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规范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安全规范自然保护区是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及其自然与文化资源而设立的特殊区域。
为了保障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游客的安全,制定并遵守生态旅游安全规范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从准备阶段、旅游过程中和离开自然保护区等方面来讨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安全规范。
一、准备阶段在准备参观自然保护区之前,游客们应该提前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宣传和规章制度等。
同时,游客也需要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户外活动的要求。
此外,在自然保护区的游玩过程中,需要提前准备和携带必要的装备,如合适的服装、鞋子、食品、饮用水等。
这些准备将有助于提高游客的安全水平,减少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二、旅游过程中的安全规范1. 尊重自然环境:游客应该尊重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和生态系统,不随意破坏或污染环境。
不摘取野花野果、不触摸野生动物、不破坏自然景观等,以保护自然环境的完整性和美观。
2. 注意个人安全:游客在行走过程中应尽量走在规定的游览道路上,避免在斜坡、悬崖、河流等危险区域行走。
同时,游客需要遵守导游或工作人员的引导和安排,不违反规定行为,以保证自己的安全。
3. 火源与烟火: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生火、烧烤等行为,以防止火灾发生。
同时,游客也不应使用烟花爆竹等易引发火灾的物品,保持自然保护区的安全。
4. 水源安全:自然保护区的河流湖泊等水源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游客应该爱护水源,不乱扔垃圾污染水源。
同样,游客也需要注意自己的个人安全,在游泳等水上活动中要注意水流的情况,确保自己的安全。
5. 食品与垃圾管理: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游客应该妥善处理食品残渣和垃圾,尽量不在自然环境中留下垃圾,不饲喂或丢弃食物,以免引发动物侵扰和自然环境的破坏。
三、离开自然保护区离开自然保护区时,游客应该将自己的游玩轨迹掩埋或擦拭掉,不留下踪迹。
同时,游客也要注意不携带自然保护区内的任何动植物或其它物品,以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生物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完整性。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旅游业的重要发展方向,标准的制定是为
了推进中国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
据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已
经于近日正式发布,这一全新的标准涵盖了范围广泛、标准高严、评
价科学准确等特点。
首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涵盖了非常广泛的领域,包括旅
游景区、度假区、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多个方面,以及管理体制、
环境资源、服务质量等方面。
同时,这一标准还注重生态环保,鼓励
采用清洁能源、节能措施等环保手段,促进旅游生态化发展,提升旅
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的水平。
其次,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制定十分严格,不仅要求严格
监管、规范管理,还要求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措施,全面提升旅游景区的品质和档次。
同时,这一标准着重
关注游客的体验,要求旅游景区提供高品质的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让游客在生态环保的同时享受美好的旅游体验。
最后,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评价是基于科学准确的指标来
进行的。
评价标准既注重客观性,同时也注重主观性。
即评价标准既
要涵盖诸如生态环保、管理规范、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客观指标,又要
充分考虑到游客的感受、感受到的体验等主观评价因素。
综上所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发布,将对国内旅游业的
提质升级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希望各地旅游区域不断充实自身的游憩、供养、自然、文化等方面的品质,以期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游客喜爱
的旅游胜地,进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提升。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B.1计分说明:
B.1.1本细则共计2000分
B.1.2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项目,以△表示,合计1232分;二为选择项目或层级项目,以∨表示,合计768分;三为禁止或反对的项目,以×表示,合计335分。
B.1.3必备项目和选择项目打正分,禁止或反对项目打负分
B.1.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需达到1800分
B.2评分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评分细则见表B.1
表B.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
备注:1、在生态环境一栏中本景区不具备的一些地貌地貌景观如溶洞、岩洞等自评中都不得分;
2、3.3森林一栏中35分有误,在自评中不扣分也得35分。
(资料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
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 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建立,旨在引领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业与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基于生态、文化、社会等多维度要素的复杂系统,其中最重要、最核心、具有开创性的是生态旅游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首先意义在于明确了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属性、定位和核心要求。
标准主要包括了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服务环境、管理环境四个方面的主要要素,充分体现了生态旅游的基本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路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
因此,该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保障生态旅游示范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产品质量、保护自然环境、增强生态文化内涵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人文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独特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挖掘和保护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并大力推广和利用文化资源,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此外,人文环境还应包括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接待能力等方面,以确保旅游者的安全、舒适和身体健康,为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2、自然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自然生态特征、地质景观、野生动物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度环保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自然环境要素的建设和打造中,需要注重自然保护、生态复苏和环保宣传等方面,保护和改善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旅游区自然环境的科学引导和合理开发,如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等,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素养,营造低碳环保的旅游氛围。
3、服务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建设示范区的服务环境中,需要注重旅游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旅游咨询和服务、旅游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准和品质,增强旅游地竞争力和吸引力。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按照国家旅游发展规划和要求,通过全域旅游综合改革试点示范,实现旅游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环境协同、服务一体,形成全域旅游发展新格局,提升旅游综合竞争力,推动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区域。
一、综合验收标准。
1.示范区规划建设验收。
(1)规划合理性,示范区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合理规划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融合。
(2)建设完善性,示范区建设应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包括交通、住宿、餐饮、旅游服务设施等,提供便利的旅游环境。
2.资源整合验收。
(1)资源开发利用,示范区应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推动资源优化配置。
(2)资源保护利用,示范区应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自然风景区。
3.产业融合验收。
(1)产业发展规划,示范区应制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形成产业联动效应。
(2)产业协同发展,示范区应推动旅游与农业、文化、体育等产业协同发展,形成多元化产业布局。
4.环境协同验收。
(1)环境整治提升,示范区应加强环境整治,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旅游环境品质。
(2)环境保护治理,示范区应加强环境保护治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游客健康和安全。
5.服务一体验收。
(1)服务设施完善,示范区应完善旅游服务设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2)服务质量提升,示范区应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态度和水平。
二、验收程序。
1.验收申报。
示范区应在规划建设、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环境协同、服务一体等方面达到验收标准后,向国家旅游局提出验收申报。
2.专家评审。
国家旅游局将组织专家对示范区进行评审,对规划建设、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环境协同、服务一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3.验收公示。
国家旅游局将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和意见反馈。
4.验收结果。
国家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对示范区进行验收,确定是否达到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
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旅游与生态的良性互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活动。
第二章旅游开发第三条旅游开发活动应当遵循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旅游开发活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第五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旅游开发方案,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旅游规划,合理选择旅游开发区域,合理布局旅游设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七条旅游开发单位在进行旅游开发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八条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建设完善的生态保护设施和管理体系,加强对游客的生态教育,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
第三章生态保护管理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开发项目的监管,加强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十条地方政府应当制定生态保护计划,并将其纳入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当中,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保护生态环境应当是旅游开发的首要任务,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法旅游开发行为的打击力度,严禁破坏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的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政府可以依法对旅游开发单位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进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工作,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39家首批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39家⾸批国家级⽣态旅游⽰范区依照《国家⽣态旅游⽰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态旅游⽰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实施细则》,经相关省级旅游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技术评审和推荐、专家审核,黄⼭风景区等39家单位拟为“国家⽣态旅游⽰范区”,现予公⽰。
北京市: 1.南宫国家⽣态旅游⽰范区 2.野鸭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天津市: 1.盘⼭国家⽣态旅游⽰范区 上海市: 1.明珠湖西沙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2.东滩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重庆市: 1.天⽣三桥仙⼥⼭国家⽣态旅游⽰范区 内蒙古⾃治区: 1.(兴安盟)阿尔⼭国家⽣态旅游⽰范区 辽宁省: 1.(⼤连市)西郊森林公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吉林省: 1.(长春市)莲花⼭国家⽣态旅游⽰范区 ⿊龙江省: 1.(伊春市)汤旺河林海奇⽯国家⽣态旅游⽰范区 2.(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国家⽣态旅游⽰范区 江苏省: 1.(泰州市)溱湖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2.(常州市)天⽬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浙江省: 1.(衢州市)钱江源国家⽣态旅游⽰范区 2.(宁波市)滕头国家⽣态旅游⽰范区 安徽省: 1.(黄⼭市)黄⼭国家⽣态旅游⽰范区 福建省: 1.(南平市)武夷⼭国家⽣态旅游⽰范区 2.(龙岩市)梅花⼭国家⽣态旅游⽰范区 江西省: 1.(上饶市)婺源国家⽣态旅游⽰范区 2.(吉安市)井冈⼭国家⽣态旅游⽰范区 ⼭东省: 1.(烟台市)昆嵛⼭国家⽣态旅游⽰范区 河南省: 1.(焦作市)云台⼭国家⽣态旅游⽰范区 2.(平顶⼭市)尧⼭⼤佛国家⽣态旅游⽰范区 湖北省: 1.(⼗堰市)神农架国家⽣态旅游⽰范区 湖南省: 1.(长沙市)⼤围⼭国家⽣态旅游⽰范区 2.(郴州市)东江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东省: 1.(韶关市)丹霞⼭国家⽣态旅游⽰范区 ⼴西壮族⾃治区: 1.(贺州市)姑婆⼭国家⽣态旅游⽰范区 四川省: 1.(西昌市)邛海国家⽣态旅游⽰范区 2.(巴中市)南江光雾⼭国家⽣态旅游⽰范区 贵州省: 1.(都匀市)漳江国家⽣态旅游⽰范区 2.(毕节市)百⾥杜鹃国家⽣态旅游⽰范区 云南省: 1.(西双版纳⾃治州)野象⾕国家⽣态旅游⽰范区 2.(⽟溪市)⽟溪庄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陕西省: 1.(西安市)世博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肃省: 1.(⽢南州)当周草原国家⽣态旅游⽰范区 2.(兰州市)兴隆⼭国家⽣态旅游⽰范区园 宁夏回族⾃治区: 1.(中卫市)沙坡头国家⽣态旅游⽰范区 新疆建设兵团:1.五家渠青湖国家⽣态旅游⽰范区全景⼤观。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管理规定一、景区规划与建设在旅游景区的规划与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以下几项规定:1.1 景区定位与规划景区的定位应与当地地理环境、文化特色和旅游资源相匹配,通过深入分析市场需求和人口规模,确定景区的规划目标和定位。
1.2 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景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且能够满足游客的基本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设施、餐饮住宿设施、公共卫生设施等。
1.3 文化遗产保护在景区建设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文化遗产,避免对历史建筑、文物等造成破坏。
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例如仿古建筑。
二、景区管理与运营2.1 景区管理机构景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2.2 游客服务设施景区应提供完善的游客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导览服务、问讯台、医疗服务等。
服务设施的布置应当便利游客使用,并能够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2.3 游客行为规范景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宣传游客行为规范,引导游客文明游览,保护景区环境和资源。
游客在景区内不得乱丢垃圾、破坏植被、随地吐痰等行为。
2.4 安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游客在景区内的人身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消防设施的配置、人员疏导等。
2.5 环境保护景区管理方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保护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
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收集、环保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等。
三、旅游经营与市场推广3.1 旅游产品开发景区管理方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游客偏好,不断创新旅游产品。
通过开展主题旅游、夜间旅游、互动体验等活动,提升游客体验。
3.2 售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建立健全的售票管理制度,合理定价,确保票务质量。
并且提供多种购票方式,提高游客的便利性。
3.3 营销与推广景区管理方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推广策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宣传手段,吸引更多游客参观。
并且加强与旅行社、在线旅游平台等机构的合作。
3.4 品质管理景区管理方应加强对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服务态度和水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12.10•【文号】环发[2007]188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
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2.20•【字号】文旅资源发〔2019〕143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12月20日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度假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第三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度假休闲旅游发展水平,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由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承担。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旅游度假区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及相关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建设和申报工作。
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
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在国家战略部署下,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为目标,通过全面提升旅游区域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实现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为了规范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建设标准,提升旅游品质,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优化旅游环境,以下是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区域规划。
1. 区域范围,全域旅游示范区应当明确划定区域范围,包括主要的旅游景点、景区、乡村、城市等,形成完整的旅游线路和体验区域。
2. 区域定位,明确区域的旅游定位,根据地域特色和资源禀赋确定区域的主导旅游产品和主题,形成独特的旅游品牌。
二、旅游资源整合。
1. 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整合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2. 旅游产品创新,结合区域特色,开发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旅游产品,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提升旅游体验。
三、旅游环境提升。
1. 城乡环境整治,加强对景区、乡村、城市等旅游环境的整治和提升,打造干净、整洁、美丽的旅游环境。
2. 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游客中心等,提升游客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四、旅游服务水平。
1.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服务氛围。
2. 旅游安全保障,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宣传推广。
1. 品牌建设,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旅游品牌,提升区域的旅游形象和美誉度。
2. 多元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包括线上线下宣传、活动营销等,吸引更多游客关注和参与。
六、管理机制。
1.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合作的管理体系。
2. 监督考核,建立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中,各地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科学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措施,不断提升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品质和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多样化的旅游体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2.规划文件;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3.项目建设文件;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4.管理制度设计;示范区要具有健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配备合理;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备有效;第七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定、批准,申报单位即可启动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第八条完成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目标的申报单位,经所在地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初审同意后,可以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申请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验收;第九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附后验收,凡验收合格的,即可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第三章开发与建设第十条在示范区内开发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法规和规定;第十一条示范区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际重要湿地等区域建设示范区,如需要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和规定报批;第十二条示范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各示范区的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定点、隐蔽、封闭、及时清运等措施,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第十四条示范区的住宿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建筑物以方便简洁和谐为主;并不得造成景观破坏,提倡采用节能设备,使用绿色产品,所用能源及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和污染;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凡在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会同统一组织,并获资质认证后,方可持证从事生态旅游活动;第十六条导游在生态旅游活动中应随时对游客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要向旅游者介绍当地的自然和文化,尊重示范区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文化,组织各种有助于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公益活动;第十七条游客有义务保护旅游区的一切生物资源和自然景观,不得采摘花草、攀折树木和追打或捕猎野生动物;维护旅游区的环境卫生,将所有的固体废物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或装入清洁袋中有效回收,不得随意倾倒和丢弃;第十八条示范区不得出售受保护的和濒危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要求参加生态旅游的游客尊重当地居民的宗教、道德、信仰、习俗、文化、传统和禁忌,并努力增进相互交流与了解;第十九条示范区应当编制生态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生态旅游指南,在野外游览路线上设立有关环境保护科普知识讲解标牌;各旅游区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与教育,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和生态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示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环保、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通知国发20019号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一部分总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定义1.1.1 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1.1.2 生态旅游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结合的旅游活动;1.1.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该区域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1.2 总体目标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1.3 法律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1.3.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要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CH 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标志用公共住处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5971-1995 导游服务质量GB/T-17775-1995 示范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1.3.3参考文献关于二十一世纪旅游议程全球旅游伦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2 分类根据示范区的建设要求与各地的实际情况,将示范区分为八种类型;2.1山地型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包括低山∠1000米和中山1000-3500米;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2.2森林型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防等区域,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2.3草原型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草甸类型;这类区域知于开展体育娱乐、民族风情活动等;2.4湿地型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以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2.5海洋型是指以海洋、海岸生物与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也包括海岛;这类区域适于开展海洋度假,海上运动、潜水观光活动等;2.6沙漠戈壁型是指以沙漠或戈壁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示范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2.7人文生态型是指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与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示范区;这灯区域主要适于历史、文化、社会、人类等学科的综合研究,以及适当的特种旅游项目及活动; 2.8复合型是指具有良好的生态系统,包括多种类型但缺乏主导类型的示范区;这类示范区适于建设环城市度假旅游带,开展多种多样的旅游活动;第二部分细则3 示范区规划示范区建设必须统一规划,并在规划的指导下严格实施;3.1规划原则编制示范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整体优化原则、生态优先原则、生境范围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容量控制原则;3.2规划制定要有专门的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3.3规划审批符合相应的审批程序;3.4规划实施4 生物多样性4.1生物因子植被良好,动植物资源丰富;4.2物种保护物种的生境类型多;4.3珍稀物种和濒危物种4.4生态系统完整性在非生物因子、生态过程和禁止外来物种引进三方面加强生态系统完整性建设;5 景观丰富性5.1美学价值高5.2科学价值高5.3历史文化价值高5.4规模与丰度5.5完整性强6 分类保护与系统整合6.1土地土地退耕还林还草程度高,建设用地控制严格,土地整治水平高;6.2水资源水资源保护程度高,用途多,利用合理;6.3森林林木覆盖率高,林相丰富;6.4岩石与岩洞地貌景观丰富,溶洞类型多,岸洞有较高文化内涵;6.5系统整合各要素形成统一的生态环境系统,类型丰富,互补生强;7 旅游交通7.1区域外部交通通达性强,有相应绿化;7.2停车场设立生态停车场,在足够的面积,管理到位,与景观环境相协调;7.3区内道路按照交通路、生态路、景观路三个层次分区建设,交通标识正确美观; 7.4游览步道和线路设置合理,普遍采用生态性材料,采用多种特色交通工具;7.5特色交通方式和工具8 旅游服务设施8.1住宿设施集中布局,结构合理,档次齐全,体量适宜,特色突出;8.2餐饮设施与内容布局合理,达到特色化、多样化、品牌化,全面利用可再生原材料; 8.3购物设施与管理布局合理,注重特色,本地产品开发度高,管理力度大;8.4可根据当地特点开展适度健康向上的娱乐活动,但不得影响或损害当地生态环境;严格禁止黄赌毒;9 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9.1给排水工程以地下管道为主,通畅、集中,污水处理率高;9.2能源清洁能源采用率高,电力设施不影响景观质量,能源污染处理好;9.3邮电服务设施齐全,使用方便,位置合理,与景观和示范区内容相协调;10 旅游安全10.1安全保护机构与人员设有专门机构,安全制度健全,人员数量充足;10.2安全处置高峰期和特殊时期制度健全,措施有效;10.3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10.4安全警告标志齐全、醒目、规范;10.5安全宣传方式多,效果好;10.6医疗及救护设立医疗机构或设备,建立定点医院;11 卫生11.1环境卫生气味清新;11.2废弃物管理污水排放得当,垃圾分类收集,清扫及时;11.3垃圾箱外观整洁,布局合理,造型与景观相协调;11.4吸烟区区分吸烟区与非吸烟区,且管理到位;11.5餐饮卫生食品卫生达标,厨房卫生良好;11.6旅游厕所位置合理,数量充足,设备设施齐全完好,管理到位;12 小城镇12.1示范区内不能有城镇12.2示范区边缘的小城镇产业结构以第三产业为主,为旅游生产的第二产业为辅;传统居民特色突出,街区自然化水平高;13 示范区内乡村13.1庭院经济因地制宜发展;13.2乡村内街道全面改造达标;13.3特色建筑外观与环境高度协调;14 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14.1不可再生资源禁止利用14.2可再生资源集约化利用程度高;14.3示范区外围土特产品生产规模化,工艺品、纪念品生产一条龙;15 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利用15.1建筑实施重点保护;15.2历史文化整修历史建筑,陈列文献文物;15.3自然文化建设专题博物馆;15.4民族民俗文化保留传统节庆和地方戏;15.5宗教文化适当表现,禁止大规模香火;16 社区参与公共环境16.1规划社区参与编制;16.2宣传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生态旅游宣传,实际效果好; 16.3教育生态旅游教育纳入社区学校;16.4社区会议有制度,有效果;16.5创造机会为当地群众创造多种发展机会;16.6公共环境社会治安良好,社会秩序稳定,目的地友好程度高;16.7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设置规范、美观;17 市场宣传促销17.1市场影响知名度高,美誉度高,吸引力强,可游期长;17.2市场宣传宣传资料种类多,通过互联网宣传,内容丰富;17.3导游讲解服务生态知识讲解;18 综合管理18.1机构与制度机构健全,制度健全,贯彻得力;18.2示范区形象标志鲜明,目标明确,服务质量高;18.3游客中心位置合理,外观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设施齐备,服务项目多; 18.4培训制度、机构、人员、经营落实,培训全面效果好;18.5投诉与处理制度健全,设备完好,记录完善,处理效果好;18.6特殊人群服务设施齐全方便,位置醒目;18.7通过第三方认证通过ISO9000族和ISO14000认证;18.8科研在生态、环境、历史、文化等方面有科研机构,有科研成果,有相应效果;19 资源及环境保护19.1空气质量常年达到国家一级标准;19.2噪声质量常年达到IP字一级标准;19.3地表水水体清澈;19.4地区地貌景观、文物、古建筑保护投入资金多,保护措施有力,效果好;19.5环境氛围建筑与景观协调,示范区与周边环境协调,氛围良好;20 旅游者行为引导20.1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对旅游者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20.2导游要求熟悉生态知识,强化生态导游;20.3行为鼓励垃圾主动收集,约束并惩罚破坏环境行为,组织并引导建设环境行为;第三部分实施21 认定与检查21.1本标准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作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制定并联合实施;21.2各有关地区按照本标准先行开始创建,并按相应程序申请验收;21.3由上述三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验收的区域进行资料和文件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所在地区的有关部门参与现场考察工作,之后提交审核报告;21.4三部门对专家组审核合格的区域进行审批,并颁发“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21.5对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区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复查,对放松后续工作,质量下降,不符合标准的区域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取消其称号;21.6作为技术标准的“示范区国家标准”的立项制定工作同步进行,该标准正式颁布之后,即按照新标准实施;附录一:实施细则以下按照标准第二部分,细则部分设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以类别、项目排列进行,并按项目内容设定分值;项目内容分为三类:一为必备项目,以△表示;二为选择项目,以∨表示;三为禁止或反对的项目,以╳表示;其中,必备项目和选择项目打正分,禁止的或反对的项目打负分。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验收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
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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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管理,推动我国生态旅游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进步,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符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5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相关规定、并经一定程序认定的旅游区。
第三条示范区创建应坚持保护第一、持续发展、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多方参与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尊重自然为基础,以生态保护及生态教育为特征,培育生态旅游产品,规范生态旅游服务,积极塑造生态友好型旅游产业形象。
第四条各级旅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示范区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旅游发展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创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线路编排、市场促销等方面重点支持示范区发展。
第五条示范区的申报、评估、验收、公告、批准和复核工作
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旅游局和环保部对示范区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与环境保护厅(局)组织实施示范区的筛选、初评、推荐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示范区的建设和运营。
第二章申报
第八条示范区的申报,按照“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省级旅游与环境保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申报,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实施评估、考核、验收、批准和复核”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以良好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协调的人文生态系统;
(二)具有明确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保护对象;
(三)生态旅游发展理念与实践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示范价值;
(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满足以上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
(六)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三)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编写纲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
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
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
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7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复核结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规程,自行制定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推进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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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基本情况:创建背景、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介绍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五)其他需要总结与说明的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二)符合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对照《规范》及其《评分实施细则》,对示范区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汇总。
附件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表
附件4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表
附件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示范区的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二)生态旅游发展情况: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结构等。
(三)规划建设:是否编制新规划或已有规划实施情况;在环境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网络、生态旅游交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新进展。
(四)运营管理:市场促销与监管、资金筹措、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区参与、游客流量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环境保护: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与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游客生态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工作体会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6 :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