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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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管理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试行)为加强学生干部的管理与监督,健全和规范对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奖惩制度,增强广大学生干部的自律意识、竞争意识、敬业意识和危机感,强化学生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使学生干部成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骨干,推动学校教育工作的展开,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干部的范围1、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干事2、各班团支委、班委第二条:学生干部的素质要求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上积极上进。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自觉遵守《学生手册》。

2、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开拓精神,主动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带领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实践,积极促进同学们自觉成才,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学生特点,受广大同学欢迎,有利于同学们成才、接触社会的活动。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总结能力与水平,工作效果好、质量高、魄力强;并不断在实践的过程中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理论水平;积极履行学生干部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促进我系的稳定发展。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5、身体健康。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及程序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通过竞聘等方式考核产生。

3、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四条:学生干部都必须参加管理系团总支学生会组织的学生干部培训班。

第五条:原则上每学年对各类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考核两次。

由学生干部本人作个人总结;主管部门考核评定,具体的考核办法按管理系学生干部考核制度(试行)实施。

第六条:对学生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以下内容:1、工作态度: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主动精神,工作踏实,具备开拓创新精神和工作魄力,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的决心。

即墨一中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即墨一中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即墨一中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监督,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指在校团委、学生会、年级学生分会、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中担任一定职务的学生,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纽带和桥梁,在各级党、团组织,学校处室、年级、班主任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各部门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要热心为同学服务,关心和维护广大同学利益,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第六条各学生社团、评比小组学生干部参考本条例管理。

第二章、学生干部工作职责第七条班委会干部工作职责1、班长职责(1)在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定期召开并主持班委会和小组长会议,汇报和研究本班工作。

(2)参加学校召开的班长会议负责向学校有关领导和组织汇报本班情况并将会议精神及领导的要求及时向本班同学传达、通知。

(3)指导、检查和督促本班各项工作的开展。

(4)及时向本班班主任汇报班上情况(如同学中的思想动态、好人好事、意见、建议及要求、存在的问题等)。

(5)负责草拟本班工作计划和总结。

(6)负责安排和督促检查值日执勤干部工作,总结、讲评每周工作。

(7)负责填写和保管《班级日志》(9)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并分管纪律考勤工作。

(10)协助班主任做好本班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的管理,逐周做好同学思想品德考核的汇总工作。

2、学习委员工作职责(1)经常了解和掌握全班同学学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教务处、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反映教与学的情况和建议。

(2)组织同学开展互帮互学活动,组织学生开展学习经验交流。

(3)组织科代表与任课老师密切联系,反映同学在教学上的建议和意见,并把老师要求传达给同学。

(4)协同值日执勤干部维持好课堂纪律(包括上课和自习纪律)。

郧阳师专教育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郧阳师专教育系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引言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系学生干部队伍组织、思想、工作等方面的建设,切实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真正确立科学、规范和制度化的学生干部管理模式,从而确保教育信息技术系学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例所称学生干部指我系团委、学生会、系自律委员会、系资助委员会四个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以及各班班委和团支书。

第二条学生干部在系学生会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办公室主要由系主管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

第三条学生干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本系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明确目的,服务同学与发展自我相结合。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是全系学生的模范和代表,从全系学生中产生并对全系学生负责,担负着我系学生工作和展示我系学生风貌的重任,应严于律己,以身作则。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基本任务是:积极配合和参与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开展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学校和系里的规定,完成上级布臵的相关任务,加强对外联系,为全系同学综合素质的提高搭建良好的平台,以人为本,促进我系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全心全意为全体学生服务。

第二章思想素质第七条带头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时刻以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精神要求自己。

第八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全系同学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思想上进,有责任心,乐于奉献,甘于吃苦,积极学习党的理论知识,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十条时刻牢记系学生工作和代表全系学生形象的双重任务,对内对外维护本系和学校的权益、形象和荣誉。

第十一条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情,敢于同不良行为和现象作斗争。

第十二条有独立思想和创新精神,虚心学习,具备为同学服务的意识和坚持以学生为本的精神。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规章和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权了解所在组织机构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具体工作等,对学生工作的开展提出建议和咨询,并进行相应的监督。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条高校学生干部是学校党政领导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高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为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聘用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团委、学生会干部;各系团总支、;各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干部;各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学院个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贯彻、落实、执行学院的各项决定,代表学生参与学院的教育和管理事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五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学习、工作生活的楷模。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六条团委设办公室秘书部、团委组织部、团委宣传部。

学生会设管理部、宣传部、学习部、体育部、社团部、社会实践部、艺术团、礼仪部、广播站。

(注:设学生会主席1名、副主席2名;各部部长1名、副部长1-2名、干事若干名)第七条各总支、学生分会设宣传部、组织部、管理部、学习部、体育部。

(注:设团总支书记、副书记各1名;学生分会主席、副主席各1名;各部部长、副部长各1名、干事若干名)。

第八条各团总支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名;各班委会设班长、学习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各1名;心理健康联络员2名(男、女各1名)。

第二章聘任制度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通过公开竞选、民主选举产生。

再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名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良;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带领同学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4.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正义感,勇于承担社会工作,敢于纠正和批评不良行为;5.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能以生作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6.有服务意识和全局观念,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7.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8.有创新精神,能与时具进,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工程学院的学生干部管理,明确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学生干部队伍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以及《高校学生遵守的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并自觉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当秉持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全心全意服务同学,做到以身作则、以德服人,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当发挥应有的领导作用,加强自身素质和技能的培养和提高,认真履行职责,注重团队协作,努力开展工作,确保学生干部队伍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任免第五条学生干部的任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生干部的任免应当在严格的考核和评选程序下进行,确保能够选出具有较高素质和能力的人员。

第六条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当依照学生干部产生的规定,各单位应当设置明确的职务,实行动态管理,选出符合条件、具有潜力和发展前途的人员担任学生干部。

第七条学生干部需要经过正式的考核、面试等程序,经筛选、评选产生,由学生会领导小组、学生会代表大会等组织对其进行投票决定任免。

第八条学生干部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被取消其担任学生干部职务:(一)失信于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二)在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在评估中严重不合格或被举报情节严重的;(三)对学生的安全和生命健康负有直接责任,尚未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和权利第九条学生干部应当任职尽责,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为同学服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当依据学会工作、职务要求,担任有关工作,积极与各单位联络,协调工作,开展学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应当接受上级领导和同学的监督,如实在书面汇报工作,接受领导的检查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的考核和评估。

学生干部的规章制度

学生干部的规章制度

学生干部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行为,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管理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在学生中从事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由学校或学生组织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同学。

学生干部分为班级干部、院系干部、学生会干部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投身学校活动中,带头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干部的工作性质,明确其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与管理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公平、公正、公开,遵循由学生自主选举或学校提名产生的原则。

第六条学生会干部的产生应经过届满评选和本级代表大会的表决通过,获得选举人过半数票者方可当选。

第七条班级干部的产生由班主任老师推荐,并由全班同学投票遴选,票数最高者当选。

第八条院系干部的产生由院系评定委员会提名,并经院系师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获得过半数票方可当选。

第九条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学年,期满后可以连任一次,连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学生干部享有参与学校事务决策、组织和领导学生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发展自身的优势,提高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榜样,严禁违法乱纪。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地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要维护学校和同学的利益,保护学校财产。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若有不适任职或违法行为,可以由组织或学校予以罢免。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干部,学校将依照行政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有不适任职行为的学生干部,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学生干部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管理和发展。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搞好学校的德育工作,完善学校以学生干部为主体的自主管理体系,明确学生干部的地位、职责、权利等,加强学生自身的能力培养,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和上级精神,特制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全体学生的代表,能在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且配合学校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因此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搞好工作是全体师生的共同责任。

第三条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是指积极支持和帮助学生干部的工作和学习,帮助学生干部在思想上进步,并帮助他们克服缺点、发扬优点。

第四条校级学生干部的工作由校团委书记、学生科科长直接指导;班级干部由班主任直接指导,团委书记配合。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具体职务第五条学生干部分校级干部、班级干部和住校生自律委员会干部。

第六条校级干部分校团委干部和学生会干部。

团委干部有:校团委副书记、校团委组织委员、校团委宣传委员、校团委文艺委员及团总支各相应干部等。

学生会干部有: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副主席、宣传部长及干事、文艺部长及干事、学习部长及干事、体育部长及干事、生活部长及干事,纪检部长及干事等。

第七条班级干部分团支部干部和班委干部。

团支部干部有:团支部书记、团支部副书记、团支部宣传委员、团支部组织委员、团小组组长等。

班委干部有:班长、副班长、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学习委员、卫生(生活)委员、劳动委员、室长等。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工作原则第八条学生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国家法规、社会公德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专学生守则、各种校纪校规等。

第九条学生干部应与同学融洽、友好、热情地交往,并应尽最大可能帮助别人。

学生干部不可以无故缺席所在集体的各项活动,不做有损于学生干部形象的事。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富正义感、上进心。

见到不良现象如打架斗殴等应勇于指出并严正、诚恳地提出批评、要求改正。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应尊重老师,对老师有礼貌,诚恳,虚心地接受老师的教育与批评。

自觉、积极、主动地做好老师的助手。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和政治觉悟。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_规章制度_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生骨干的模范带头作用,健全和完善各级学生组织,挖掘、发现、选拔、培养品学兼优的学生干部,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有力地配合和促进学校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适应对象为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其他学生团体或群众组织的负责人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学生干部编制如下:学生会设主席、副主席(2名)、秘书长、法治部长、纪检部长、生活部长、宿舍管理部长、体育部长、卫生部长、文艺宣传部长、校产资源部长、志愿者协会会长,团支部设团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特长班长、学习委员、纪检委员、宣传委员、体育委员、文艺委员、卫生委员、生活委员。

第四条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即团委、学生会,各班的团支部、班委会必须按照第三条所列的学生干部编制,设置学生干部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原则上不兼职。

第二章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条遵纪守法,有修养、讲诚信。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该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能够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该有较高的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的学习、生活和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该有正义感,能够坚决抵制不良的思想倾向和行为。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处理好与同学间、其他干部间、同学与老师间的关系,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工作,搞好团结和协作,有效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重视工作方法,注意工作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领导组织能力。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职责第一条团支部成员职责(一)团支部书记职责团支部书记的职责是在团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团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地讲:(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团员大会,结合本班实际,认真传达学校和团委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本支部工作。

(2)了解掌握团员的思想和学习生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学校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各级团组织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四条学生干部来自于学生,服务于学生,必须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于学生,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节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职条件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在公开、公平的前提下,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

在特殊条件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一)班委委员和团支委委员的选拔:1.原则上每学年应进行一次选举。

2.由学生民主推荐或自荐等形式酝酿候选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综合学生的意见及其实际工作能力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3.召开班会实行差额选举。

(二)各院系学生会委员和各院系分团委学生委员的选拔:1.在各院系党支部的指导下,每年进行一次换届改选(提前或推迟由双代会筹委会决定)。

2.由各班民主推荐或学生自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各系党支部、辅导员对其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专业和年级平衡、男女比例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名单,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3.召开各院系团代会及学代会,进行差额选举。

4.选举结果及分工情况报各系党支部和学校团委审批。

(三)学校学生会委员的选拔:1.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进行,每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

2.通过各系学生会的组织推荐或自我推荐酝酿候选人,经各院系分团委考察并报送学校团委。

3.由学校团委进行全面考察,根据工作需要、各院系和年级平衡、男女比例及其实际工作能力等情况,按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计提出候选人预备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原则上同意后定为正式候选人。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上海沪东科技进修学院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队伍的榜样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促进学生干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院、系、班各级团学干部、学生社团干部等。

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认真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精神风貌。

3、热爱学生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和奉献精神。

4、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较强的团结协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5、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6、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谦虚谨慎,能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选拔:1、学生干部的产生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选举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系级学生干部原则上由个人申请、辅导员推荐、通过竞聘等方式,由所在系考核产生;院级学生干部原则上按照《上海沪东科技进修学院学生会学生干部选拔办法》执行;社团学生干部主要由社团民主选举产生。

3、院、系学生干部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公示。

第五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为让更多的学生在就读期间得到全方位锻炼,同一职务任期不能超过两届。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担任或推荐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予以解聘或辞职。

1、前一学期考试成绩有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2、综合测评在班级后三分之一者;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4、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者;5、考核不合格者;第七条因特殊情况,对在任期内不适应担任学生干部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奖励:1、各系、班级团学干部的考核工作,由所在系负责,院级团学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院团委和学院学生会共同负责。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学生干部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带领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保证我校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学生干部应围绕学校的培养目标,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锻炼,自我创新为原则,积极探索学生干部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以主人翁的姿态参与到学校相关的管理中去,努力成长成才。

本规定所指“学生干部”包括团委、校学生会、年级团总支、年级学生会及各班、团支部干部,学校广播站负责人。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选拔原则第一条:为准确而有效的选拔学生干部,必须遵循五个选拔原则1、察言观行,以行为主的原则对学生干部的选拔,要听其言,观其行,二者缺一不可,且以观其行为主。

2、既看长处,又看短处,以其长处为主的原则选拔学生干部时,对学生的优点要认识够,对其缺点要认识透,全面客观地认识学生,才能在工作中用其所长,避其所短,充分发挥每一个学生干部的积极性。

3、与个别考察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与个别考察相结合,在班级、年级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对被推荐者进行广泛的考察,全面了解其在班级的思想、学习、工作及其他情况,然后做出综合评议。

4、公平竞争德才兼备的原则即学生在评选资格上是均等的,在选拔条件、选举及结果上是公开的,按照学生德才、能力等条件择优选定。

5、合理分工、优化组合,充分发挥学生干部整体作用的原则,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能特点和每个学生的特长、能力大小,按岗位确定适当的人选,量才用人,用其所长,使其职能相称。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选拔标准第二条: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

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三条:学习成绩较好。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列。

第四条: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相关计划、总结,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干部管理条例

干部管理条例

化工系团总支权益部学生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干部是我系领导、老师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系展开学生工作得力助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在我系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贯彻落实学校的各项决定,代表我系学生参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事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积极协助学校,加强校风校纪的建设,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是学生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楷模。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应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与学生之上的言行。

第二章权益部委员的产生与任免第五条权益部委员的选吧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采取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产生候选人,并通过多次选吧的方式产生。

第六条权益部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沟通能力2、勤奋学习,有较强的进取精神,学习成绩优异3、有责任心和正义感,敢于承担社会工作,纠正不良行为4、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素质,以身作则,遵守各项规章制度5、有服务意识,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6、有团队精神,善于团结、组织、发动同学7、有创新精神,能与时俱进8、具有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意志第三章权益部委员的辞职、免职第七条权益部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1、任职期间,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补考或重修者2、有违犯校纪校规行为,受到院级以上通报者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免职1、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系级以上纪律处分者2、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营私舞弊者3、在工作中相互拆台,搞小团体,影响工作顺利开展者4、参与跟学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声誉及利益者5、一学期无辜迟到缺席工作会议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者6、不按时完成工作者第四章工作职责第八条权益部是学生权益的维护者,是学院相关部门的情报机构,参谋机构。

权益部以“奉献自我,服务同学”为宗旨,力求做到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使大家更快的进步。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根据中学生干部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制定下述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提高干部工作的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必须是对学校有良好品德和行为表现的学生;2. 必须热爱集体,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 必须具备一定的沟通和交流能力,乐于帮助他人;4. 必须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三条根据中学生干部的职责和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设立以下干部职位:1. 班长:负责班级的管理组织和学习指导;2. 学习委员:负责班级学习计划的制定和监督管理;3. 生活委员:负责班级生活秩序的组织和维护;4. 社团干部: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社团活动;5. 学生会干部:负责学校学生会的组织和活动策划;6. 班团支书:负责班级团支部的组织活动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中学生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 由班级或学生会发起提名;2. 经过集体讨论和评议确定候选人名单;3. 通过公开选举或综合考评确定干部任免结果;4. 学校审核确定干部职位。

第五条中学生干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严守学校规章制度,带头遵守校纪校规;2. 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做到以身作则;3. 组织和协调班级或学校的活动,保持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4. 具体职位的干部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5. 关怀和帮助同学,积极维护同学的权益和利益;6. 积极参与学校的组织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中学生干部应当接受学校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领导才能。

第七条中学生干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如有不服从安排或工作不力等情况,学校有权撤销其干部职位。

第八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中学生干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干部培养机制,对潜在干部进行培养、选拔和提拔,为校园组织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第十条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执行细则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

学生干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自律管理,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学生干部应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根本,全面加强自身素质修养和能力提升,为校园文明和谐,积极向上发挥引领作用。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荣誉和声誉,自觉接受师长和同学的监督,服从管理。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加强理论学习,自觉增强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的思想品德,做到政治过硬。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第六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公开、公正、公平,体现民主和科学。

第七条学生干部的选拔以德才兼备为标准,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和能力素质,选拔对象要有良好的政治表现和学习成绩。

第八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秉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包庇、假公济私、拉票拉关系的行为。

第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应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采取面试、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常规选拔的学生干部,应当经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并报批准后方能上任。

第三章学生干部培养和管理第十一条学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应该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地进行培养,确保学生干部队伍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应该抓好学习、实践、锻炼,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要加强政治思想、业务、组织、纪律等各方面的教育培养,全面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要注重提高学生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干部的团队协作精神和领导能力。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管理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挥广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维护学生干部的利益和权益。

第四章学生干部工作监督第十六条学生干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民主评议、考核、督促等方式对学生干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纠正违规违纪行为。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

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全面推进中学生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促使学生干部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做到学生干部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讲的学生干部管理,是针对学生干部在职期间的管理。

所指的学生干部包括校团委、学生会、各班团支部和班委在内的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基本要求第一条学生干部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第二条学生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并向同学们大力宣传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第三条学生干部要坚持原则,有较高的工作热情;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有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的思想。

第四条学生干部应及时掌握同学们的思想动态,积极收集同学们的意见,主动了解同学们的困难,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并有针对性的结合每位同学的实际情况开展卓有成效的启发、引导和教育工作。

第五条学生干部必须服从上级的各种正确的安排,认真执行上级的各种决议,并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各种任务。

积极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并诚恳的反应工作情况。

第六条学生干部必须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学生干部要关心同学、团结同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勇于揭发各种不良的现象。

第七条学生干部要集思广益,虚心听取同学们的意见,认真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虚心改正自身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缺点。

不搞小集体主义、不计较个人得失。

第八条学生干部要切实作好文件的存档工作。

各部门制订的各项工作计划、总结、记录,及相应部门职责、管理条例等应严格按照要求妥善处理好。

第九条学生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在学习上应勤奋努力、保持较好的成绩,做到学习工作两不误。

第十条学生干部必须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和道德品质。

文明礼貌、讲究卫生、衣冠整洁,不讲粗话、不起哄、不煽动、不斗殴、不赌博、不吸烟、不酗酒,不在公共场所穿拖鞋等。

2023年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2023年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2023年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提高学生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风气,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学学生干部的组成由学生会主席团和各级学生组织的负责人、班级干部和各类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中学学生干部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恪守职责,服务于同学,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中学学生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学校纪律,无违纪行为;2. 品德优良,热心公益事业;3. 学习优秀,成绩突出;4. 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组织能力;5. 具有团结同学的能力。

第五条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学习,提高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不断完善自己。

第六条学生干部应当真实、准确地了解同学们的需求和意见,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学生干部应当加强与教师、家长的沟通,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干部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为他们的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中学学生干部的组织机构由学生会主席团和各级学生组织的成员组成。

第十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代表学生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各级学生组织由组织部、宣传部、文化艺术部、体育部等部门组成,负责各类活动和项目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二条班级干部包括班长、团支部书记等,负责班级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各类社团按类别进行组织,负责开展特色活动和项目。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为学生干部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经费,支持他们的工作开展。

第三章选举与任期第十五条学生干部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保证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由全校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十七条各级学生组织的负责人和班级干部由本级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

社团负责人由社团成员推选产生,任期一学年。

第十八条学生干部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应当给予更多学生机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服务工作。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最新】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最新】

团委学生干部管理条例团委作为经贸学院的一个重要学生组织,在协助学院及老师的工作上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新阶段的工作,加强组织记律的规范性,把学生干部培养成工作能力强、有责任心、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学生干部骨干力量,以适应学院建设和发展要求,使团委向更好的方向发展,现制定以下管理条例。

一、日常管理条例(一、遇见老师、学长、学姐等长者主动问好,切实实行我校问好制度于始终。

(二、准时出席例会,有特殊情况者可向团委老师请假。

如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三次给予严肃警告,情节严重者将撤销职务。

(三、学期初工作计划、学期末工作总结保质保量准时上交。

(四、对上级安排的日常具体工作按时完成、注意沟通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不推诿责任。

(五、举办活动要提交具体计划,通过审核后活动方可施行。

活动结束后要及时上交活动经验和总结。

(六、每次会议后要及时向本部门传达会议精神以及按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七、有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勒令退出团委组织。

(特殊情况由主席团开会商议决定。

(八、副部级以上学生干部不能校院两级兼职,以确保全身心投入到本部门工作中。

(九、学生干部要求辞职者,需正式提交书面申请,由例会讨论通过,报院团委审批后方可退出。

(十、学生干部思想道德素质要不断加强,保证学生干部队伍先进性。

(十一、学生干部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特别是在公共场合的言行举止要符合学生干部形象,学习成绩有一定保证,为普通同学树立良好的榜样。

若一学期有3门重修科目者,将强制退出团委组(十二、学生干部要在老师和同学之间做好枢纽作用,协助老师搞好学生工作,真正的为老师和同学服务。

并要正确处理与老师,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十三、各部门内部需规范称谓,在公开场合应以学姐学长相称,不准直呼姓名。

部门内部不允许谈恋爱。

(十四、如各部门成员有任何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可以书面形式上交主席团或团委老师。

注:对以上条例有违反者,给予内部批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理。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

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是指针对中学学生干部工作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中学学生干部工作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培养学生干部的能力和素质,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中学学生中的表率和领导力量,必须具备优秀的品德、学业成绩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条:学生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中学教育法规,服务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学生干部产生和任职第四条:学生干部应通过班级或学院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为一学年。

第五条:学生干部岗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包括学生会主席、班级干部、学生社团负责人等。

第六条:学生干部上任前应接受培训,明确职责和要求,提高工作能力和素质。

第七条:学生干部要在任期内尽职尽责,任期结束后应进行总结交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学生干部有领导权,应对属下学生进行管理和指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权利组织和参与各类学校活动,提出学生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学生干部应积极配合学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学校正常秩序和学生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要以身作则,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形象和学生干部的声誉。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评优和惩戒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评选学生干部,并给予表彰和激励,培养良好的学风和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对于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学生干部,学校可以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撤销职务等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被撤销职务后应接受教育辅导,重新参与选举,恢复学校内部学生干部资格。

第五章学生干部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设立学生干部管理机构,负责学生干部的选举、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干部档案,记录学生干部的工作表现和评优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学生干部工作经验交流、学习培训和能力提升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干部工作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表现和学生评价,对学生干部进行定期考核,并做出相应的奖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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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干部管理条例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JIEK MA on December 15th, 2012.
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拟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使学生干部能够正确行使职责,接受学院管理和广大学生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干部应在思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向党组织靠扰,自觉遵守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干部素质。

第三条学生干部是联系学院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我院开展学生工作的得力助手。

第四条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会必须重视学生干部队伍的建设,完善学生干部的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

第二章学生干部选拔、任用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经笔试、面试、推荐等不同形式,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产生。

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任命产生。

第六条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备一定的理论水平;
2、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
3、勤奋学习,有较强进取精神,学习成绩良好,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4、工作踏实,富有工作热情,有较强的责任感,勇于承担各项工作;
5、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们服务;
6、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积极组织有益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各种活动;
7、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创新精神、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能把学生组织建设成为学院和同学服务的集体;
第七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再担任学生干部,应自动辞职:1、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校规校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2、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低下,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
3、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或者搞不团结,致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者;
4、从事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和声誉者;
5、其他不能担任学生干部的情况。

第八条学生干部自动辞职程序如下:
1、学生干部提出辞职报告,交所在部门部长;
2、部长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报分管主席,经同意后准予辞职,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条学生干部有第九条所列情形之一,未自动辞职的,由主席团讨论,予以除名。

第三章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学生干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学生干部享有以下权利:
1、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优先考虑;
2、在同等条件下,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先考虑;
3、学生会内部实行每期干部评优并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4、学生会学生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考评,评选学生会各部门优秀学生干部,并从中选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6、学生会学生干部有退出学生会的自由,退出者需写辞职申请,经主席团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学生干部管理条例,执行集体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2、热心服务于广大同学,及时排忧解难,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按时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召开的会议,及时完成下达的各项任务;
4、积极参加学生会和本部门组织的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
5、每学期开学及时拟定工作计划,按时上交学期工作总结。

开展活动应在活动前一周上交活动计划,活动结束后三天上交活动总结。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职责
第十二条校学生会指导老师对学生会实行宏观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各部门及时向分管主席汇报工作情况,每两周向主席团汇报。

主席团主席及时向学生会指导老师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应自觉服从上级管理,积级、主动地完成各项任务,并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十五条学生干部考评中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担任校学生会学生干部干部:
1、受校、系处分的或一贯自由散漫、不服从安排者;
2、期末学习成绩内有多门不及格者;
3、干部量化管理考评不合格者;
4、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者。

第五章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纪律
第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准时参加主席联会和部长例会,有事必须事先请假。

每学期如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七条各部门学生干部应准时参加本部门召开的会议,有事必须事先请假。

每学期如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作为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否则将按照学生干部量化考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部门之间应当互相协作、互相配合,认真完成上级所安排的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开展活动的工作人员安排以书面形式附在活动计划上,做到分工细致、落实到人,活动中出现问题实行严格责任制。

被安排到活动中的学生干部必须遵守活动纪律、服从工作分配。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的建设是学生工作的基础,建立和完善学生干部队伍的管理机制,是学生干部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二条校团委负责校学生会学生干部队伍的组建和工作指导,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培训、评比、监督。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的考核要建立工作考核档案。

第二十四条考核成绩每学期公布一次,并按照学生操行考核规定的相关条目以操行考核加分的形式给予肯定。

第二十五条考核内容:分为政治思想素质、学习成绩、组织纪律、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工作能力、言行举止、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考核将作为每学年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权归江西师范大学学生会人力资源部。

校学生会人力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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