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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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工作的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供热公司,局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9]95号)以及市建设局《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确保我市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工程质量,满足供热计量收费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市使用财政资金的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项目的验收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使用国家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

二、验收依据(一)《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DB13(J)/T74-2008);(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JB50411-2007);(四)《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建成〔2008〕211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三、改造项目报验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改造完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0•【文号】建城[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106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附件: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物供热能源消耗,推进供热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

第三条从事民用建筑的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在编制本行政区域建筑节能规划中对新建建筑实施供热计量和既有建筑及其供热系统供热计量改造提出工作目标,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稳步推进民用建筑供热计量改革,加强对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意义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方案》明确要求“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开展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对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冬季供暖压力,减少居民支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供热计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开展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作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新建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和供热工程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工作,逐步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从现在起,全市所有新建采暖建筑采暖系统必须全部设计供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符合条件的,要安装相关设备;所有新建供热工程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必须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

2009年度民用建筑分户供热计量设备安装比例应不低于10%,2010年不低于20%,2011年不低于40%,2012年达到80%以上,力争在2015年全面实施。

三、加强监管,确保民用建筑供热计量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建设、规划、市政管理、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加强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招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竣工备案、办理产权证照等各个环节的供热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标准得到执行,确保新建民用建筑和供热工程的供热计量系统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关于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任务的通知

1 5亿平 方米 的 改造 任务 ” 要求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 知 .
如下 :


进 一 步加 大 工 作 力度 ,确保 完成 工作 任 务 。
四、进 一步 加快组 织 改造项 目验 收工作 。改
2 1年是 “ 00 十一 五”最 后一年 ,是 完成 国务院 明确 的
北方采 暧地 区既 有居住 建 筑供热 计 量及节 能 改造任 务
改造工 程 的质 量 。
为贯 彻落 实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加大 工作 力 度确
保实 现 “ 一 五”节能 减 排 目标 的通知 ) 国发[O O 十 )( 2 】 L l 号 )提 出的 “ 2 完成 北 方采 暖地 区居住 建 筑供 热计 量
及节 能 改造 5 0 万 平 方米 ,确保 完 成 ‘ 一 五 ’期 间 00 十
造 项 目所在城 市 ( )级 住房城 乡建 设主 管部 门 区
要 会 同财政部 门按 照 北 方采 暖地管部 门要高
度重视 这项 工作 ,加 强组 织管理 ,完善 配套 措施 ,确
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造 项 目验 收 办 法 》 ( 科 建
中华 人民共和 国财政部
二 。一 。年六 月一 日
7 既有建 筑供热计 量及节 能 改造 工作在 “ 十二五 ”期 间
; 现突破 性进 展 。 请各 省级住 房城 乡建设 、财政 主管部 门于 2 1 0 0年 月3 0日和 9月 3 0日前 将本地 区改造 工作进 展情况报 : 房和城 乡建设 部 、财政 部。

建质[o 8 号 2 l]5 0
各 有关省住 房城 乡建设厅 ,直辖市 建委 ( 建设交
通委) :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

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通知京政容发〔〕98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容发〔〕98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财政局、质监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现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附件: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有关文件执行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 (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由市市政市容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共同制定发布;《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发布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并对其设计质量全面负责第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居住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包含供热计量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居住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供热单位采购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和建筑节能改造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热单位采购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的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等产品设备,并对供热单位采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热量表安装前应依法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首次检定供热单位应当与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保修期限、运行期间的产品故障处置,以及因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等事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提供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的产品保修期内由生产销售单位免费维修、更换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后续检定由供热单位负责,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供热计量装置重新检定的费用由生产销售单位承担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计量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产品安装样本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供热计量材料、配件和设备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对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工程实施监理对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图纸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限期未改正的,不得予以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供热计量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及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参加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没有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及双方合同约定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建筑工程不得通过验收第十六条热量结算点设置在居住建筑楼栋热力入口的热量表,并由分户热计量装置对楼栋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进行分摊,计算出楼栋内各用户的用热量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的选用、安装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的规定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收费试行价格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元/千瓦时(元/吉焦)用户热费具体计算公式为:用户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遇有价格政策调整时,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供热单位对居住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先按现行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的方式一次性收取采暖期结束后进行清算,当供热计量的热费低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供热计量的热费收取,用户多交的热费由供热单位返还给用户或者在收取下一个采暖期热费时予以抵扣;当供热计量的热费高于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时,按照住宅面积计算的热费收取第十九条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收费的责任主体,应当与居民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供热计量方式、供热面积、热费缴纳方式、结算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热计量收费版)》示范文本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热单位应当积极开展人员培训、用户服务、政策宣传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热用户灵活、个性化的服务需求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应当承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加强巡检,提高节能运行水平,开展能耗统计工作,按照相关标准做好供热系统的水质管理及防腐保养第二十一条因供热计量装置故障导致无法进行热量结算时,供热单位应当及时对热计量装置进行维修、更换维修期内用户计量热费按照房屋面积结算,每天的计量热费计算公式为:用户计量热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热方式按面积收费价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基本热价(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季天数(天) 第二十二条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居住建筑,热用户应当根据天气情况和自身需求在一定温度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自主调节,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节约用热第二十三条居民用户和居住建筑的建设单位、权属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供热单位或者项目改造单位,开展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改造、供热运行调节和供热计量收费等工作第二十四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共同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并对在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热计量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节能降耗监管,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行热计量收费,加强供热行业计量与节能的宣传培训,做好供热运行保障与服务,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将供热计量纳入采暖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切实执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标准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推进供热计量改造财政资金补助与奖励政策,完善供热财政补贴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热量表检定能力,为供热计量装置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建设、节能改造、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供热单位和热用户不执行本办法规定,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节能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节能管理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供用热双方不按照本办法结算热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二十七条对于损坏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增加散热设备、损坏热计量仪表等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一)供热计量是指采用集中供热方式的热计量,包括热源、热力站供热量以及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的计量(二)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三)供热按照住宅面积收费是指按照现行《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号)中规定的居民供暖价格(四)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XX年x月x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五)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在XX年x月x日前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六)既有二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北京地区实施细则》(XX年7月发布)建造的居住建筑 (七)既有三步节能居住建筑是指按照《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XX年6月发布、XX年11月修编)建造的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建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精编)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泾川县御苑小区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建设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平建设〔2011〕243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十一五”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为目标,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降低既有建筑采暖能耗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新工作思路,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任务。

二、基本原则(一)试点先行,稳步推进。

精选一批业主改造意愿强,有一定经济承受能力、居住舒适度差的既有居住建筑作为示范项目进行改造,探索和积累改造技术及政策经验,加强示范宣传,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政策法规,明确不同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激励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促进供热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和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节能改造要求的业主进行节能改造,提高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全社会参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积极性,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市场化机制的形成。

(三)科学决策,统筹规划。

制定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统一规划,分阶段、分批次对全市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实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节能减排规划协调一致,有序推进此项工作。

(四)坚持“技术优、投资省、扰民少、效果好”的原则。

将节能潜力大、资金回收快的项目或小区优先列为改造对象。

尽可能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非节能住宅建筑及供热系统实施整片统一改造。

三、项目概况2011年,市上下达我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为按照省建设厅分配下达给我市的改造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应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30万平方米(其中供热系统节能改造124万平方米,综合节能改造6万平方米),2008年已完成供热系统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能耗“双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能耗“双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能耗“双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赤政发〔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能耗“双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赤政发〔2021〕4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驻赤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能耗“双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深入推进我市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重控制,不断提高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加大力度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大力开展全社会节能挖潜工作,降低经济发展对传统能源依赖程度,合理设定能耗增长目标,持续强化能源消费总量和能耗强度“双控”工作力度,突出抓好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方位全过程能耗“双控”工作,创新举措、严格监管、健全机制,加快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1.稳中求进,压实责任。

立足实际,统筹全局,科学制定全社会能耗“双控”目标任务,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主体节能责任,依托法规、政策、标准、市场机制等,健全节约能源资源长效机制,实现能耗“双控”与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产业接续、稳岗就业、民生改善有机结合,积极稳妥、韧性持久推进能耗“双控”工作。

2.强化约束,推动转型。

实行能耗预算管理,加强能源消耗强度、能源消费总量双重控制,强化节能目标约束性作用,坚决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严格节能刚性调控,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21•【文号】财建[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5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确定的检查内容及要求,立即组织、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并务必于2012年10月14日前完成。

要结合自查工作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地区各县(市)自查阶段发现的问题。

要查明原因,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结果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我厅。

二、《通知》附件中的表1和表2,除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不需填写外,其他地州均应填报;表3和表4由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以及其他设市城市和各县(市)填写。

三、请各地务必于10月14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及相关表格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

我厅将在10月中旬组织人员赴各地、州、市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热计量工程项目将依法进行处罚;对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但不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的供热企业,将在全区通报企业所在的城市和企业名单。

联系人:曾长平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526号)(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兴政发〔2010〕26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大兴区关于进-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方案》已经2010年10月27日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大兴区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大兴区供热计量改革,促进节能减排,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以“公建推进、居民试点、节能改造”为重点,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有利于节能减排原则。

以供热计量改革作为节能降耗抓手,推进建筑节能、供热节能和计量改造,提高供热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节约意识。

(二)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原则。

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加强考核。

充分调动供热单位和热用户积极性,实现节能节费、供用热双方共赢。

(三)坚持供热单位为主体原则。

供热单位是开展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四)坚持公共机构率先垂范原则。

各单位要带头开展办公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五)坚持同步推进原则。

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即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装置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二、实施步骤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第一阶段(2010年):新建建筑和已完成节能改造并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启动辖区内锅炉供热范围内的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12•【文号】国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3.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3月12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领域是我国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对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节约优先、问题导向、系统观念,以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为引领,持续提高建筑领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水平,加快提升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质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到2025年,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面积比2023年增长0.2亿平方米以上,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比2023年增长2亿平方米以上,建筑用能中电力消费占比超过55%,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积极进展。

到2027年,超低能耗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一步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成一批绿色低碳高品质建筑,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显著成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包头市推进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意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化供热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供热计量工作,逐步建立起供热计量收费的节能机制,切实降低供热能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号)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建城〔2010〕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根据2010年全国供热计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建筑节能减排任务,推进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的配套建设和既有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供热体制。

(一)抓住关键,突出重点。

对新建建筑强制推行供热计量配套建设,对既有建筑积极稳妥有重点地逐步进行改造,党政机关办公建筑要率先实施,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综合改造,同步配套。

坚持做到“三个同步”,即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设施配套同步;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与节能改造同步;供热计量设施安装与供热计量收费同步。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制定全市供热计量改造规划,明确不同建筑改造的技术路线、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和激励政策,引导各类建筑主体积极开展供热计量配套改造。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9.10•【文号】建办城函[2012]526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城函[2012]526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2012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促进建筑节能,我部决定开展供热计量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供热计量工程“两个不得”落实执行情况1.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出具竣工合格验收报告的落实执行情况;2.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得销售或使用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供热计量收费机制的落实执行情况1.基本热价降至30%,取消“面积上限”的实施情况;2.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的完善情况;3.供热企业定期告知用户用热量和热费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此次检查分两个阶段:(一)自查阶段。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组织所辖城市按上述检查内容开展自查,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

(二)抽查阶段。

2012年底前我部组织对各地供热计量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有关要求(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本地区城市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的汇总报告、填写好的附件1、2(直辖市填写附件3、4)以及本地区城市出台的供热计量热价和管理办法文件于2012年10月19日前报我部。

(二)地级及副省级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填写附件3、4,并将自查报告按要求及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供热)主管部门。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

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基础热费(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作者: 来源: 时间:2010-10-27北京市发布了《北京市居住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使大家更加深入理解该《办法》,并更好地贯彻落实,本刊邀请了北京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一、什么是供热计量收费,为什么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答:供热计量收费是指供用热双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进行热费结算。

目前,北京市供热能耗占全市社会能耗总量的20%左右,占全市建筑能耗的50%左右,节能潜力大。

北京市将通过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促进开发建设单位建造保温更好、更节能的房子;促使供热单位加强运行调节,精心管理,提高供热效率;并增强市民节能意识,用户根据自身用热习惯在一定温度范围内自主调节室内温度,少用热少缴费。

以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绿色北京。

二、今冬哪些居民实行热计量收费?答:《办法》第三条规定:今年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新建居住建筑是指自2010年1月1日起通过竣工验收的集中供热居住建筑。

三、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如何收费?答:《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实行居民供热计量后实行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价按照建筑面积征收。

其中:燃煤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7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燃气、燃油、电锅炉供应的居住建筑基本热价标准为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计量热价按照用热量征收,价格标准为0.16元/千瓦时(44.45 元/吉焦)。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内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乌鲁木齐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讨论稿)第一条为推进本市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促进节能减排,建设和谐乌鲁木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乌鲁木齐市供热计量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居住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居住建筑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新建居住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居住建筑,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的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按照本市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居住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应当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会同市市政市容委研究制定。

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纳入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组织实施及资金筹措按照市建委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在新建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在市建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按照《热计量技术规程》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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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供暖办公室
关于做好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供热单位: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已将北京市列为全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重点城市。

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及与我市签订的改造协议,我市应在2013年前完成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并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为确保我区按时完成此项工作,按照供热计量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各供热单位作为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需抓紧完成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基础调查工作。

请各供热单位仔细核对今年上报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特别是《住宅采暖用户明细表》中详细地址(包含楼号)、供暖面积、建筑节能情况等信息须做到准确无误。

于2011年6月16日前将核对后的《供热信息统计报表》(电子版)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pqgnb@。

本次反馈的数据将作为各供热单位改造任务下达和预算测算的主要依据(财政部门对既有二步、三步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将给予资金支持)。

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信息或上报数据
不准确,而影响全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进程的供热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80100392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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