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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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 引言税收是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通过征收税收,政府能够提供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等。

然而,由于一些纳税人存在逃税行为,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定义、种类和原则。

2.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定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部门为实现税收征收目标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以追缴逾期未缴税款或处罚逃税行为,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

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之一。

当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或进行逃税行为时,税务部门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对其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通常根据逾期时间或逃税金额来确定。

(2) 滞纳金滞纳金是对逾期未缴税款的纳税人征收的一种利息。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将根据税法规定付纳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通常为逾期时间乘以一定的比例。

(3) 暂扣行为暂扣行为是指税务部门暂时扣押纳税人的财产,以便清偿其逾期未缴税款或罚款。

税务部门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银行账户、财产和收入进行暂时扣押,直到其履行纳税义务为止。

(4) 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税务部门通过强制手段收取未缴税款。

当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或逾期未缴纳税款时,税务部门有权通过强制措施,对其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行为,以实现税款的征收。

(5) 刑事追诉刑事追诉是指纳税人故意逃税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税务部门可以依法将其移交给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追诉。

刑事追诉不仅涉及罚款和刑事处罚,还可能导致个人或企业信用受损。

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在法律、公正和合理的原则下进行。

以下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原则:(1) 法律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据法律依据进行,且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税务部门在征收税款时,不能随意制定新规定或违背现有的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公正无私,不得对纳税人进行任何歧视。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流程
税收保全是指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的收缴,在纳税人税款可能流失的情况下采取的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或者收入采取划拨、扣押等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的主要程序包括:
1. 税务机关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当纳税人有移转财产、抽逃资金的迹象,或者其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时,税务机关可以决定对该纳税人采取保全措施。

2. 发送保全通知书
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送达保全通知书,说明保全的理由、期限、保全措施等。

3. 执行具体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存款、投资性房地产、汽车、股权等财产采取划拨、扣押等保全措施。

4. 移交强制执行
如果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移交强制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收缴纳税人拖欠的税款及附加费用的程序。

主要措施包括扣押纳税人财产、冻结账户、查封纳税人财产等。

税收强制执行的主要程序:
1. 税务机关移交执行案件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拖欠税款及相关资料移交给强制执行部门。

2. 执行部门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强制执行部门向纳税人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3. 采取具体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扣押、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汽车、房屋等财产,或者查封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等。

4. 变卖纳税人财产
将扣押冻结的财产拍卖、变卖,用所得款项偿还税款。

5. 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在纳税人缴清税款后,终结强制执行程序。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都是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以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收缴。

两者之间存在顺序和关联性。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

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只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仅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2.实施时
在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实施。
只能在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和法律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后实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第一道程序是税务机关有依据认定纳税人具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如纳税人提供担保,税务机关不能使用税收保全措施,如纳税人不提供担保,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才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道程序是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这一期限内如果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应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此为第三道程序
纳税保证、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区别
纳税保证(F37条)
税收保全(F38条)
强制执行(F40条)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已经侵犯了国家税收权益,这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首先应责令限期纳税,这一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对于逾期仍不纳税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后才能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3.法定权限不同
没有权限设置,只有当当事人被扣押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税款,需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时,才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执行方式不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流程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流程
适用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且经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而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
限制
强制执行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公正、 公开、及时的原则,并应当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纳税人或 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03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程序
调查和审查
01
02
03
确定纳税人
首先需要确定需要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纳税人,这 通常涉及对税务案件的调 查和审查。
严格执法程序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严 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 法性和有效性。
明确执法主体资格
在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该明 确执法主体资格,避免出现越权执法 或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况。
加强行政指导和监督
对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上级 机关应该加强指导和监督,及时发现 和纠正不当行为。
审查税务债务
审查纳税人所欠的税款、 滞纳金、罚款等税务债务 ,以确认其合法性和准确 性。
调查纳税人的财产
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调查 ,了解其资产和负债情况 ,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财 产来清偿税务债务。
制作强制执行方案
确定强制执行措施
根据调查和审查的结果,确定需 要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 、扣押、拍卖等。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一种保证国家税 收收入的最后手段,也是维护国家税 收征管秩序和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的重 要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性
对于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有效 手段。
通过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防止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的出现。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可以对其他纳税人产生警示作用,使其认识到履行纳税义务的 重要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一、法律法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
的基本法规,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和应适用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
规定。

3.其他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等,均对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机关的权力与职责有所规定,
为税收强制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税务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
税务总局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和公告》、《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原则与程序规定》等,对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程
序和实施原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内部规章制度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税收强制执行过程中
的操作指南,对于税务机关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总之,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有必要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两个方面的依据。

必要合法性是指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应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程序合法性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时,应遵循相关的内部规章制度,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效力。

只有
依据合法的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强制执行,才能保障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益,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

如何理解税收强制执行

如何理解税收强制执行

如何理解税收强制执行11 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1 合同标的税收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采取的强制征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等措施。

112 权利义务1121 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机关有权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情况下,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包括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有权对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有权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1122 税务机关的义务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催告,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损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机关在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并且对扣押、查封的财产妥善保管。

1123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有权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提出陈述和申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12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简介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征收和执行过程中常用的手段。

税收保全措施旨在确保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而强制执行措施则是为了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强制执行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法院为了确保纳税人缴纳应纳税款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可以分为预防性保全和强制性保全。

预防性保全预防性保全是指税务机关或法院在纳税人未拖欠税款之前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预防纳税人恶意逃税行为的发生。

预防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1.预缴税款。

一些高风险行业的纳税人可能被要求提前缴纳税款。

2.纳税人担保。

税务机关或法院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措施,以确保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3.定期报告。

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定期向其报告纳税情况,以及必要的财务信息。

预防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通过提前监管和管理,降低逃税风险,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强制性保全强制性保全是指税务机关或法院在纳税人逃税、拖欠税款等行为发生后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迫使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

强制性保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1.扣缴。

税务机关或法院可以通过扣缴纳税人的工资、利息、股息等方式,直接从其收入或财产中扣取未缴纳的税款。

2.查封、扣押。

对逃税或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保证纳税款的缴纳。

3.拍卖。

对查封、扣押的纳税人财产进行拍卖,用于偿还逃税或拖欠的税款。

4.强制清算。

对企业纳税人进行强制清算,以清偿其逃税或拖欠的税款。

5.取保候审。

在逃税或拖欠税款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对纳税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其到案受审。

强制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通过对逃税或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强制执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的公平正义。

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或法院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强制公告。

对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以警示其他纳税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内容及注意事项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內容及注意事項(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概念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收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征管制度。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的重要体现,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维护税收征纳秩序和保障税款入库的一项特别措施。

(2)适用对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对于后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的,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例如,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前提条件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即他们都是逾期未履行纳税义务。

此外,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纳税人,限期内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两种主要形式: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出卖给最高应价人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依法直接出卖给有关机构的买卖方式。

这两种方式都是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处分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及对策
我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执行难度大。

由于缺乏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税务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空子,导致执法难度较大。

2.执行效率低。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和协调机制,导致税务部门的执法效率较低。

3.执行力度不够。

在一些情况下,税务部门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违法行为者逃避责任。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加强执法力度。

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效率,对涉税违法行为者加大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

2.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执行机制,明确税收违法行为的类型和标准,规范税务部门的执法行为。

3.加强信息共享。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税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

同时,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纳税人的自我监督。

4.加强人员培训。

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认识和理解。

通过以上对策的实施,可以提高税务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国家税收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公正。

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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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执行】税务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即“自执”)
(一)税款与滞纳金的强制执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扣款、扣押、查封、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

对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税务行政机关对税款和滞纳金可以依法“自执”,“自执”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只要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不论纳税人是否提出复议、起诉,均不影响税务机关“自执”权的行使。

同时,“自执”的开始时间为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的规定期限后第二日。

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
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如因税款、滞纳金而依法发生复议或诉讼的,纳税人一般都已缴纳或解缴税款、滞纳金,除非属担保执行的情况。

而。

《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法一》重要考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法一》重要考点是由应届毕业生网店铺为您提供的,欢迎参考!【内容导航】:(一)税收保全措施(二)强制执行措施【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

【重要考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一)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特点:制约、限制纳税人的资金和财产物资的转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条件:(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主要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2)时间条件——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内容:(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二)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特点:强迫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条件:(1)超过纳税期限。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

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提示】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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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一)申请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1、冻结纳税人存款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

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

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实施方案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实施方案税务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逾期不缴税款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税务强制执行工作的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基本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

在税务强制执行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将相关税务强制执行措施告知纳税人,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

2. 公平公正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歧视任何一方,公正明确地执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3. 适用程序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遵循适用程序原则,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执行程序,确保程序的便捷和高效。

4. 依法取证原则。

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合法手段搜集、固定、保管和使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二、工作流程1. 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的处理(1)纳税人逾期未缴税款后,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催缴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

(2)若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纳税人发出第一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其逾期未缴税款的事实和法律责任。

(3)纳税人收到第一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辩。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纳税人的申辩材料,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4)若纳税人未进行申辩或其申辩材料不能证明其无逾期未缴税款的事实,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第二次税务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缴纳未缴税款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2.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处理(1)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虚开发票、偷税、逃税等。

税务机关在接到相关线索后,应进行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2)若经调查取证发现纳税人存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违法事实通知书,要求其作出相关的说明和申辩。

(3)纳税人收到违法事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关的说明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查纳税人的申辩材料,并作出合理的决定。

7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4.1 适用范围适用于稽查局涉税岗位依法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4.2 涉及岗位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等。

74.3 作业流程及要求一、适用范围(一)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三)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1;(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二、法定权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三、工作程序相关执法岗位对前款强制执行范围内的对象,拒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和拒不缴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纳罚款的,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相关执法岗位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2、相关执法岗位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行政强制税务

行政强制税务

原则:合法性、合理性、权利保障 原则(237页)
概述
强制措施 (暂时 控制)
A
强制执行 (只能 由法律设定)
B
种类和设定
强制措施 (暂时控 制)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 (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设定 两项之外)
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地 方性法规)
规章无权
种类和设定
强制执行 (只能由法律 设定)
其他重要事项:相对人缴清的1日内 解除;标的物为评估价、市场价; 5பைடு நூலகம்00以下维持生活的,不包括车金 银豪宅,一处以外住房 清偿顺序: 执行费用-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加罚
03
税收保障措施
税收保障措 施
阻止出境、税收优先权 (252页)、纳税担保 权254页、代位权、撤 销权(1年)、黑名单 和联合惩戒
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
程序:书面崔告在先-执行在后;加 罚3%,不能超过本金,满30日崔 告后执行
实施程序
强制执行
中止:1.有困难无能力;2.第三人主张 权利有理由;3.执行造成难以弥补损失 且不损害公共利益; 4.执行机关认为中 止;5.三年未恢复停止执行 终结:1.人 死无财无后;2.企业死无财无人;3.标 的灭失;4.决定被撤销;5.行政机关认 为终结; 执行协议:不损害公共利益和 他人合法权益下,可以达成协议,可分 段履行;可减免加罚滞纳金;
感谢聆听
具体措施:1.查封(行政机管有保管 责任承担费用)2.扣押 3.冻结4.产权 证交税务局保管5.通知有关单位停止 过户6.扣缴7.拍卖变卖
37条:临时登记、无登记-责令缴纳扣押-县局长批准-拍卖 38条:正式 登记-逃避义务-责令缴纳-明显转移责成担保-县局长批准-冻结查封-期 满不缴-县局批准-划拨拍卖 55条: 以前纳税期检查时

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完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具体有哪些

完善税收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完善税收强制执⾏措施具体有哪些?⾏政强制执⾏制度是⼀项重要的⾏政法制度,⽬前我国尚未制定统⼀的⾏政强制法,⼀般法律只规定了强制执⾏的内容,没有规定执⾏程序,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措施时也没有统⼀的规程可参照,因此,在国家尚未制定统⼀的⾏政强制法前,税务机关应制定执⾏⼯作规程。

(⼀)、明确强制执⾏程序。

⾏政强制执⾏依据的是⾏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因此⾏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应严格按程序执⾏。

1、⾏政强制执⾏的决定。

⾏政机关根据事实与法律,作出⾏政强制决定是实施⾏政强制的第⼀步,税务⾏政强制执⾏包括调查和作出决定两个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对⽣效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报请有权批准的税务机关批准,负责审批的⾏政机关负责⼈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强制执⾏决定,对⾮从事⽣产、经营的纳税⼈的强制执⾏应当由⼈民法院执⾏,对其他纳税⼈的强制执⾏交税务机关相关机构执⾏。

2、告诫。

在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决定前,应当发出通知和催告当事⼈,给当事⼈再次主动履⾏义务的机会,最后确定法定义务履⾏期限和⽅法。

3、准备执⾏。

确定执⾏⽅式、执⾏计划和⽅案,填制执⾏⽂书,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执⾏的,书⾯通知相关单位和个⼈。

4、实施强制执⾏,税务机关执⾏强制执⾏措施必须两⼈以上⼈员执⾏,执⾏⼈员应当表明⾝份,出⽰执法证件和执⾏根据,说明情况,通知相关⼈员到场。

执⾏完毕后制作相关记录。

(⼆)、强化执⾏⼿段。

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措施时,由于税务机关⾃⾝⼿段不硬,加之法律规定的强制执⾏措施的有限,因此导致许多税务案件⽆法执⾏,⽽法律规定对税款的强制执⾏主要由税务机关⾏使,导致许多纳税⼈的⽋税⽆法执⾏,因此,应当进⼀步强化税务机关强制执⾏措施,⼀是确定税务机关强制执⾏机构,强化部门配合职能,⼆是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执⾏措施⽆效或⽆法采取强制执⾏措施的,可以考虑由⾏政机关通过申请或诉讼途径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提⾼强制执⾏的刚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 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特殊规定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的规定,税收违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 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需要说明三点:
1.该措施可采用简易程序,而不需具备前提条件和程序。
2.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必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由县以上税务机关作出,而2000元以下的罚款,税务所即 可决定。因此,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既有县以上税务机关,也有县以下的机关。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限于相当于处罚的数额,不得扩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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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程序
执行程序
特殊规定
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 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 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 其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引言税收强制执行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为保障纳税人按时足额纳税,维护税收秩序,采取的一系列强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对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或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等,以迫使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广泛,既包括企业纳税人,也包括个人纳税人。

本文将针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企业纳税人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企业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或履行税收义务方面存在逾期未缴、少缴、漏缴等行为时,国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的措施,以确保企业纳税人履行其纳税义务。

具体来说,国家税务机关可以查封企业的货物、设备、机器、房屋等财产,以防止企业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

同时,还可以对企业的银行账户、存款等资金进行冻结,以将纳税款直接从企业的账户中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机关还可以扣押企业的票据、证件等财产,以限制企业的经济活动,迫使其履行纳税义务。

查封、冻结和扣押收入除了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国家税务机关还可以对企业的收入进行相同的措施。

对于具有持续收入来源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查封或冻结其收入,以防止企业通过转移收入等方式逃避纳税。

对于一次性收入的企业,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应收账款,以确保纳税款的缴纳。

这些措施的采取,能够有效迫使企业履行其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罚款、罚息和滞纳金在企业纳税人逾期未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机关还可以对其采取罚款、罚息和滞纳金的措施。

罚款和罚息是对企业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逾期时间和未缴税款的金额来计算罚款和罚息的数额。

滞纳金是对企业逾期未缴税款而产生的迟缴费用,一般按照逾期天数和未缴税款的百分比来计算。

这些经济制裁措施迫使企业及时缴纳税款,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于个人纳税人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与企业纳税人类似,个人纳税人也可能存在逾期未缴、少缴、漏缴税款的情况。

税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税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税务强制执行的流程
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启动强制执行的程序。

税务强制执行的整体流程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1. 催告阶段
税务机关发出缴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将欠缴的税款及应缴的滞纳金补缴。

若纳税人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将发出催告通知。

2. 担保阶段
若在催告期限内纳税人仍未补缴,税务机关将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抵押、抵押担保等资产作为担保。

3. 扣押阶段
若纳税人未能提供担保,税务机关将扣押纳税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

扣押对象包括银行存款、物业、车辆以及证券投资等。

4. 扣划阶段
若通过扣押无法缴清全部税款,税务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扣划纳税人的其他应收款项或资产进行变现,以抵償纳税人的欠税。

5. 法院强制阶段
若以上程序仍无法完全清缴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一旦裁定,将采取司法拍卖、票据申诉等方式,强制执行清缴。

以上就是税务强制执行的一般流程。

通过层层强制性程序,它旨在实现对约定税收的完全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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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如何适用
现在有很多时候税收都是我们不想去交的,有很多的税费很高,什么都系都要交税,但是交税使我们身为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所以就有了税收强制执行的说法,下面就有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怎么使用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概念
所谓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国家征税的权利所采取的税收强制手段。

这不仅是税收的的无偿性和固定性的内在要求,也是税收强制性的具体表现。

当今各国都在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必要的税收强制执行权,以确保国家征税的有效行使。

简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末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末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
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适用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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