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解读随着旅游业快速发展,中国提出了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旨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全域旅游示范区则是具体实施全域旅游理念的重要载体。
那么,什么是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解读。
一、背景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其中提出了开展全域旅游试点,加快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旅游目的地。
2019年,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中国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旨在进一步规范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全域旅游的发展。
二、创建标准1.基本要求示范区所在地区具有较强的旅游资源、文化底蕴和综合实力,且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发展愿景和政策支持。
2.内涵要求(1)发挥旅游产业发展的引领作用示范区应该充分发挥旅游产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集聚和区域经济转型。
(2)旅游综合服务能力建立完善的旅游综合服务体系,包括旅游信息服务、旅游市场主体管理和旅游产业配套设施建设等。
(3)资源环境保护和治理能力示范区要注重资源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保护和区域治理,保持旅游目的地的整洁、美丽和安全。
(4)文化旅游综合体建设能力示范区应该充分挖掘地方文化资源,推动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文化旅游产品和文化旅游综合体。
(5)市场运营能力示范区要具备市场经济运作能力,完善旅游市场主体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品牌形象,促进旅游消费的持续增长。
3.创建标准(1)旅游区域化示范区应该具有较高的区域化、连通性和多业态融合的特征。
具体要求包括:区域范围大、区域特色明显、区域内交通连通性好、业态多元化等。
(2)旅游集约化示范区应该充分利用旅游资源,通过旅游产业集聚和资本集聚,提升旅游业综合效益。
具体要求包括:旅游资源利用率高、旅游產業集聚度高等。
(3)旅游品牌化示范区应该具有明显的旅游品牌特征,建立具有公信力的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

建立示范区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示范区管理,保障示范区内秩序,促进示范区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示范区是指具有一定示范性、引导性和示范作用的区域,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示范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示范区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示范区遵循市场化运作、法治化管理、政府推动的原则,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示范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升级,推动区域经济增长。
第六条示范区建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实施绿色发展,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第七条示范区内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维护示范区内秩序。
第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监督体制,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第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示范区的定位和功能,制定示范区建设规划,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自然环境。
第十一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服务条件,促进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示范区应当注重创新驱动,支持科技创新,培育新兴产业,推动产业链升级。
第十三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人才引进,引进人才,培育人才,打造人才高地,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示范区应当注重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创新,优化企业环境,提升企业竞争力。
第十五条示范区应当注重文化建设,传承优秀文化,丰富文化生活,提高人民文化素质。
第十六条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定期评估示范区建设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建设方案。
第三章示范区管理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管理制度,明确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示范区各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组织结构,明确职责权利,规范工作程序。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

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一、引言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因此,规范景区的开发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旅游景区开发与管理规范进行论述。
二、旅游景区规划与设计1. 生态环保旅游景区规划与设计应充分考虑生态环保,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合理安排游客流量,避免破坏景区生态环境。
2. 游客需求规划和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游客需求,合理布局景点、设施、交通等,提供舒适便捷的旅游体验,并且注重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
三、景区设施建设1. 安全设施景区设施建设应注重安全性,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紧急救援设备,设置清晰明确的安全疏散指示牌,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
2. 便民设施为方便游客,景区应提供完善的便民设施,如洗手间、垃圾桶、饮水处等,并保持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清洁。
四、景区管理与服务1. 人员管理景区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化的人员进行管理,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并开展员工培训和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2. 游客服务景区管理部门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提供详尽的旅游信息、提供游客咨询和投诉渠道、提供导游服务等,满足游客的各类需求。
五、景区环境保护1. 垃圾处理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科学的垃圾处理方案,包括分类投放、定期清理和合理处理,确保景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2. 自然保护景区应加强自然保护工作,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办法,限制游客对自然景观的破坏,保护珍稀物种和原生植被。
六、营销与宣传1. 宣传推广景区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包括利用互联网、旅游展会、社交媒体等方式,提升景区知名度和吸引力。
2. 价格与票务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合理的门票价格,并建立公正透明的票务管理机制,避免价格歧视和不公平竞争。
七、合作与交流1. 合作机制景区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形成联动效应,推动旅游业的协同发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有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申请建设示范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示范区的建设坚持国家引导、地方为主、多方参与,坚持景观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优先,资源永续利用与示范区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与旅游活动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审批与验收第五条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负责示范区的组织申报、审批与验收。
第六条申请设立示范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示范区设立的申报文件。
示范区设立申请书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告。
凡申报示范区,须划定明确区域,经省旅游局、环保局、计委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提交申办文件。
2.规划文件。
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摘要: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定义和目的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标准1.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流程1.申报流程2.评定机构3.验收阶段四、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意义和价值1.促进旅游业发展2.提升度假区品质3.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正文: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定义和目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为了满足我国居民休闲度假需求,为人民群众积极营造有效的休闲度假空间,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休闲度假旅游产品,为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而设立的综合性旅游载体品牌。
其主要目的是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升度假区品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创建标准1.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要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 及相关细则要求,包括度假区的面积、设施、服务质量等。
2.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度假区内的旅游产品、服务内容和宣传推广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积极传播正能量,提升游客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
3.度假设施相对集聚,经营状况良好:度假区内的旅游设施要相对集聚,布局合理,方便游客游玩。
同时,度假区的经营状况要良好,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度假区需要建立完善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包括游客咨询、导游解说、安全警示等,为游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流程1.申报流程:旅游经营者按照自愿原则向评定机构申请质量等级评定。
申报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度假区的基本情况、设施介绍、经营状况等。
2.评定机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评定机构为国家旅游局。
评定机构将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考察情况进行评分。
3.验收阶段:评定机构对申报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申报材料的准确性,评估度假区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

2013年05月下半月刊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我国生态旅游发展的几点思考——以福建为例冯云萍(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经济管理系福建福州350003)摘 要:文章从生态旅游的内涵及特点出发,在分析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必要性的基础上,详细描述了福建发展生态旅游所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最后提出发展福建生态旅游的战略举措。
关键词:生态旅游;发展;制约因素与对策在国际上,旅游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加速器”和“第三利润源泉”。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福建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务院发布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促进福建省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结合,提高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的文化内涵,推动福建省文化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加快建设旅游强省和文化强省,2012年10月福建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为做大福建旅游业保驾护航,福建旅游业正在茁壮成长,而且在一些领域和沿海发达地区表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和潜力,推动了福建经济的发展。
然而,旅游的发展在给福建经济发展带来推力的同时,也给福建人居环境带来诸多负面的影响:如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交通阻塞,以及旅游景区的废弃物的不当处理对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等等。
因此,必须加快福建生态旅游的研究与建设,促进福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本文以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点为切入点,分析福建发展绿色旅游的必要性及其障碍,进而提出福建发展绿色的对策举措。
一、生态旅游的内涵与特征(一)生态旅游的内涵生态旅游,又称“绿色旅游”,生态旅游的提出是20世纪60年代初“生态觉醒”的产物。
环境学者、生态学者、林学家等纷纷投入其中进行深入研究,认识到城市的热、光、细菌等环境因子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健康和生存,人们意识到“城市不是人类最佳的生存环境”,并提出了相关的理论。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指引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产业,生态文明呼唤生态旅游。
发展生态旅游存在时代必然性、市场可行性及工作紧迫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基本国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广阔前景。
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文化的协调进步,引导和规范我国生态旅游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与服务,促进生态旅游业健康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审定相关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本指引提出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基本内容。
一、概念解释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生态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生态旅游区分类: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
是指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适于开展科考、登山、探险、攀岩、观光、漂流、滑雪等活动。
二是森林型。
是指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大面积竹林(竹海)等区域。
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野营、度假、温泉、疗养、科普、徒步等活动。
三是草原型。
是指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也包括草甸类型。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 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的建立,旨在引领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旅游业与环保事业的有机结合,提高旅游环境和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一个基于生态、文化、社会等多维度要素的复杂系统,其中最重要、最核心、具有开创性的是生态旅游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首先意义在于明确了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属性、定位和核心要求。
标准主要包括了人文环境、自然环境、服务环境、管理环境四个方面的主要要素,充分体现了生态旅游的基本理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战略思路和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
因此,该标准对于指导和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保障生态旅游示范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提高旅游产品质量、保护自然环境、增强生态文化内涵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1、人文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人文景观、历史文化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独特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打造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挖掘和保护本地特色的历史文化,并大力推广和利用文化资源,形成具有特色的文化品牌,吸引更多的游客和投资者。
此外,人文环境还应包括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接待能力等方面,以确保旅游者的安全、舒适和身体健康,为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支持。
2、自然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自然生态特征、地质景观、野生动物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度环保的旅游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自然环境要素的建设和打造中,需要注重自然保护、生态复苏和环保宣传等方面,保护和改善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协调自然与人类的关系,实现生态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需要注重旅游区自然环境的科学引导和合理开发,如绿色出行、节能减排等,提高环保意识和生态素养,营造低碳环保的旅游氛围。
3、服务环境要素:通过重点展示旅游区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高品质的服务体验和旅游价值。
在建设示范区的服务环境中,需要注重旅游产品的设计和营销、旅游咨询和服务、旅游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提高旅游服务水准和品质,增强旅游地竞争力和吸引力。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

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对旅游示范区的创建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规范和指导,以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提升旅游区域的整体形象和品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区域规划、旅游资源开发、旅游设施建设、旅游服务水平等,下面将就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区域规划。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首先需要进行区域规划,确定示范区的范围和边界,明确旅游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发展定位。
在区域规划中,需要充分考虑自然环境、文化遗产、乡村风貌等因素,合理规划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二、旅游资源开发。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需要充分挖掘和开发旅游资源,包括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特色产业等。
在开发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地方特色文化,提升旅游资源的品质和附加值,丰富旅游产品供给,满足游客多样化的需求。
三、旅游设施建设。
为了提升全域旅游示范区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需要加大旅游设施的建设力度。
这包括交通基础设施、住宿设施、餐饮设施、旅游购物场所、娱乐设施等。
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设施的便捷性、舒适性和环保性,提升游客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四、旅游服务水平。
提升旅游服务水平是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的重要内容。
这包括旅游信息咨询服务、导游服务、安全保障服务、旅游投诉处理服务等。
要求服务人员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游客营造舒适、安全的旅游环境。
五、宣传推广。
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需要进行有效的宣传推广工作,提升示范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可以通过开展主题活动、举办文化节庆、开展旅游宣传推介会等方式,吸引更多游客前来参观旅游,推动示范区的旅游经济发展。
六、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标准的贯彻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示范区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评估。
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示范区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规范

旅游景区建设规范旅游景区建设规范是为了规范旅游景区的建设和运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护环境资源,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范。
以下是旅游景区建设规范的主要内容:一、规划设计:旅游景区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自然地理环境、文化历史遗迹、人文资源等因素,并充分考虑游客需求和体验。
景区规划设计要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加强景区内道路、公共设施、环保设施等的规划和设计。
二、土地资源利用:旅游景区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水域等资源。
在保护自然生态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三、建筑物选址和建设:旅游景区的建筑物选址应遵循充分调研、科学评估的原则,尽量避开自然灾害和环境敏感区域。
建筑物的风格和色彩应与景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自然生态环境。
四、交通设施:旅游景区应配套完善的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共交通等。
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交通规范,确保游客的出行安全和便利。
五、公共设施:旅游景区应具备完备的公共设施,包括厕所、休息区、垃圾处理设施等。
公共设施应适应游客流量,保持干净、卫生,方便游客使用。
六、旅游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应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服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具备一定的语言沟通能力,能够满足游客的需求。
七、环境保护:旅游景区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加强噪音和水质的监测和治理,禁止乱倒垃圾、乱采乱挖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八、文物保护:旅游景区如有文物古迹,应依法保护,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严禁私自开发文物古迹,损坏或擅自移动文物。
九、安全管理:旅游景区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加强安全巡逻和安全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十、宣传推广:旅游景区要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利用多种渠道宣传景区的特色和优势,吸引更多游客。
总之,旅游景区建设规范是为了保护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范。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不断深化旅游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大力促进旅游优质发展,切实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的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统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县级和地级创建单位的验收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创建单位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创建、申请验收,及时做好总结、整改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验收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基本项目总分1000分,创新项目加分200分,共计1200分。
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验收的最低得分为1000分。
39家首批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39家⾸批国家级⽣态旅游⽰范区依照《国家⽣态旅游⽰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态旅游⽰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实施细则》,经相关省级旅游部门和环保部门联合技术评审和推荐、专家审核,黄⼭风景区等39家单位拟为“国家⽣态旅游⽰范区”,现予公⽰。
北京市: 1.南宫国家⽣态旅游⽰范区 2.野鸭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天津市: 1.盘⼭国家⽣态旅游⽰范区 上海市: 1.明珠湖西沙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2.东滩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重庆市: 1.天⽣三桥仙⼥⼭国家⽣态旅游⽰范区 内蒙古⾃治区: 1.(兴安盟)阿尔⼭国家⽣态旅游⽰范区 辽宁省: 1.(⼤连市)西郊森林公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吉林省: 1.(长春市)莲花⼭国家⽣态旅游⽰范区 ⿊龙江省: 1.(伊春市)汤旺河林海奇⽯国家⽣态旅游⽰范区 2.(哈尔滨市)松花江避暑城国家⽣态旅游⽰范区 江苏省: 1.(泰州市)溱湖湿地国家⽣态旅游⽰范区 2.(常州市)天⽬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浙江省: 1.(衢州市)钱江源国家⽣态旅游⽰范区 2.(宁波市)滕头国家⽣态旅游⽰范区 安徽省: 1.(黄⼭市)黄⼭国家⽣态旅游⽰范区 福建省: 1.(南平市)武夷⼭国家⽣态旅游⽰范区 2.(龙岩市)梅花⼭国家⽣态旅游⽰范区 江西省: 1.(上饶市)婺源国家⽣态旅游⽰范区 2.(吉安市)井冈⼭国家⽣态旅游⽰范区 ⼭东省: 1.(烟台市)昆嵛⼭国家⽣态旅游⽰范区 河南省: 1.(焦作市)云台⼭国家⽣态旅游⽰范区 2.(平顶⼭市)尧⼭⼤佛国家⽣态旅游⽰范区 湖北省: 1.(⼗堰市)神农架国家⽣态旅游⽰范区 湖南省: 1.(长沙市)⼤围⼭国家⽣态旅游⽰范区 2.(郴州市)东江湖国家⽣态旅游⽰范区 ⼴东省: 1.(韶关市)丹霞⼭国家⽣态旅游⽰范区 ⼴西壮族⾃治区: 1.(贺州市)姑婆⼭国家⽣态旅游⽰范区 四川省: 1.(西昌市)邛海国家⽣态旅游⽰范区 2.(巴中市)南江光雾⼭国家⽣态旅游⽰范区 贵州省: 1.(都匀市)漳江国家⽣态旅游⽰范区 2.(毕节市)百⾥杜鹃国家⽣态旅游⽰范区 云南省: 1.(西双版纳⾃治州)野象⾕国家⽣态旅游⽰范区 2.(⽟溪市)⽟溪庄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陕西省: 1.(西安市)世博园国家⽣态旅游⽰范区 ⽢肃省: 1.(⽢南州)当周草原国家⽣态旅游⽰范区 2.(兰州市)兴隆⼭国家⽣态旅游⽰范区园 宁夏回族⾃治区: 1.(中卫市)沙坡头国家⽣态旅游⽰范区 新疆建设兵团:1.五家渠青湖国家⽣态旅游⽰范区全景⼤观。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共阅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旅游是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国家应当遵12凡申报示范区,须有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主持评审,环保、计委审核通过的示范区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和评审意见。
规划要求特色鲜明,建设项目符合现代旅游者的需求,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且符合国家有关生态环境自然景观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等保护规定,生态环境质量较好。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生态旅游区建设规划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要求。
3.项目建设文件。
基础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经营设施建设概况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情况;示范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
4生开发建设的,其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按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规和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示范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各示范区的垃圾处理应当采取定点、隐蔽、封闭、及时清运等措施,积极推行随票进门发放清洁袋并有效回收的制度。
第十四条示范区的住宿设施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不应设在脆弱、敏感的生态区域,建筑物以方便简洁和谐为主。
并不得造成景观破坏,提倡采用节能设备,使用绿色产品,所用能源及物质不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和污染。
第四章运营管理第十五条凡在示范区内开展生态旅游活动的导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经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按现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旅游、环保、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创建标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认定并公布的旅游度假区。
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标准,包括规划设计、资源开发与保护、服务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品牌影响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具体的创建标准:1.规划设计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人文资源、经济发展等因素,突出旅游度假的主题和特色。
在空间布局上,应注重功能分区和景观设计,合理安排旅游线路和活动场所,提高游客的旅游体验和满意度。
1.资源开发与保护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资源开发与保护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自然生态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生态旅游的发展。
同时,应积极推动当地文化传承和旅游资源的创新开发,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1.服务设施建设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包括住宿设施、餐饮设施、旅游购物设施、娱乐设施等。
住宿设施应具备不同档次和类型的客房,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餐饮设施应提供各类美食和特色小吃;旅游购物设施应提供丰富的商品和纪念品;娱乐设施应注重与旅游主题的结合,提高游客的娱乐体验。
1.安全管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应制定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治安管理,防范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1.品牌影响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注重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应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展览、推介会等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同时,应积极开展网络营销和社交媒体推广,提高品牌曝光率和影响力。
1.环境保护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应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体系,确保污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应加强生态修复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推动绿色旅游和可持续发展。
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

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在国家战略部署下,以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为目标,通过全面提升旅游区域的整体形象和品质,实现旅游业的高质量发展。
为了规范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建设标准,提升旅游品质,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优化旅游环境,以下是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区域规划。
1. 区域范围,全域旅游示范区应当明确划定区域范围,包括主要的旅游景点、景区、乡村、城市等,形成完整的旅游线路和体验区域。
2. 区域定位,明确区域的旅游定位,根据地域特色和资源禀赋确定区域的主导旅游产品和主题,形成独特的旅游品牌。
二、旅游资源整合。
1. 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整合区域内的自然景观、人文历史、民俗风情等旅游资源,打造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
2. 旅游产品创新,结合区域特色,开发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旅游产品,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提升旅游体验。
三、旅游环境提升。
1. 城乡环境整治,加强对景区、乡村、城市等旅游环境的整治和提升,打造干净、整洁、美丽的旅游环境。
2. 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停车场、卫生间、游客中心等,提升游客的便利性和舒适度。
四、旅游服务水平。
1. 提升服务质量,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旅游服务氛围。
2. 旅游安全保障,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健全安全保障机制,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五、宣传推广。
1. 品牌建设,打造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旅游品牌,提升区域的旅游形象和美誉度。
2. 多元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包括线上线下宣传、活动营销等,吸引更多游客关注和参与。
六、管理机制。
1. 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协同合作的管理体系。
2. 监督考核,建立全域旅游示范区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各项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在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中,各地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地域特色和资源优势,科学制定具体的建设方案和实施措施,不断提升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品质和水平,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多样化的旅游体验,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景区标准化汇编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景区服务质量,规范景区管理,保障游客权益,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汇编制度。
第二条本汇编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景区。
第三条景区标准化汇编制度旨在通过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实现景区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第二章标准体系第四条景区标准化汇编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2. 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3.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4.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5.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6.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7.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8. 景区游客服务管理制度;9. 景区部门工作职责及员工岗位职责;10. 景区行政工作管理制度;11. 景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项标准的具体内容如下:1.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根据厕所设施、环境、卫生等方面进行等级评定,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2. 旅游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管理及服务规范:规范娱乐场所的设施配置、服务流程、安全保障等,确保游客在娱乐场所的权益。
3. 旅游信息咨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规范信息咨询中心的设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为游客提供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
4. 旅游景区服务指南:提供景区的基本信息、游览路线、餐饮住宿、购物指南等,方便游客了解景区。
5. 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规范购物场所的服务质量,保障游客购物权益。
6. 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根据度假区设施、环境、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五个等级。
7.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规范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设与运营,推动生态旅游发展。
8. 景区游客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游客接待、票务、导游、安全保卫、投诉处理等工作。
9. 景区部门工作职责及员工岗位职责:明确景区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职责,确保景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服务、安全、营销、教育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旅游的各类以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及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系统的区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LB/T 007 绿色旅游饭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其他标准涉及的专业术语见附录A。
3.1旅游资源tourism resource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3.2生态旅游ecotourism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3.3生态旅游示范区prototype-zone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独特的自然生态、自然景观和与之共生的人文生态为依托,以促进旅游者对自然、生态的理解与学习为重要内容,提高对生态环境与社区发展的责任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旅游区域。
3.4生态旅游区分类Classifications of ecotourism attractions根据资源类型,结合旅游活动,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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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
(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的可操作性,推进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工作,依据国家标准《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以下简称“规范”)和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范》中表B.1(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评分时,要遵循分类指导、客观公平、便于比较、操作性强等原则,确保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认定工作科学规范。
第三条评分资料以最新数据为依据,连续数据需提供3年以上监测数据。
评分资料来源主要为示范区提供的技术报告和书面证明,需监测的定量化数据以示范区所属部门的上一级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四条根据《规范》,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可分为山地型、森林型、草原型、湿地型、海洋型、沙漠戈壁型和人文生态型等七种类型,评分时应充分考虑各类示范区生态系统特点,按本实施细则第五至十三条处理评价项目无项情况。
第五条山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山地环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溶洞”、“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其中得分率等于某指标实际得分除以其满分值(下同)。
第六条森林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森林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七条草原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草原植被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也包括草甸类型。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八条湿地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也包括江河出海口。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暗河”、“原始森林”、“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九条海洋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海洋、海岸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包括海滨、海岛。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天然湖泊”、“水库”、“暗河”、“泉水”、“岩石与岩洞”,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条沙漠戈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沙漠或戈壁或其生物及其生境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这类区域适于开展观光、探险和科考等活动。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评分表生物旅游资源类目中“植被”、“植物资源”、“动物”、“动物资源”、“规模与丰度”,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山地”、“水资源”、“森林”、“溶洞”、“岩洞”、“动物显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传统文化保护类目中“建筑”、“历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宗教文化”,以及基础设施类目中“太阳能”、“风能”、“沼气”、“生物能”、“景观路”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所在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一条人文生态型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以突出的历史文化等特色形成的人文生态及其生境为主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本类生态旅游区评分时,“生物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的所有评价项目无项时,由该指标满分值乘以该类目中有项指标的平均得分率后确定。
其它评价项目无项不得分。
第十二条评分表“示范区规划”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有专门编制单位和规划成果”,其中的编制单位要求有旅游或环保规划资质。
“全面实施”、“基本实施”、“严重违反规划”三个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三条评分表“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评分时估测实际建设用地是否超过了用地规划指标,如超过,不能得分。
空气质量“参照国标一级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级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噪声质量“参照国标一类标准”与“参照国标二类标准”评价项目评分时仅选其一,不可累加。
第十四条评分表“市场营销”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市外游客占50%以上”,其中“市”指的是地级市或同级行政区。
第十五条评分表“培训与教育”类目中,工作要求和评定标准提到的“达标率”,是指通过测评导游生态旅游基本理论及所在示范区知识,及格导游占参加测评导游总数的比率,测试内容由评估组确定。
第十六条评分表“基础设施”类目中,“选线与山形水系相呼应”与“建设垃圾处理好,不留迹地”两个评价项目分值都由5分调整为3分。
评价项目“直拨长途”和“仅有市内直拨”为选择评分项,两项评分不可累加。
第十七条评分表“区域统筹”类目中,评价项目“特色”(序号9.3.3)分值由20分调整为10分。
第十八条评分表“综合管理”类目中,评价项目“设电脑触摸屏”与“提供节目预告服务”分值分别由2分调整为1分;评价项目“有影视介绍系统”分值由3分调整为2分,其它不变。
第十九条示范区提供的《规范》附录C中游客满意度有效问卷每年不得少于300份,并咨询旅游代理商的意见。
问卷游客充分体现景区客源特点,问卷时间分配合理,应包括淡旺季、平日与节假日。
示范区应根据问卷结果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
同时,问卷调查纳入示范区复核管理,作为复核时参考意见之一。
第二十条示范区设有生态环境监测站,制定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制度并严格实施
的,可酌情加5-10分于“生态环境质量”类目中,但加分后该类目总得分不得超过满分值345分。
第二十一条示范区已有如下称号的,应按如下规定加分:国家3A级景区4分,国家4A级景区8分,国家5A级景区12分,省级旅游度假区6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12分,景区与度假区两类不累加;国家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地质公园、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环保科普基地、国家级环境教育基地或国家级中小学生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等称号均加8分,但不累加;列入世界地质公园或国际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的加10分,列入世界级遗产名录的,加12分。
本条加分总分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