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视角下的社会管理
社会工作行政体制
第二章社会工作行政体制社会工作行政体制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结合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它是国家公共行政研究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尤其在我国,身处转型与改革的今天,体制改革的成败将具有实际意义。
第一节社会工作行政体制一、社会工作行政体制1、体制;要想了解社会工作行政体制的概念,我们首先应对体制有所认识,体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容易理解,而且不同的学者们也为其做下了很多相对差异的阐述。
较具代表性的有:张国庆: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是地有关制度主体,包括正式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谢庆奎认为:体制不是体系与制度的总称,而是体系与机制的总称。
综合以上的观点,我们认为,行政体制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制度架构模式,包括行政组织的设置、目标的选择、职权的划分、行为运作的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的设计等。
2、社会工作行政体制:指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其组织管理模式和其他公共领域的行政管理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在服务对象、内容和方法方面有所不同,或者由于服务及管理内容的特殊性,导致管理模式与制度方面一定的差异性。
二、社会工作行政体系的构成内容社会工作行政体系的构成内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根据工作对象的不同,大致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而构成,另一种是以对社会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及其各项政策为中心而构成的。
这两种方式应用于不同的人,形成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行政体系。
根据社会问题的种类,大致包括以下六方面:1、以解决贫困问题为目标而设置的生活与经济保障体制;2、以保护儿童各项权益为目标的儿童福利事业;3、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标的妇女保护事业;4、以老年人社会问题为工作目标的老年福利事业体系;5、以疾病以及残疾人问题为工作目标的医疗社会事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事业;6、以犯罪问题为工作目标的矫治社会工作体系。
根据社会政策的不同层次,可分为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与微观社会工作行政。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四、限期停止活动;
•五、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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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方 面的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 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确定管辖→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 述和申辩→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 达→执行→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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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问题文书
* * * * *民 政 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经调查,你会因*********,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拟对你会作出 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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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局 ***年***月***日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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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事 先 告 知 书 样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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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与违法情形相关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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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的证据
①该社会组织的有效章程 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证据(如:照片、 资料等)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④其它相关证据(如登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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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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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流程与程序
01
02
制定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03
组织实施
按照规章制度和管理计划,组织人力 、物力、财力等资源,实施行政管理 。
05
04
监督检查
对行政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双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 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高行政管理 与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
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依然存 在,如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公开等,导致执法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评估反馈
对行政管理效果进行评估,总 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为下一轮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行政执法流程
立案
根据举报、投诉或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进 行初步核实并立案。
调查取证
对立案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 料。
审查决定
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 其他处理决定。
告知听证
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 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执法过程 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 的公信力和效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督不力、监 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 处。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和决定,用来管理和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
它的内容涉及广泛,包
括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
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各级行政
机关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同时,行政立法还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
批的程序、条件和办法,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力度。
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立法可以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
区域发展规划等;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行政立法的一部分,包括价
格管理、竞争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
在社会管理方面,行政立法涉及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保障、
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行政立法还可以制定有关社会
治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立法还包括环境保护的规定,包括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标准
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此外,行政立法还涉及公共安全领域,例如制定安全生产规定、
消防安全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
总之,行政立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旨在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章、规定和决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的正
常运行。
浅议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
调解工作机制 ;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社会 治安 综合治理机制 ; 公共 和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预警工作 机制 ; 民意表达和诉求的多元传输机制等。可 以说无 论哪一种工作机制 , 实际上都是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方 法的一个方面 , 是法治方法的具体化。
一
社会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精神意 见, 已经深入到包括全 国政法部门在 内的整个国家公
权力的意识 当中。这一观念的形成和实践 , 既是政府 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 也是公民实现多元化权利的需 要, 更是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 。社会管理创新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
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它要求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
动 。创新 社 会 管理 机制 需要 创 新 管理 方法 , 采 取预 应 防为主 、 服务 先行 、 解 优 先 、 头 治 理 的方 式 方 法 , 调 源
序立法。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 的基础上进
行民事 、 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 , 尤其是要完善 行 政 程序方 面 的法律 法规 。 另一方面, 是立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当前社会 已 进入 网络时代 , 民主化 、 信息化 、 多元化 、 互动性 因素 不断高涨 , 自 来 社会各个层面的民意表达 、 利益诉求 愿望也 1 3 益增强 , 这些民主的需要如果不能得到国家
21 年 l 01 2月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u n l fh n h a ncp at olg f . . o r a eYic u nMu iia P r C l eo PC ot l y e C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充分考虑程序正义的要求,还需要将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透明,而人权保障则是要确保在行政执法中不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与统一,是行政执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正当程序得以实现。
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行政执法的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同时,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
在行政执法中,公民的人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容任意剥夺或侵犯。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的路径,行政执法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
第二,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统一应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
行政执法既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要同时兼顾人权的保障。
就是说,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既要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又要时时刻刻保证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而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又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第三,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权的合法行使和充分制约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剥夺公民的人权。
同时,社会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也是保障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必要手段。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可以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四,行政执法中的教育与培训也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实现。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时刻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并不断提高。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执法人员深入理解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增强对程序正义和人权的意识,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企业在实践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举措,而程序文件则是落实和管理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工具。
本文介绍了符合其中,SAP-01《法律法规识别程序》是其中之一,其目的是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行政人事部负责获取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并及时更新。
具体的工作程序包括通过专业报纸、杂志及专业咨询机构等渠道获取,从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总工会等部门获取,也可以从社会责任在线XXX获得相关资料。
确认适用性方面,则需要根据公司需要,确认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社会责任标准的适用性;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具体适用内容传达相关部门;当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有标准更新时,应重新确认;应随时获取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社会责任法律、法规适用性评审。
在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方面,行政人事部应获取和确认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转发到公司各有关部门,对过期或作废的社会责任法规文件应及时收回。
行政人事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获取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工作,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目标、指标、社会责任活动表现与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
招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招工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避免误招童工和发生歧视性事件。
该程序适用于公司招工过程,特别是非管理层员工。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原则,根据公司需要招聘员工。
招工广告通过劳动力市场等渠道发布。
招工要求应避免任何歧视性条款。
在招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方法查验身份证,鉴别员工的真实年龄,确保员工入职时至少达到16周岁,防止因提供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童工。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引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提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目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①。
公众参与制度已然成为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公众已经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元。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公众参与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逐步提升,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足以支撑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在实践活动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着眼于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中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问题[1],国内早期对公众参与研究较多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在环境法学界开始较为注重公众参与的研究则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环境公众参与在产生之初,无论是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均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治实践的丰富,在21世纪初,2002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最先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正式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具体规范,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②。
随后在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对其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配套制度等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③。
有关环境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在21世纪初达到高潮,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积累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环境法领域的公众参与是行政公众参与的延伸与拓展[2],另有学者认为环境公众参与的特殊性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于晶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民政部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民政部令(第44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7月25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2年8月3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对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二章立案、调查取证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一)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规定的违法事实;(二)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范围;(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七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八条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调查和收集证据。
办案人员调查和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点1. 概念定义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进行制裁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2. 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可以有效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2 实施国家管理和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各类经济、社会事务进行监管,确保各项事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2.3 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权威性行政执法可以增强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通过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提升政府部门的形象和声誉,增强政府的合法性和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3. 特点3.1 法定性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超越法律授权范围,也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要求。
3.2 强制性原则行政执法具有强制性特点,即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来保障执法决定的有效执行。
例如,可以采取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3.3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并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决定。
同时,在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享有申辩和辩护的权利。
3.4 高效性原则行政执法需要高效执行,在处理案件时要尽可能减少时间和资源成本,并确保对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这种高效性不仅体现在执法决定的执行上,也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3.5 程序性原则行政执法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决定等环节。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过程中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反程序规定。
4. 应用4.1 经济领域在经济领域,行政执法主要用于监管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对行政程序的看法
对行政程序的看法行政程序的定义行政程序是指国家对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过程。
它包括了决策、执行、控制和监督等环节,是一种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程序。
行政程序的作用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合法权益的实现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1. 保障公平正义行政程序能够确保行政决策过程的公平公正,避免了行政权力滥用的情况发生。
通过正当的程序,所有相关的利益方都能参与到行政事务中,各种利益将被合理平衡,从而达到了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目的。
2. 保障合法权益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或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方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促进行政效率行政程序还能够通过规范和协调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效率。
明确的程序和规定可以使行政机关的操作更加规范化和高效化,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行政程序的特点行政程序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其在行政事务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1. 法治原则行政程序以法律为基础,尊重法治原则。
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理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力。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它将受到法律追责。
2. 公开透明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和行政处理应当公开透明,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可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避免不当利益输送和腐败现象。
3. 政策性行政程序是为了推行政策而进行的程序。
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步骤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程序存在的问题与改进1. 行政决策缺乏透明度在一些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缺乏透明度。
决策的过程没有充分公开,参与方的意见未被充分听取,容易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或不合理。
为了改善这一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透明的决策机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决策的依据和过程。
行政法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行政程序
行政法公共权力的行使与行政程序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法律领域,它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和行政程序的规范。
本文将重点探讨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行政程序的相关内容。
一、公共权力的行使公共权力是指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对人民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
它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个方面。
这些权力的行使对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秩序维护至关重要。
1.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主要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例如国家的议会或国会。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社会的公正和人民的利益。
立法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严格履行宪法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2.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权是国家机关和行政机构依法行使的权力,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处理事务的权力。
行政权的行使需要依照法律的授权和程序进行,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有效的行政管理。
行政权的行使应当公正、透明,并保护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
3.司法权的行使司法权是国家机关独立行使的权力,它主要包括审判、裁决和解决纠纷的权力。
司法权的行使需要保证司法独立、公正和权威,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司法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公正的原则和程序,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二、行政程序的规范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一些规则和程序。
它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开性、公正性和申诉救济等方面的规定。
1.合法性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行政机关的决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基于合法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漠视公民权利和法律保障。
2.公开性的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保证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重大政策或法规时,应当及时向公众公布相关信息,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的决策不应当缺乏合理的解释和公正的理由。
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关系研究导言:行政法与社会管理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领域。
行政法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益,而社会管理则致力于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本文将探讨行政法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二者相互影响和共同进步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行政法与社会管理的定义和基本原理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为。
它包括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组织结构、行政程序、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方面的规定。
而社会管理是一种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的行动方式,它涉及政府、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在社会运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行政法和社会管理在关注点和目标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行政法主要关注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行政机关的责任,立足于传统的法律范畴。
而社会管理则更加注重社会组织和社会关系的调整,致力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
尽管二者各有重点,但在现代社会中相互依存、相辅相成。
第二部分:行政法对社会管理的影响1. 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法的一个核心目标是保障公民的权益,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
行政法规范了行政程序和决策的合法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通过行政法的规范,社会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得到提升,为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
2. 促进公共服务行政法的一个主要职能是规范行政机关的公共服务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执行行政法规定的职责,为公民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医疗、教育、交通等。
这些公共服务的提供和管理是社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行政法的规范和监督确保了公共服务的公正性和效率,为社会管理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部分:社会管理对行政法的影响1. 需求导向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管理的不断发展和变革对行政法提出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组织和程序规定,但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多元化的社会需求,单纯依靠法律条文已经不足以应对。
社会管理倡导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法律体系建设,提倡立法和法律执行的参与性和灵活性。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容
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容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指以法治思想和现代科学技术为指导,充分发挥国家、社会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各责任,有效改善政府行政管理,加强社会
公共管理和司法公正,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管理。
社
会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加强政府行政管理。
要坚持和完善行政法治,落实依法行政,改
革行政审批,改善行政程序,完善法律保护,加强行政效能,建立有效的
责任制和问责体系。
二是强化社会公共管理。
要切实推进公共服务现代化,提高公共服务
水平,加强社会保障,完善政府行政服务,改善社会环境,推进社会和谐,促进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三是加强司法公正。
要加强司法程序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建立社会信
任体系,注重审判规则统一和独立,确保执法者按照法律条文做出公正和
合理的判决。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
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一、引言行政程序法治化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规范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因此,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障公民权利1. 保障公民知情权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保障公民知情权,即使公民在与行政机关进行交流时,也可以了解到其工作的相关信息。
这样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
2. 保障公民参与权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为公民提供更多参与机会。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过程中,居民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3. 保障公民申诉权当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该部门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处理投诉,则该部门将受到惩罚。
三、促进政府公信力1. 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使公民能够了解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这样做可以避免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
2. 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在行政程序中实现法治化可以保障政府执法的公正性。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则该机关将受到惩罚。
3. 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提高政府管理效率。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促进社会稳定和谐1. 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2. 增强社会信任度实现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增强社会信任度。
如果公民相信自己受到平等对待并且有权申诉,那么他们就会更加信任政府。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行政程序法治化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方式,可以减少不公正、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决策,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行政程序法治化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
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
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经济领域以非营利为目的,由自愿组成、独立管理、自主运作的群体。
社会组织的登记与管理是指社会组织在设立和运作过程中需要进行的一系列行政程序和实践活动。
本文将从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以及管理要点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社会组织的登记条件是指组织成立时需要具备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资格。
这些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目的和宗旨符合法律法规;2. 组织具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开展活动;3. 组织有一定的人员规模和成员资格;4. 组织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和资金来源;5. 组织的发起人和负责人具备一定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是指组织在正式注册成立前需要完成的一系列法定程序。
一般而言,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填写登记申请表: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填写详细的登记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组织文件和证明材料;2. 提交材料审核:登记机关将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组织的合法性、资格条件等方面;3. 面谈和审查:登记机关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参加面谈,并对申请组织的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查;4. 公示和反馈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组织,登记机关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意见反馈;5. 签发登记证书:在完成前述步骤后,登记机关将签发登记证书,确认该社会组织合法注册成立。
三、社会组织的管理要点社会组织的管理是指在登记成立后,组织需要遵守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管理要点:1. 财务管理:社会组织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记录和报表,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2. 活动管理:社会组织需要按照组织章程和宗旨,开展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需求的活动,保证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3. 会员管理:社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会员制度,对成员进行管理和服务,确保会员权益得到保障;4. 监督管理:社会组织需要接受社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的管理,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相关检查和审计工作。
简述行政程序的功能
行政程序的功能行政程序是指政府或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功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程序的功能。
1. 权利保护功能行政程序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程序规定了政府和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操作要求,以确保其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机会,使其能够就政府决策进行抗辩、辩护或申诉。
通过诉讼、听证、申诉等程序,行政程序保障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发生。
2. 双向沟通功能行政程序不仅给公民和法人提供了一种阐述自己诉求的平台,也给政府和行政机关提供了机会了解和回应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行政程序通过公开听证、公众参与等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可接受性。
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方式,对决策产生影响,促进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政策制定更加客观和公正。
其次,行政程序也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提供了一个机会,向公众解释和说明政策和决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政府可以通过发布公告、解释说明等方式,向公众传递相关信息,增加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决策合理性审查功能行政程序确保了政府和行政机关决策的合理性。
行政程序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形成决策的依据和合理性解释。
行政程序还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对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些要求确保了政府决策符合法律规定,不滥用行政权力,不损害公民和法人的权益。
4. 强化法治观念的功能行政程序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强化法治观念。
行政程序要求政府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开、透明地进行决策。
这种要求有利于构建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系,在行政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强调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行政程序在实践中,推动了法治观念在政府和行政机关中的广泛接受和应用。
政府和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程序的过程中,逐渐树立起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提高了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视角下的社会管理
作者: 杨祖德
作者机构: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530004
出版物刊名: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
页码: 94-9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3期
主题词: 社会管理 公众参与 行政程序 吸纳
摘要:社会管理往往面临如何调和“权力”与“权利”之间的矛盾。
我国社会管理中的“权力”与“权利”冲突根源于政府垄断、主导整个行政程序,造成行政程序过度封闭与排他,导致公众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
化解社会管理难题。
实现社会善治,应重视公众参与的作用,通过正当行政程序的吸纳功能,消融社会不满与抵抗,压缩社会冲突的空间。
从行政法视角审视社会管理
从行政法视角审视社会管理要研究解决这个课题,就要对社会、社会建设、社会管理、社会管理体制、中国特色的社会管理体制乃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管理体制等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就要把握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的特点和规律,并将其置于中国国情尤其是共产党执政、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大背景中加以认识和把握。
社会管理创新是以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变革,也包括与此相联系的政府职能转变等制度与体制问题,本文拟就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在确认社会管理和社会管理创新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和路径选择进行归纳总结,以揭示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取向,并从行政法价值层面展开分析,这对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架构以法治理念为指导,以法制体系、法治程序和规范为支撑的,涵盖政府调控、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利保障以及应急机制等内容的社会管理新体系,具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社会管理创新的含义极其丰富,这是由社会管理本身内容的丰富多样性所决定的。
(一)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它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作为政府职能之一的社会管理,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和法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培育和健全社会结构,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回应社会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维护和健全社会内外部环境,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广义上的社会管理则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
人们对社会管理的研究大多涉及由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讨论,尤其是近年来关于NGO、NPO 等第三部门研究的兴起,使得人们越来越关注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问题。
[1]社会管理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城市社会管理、农村社会管理、社区管理、社会社团组织管理、社保管理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等传统的、新型的甚至未来型的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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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视角下的社会管理一、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实体”关注决定的内容,而“程序”则关注形成决定的过程。
本文所指行政程序属于一种现代法律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行程序。
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领域,且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被视为一种理性与公正的活动。
如前所述,现代法治国家一定程度上是“规章统治”,即行政法治。
从实体上限制行政权的近代行政法逐步被“新一代行政法治”替代,法学界承认需要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大行政权的同时,就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及实体结果正当性证明达成一致,即充分利用正当行政程序制度。
然而,行政程序并不必然就是“正当行政程序”。
高秦伟将判断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模式划分为绝对工具主义模式、相对工具主义模式、经济效益模式、程序本位模式和整合判断模式。
因整合判断模式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作为价值的关键所在,而这种“最低限度的公正”囊括了“公正是否作为义务”、“当事人是否受告知”、“当事人是否有表达意见或为自己辩论的机会”和“行政行为实施者有没有说明理由”等内涵。
整合判断模式亦因此而被视为优于前面四种判断模式。
具体而言,整合判断模式整合的内容包含四组参数: 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
整合判断模式对行政程序进行评判时,将对四组参数进行取舍选择,即放弃任何价值,均需足够充分的正当理由进行说明; 任何一种价值的选择要使程序满足最低限度的公正;取舍应符合人们合法预期等。
以“最低限度的公正”作为判断行政程序正当的核心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者对行政行为进行理由说明,并告知当事人有表达意见与异议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且能够被公正地听取。
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权力”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程序在主体平等参与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并通过程序保障权利,制约或防止权力可能出现的恣意、专断,进一步利用权利的保障获得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证明。
约翰・罗尔斯指出并阐明:社会正义离不开公正的法律程序,而法律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程序。
程序独立价值理论者强调程序价值是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程序结果体现出来,并提出“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有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不能视为正确”的论断。
我们暂且就“这些学者是否把行政程序推向极端”不论,但可以认为正当行政程序是一种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律程序。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系统获得强大权力。
在行政权力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假设和事实下,自然正义由司法领域引入行政领域,以规范与制约行政权,防止具体行政行为恣意,促使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根据自然公正理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内容包含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依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显而易见,“权利”与“权力”并存于行政程序之中,且“权利”制约“权力”运行。
在宪政理念下,民主、法治、人权分别构成了依法行政的制度前提、机制保障和价值追求,依法行政是民主行政、法治行政,并保障公民权益。
建设法治国家主要路径选择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其中,行政程序合法是合法行政内容之一,程序正当则包括行政程序公开和当事人参与。
这些要求除了实体法作出内容性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正当行政程序的程序性规范与保障。
法治国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与理想,但中国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且“法治国家”建设起步晚,行政程序法治化、公开度偏低,行政程序正当性、公正性尚待提高。
如何利用正当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既是我国行政立法价值选择的问题,又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值得探讨的领域。
公众之所以对政府行政过程表现出“不信、不满、不服”的心理状态,与我国政府系统长期封闭,公众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导致政务透明性不足、程序公正性欠缺不无关系。
正如“价值表达理论”提出的“集体价值理论”所强调的那样:一个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决定只是一个个案,而不公正的程序是一种普遍的、长期的制度安排,反映一个集体或社会的价值系统。
因此,一个正当的行政程序是保证结果普遍公正的要件。
宪法基本任务之一是厘清人民与行政之间的基本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定了干预行政授权的界限,引导裁量权的行使,重构许可要件,当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成为问题时,行政程序扮演着显著的角色。
因为行政程序承担了行政行为正当性证明的使命,而这种正当性证明则是公众接受、认可政府行为的前提。
结果普遍公正提升了政府行为被接受、认可的程度,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状况的改善。
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行政程序吸纳社会意见的过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国家在社会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即国家以垄断形式向社会提供基本的运行制度与规则,并制定相应的社会发展目标。
这些目标的实现,通常以行政系统的运行作为基础和前提,但行政系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随意达成,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与规则便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便承载引导公民与政府理性对话、相对方权利对行政权进行必要制约的功能,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在于注重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对相对方参与权的保障。
行政相对人参与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判与对话,行政程序结果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合意基础上,其涉及行政程序参与权范畴,行政程序参与权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或权益,通过既定的行政程序就相关问题和事实提出见解并公开阐明,进而使行政程序结果的认定利于公众维护与获取权益。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以利益攸关者身份参与行政程序,使其具备了解程序过程的可能性,行政相对人处于更加理性的角度解释行政程序结果,增强了行政程序结果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迫于法律责任与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行政过程或行政行为更具开放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从而为防止权力滥用或恣意提供了有效的外部监督。
这种程序性参与途径对于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认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公正地行使公权力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行政程序应具备法律程序具有的普遍形态,即“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理解或认可后做出决定”。
这说明,行政程序还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最终的实体结果和产生实体结果的过程都应当是公正、正当的,但过程正当性直接影响着结果正当性的评价,而“过程的公正集中体现在是否让被决定者参与其中”,即被决定者能否参与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是作为独立主体存在还是作为权力支配的客体存在。
公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行政程序,表现为参与行政立法、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等政府过程。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最高形式,是公民“同意”的表现形式,公民视服从自己同意公共权力为一种义务,可解决对公共权力的服从问题。
此外,“外需立法”替代“内生立法”趋势。
“内生型”行政立法表现为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机关就某一领域做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并进行行政立法,立法目的更多的是是否方便行政系统管理社会,而社会是否需要则被忽视。
“外需型”行政立法则不同,其立法需求来源于行政立法机关外部,这些需求可能来自于无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社会组织,行政立法成果更接近社会需要,是在向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
“外生立法”适合于服务型政府构建,并发展成为行政立法的趋势。
公众参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参与行政程序的最低标准,也是公众参与行政程序最常见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其他行政方式,其内容涉及设定、变更、消灭、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因行政行为或多或少地触及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为防止行政相对人甚至社会群体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抗议,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应设置公正、制度化的参与渠道。
在制度设计框架下,通过公众参与渠道,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对话、协商、谈判、征求意见等。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公共生活领域的公众参与具有规模扩大、渠道增多趋势,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热点,特别是行政过程中的行政立法参与和行政决策参与备受关注,但效果并不理想。
因为现有治理结构中的体制性结构挤压了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而程序的非公正性、非透明性、非规范性导致公众权利丧失,公众的法定权利被异化为“泡沫权利”。
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突出社会管理程序公开性、公平性与参与性,以保障个体与政府之间的交涉、对话等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达成合意,但交涉、对话与协商的基础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是公开性的要求,是行政过程和结果公平性、正义性的基础与保障。
三、结语我国行政权的行使过分侧重行政目的,其过程和手段带有封闭性、任意性、非理性和非规范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实体法需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重新配置,而社会变动性极其强烈,政府系统又主导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程序对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配置与组合,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甚至引发社会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行政程序范围,并提高参与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置与应用,可减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摩擦,增强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与合作意识。
公众参与行政程序,一方面利用公众权利限制政府行使权力,防止政府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保证了程序公正、公平,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这种公众参与吸纳了公众的偏好、意见、价值等,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群众对政府“不信、不满、不服”的心理状态,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及其结果的认可性,减少了政府机关与相对人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
作者:杨祖德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