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序号:DL-2021-001一、总则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保障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1. 接受案件1.1 接收行政处罚案件的方式1.2 申诉及复议案件的受理1.3 案件登记及立案2. 线索调查2.1 线索收集2.2 调取证据2.3 监听和监控2.4 询问和调查3. 行政处罚决定3.1 监察逮捕与拘留的程序3.2 纪律处分的执行4.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4.1 行政复议程序及时限4.2 行政诉讼程序及时限五、执行检查与强制执行5.1 执行检查程序5.2 强制执行程序5.3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来源5.4 强制执行前的公告程序六、附件附件一: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簿附件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附件三:行政处罚执行结果通知书格式范本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简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12月6日通过的法律。
2. 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
3.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困难及解决办法1. 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1)证据收集不全面;2)当事人抗拒配合调查;3)执行对象财产隐匿。
2. 解决办法:1)加强调查力度,确保证据的充分性;2)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当事人配合调查;3)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财产查控成功率。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登记簿2、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范本3、行政处罚执行结果通知书格式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治理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基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原则,保障了行政处罚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1. 引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手册旨在规范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和程序要求,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社会稳定。
本手册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工作。
2. 执法权限和职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 -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环境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 确定违法行为的事实并验明责任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合适的行政处罚措施;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进行合法、公正的决定; -对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进行处理。
3. 行政处罚程序3.1 开展调查•接到相关举报、检查等情况后,执法人员应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工作应当依法开展,采取合法的调查手段收集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征求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对涉及重要证据的材料进行拍照或取证。
3.2 召开听证会•对于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及时召开听证会;•听证会应提前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益和义务;•在听证会上,应当确保听证过程公正、公开、公平,并做好记录。
3.3 提出处罚建议•在调查完毕后,根据事实和证据,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处罚建议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具体处罚措施;•处罚建议应当依法提交给执法局负责人审批。
3.4 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局负责人在审核处罚建议后,决定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措施、处罚金额等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 处罚执行•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执行;•处罚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罚执行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引用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需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 -城市管理法; - 城市规划法; - 环境卫生法; - 建设法; -学校管理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一、总则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的程序,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市民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行政处罚程序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针对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拘留、物品的没收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的步骤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
2.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对涉嫌违法行为作出初步认定,并通知违法行为当事人。
3.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局的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声音自己的陈述和申辩。
4. 行政执法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5.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主要权利保障措施1. 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介绍自己的执法身份和权限。
2. 当事人有权享受申辩的权利,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申辩材料,并要求进行听证。
3. 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和结果,有权要求行政执法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 当事人有权知悉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
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1.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执法工作,并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
2.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调查过程中获取的相关信息。
3.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予以满足。
4.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和不作为行为。
七、行政执法局的监督机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行为。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txt等余震的心情,就像初恋的少女等情人,既怕他不来,又怕他乱来。
听说女人如衣服,兄弟如手足,回想起来,我竟然七手八脚地裸奔了二十多年!今天心情不好,我只有四句话想说,包括这句和前面的两句,我的话说完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市执发〔2010〕34号)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执法检查第四章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第五章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二节调查取证第三节审理第四节听证程序第五节告知与决定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第七章送达第八章执行第九章结案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规定的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依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市局所属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开和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
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与要点一、案件处理程序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接到案件报告:当发生一起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或者违规行为时,市民可以向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举报或报案。
执法局接到案件报告后,会进行初步核实,并展开调查。
2. 调查取证:执法局会安排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勘查,或调取相关证据,包括视频监控、书面材料、当事人证言等。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制定处理方案:在调查取证完成后,执法局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要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并依法确定处罚措施。
4. 通知当事人:执法局会向涉案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或调解通知书,告知涉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处罚决定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涉案当事人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辩或申请调解。
5. 处理结果公示:执法局会将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事实、处罚措施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公示的目的是保障信息透明、权威公正,让公众了解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和结果。
6. 结案归档:当案件的申辩期限或调解期限到期后,执法局会根据申辩结果或调解达成的协议,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决定执行完毕后,案件将被归档,相关材料按规定保存。
二、案件处理要点在城市管理执法局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一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1. 法律法规的适用:在处理案件时,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适用。
2. 证据的确凿性:案件处理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确保处理结果可靠和有效。
执法人员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合法、公正、客观,不得篡改、伪造或掩饰证据。
3. 处罚的公正性: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行使执法权力时,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不得滥用职权或滥用执法权力。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通知惠府办〔2015〕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惠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惠州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业经十一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3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一)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三)依法受各级政府、部门等行政机关委托而实施行政执法的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第三条我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保密法》、《档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记录的收集、记载、录入、归档、公开、查询、调阅、复制、运用等操作的细则。
第四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案卷归档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文书、表格、笔录、图片、票据、证据材料等按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五条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和完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规定,将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信息、记录、数据、图文视听资料等按规定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63号令)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业经2009年11月9日十届10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汝求二OO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对集中行使省政府规定的城市管理领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集中行使本市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派出机构,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区规划建设、环卫、公用事业、园林、环保、房管、工商、公安、监察、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城管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为规范**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试点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执法检查程序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两人以上一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示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
2、执法检查时,应做语言文明,行为规范,并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执法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见证人在笔录上说明情况并签名。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制作谈话笔录;2、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法定依据;3、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4、认真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执法局名称并由二名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5、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拒绝接受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执法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并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自决定作出后二日内报局法制股备案。
三、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一)立案1、属于立案范围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填写《立案审批表》,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材料,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签发立案审批意见后并附相关材料报局法制股审查,然后由法制股提交局领导审批。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
城市管理执法程序第一篇:城市管理执法程序城市管理执法程序为进一步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城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建设部颁发的《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城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执法必备城管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统一着装,统一标志,携带《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河南省执罚公务证》,胸前佩戴《许昌市城市管理局文明执法证》。
二、执法形式(一)批评警告城管监察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一些没有影响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情节轻微的违章违规者,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责令整改,劝其进场经营。
(二)登记违章城管监察人员对一些违章违规者,迸行教育批评、口头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填写《许昌市城市管理局违章登记表》,并请违章者签字。
(三)简易程序城管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影响不大并有法律依据的,按简易程序处理:1、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给被罚款人相等的罚款收据。
2、监察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备案。
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完毕后,并于5日内将实施简易程序处理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材料报所属机关备案。
(四)一般程序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重大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1、立案呈批。
城管监察人员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查明违法事实,写出书面报告。
大队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24小时内立案,案件承办人须填写立案登记表、立案调查审批表,由承办部门立案,局法制机构审核,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案件承办者。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惠市执发[2010]9号【发布部门】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日期】2010.03.11【实施日期】2010.03.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惠市执发〔2010〕9号)各直属机构,各科室,各分局:现将《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第四章城市建设管理第五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管理、拆迁管理第六章燃气管理第七章城市绿化管理第八章市政管理第九章工商行政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责和具体事项,统一处罚标准,规范内部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惠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粤府函〔2009〕160号)及《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动机、影响以及违法者的悔过情况,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
初次违反从轻,屡次违反从重;危害后果和社会不良影响较小的从轻,后果严重和社会不良影响较大的从重。
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一)行为人具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2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二)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概述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概述1. 简介城管理行政执法局是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其行政处罚程序规则对于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概述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3. 程序概述3.1 查处程序(1)接受举报或自行发现违法行为。
城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通过接受举报、巡查等方式发现违法行为。
(2)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必须进行充分调查取证,获取相关违法行为的证据及相关材料。
(3)整理材料。
将调查取证获取的相关文件、证据等整理成案卷。
(4)提出处罚建议。
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建议。
3.2 审批程序(1)提交报告。
行政处罚建议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给上级批准机关。
(2)审核审核。
上级批准机关对行政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3.3 行政处罚程序(1)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批准机关通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处罚人进行行政处罚。
(2)通知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相应的申诉权利。
(3)履行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必须履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改正违法行为等。
4. 程序要求4.1 公正性执法人员在进行行政处罚程序中必须做到公正、客观,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4.2 证据充分性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必须获取充分的证据和材料,确保行政处罚的依据合法和充分。
4.3 通知程序合法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并告知其相应的申诉权利。
4.4 处罚适当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处罚力度适当,不得过分轻重或不当。
5. 总结城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则是保障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公正、合法的重要制度安排。
规则从查处程序、审批程序、行政处罚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并对程序的公正性、证据充分性、通知程序合法性和处罚适当性提出了要求。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惠府〔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惠府〔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业经十二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5日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规范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清理评估等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对政府及部门内部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实施的,包括人事、外事、财务、保密、工作考核、执法考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二)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意见、工作目标、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引、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四)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程序专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制定的本单位、本系统内部行政程序规范;(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摘录、汇编的办事指引;(六)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工程、技术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制定程序的收费标准等;(八)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九)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急预案;(十一)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发布的通报、通知、批复、公告,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等;(十二)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十三)成立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会议通知、纪要及讲话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询问答复时间、请求批准答复事项;(十四)就某一特定时段工作作出要求,内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特点,但对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十五)涉密文件;(十六)文件内容属于单纯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文件。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表明身份。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西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
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抚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
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一)立案。
在受理、核查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立案程序1、接到案件:当收到关于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时,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及时接待并记录相关信息。
2、预审程序:将收到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并进行初步取证。
3、立案决定:在预审程序后,根据初步审查的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4、立案公告:对立案决定进行公告,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二、调查取证程序1、调查计划制定:对立案决定进行详细调查计划的制定,确定调查的对象、时间、地点等。
2、调查准备:准备相关调查工具和人员,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
3、调查取证:根据调查计划进行实地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
4、调查报告: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听证程序1、召开听证会: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2、听证程序:在听证会上,相关当事人可以陈述意见、申辩和辩论,相关人员可以询问问题。
3、听证会记录: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形成听证会记录。
四、行政处罚决定程序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制定: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和听证会记录,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文书。
2、送达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将行政处罚决定文书送达相关当事人。
3、被处罚当事人的申辩和申诉: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书面申辩或者申诉。
五、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1、行政复议:被处罚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如果被处罚当事人不满意行政复议结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1、行政处罚决定文书2、调查报告3、听证会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城市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的强制性处罚。
2、预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的程序,判断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3、立案决定:根据预审程序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
4、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程序的执行,保证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行政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权限,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确保执法程序公正、合法和规范。
第二章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第四条行政执法局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第五条行政执法局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证据材料真实合法,并与案件事实相符,应采纳为证据。
第六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前,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当事人有权利提供证据、陈述和申辩,行政执法局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行政执法局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证件;4. 没收违法所得;5. 查封、扣押违法物品;6. 限制出境;7. 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九条行政执法局在决定行政处罚种类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执法局对行政处罚的金额、期限等应当依法予以界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救济措施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但当事人提出停止执行申请并经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在执行行政处罚活动中,行政执法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公开,并接受监督。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8•【字号】惠府[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惠府〔2008〕1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产、河砂、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叶春华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叶龙聪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叶春华与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叶龙聪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4【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饶来新邱炜炜陈龚东【审理法官】饶来新邱炜炜陈龚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叶春华;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叶龙聪【当事人】叶春华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叶龙聪【当事人-个人】叶春华叶龙聪【当事人-公司】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杨文霁广东惠泰(惠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文霁广东惠泰(惠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文霁【代理律所】广东惠泰(惠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叶春华;叶龙聪【被告】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查封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惠阳区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会议纪要》(惠阳整治“两违”办纪〔2015〕1号),该会议纪要规定了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的,执法主体为区城管、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工作责任主体为各镇街由各镇街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本案中,市执法局经执法检查后,对叶龙聪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叶龙聪未按通知要求停止建设行为。
在此情况下市执法局向惠阳区人民政府整治“两违”办报告相关情况,请求移交秋长街道办实施强制拆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8〕8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业经十二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21日惠州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粤府法治办〔2017〕1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制工作职责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一、总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要求。
二、程序概述1.接到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a.接到举报:记录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信息。
b.发现违法行为:及时记录违法事实、时间、地点等信息。
2.立案a.根据举报或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并责成执法人员核实。
b.若决定立案,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立案登记表,并确定主办执法人员。
3.违法行为核实a.主办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进行核实,收集相关证据。
b.将核实结果填写在核实报告中,并报请执法机关审核。
4.处罚决定a.执法机关对核实报告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b.做出处罚决定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通知违法行为人。
5.处罚告知与听证a.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违法行为人,解释相关内容。
b.违法行为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执法机关依法进行听证,并记录听证情况。
6.处罚执行a.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处罚决定。
b.执法机关监督违法行为人履行处罚义务,如不履行则予以强制执行。
7.处罚结果登记与归档a.记录处罚执行情况,包括履行情况、罚款缴纳等。
b.将相关材料归档并备案。
三、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1.举报登记表2.立案登记表3.核实报告4.行政处罚决定书5.听证记录表6.处罚执行情况记录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用于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裁的程序和方式。
2.执法机关:指依法享有执法权和执法职责的国家机关组织,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
3.违法行为:指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城市管理规定、交通规则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等,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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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等,并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物核对无误"。
(二)收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或单位(个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其印章(签名)及出具日期。
第十九条 各立案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在《立案审批表》中指定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指定承办人员的,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具有不予立案情形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过程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及出具鉴定结论的日期。通过分析获得的结论,应当说明分析的过程。
第二十九条 不能当场制作《询问笔录》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案情重大、复杂或难以界定管辖单位的案件,由市局指定管辖。
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由市局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值勤巡查执法,应持《广东省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证》上岗,不得少于2人,发现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线索的,应当及时制止,进行调查取证,并向上级报告;在非上岗时发现违法行为,应即时拨打 12319或向辖区执法大队报告,涉及证据易灭失的情况,应及时拍照取证并边跟踪边报告。
(六)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两份随案存档。
第十四条 实施罚款处罚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开具由市局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非税收入罚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补填《立案审批表》,连同当场处罚笔录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一并归档保存。并将处罚决定书报市局执法科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制作勘验笔录,应当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违法行为实施后的现场进行勘查、检测、测量、拍照、绘图。
《勘验笔录》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勘验的时间、地点和检测、测量的方法,绘制图示的比例等,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第三十三条 现场照片应当能够客观反映正在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实施后现场基本情况,可以选择多个角度拍摄,通过多张照片集合反映动态的现场状况。制作现场照片必须注明拍摄人、制作人、拍摄(制作)时间、地点、反映的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收集证据,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抽样取证,应当填写《抽样取证通知书》,载明当事人、案由、法律依据、抽查样品的时间、地点、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次)等,并由执法人员、现场当事人签名。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捺指模的方式证明;
(三)出具的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作技术鉴定的,由市局或以市局的名义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者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接受委托鉴定的单位进行鉴定后,由鉴定人出具鉴定结论并签名,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第九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就检查情况制作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和现场当事人签名。
第十条 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不得随意干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 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市局所属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在规定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公正、公开和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对事态紧急、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重大危害或者流动性大的违法案件,执法人员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并于24小时内补填《立案审批表》。
城管指挥中心12319和执法业务受理中心接收的群众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转辖区执法大队处理。
上级交办或重大、复杂及其它部门移交的案件,由市局执法科统一受理,报局长或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局长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对正在实施违法活动的现场进行 检查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事件、状况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 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见证,并注明其身份。
《现场笔录》应当在"现场"制作,不能在事后补做。
(一)不属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二)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拟处罚的公民死亡的;
(四)拟处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撤销的;
(五)超过追究期限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被指定承办案件的单位或者执法人员负责对所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局)依据规定的职责,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城市绿化、市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部分或全部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依据《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案件分级处理暂行规定》),以市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询问证人的,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的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询问当事人、证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应当单独进行,分别制作《询问笔录》。
第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条 《询问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证人核阅后签名。如有差错、遗漏的,应当允许补正,并在补正处签名或捺指模。拒绝签名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职权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有关单位书面提请处理,属于职权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上级机关指定管辖的。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所属执法队或执法大队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各执法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简易程序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有2人以上,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予复核,成立时应予采纳;
第二十六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第二十七条 收集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适用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一)执法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法行为,属于职权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市局管辖下列行政处罚案件:
(一)惠城区行政区域内的案件;
(二)市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
(三)跨管辖区域及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市局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
各执法单位依据规定的职责管辖本辖区内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条 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单位认为受理的案件不适宜或者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报请市局指定管辖或者经市局同意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市局所属惠城区各执法大队、执法队之间不得互相移送案件。
第四章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第五章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三节 审理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五节 告知与决定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和执法协作
第七章 送达
第八章 执行
第九章 结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权正确、合法地实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收集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应当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