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国税函[2007]1153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3号)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公司│西藏区拉萨市│├────┼──────────────────────────┼─────────┤│* *│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省太原市│├────┼──────────────────────────┼─────────┤│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吉林省长春市│├────┼──────────────────────────┼─────────┤│3│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省长沙市│├────┼──────────────────────────┼─────────┤│5│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区南宁市│├────┼──────────────────────────┼─────────┤│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渝中区│├────┼──────────────────────────┼─────────┤│7│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省昆明市│├────┼──────────────────────────┼─────────┤│8│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安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
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1153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7.11.23
【实施日期】2007.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7〕1153号)
北京、山西、吉林、上海、江苏、湖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瑞福德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上述3家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保险公司新增分支机。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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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保险费发票,统一保险费发票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沪地税征科﹝2009﹞3号
【发文日期】2009-08-25
【实施时间】2009-08-25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市直属三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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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问题
【颁布单位】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津国税所﹝2005﹞70号
【发文日期】2005-07-01
【实施时间】2005-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
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该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四、上述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
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契税
【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
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税收优惠【发文字号】财税字[1998]120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07.17【实施日期】1998.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8年7月17日财税字〔1998〕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保寿发〔1998〕68号)中,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一、普通寿险1、88鸿利终身保险2、99鸿福终身保险3、66鸿运保险(A型)4、66鸿运保险(B型)5、88型终身保险6、一生康宁人身保险7、99型终身保险8、锦锈前程保险(A型)9、锦锈前程保险(B型)10、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11、终身安康保险12、“为了明天”人寿保险13、美满人生保险14、一生安康保险15、福寿安康保险定额保险办法16、一生幸福保险17、平安康利保险1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1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20、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21、定期分红人寿保险22、生活后援保障计划保险。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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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特定企业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3﹞153号
【发文日期】2003-10-29
【实施时间】2003-09-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3﹞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
财税〔2015〕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财税〔2015〕37号发文时间:2015-03-31 状态: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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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重组改制过程印花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3﹞224号
【发文日期】2003-10-13
【实施时间】2003-10-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和契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财税[2003]126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失效。
本篇法规中第六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9日财税[2003]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国银行在中银香港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的新华银行、金城银行、盐业银行、国华商业银行、中南银行、广东省银行、浙江兴业银行和中国银行总行等八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中两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经评估后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对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不予计算确认,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在香港中银集团在重组过程中,上述中国银行子公司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113.18亿港元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不征收入库,作为国有资本金直接转计中国银行的资本公积金,并作为国有股权由中国银行注入到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5.09•【字号】鲁国税流二[1997]4号•【施行日期】199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税流二[1997]4号1997年5月9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现将财税[1997]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明确以下问题,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精神,调增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范围是指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各单位,既包括中央直属各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又包括各类的保险公司,信托、财务公司以及证券交易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包括除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单位。
涉及具体单位有:1、银行系统: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投资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住房储蓄银行(仅烟台一家,独立法人)、山东资金融通中心等。
2、非银行系统:省国托、省信托、重汽财务公司、山东证券公司、山东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信泰证券、南方证券、信托证券、中创证券、胜利证券、海通证券、山东证券交易中心、圈债服务中心、各主管部门所属的投资公司(财政投资公司、电力投资公司、交通工程投资公司、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省技术改造投资有限公司、省华侨投资公司、光大山东国际经贸投资公司、中保产险山东分公司、中保寿险山东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还有产权交易市场、期货市场、典当业、农村基金会等融资业务的单位。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4]74号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4]74号)为保证出资人权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现将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后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初步完成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海外上市任务后,控股和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切实建立起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法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控股和集团公司应切实行使股东权利,在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等重要事项的决策方面履行出资人职责。
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要求和督促子公司真正建立起既对国有股东又对其他股东负责的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和督促子公司同等重视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在子公司董事会投票表决前应将拟表决的事项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充分听取控股和集团公司相关部门的建议,并在董事会上充分表达控股和集团公司的意见。
控股和集团公司应事先向财政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包括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对外担保、股权变更等事项),并在董事会作出决策后及时报告实际决策结果。
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所提交的重大决策应事先征得财政部同意。
四、控股和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对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规定拟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提出专业意见,并向控股和集团公司报告,控股和集团公司将审议后拟表决的情况上报财政部备案,并及时向财政部报告股东大会可能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及最后的决策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1.06•【文号】银发[1995]301号•【施行日期】1995.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的通知(银发[1995]301号1995年11月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我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
现根据《国务院批复通知》要求,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方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根据《方案》提出实施意见,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方案》中关于把17家地方寿险公司并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寿险子公司和取消人保公司国内业务所得税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的作法是理顺保险机构体制和税收体制的需要。
它对于加快保险市场建设,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在的意义。
因此,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密切配合。
三、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一国务院批复通知国办通[1995]31号(略)附: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为理顺保险机制体制,实行产、寿险分业经营,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体制改革方案。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简称“中保集团”)。
中保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直接对国务院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中保集团的领导、监督和管理,财政部负责其财务管理。
中保集团下设子公司,中保集团及其子公司均为企业法人。
中保集团公司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其专业子公司投资并实施领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增资有关事项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改制增资有关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9.27
•【文号】保监发改[2009]1009号
•【施行日期】2009.09.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改制增
资有关事项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9〕1009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201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变更名称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202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调整经营范围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203号)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09〕204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改制方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306亿元。
三、同意你公司业务范围调整为:
(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
(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
(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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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
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人寿保险,有关税务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4﹞371号
【发文日期】2004-08-09
【实施时间】2004-08-09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02.20
•【文号】财税[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2.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
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企业重组改制,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中信集团整体改制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有限)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信有限的房地产,以及中信集团无偿转移到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房地产,不征土地增值税。
在中信集团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资产等注入中信股份过程中,对中信集团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除外),予以免征。
二、中信集团重组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和印花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2月20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4.14
•【文号】保监发改[2006]319号
•【施行日期】2006.04.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319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请示》(国寿人险发〔2006〕126号)收悉。
经审核,批准你公司将章程第88条修改为:“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11名董事中,非执行董事至少1人,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3人”。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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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
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财法﹝2004﹞49号
【发文日期】2004-06-10
【实施时间】2004-06-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