更高的起点上,以更高的标准谋划和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发展。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重大意义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司法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公正司法直接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从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我国3500多个地方法院中,绝大多数都对应或依附于相应的行政区划,法院的编制、人事和经费保障都依赖和受制于地方,不但未能将司法权的中央事权属性充分体现出来,反而在有的案件处理中,因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出现了诉讼“主客场”,导致司法治理出现了问题。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司法治理现代化,司法治理现代化必须切实解决诉讼“主客场”导致的公正司法问题。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保障和推动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没有成熟的法治就不可能有完善和有序的市场经济。
而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关键是建设法治政府,没有成熟定型的法治政府就不可能有成熟定型的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重在解决因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而出现的诉讼“主客场”,有助于破解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中出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问题,如果没有跨区法院或者如果跨区法院没有形成诉讼格局,从整体看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将失去可靠的支撑和保障。
跨行政区设立人民法院的价值意蕴及制度构想
出不同的判决, 同 财产被不同司法机关重复查封的混
乱状况嘲 。
( 二) 跨行政区案件管辖混乱, 地方保护主义滋长
以民事诉讼为例 , 根据现行的《 民事诉讼法》 , 民事
诉讼的案件地域管辖主要以当事人 、 诉讼标的、 诉讼标
二、 跨行 政 区设 立 人 民法 院之 功 能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 , 是司法权行使的价值目
马克思曾说: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 , 除了法律没 序立案, 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立案; 还有些法院对
有别的上司。但我国恰恰相反, 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 案件根本无管辖权, 却拒绝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
程中, 不仅受到权力机关的制约, 也受到行政机关的干 院; 更有甚者, 法院人为地更改立案时间 使本院立案合 涉。法院难免会因此丧失独立审判权, 进而导致司法公 法化, 造成同一案件争相立案, 同一事实被不同法院作
日 俱增, 有些关于司法管辖制度的规定越来越无法满足 权, 而无裁决权, 大部分案件的裁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
现实的需要 , 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立法漏洞和空白。 ‘ 有 决定。究其根源, 法院内部等级森严 , 院长、 庭长、 普通 的法院为了保护本地利益, 明知外地法院已经按法定程 法官之f . - j 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低级别的法官很难保持
维惯性 。 ( 二) 促进 司法公正 , 维护司法权威
三、 跨 行 政 区设 立 人 民法 院 制度 之 构 想
( 一) 应 当遵循 的原则 1 . 与行政区划适 当分离原则
法院管辖范围与行政区划的高度吻合, 致使司法权
首先 , 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要与行政区划分离, 就
沦为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 司法权地 方化形势严峻 , 增 必须打破依照行政区划设置法院管辖区域的模式。司 加了法 院公正审判 的难度 , 破坏了司法权威 。所谓司法 法实践证 明 , 司法管辖范 围在重新划分过程 中 , 司法管
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重在明确管辖范围
构建跨行政区划法院重在明确管辖范围文/陈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及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奠定了理论和制度基础。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相继设立,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发展搭建起实践探索平台。
防止诉讼案件出现“主客场”问题,使诉讼案件摆脱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这是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最主要目的。
跨行政区划法院与其他法院最大也是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管辖制度,具体表现为诉讼案件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
因此,对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建设和发展而言,从应然层面理顺并厘清管辖范围是重中之重。
“去行政化”和“去地方化”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其中“去地方化”的重要手段之一即是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根据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我国当前法院体系的基本架构是在“一级人大”产生“一府两院”模式下,依据行政区划分地区逐级设立人民法院。
从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目标价值来看,就是要突破这种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的体制性障碍,让受案法院和审理案件的法官摆脱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带来的不利影响。
这些不利影响一方面表现在法院的人事任免、经费保障、装备供应等受地方政府掣肘,难以“轻装上阵”,难免产生“后院起火”的顾虑;另一方面,地方行政机关、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企业等,能够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运用行政手段、级别优势、经济力量、传媒影响等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进行地方保护、干预法院办案。
因此,在建构设计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制度之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将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响的案件纳入管辖范围。
从制度设计层面来讲,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均应当纳入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范围,彻底实现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中的“去地方化”。
行政诉讼的被告为行政机关,因此其中产生的可能不仅是单纯的“间接干预”的问题,而是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直接对抗”的问题。
试想,让各个方面受制于人、各种条件低人一等的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监督本行政区划内的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又能够有多足的底气和多大的把握。
跨区法院改革助推司法独立
跨区法院改革助推司法独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陈彬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就是要避免行政强权和地方保护对司法权的干预,净化司法环境,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司法。
长期以来,受传统机制及理念的影响,司法权配置主要依赖行政管理模式,依靠行政编制管人、管事、管物,造成司法不独立、不公正、不廉洁现象突出,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和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诉求,为此,北京、上海等地成立了跨区法院,并取得了良好效果,办理的一些重大案件广受好评。
事实证明,为司法减负才能迸发司法活力,增进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跨区法院充分反映了司法权这一政治属性,司法机关的目标只有一个: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正所谓“政令通则万事兴”,司法不独立则不自主,不自主则不公正,不公正则律不通,律不通则百事怠。
根除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权枉法的行为,跨区法院的成立只是迈出了“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第一步。
“探索”二字也揭示了司法体制改革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与司法责任制改革、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职业化改革等息息相关、荣辱与共。
跨区法院如何与人大制度改革相适应以达到立法和司法良性互动局面,也为司法能否真正独立提出了挑战。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建立省级统筹的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我国司法公正独立的重要保障,也必将描绘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法治国度和司法为民的宏伟蓝图。
跨区法院建设去除司法地方化藩篱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李浣跨行政区划司法管辖制度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解决司法地方化的治本做法。
司法地方化的根源在于法检两院的人财物都主要由地方党委政府决定, 与地方有各种利益上的勾连。
在这种体制下,法检两院很难摆脱地方管控。
跨区划实际上就是脱离地方束缚,按照司法规律重组,更加有效地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的成果评析及完善建议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的成果评析及完善建议作者:杨月娥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8期摘要: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是革除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良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司法管辖制度改革中的重点,研究分析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成果,可以发现其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司法管辖改革;跨行政区划法院;完善对策我国司法机关长期陷入司法不独立的泥沼不能自拔,原因之一是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基本都依行政区划设立的司法管辖制度有问题。
在这种体制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严重影响司法正义和解纷功能的发挥。
为实现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改变司法机关对政府依附现状,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2014年10月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逐步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一、部分试点法院改革成果评析(一)改革成果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2014年12月2日通过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确定由上海、北京率先建立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试点。
2014年12月28日和12月30日,上海三中院和北京四中院成立。
2015年上海三中院共受理案件1370件,审执结1163件;其中行政案件610件,以市政府为被告的有242件,而2014年状告市政府的只有13件[1],二审改判发回率、裁定再审率和生效案件改判发回数均为零;北京市四中院受理案件1893件,其中审结的行政案件达1324件。
[2]将涉及政府的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的环境资源保护、重大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赋予给两试点法院,避免行政机关、个人的干扰;并积极推行司法改革一直提倡的立案登记制、司法责任制等,使更多案件有机会进入审判程序。
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上海三中院还创造性的运用“法庭释明”制度[3];机构设置精简,通过遴选制度选任法官、内部管理实行员额制,并将人员以33%、52%、15%的比例分为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这些措施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跨行政区划”司改任重道远
自古以来,司法就是国家解决社会纠纷、化解冲突矛盾的重要方法。
司法不仅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是消解社会矛盾与怨气的疏导管,是各族群能够有序相处的催化剂。
实践表明,与行政、经济、军事等手段相比较,司法以其程序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成为更平稳、更权威、更有效的社会管理手段,成为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的核心支柱。
而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不公,众不能服。
而司法不公,多是司法权受到外部力量左右,丧失中立而沦落为一小部分人谋取私利的工具。
正所谓,私情行而公法毁。
当前我国,司法权不能中立行使之元素尚存,原因复杂。
尤其在地方,因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供给需依赖于地方财政,在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地方保护和行政干扰严重,产生了诉讼“主客场”现象与司法地方化问题,降低了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去除司法地方化的藩篱,让司法权脱离行政干扰是关键。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成立;同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我国的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改革正式进入实践期。
相比于传统的普通法院和检察院,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在行政区域跨度、案件管辖范围、组织结构管理以及案件审理机制等方面都有新的特点。
截至2015年年底,四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已挂牌履职满一周年,为强化司法权统一行使,为确保司法的中立与公正,进行了勇敢的探索,取得了宝贵的经验。
但同时也发现了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与现行法律有效衔接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命上,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尚存制度障碍;二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诉讼格局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跨行政区划”的标准、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级别设定、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落实路径等问题都无法回避;三是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与专门法院和检察院的关系。
浅析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
浅析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深化行政诉讼机制改革。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公正性由于我国特殊的行政体制而难以确保,为解决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与审理难的问题,探索行政区域与司法审判的分离机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从立法上确立了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
重新思考该制度在实施中的具体方案设计也有深远的意义。
一、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必要性(一)“原告就被告”的不合理性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对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多种管辖的方式。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理论由来已久,对行政诉讼法的产生影响巨大,在行政诉讼中也沿用了民事诉讼中为了有效的防止原告滥用权力,同时保障作为被告一方的权益,而采取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方式。
但是行政诉讼适用此原则则存在以下的缺陷:首先,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其本身相对于原告处于优势地位,“便利被告应诉”不仅多此一举,更有让行政相对人产生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若是原告胜诉,当被告拒绝履行法院的司法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受空间的限制采取相应措施;但相反情况出现时,按照传统的原则确定的管辖法院,就不利于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主体由于一方是代表国家公权力,行使公共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如果继续适用平等主体间的管辖原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二)司法行政化影响审判公正我国法院系统的等级划分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置的,由所属地的权利机关划拨财政预算,法院任职人员的选拔任命也由权力机关决定,同级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人财物控制当地法院的意志,法院的行政审判权深受地方政府行政权的羁绊。
当被诉行政机关通过各种手段向司法部门施加压力时,或者司法机关为了不得罪权力主体而忽略法律本身时,便很难保障司法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三)各级人民法院负担不合理在我国一般由初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一审案件,一审和二审的案件结构比例不合理。
这样的情形使得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发挥出其承上启下的作用,作为地方基础的初级人民法院,受到人员配置和地域的原因限制,其办案能力显然不如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却要承担与其能力不相当的案件数量的审理,这无疑使基层法院承担责任加重,同时也导致不当的判决的出现。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北京四中院推进落实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文/吴在存北京四中院成立一年以来,牢牢把握跨区法院定位,探索构建扁平化管理模式,优化配置各类审判资源,健全完善责权利一体化机制。
完善三类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强化法官主体地位,调整转变院庭长行权方式。
四中院不断探索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
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作为全国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正式挂牌,现已履职满一年。
成立以来,北京四中院在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委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锐意进取,改革创新,认真落实中共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各项改革部署,认真开展试点,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初步实现了运行平稳、开局良好的改革初衷,执法办案、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初见成效。
中央批准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初衷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不难看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是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是旨在强化中央司法权统一行使,排除地方干扰。
我国属于单一制国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具有国家权力属性。
但从现行司法体制来看,我国地方法院的设置,除专门法院外,绝大多数都对应或依附于相应的行政区划,法院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经费保障都依赖和受制于地方,不但未能充分体现司法权的中央属性,而且在一些案件的立案审理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地方保护、行政干预等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
上海三中院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上海三中院探索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实践与思考文/吴偕林上海三中院立足“透明度高、权威度高、满意度高”的发展定位,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为核心,着力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打造阳光法院、透明法院为目标,着力构建司法公开机制;以保障诉权和便利诉讼为目的,着力构建便民司法机制;以促进程序公平为主要内容,着力构建公正司法机制;以强化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为抓手,着力构建统一适法机制。
三中院成立以来,以“公开、便民、公正、统一”为目标,以“信息化、互动化、规范化、机制化”为路径建立和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专题研究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中央和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在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下简称铁路中院)加挂牌子,成立全国首家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于2014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上海三中院与上海知产法院实行合署办公,从而形成三中院、知产法院、铁路中院“三院合一、统一管理”的特殊体制格局和“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特殊运行模式。
改革的总体方向和基本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上强调,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进行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是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自我完善将产生深远影响。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讲话要求,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和发展,必须深刻理解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的目的,准确把握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特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这为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提供了政策依据,也明确了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的基本方向。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对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
区域治理RULE OF LAW我国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研究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王方倩摘要: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审判过程中地方保护色彩过于浓重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跨行政区划法院体制的建构方案尚未形成共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全国首批两家试点法院,为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但从试点改革的内容分析来看,依然存在着管辖标准不统一、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针对试点改革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推动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方案,还需深入完善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改革;二元诉讼中图分类号:D9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7-0071-00022013年在提出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制度适当分离的政策后,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将铁路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两个试点单位。
探索建立二元诉讼格局,即普通案件由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
一、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价值定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建设以各地区行政区划为划分依据,对该区域人、财、物实行“属地管辖”,即行政区划管辖。
行政区划法院具有两个特点:设立体系和行政机关等级对应;案件受理范围与行政管辖区重合。
目前,该类法院依然是我国法院设置的主要方式。
由此可知,跨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划法院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设置依据上是否跨越了法院所在地行政区划的范围。
(一)完善现行司法管辖制度目前我国3000多个地方法院中其设立多与行政区划对应,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问题。
近年来,为解决司法权行使受地方干扰的现象,国家采取了多种措施进行改革,通过对特殊案件进行提级、集中管辖等。
这些措施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无法完全实现司法“去地方化”。
而设立跨区划法院不仅可以补充我国现有管辖制度的不足,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助力司法体制走出当下困境。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
围。 ⑤
府 为被 告 的一 审 行 政 案 件 ” 和“ 以 市级 行 政 机 关 为上诉 人或被 上诉 人 的二 审行政 案件 ” ( 2 ) 。此后 ,
不仅 跨 行 政 区划 法 院 的组 织 规 模 在 不 断 扩
跨 行 政 区 划 法 院 的 区域 治 , 口 理 E 功 能
方 乐
内容提要
本轮 司法体制 改革 的一个突 出现象 , 便是各种 类型的跨行政 区划法院的设 立。跨行政 区划 法
院 的运行实践 , 具 有重要的司法法治意义 与社会政 治功 能: 一方面 , 它不仅有助 于在规 范 区域 内司法的 同时化
现 实需 求与功 能期 待
法律 适用 问题 , 促 进 司法 裁 判 尺度 的统 一 ” ; 而 且积 极 “ 探索将 北 京 四中 院 的案 件 管 辖 范 围拓 展 到天 津 、 河北 , 由北 京 四 中院管辖 跨京 津冀 行 政 区 划特 定 范 围 、 特定 类型 的重 大 民商事 案件 ; 探 索建 立跨 区划 知识 产 权 案 件 集 中在 北京 、 涉外 海 事 商 事案 件集 中在 天 津 、 跨 区划 资 源 案 件集 中 在河 北 管辖 的制 度 , 促 进 司法 统一 , 破解 地 区经济 社 会发 展壁 垒 。 ” ( 2 ) 又 比如 , 为更好 地 服务 于跨 1 1省 份 的 “ 长 江经 济带 ” 发展 , 最 高人 民法 院不 仅 要 求 区域 内各 地方 法 院认 真 总结 区域 审 判 工作 经 验 、 积极 探索 契合 “ 长江经济带” 区 域 发 展 大 局 的 审判 工 作机 制 , 而且 建立 起 以最高 人 民法 院为 中心 、 区域
构建完整的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体系,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几 立跨行政区划的人 民法院 ,是此轮司法体制改革工作 中
X 的一个 亮点
.
对 于解决 多 年来 困扰 我 国司法 审判 中出现
的地方 保护 主义 问题具有重 要 的意义 。我们 高度赞 同 中共 中央 关于设立跨 行政 E2 x , ] 人 民法 院的决定 。 但在 调 研 中 .我 们 也发 现 .改 革措 施 还 存 在 一定 的局 限 性 一 是地方设 置 的案件跨 行政 区划管辖 范 围仍 局 限在省级 内
成完备 的跨 区划人 民法 院体制 .彻底解决 法院 “ 去地方化 ”问 + 践 中体 现 参 政 党 的 价 值 。
题 五个上诉法 院属于高级法 院建制 .可到所辖 各省市巡 回审
判。
三
、
依托 “ 宝 贝 回家 ” .
构建 三级跨 行 政 区划 国家诉讼 体 系 一 些普 通 的刑
回法庭 的做法 ,按照 东 、南 、西 、北 、中五个地理分 区 ,在 全 国范 围内统筹设立跨 行政 区划 上诉 法 院 .审理一 审跨 行政 区划 人 民法 院上诉 的二 审案件 .再 审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受 理 。由此形
统 分 析 、论 证 提 出 对 策 和 建 议 , 努 力 做 到 参 政 议 政 与 社 会 服 务 有 机 结 合 . 在 围绕 民生 问 题 参 政 履 职 的 实
官基数 较大 .不可 能像一些 中小 国家那样 实行 全部法 官 由最 高
行 政长 官或最 高权力 机关任命 。通 过设置跨 行政 区划 法 院 ,彻 底 解决一 些案 件 的 “ 主客场 ” 问题 .是 司法体 制改革 应 当努 力
的方 向 当前 司法体制改革 已推进到 “ 深水 区” .跨行政 区划人
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
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研究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跨行政区划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
在过去,这些案件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解决,或者由高级法院进行调解和判决。
但是,这种处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因为地域上的跨度、文化背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常常难以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高等法院的处理可能对地方的司法独立产生影响,不利于地方司法的独立和平衡。
因此,本文探讨了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必要性,并分析了三个案例。
一、必要性设置跨行政区划法院,首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解决方案。
其次,跨行政区划诉讼案件的处理法院,应当具有比低一级法院更高的权利,之所以需要建立这样的法院,就是为了解决处理这些案件的问题。
第三,法院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加强对地区和行业的监管。
二、案例1、韩国气象数据泄露案2014年,韩国气象部门因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致使涉及数百万韩国公民的敏感信息泄露。
受害者纷纷举报,但由于解决难度大,韩国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一度拒绝立案受理。
直到最高法院建立了首尔地方法院桥接处,才有了解决方案。
2、C罗与美国女子性侵案2009年,葡萄牙足球巨星C罗被一名美国女子控告性侵,但案发地为美国内华达州,而被告人所在地却在欧洲,涉及跨越大洋和不同法律体系。
最终,当事人的代理人请求建立跨行政区划法庭,由于无法达成一致而搁置。
3、股权质押融资纠纷案某网络公司股东将所持股权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发生纠纷后,不同股东所在的不同省份各执一词,纷纷提起诉讼。
最终,由于相关公司的地区性比较强,需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项法院进行审理。
三、结语以上三个案例说明了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虽然存在一些法律和执行上的困难,但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司法独立和平衡的必然选择,但这也让我们看到,构建跨行政区划的协调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需要政府和司法机构加强沟通协调,并应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制度,确保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工作的顺利推进。
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缘起、经验与实现
第68卷第5期2015年9月Vol.68.No.5 Sept.2015.116~122DOI:10.14086/j.cnki.wujss.2015.05.015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缘起、经验与实现金 鑫摘 要: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为解决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合、司法官员任免高度地方化和地方有关机关不当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司法地方化的现实难题。
同时,正如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一样,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也应当有所依凭。
从当前来看,其不仅有国内实践的有益探索和英国、法国、美国和德国等域外司法区划体制改革的先进经验作为保证,还有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支撑。
由此,面对挑战与机遇,事权合理分配原则和适度规模原则的坚持、司法区划的适度重置、多种跨行政区划模式的探索和司法人员选任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成为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改革的重要实现路径。
关键词: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司法改革;司法公正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共识,其不仅关涉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而且与国家法制统一的维护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破解司法地方化的难题,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司法机关设置改革便应运而生。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探索性的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的改革在稳步推进的同时还应当进一步深入,既要着眼于国内的现实问题,也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
一、跨行政区划司法机关设置改革的现实缘由司法统一是法治的必然逻辑(程汝竹,2014:122)。
但从现实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统一的破坏十分严重,并集中表现于司法地方化的困境。
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受到地方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干涉,导致司法职权无法独立公正行使,从而出现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张伟平,2013:126)。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
产 生 办法 和 程序 不 必 调整 , 仍 然 由 定 。最高人 民法 院巡 回法庭庭长 、 出法 庭 。 在柳 州设 置 的 , 管辖柳 州 、
县级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 副 庭 长 、 审判 员 、 审 判 委 员 会 委 员 桂林 、 贺州 、 梧州、 来宾 、 河池六个
人 民法院之 间的关 系, 设置具有 中国特 色的专门审理 行政 诉讼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 的中级人 民法院。
关键 词: 跨 行政 区划 ; 人民法院 ; 改革; 思考 【 中国分类号 : D F 8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9 1 4 1 “ ( ! ( ) 1 ^ ) ( ) 4 — 6 2( ) 4 【 j { 史 稿 日期 : : ( 】 1 6 一 I ) 7( ) 5
必 须 … 级 人 代 人 会 及其 的划决 和裁 定 . . 在 这一 改革 } 式 点 成 地 力 ‘ 各 级 人 代 表 人 会 、” 跨i 政 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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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讨跨行政区域化法院体制改革
试探讨跨行政区域化法院体制改革作者:朱炜王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9期摘要随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关于探索跨行政区域化的法院体制和创新异地诉讼管辖制度的提出,对中国现行固化的层级式的司法体制未能合理解决现实、棘手问题提出新的希冀。
本文趣致在于通过司法现状中老式僵化的两审终审制和三级行政区域划性状尤为明显的法院体系设置,以不能够灵活多变机制功能满足刑事案件上诉人繁杂的诉求和社会民众需求,借鉴英法德三国法院体系设置和诉求再救济路径的优点,逐步完善我国法院司法体系在异地管辖方面的配置。
关键词法院体制诉讼管辖机制行政区域化改革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7.068一、我国诉求救济路径之立法瑕疵与实践困局立法层面:在二审程序上诉和抗诉以及审判监督程有关撤诉立法规范的强行性和标准的确定性均存在较大差别。
《高法解释》第304、305条解释: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上诉人在上诉期限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许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处理。
《高法解释》第307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间届满前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间届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实践困局:近年来民众诉求苦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案件审结时限过长,一系列诉求机制的循环往复,熟知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二是法院管辖权的交叉不明,存立案难依旧顽固存在。
三是上诉、再审、及信访等救济路线选择权障碍,民众面对诸多救济手段难以选择最为迅捷高效率的救济路径。
四是法院体系设置的行政性功能凸显,尤其是专门法院的稀缺,不能针对时代诉求的复杂化和专业化需求,较高较快的平缓诉难。
工作心得: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最新)
工作心得: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区域治理功能(最新)一、问题的提出近些年司法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大举措,便是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与运行。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地方则积极“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因而自2014年12月初《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获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有关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置与实践便在当下中国司法场域中随之迅速展开。
其中,2014年12月底,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前者主要受理“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和“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后者主要受理“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和“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的二审行政案件”。
此后,2015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和第二巡回法庭也分别在深圳和沈阳成立,主要受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除此之外,全国其他地方法院也都积极探索并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比如,作为X第一家跨行政区划法院,X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集中管辖X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原来属于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又比如,江苏依托南京、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完善跨地区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试点跨行政区划法院工作;其中自2016年4月1日起,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始机制管辖原来由南京市各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还比如,广东在推行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试点工作中,将“原属广州两级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都纳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
不仅跨行政区划法院的组织规模在不断扩大,而且它的样式类型也在不断创新。
尤其是近些年,伴随着区域间社会合作与经济协同发展的日益紧密甚至常态化,司法的区域合作也越发地迫切,司法合作的区域协同机制及其创新更是越发普遍。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陈小华【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设置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法院系统进行跨行政区划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但人民法院的跨行政区划设置改革,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逐级产生逐级负责原则.分别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高级人民法院派出法庭、跨设区的市(州、盟)行政区划中级人民法院,理顺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与现有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设置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00)004【总页数】4页(P62-65)【关键词】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思考【作者】陈小华【作者单位】广西科技大学鹿山学院,广西柳州 54561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2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绩。
我们已经在沈阳和深圳设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其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
在这一改革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人民法院系统内,设置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已经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具体改革措施和方案,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保持、绝不动摇。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改革,必须坚持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坚持逐级产生逐级负责原则《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可见,人民法院是代表人民履行司法职能,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必须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对各自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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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告状难 ”的原因之一 ,因而跨行政 区划设立法 院就显
得尤为必要 。 首先,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有利于保障司法权的权威性和公正 性。司法权过度依赖于行政权,从而使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极易受 到行政权 的干扰 , 因为 “ 谁掌握了你的经济, 谁就掌握 了你的意志” , 例如在某些环境诉讼、 行政诉讼 中,由于被告是国企或者国家机关 , 法院往往不敢裁判被告败诉,即使一些 “ 有胆识”的法官裁判被告 败诉 , 也往往会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跨行政 区划设立法 院,使 法 院财政脱离地方政府管控,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净化司法环境 ,
2 0 1 3年 1 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 关于全面深 化改革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中提出 “ 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 ,推动 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 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2 0 1 4 年 1 0 月十八届 四中全会通过的 《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 大问题 的决 定》更明确提 出 “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 民法 院和人 民检察院, 办理跨地区案件 。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 管辖制度, 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 、 审理难、 执行难等突 出问题 。 ” 这是 中央对学界提出的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 改革 的积极的回 应 ,可见我国司法独立 改革 已被提上 日程。那么 问题在于,为什么 要对当前的司法管辖制度进行改革以及如何改革 ,笔者认为应从当 前我国司法管辖制度的弊端及改革后的影响两方面分析 。 对于 中央 “ 探索 建立与行政 区划适 当分 离的司法 管辖制度 ” 这一表述 ,有学者认为不够准确 ,因为 “ 司法管辖制度并不是与 行政区划相并列 的概念 , 与行政区划对应 的概念其实应是指司法 区划 , 毕竟这种新 的司法管辖制度所要解决 的问题其实是司法 区 划与行政区划高度重叠 的问题 ,因此,建立与行政 区划适 当分离 的 司法 管辖制度 的完整 表述应 当是建 立一种 能使司法 区划与行 政区划保持适 当分离 的司法管辖制度。 ”我认 为这 种说法 比较准 确 ,故而采取此种表述 。 我国现行的 司法 区划与行政 区划关系 当前 , 除个别法院存在司法 区域 跨行政区划 以及一些专 门法 院和新疆建设兵 团的法院不存在对应的行政区划外, 我国的司法 区划 和行 政区划 基本处于一种高度重叠或一一对应的状态 , 各省 级 ( 香 港、澳 门、台湾地 区除外 ) 、地级 ( 新疆维吾尔 自治区伊 犁 哈 萨 克 自治 州 吉 林 省 的吉 林 市 自 山市 和 延 边 朝 鲜 族 自治 州 除 外) 、县级行政 区划 单位 都各 自分别对应只设有一个高级 、中级 和基层人 民法 院, 但一些 中级和基层人 民法 院并不对应有相应 的 行政 区划 , 但是这 并不妨碍我们得 出中国的绝大 多数法 院是 与行 政 区划 一 一 对 应 的 结 论 。 此外 ,为响应 十八大 《 决定》的号召 ,我 国部分城市也 首次 进行 了跨行政 区划设立法 院的初步探索 ,例如 2 0 1 4年 l 2月 2 8 日,上海 市设立我国首个跨行政区划 的法 院、检察 院——上海市 第三 中级人 民法 院、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人 民检察 院第 三分院 ,其中上海 市三中院是探 索审理跨地区行政诉讼 案件 、重 大 民商事案件 、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 品药 品安全案件 和 跨行政区划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的案件 的新型人 民法 院。 由此 可 以得 出 以下 结 论 : 目前 我 国的 司 法 区 划 与 行 政 区 划 基 本 上高度重叠, 虽 然 有 一 些 地 方 法 院 不存 在 与 之相 对应 的 行 政 区 划 单位 , 但也 毕竟 由它上 一级的行政 区划 的人大产 生,因而绝大 多数 的地 方法院受地 方政府人、财、物的控制,部分地 区 已经开 始探索 设立 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 二 、跨 行政 区 划 设 立 法 院 的 必 要 性 司 法区划 与行政 区划 高度统 一,必然 带来司法 不独立 的问 题 。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从而影响司法 的公正性 , 这 也是我 国
跨行政 区划 设立 法院 司法改革 的政治东 济南 2 5 0 1 0 0 ) 摘 要: 根据狭义 的司法的概念 ,即司法指 审判,司法地域指法院 的管辖地域 。当前我 国司法地域 以行政 区划为基础 ,两者 高度 重叠 ,产 生 了诸 如地 方司法保 护主义、司法受地方政府和 党政领导 千预 、行政诉讼立案难 、审理难 、执行难等一 系列问题 ,因而跨 行 政 区划设立法 院的 司法独立 改革就显得尤为必要 ,它有 利于保 障司法权 的独 立性、公正 性和统一性。 关键词 : 行政 区划;司法 区划;适 当分 离;司法改革
使人 民法 院相对程度上 的依法独立 公正地行使 职权 。 其次,跨行政区划设立法院有助于维护国家司法权的统一,有 效遏制地方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中央政法工 作会议上强调指出,“ 司法权是判断权 ,是属于中央的事权 。 ”讲话 凸显了审判权作为 中央事权的特质。诚然,司法权是属于国家的权 力,但是任何一个国家 ,除非面积极其狭小,都必须设置多个法院 行使审判权力,而且这些法 院还必须有层级之分,否则诉讼程序中 的审级制度就无法落实 。但是,我国的问题就在于人民法院的地方 化色彩过于浓厚 , 从而导致当事人以管辖权异议为 由挑选法院的现 象屡见不鲜,极大地 削弱 了司法权 的统 一性和完整性 。如果跨行 政区划设立法院,则能使这种现象有所好转 。此外 ,也有些学者 认为,地方保护主义有可能使得 “ 一旦国家( 中央) 利益与地方利 益产生冲突, 甚 或上级行政 区划 单位 利益与下级行 政区划单位利 益 产生冲突, 各地方法 院 自然 也就很难保 证不会基 于保 护本行政 区划单位利益之 需要 而产 生司法地 方化的问题, 进 而造 成国家法 律难 以得到统一正确 实施 ,审判权难 以得到独立公正地行使 ”此 种担心 虽然有一 定道 理, 但 毕竟上下级行政 区划单位 的根本利益 是 一致 的,因而 问题 不大 ,实践中这种 情形也可能 比较少见 。 最后 ,跨行 政区划设立法院有助于法 院的 “ 去 行政 化” 。当 前我 国的法 院管理体现着浓厚的 “ 行政管理色彩 ” ,一是体现在 上级法 院对下级法 院在 审案过程 中的干预 ,二是体现在院长、庭 长对办案法官 的干预和指 导。首先 ,按照我 国宪法 的规定 ,上下 级法 院之 间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 的关系 , 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 的 关系 ,但在实践 中,由于下级法院通常办案水平有限 ,常常请示 上级法 院, 上级法院也乐于作出指导, 发布指示 、 命令 , 这种 “ 层 层请示汇报、研 究讨论 、审批把关的办案机制实际上造成 了审权 与判权 的分离 , 不仅人为地拖延诉讼 时间,而且还模糊 了责任界 限,一旦发生错案 ,要么是罚不责众 ,不了了之,要么就是让直 接办案 的人员背 黑锅而追究 责任上 的模糊化又 为司法权滥 用提 供 了滋 生土 壤,使得关系案 人情案屡 禁不止。 ”这使得我国的审 级制度 名存实亡;其 次,由于合议庭 判决要经过院长、庭长签字 审批 , 而这些行政领导又 多半是 由同级政府 向人大 提名选举 产生 任 命,他们与当地 同级政府有着千丝万缕 的联系 ,难免不会影响 到法 院判 决的公正性 。如果跨行政区划设立法 院,同时实行 办案 法 官个 人负责制 ,则可以有效 去除法院的行政化色 彩 。 以上是关于跨行政 区划 设立法 院的一些浅显的思考, 当然 学 昴对此也有 反对 的呼声,但是支持的声音必将成为主流 。 如 何建 立与行政 区划适 当分 离的司法 区划 这一问题 仍需要进 一步探讨 , 相信随着司法改革 的进一步推进 ,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定会在党 的 带领下探索 出适合我 国国情 的社会主义法 治强国之路 , 我 国的法 治也会更加 昌明。 参考文献 : [ 1 ] 吴志刚. 我 国司法 区划调整 问题研究 一一以跨 行政 区划 设 置法院为视角 的分析》北方法 学 第 8卷第 4 5期 [ 2 】 吴志 刚. 我 国司法区划调 整 问题研究 一一以跨 行政 区划 设 置法院为视 角的分析》北方法学 第 8卷第 4 5期 [ 3 】( ( 法制 日报 2 0 1 4年 1 2月 2 9日第 0 0 1 版 上海设 立我 国首个跨行政 区划法院检 察院》 记者孟伟 阳 [ 4 】 吴志 刚. 我 国司法区划调 整 问题研究一一 以跨行政 区划 设置 法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