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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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安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安府发〔201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城镇土地定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现将我市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进行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0年1月18日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2018年2月11日附件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一、土地级别范围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范围以《安顺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5-2030年)》主城区范围为主,并结合安顺市主城区发展状况及近期规划最终确定。

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范围调整为:1.东街街道、西街街道、南街街道、北街街道、东关街道、华西街道、西航街道和宋旗镇;2.幺铺镇、宁谷镇、龙宫镇、双堡镇、大西桥镇、七眼桥镇、蔡官镇、轿子山镇、旧州镇、新场乡、岩腊乡、鸡场乡、杨武乡、东屯乡、黄腊乡、刘官乡共16个乡镇政府所在地。

(一)安顺市主城区级别1.商业、住宅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市府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马鞍山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体育路——市府路Ⅱ东二环路——黄果树大街——河流——龙宫大道——沪昆高速——马鞍山路(规划)——货场路——铁路——幺铺路(规划)——腰耳山——黄果树大街——迎宾大道——西航路——学院路——二环路——武当路片区——虹山湖——东山——虹轴学校片区——永丰大道——东二环路Ⅲ工业大道——沪昆高速——龙宫大道——河流——黄果树大街——东二环路——永丰大道——虹山湖以北——二环路——学院路——西航路——迎宾大道——腰耳山以西——幺铺路(规划)——铁路——货场路——马鞍山路(规划)——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机场路延伸段(规划)——机场路——机场以东——北三号路(规划)——虹山湖公园区域——二环路——永丰大道——头铺新村——麒麟小区——工业大道Ⅳ北四号路(规划)——北三号路(规划)——工业大道——东二路(规划)——东三路(规划)——郑家村——黄果树大街——工业大道——支家寨——永丰大道——二环路——马家冲——北三号路(规划)——机场以东——二环路——机场路——机场路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434县道——二环路——迎宾大道——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北四号路(规划)ⅤⅣ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2.工业级别分布表级别范围Ⅰ新和路——铁路(安顺火车站区域)——河流——紫云路——马鞍山路——运输路——黄果树大街——南航路——北航路——中华北路——西水路——虹山湖路——东山路——市政府区域——新和路Ⅱ东三路(规划)——黄果树大街——沪昆高速——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幺铺路(规划)——定安大道——二环路——东三路(规划)Ⅲ安普高速——黄果树大街——东三路(规划)——二环路——定安大道——幺铺路(规划)——迎宾大道延伸段(规划)——沪昆高速——绕城高速——北一号路(规划)以西——安普大道——绕城高速——北二号路(规划)——北一号路(规划)——安普路——北二号路(规划)——工业大道——安普高速ⅣⅢ级以外,至本次定级范围边界内全部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用地(二)乡镇土地类别划分及范围表类别乡镇一类乡镇宁谷镇、旧州镇、蔡官镇、幺铺镇、轿子山镇、七眼桥镇、双堡镇二类乡镇大西桥镇、东屯乡、龙宫镇、杨武乡、刘官乡三类乡镇新场乡、岩腊乡、黄腊乡、鸡场乡二、基准地价(一)2017年安顺市主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用途级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Ⅰ级51301950360Ⅱ级30901500310Ⅲ级2020990250Ⅳ级1060680210V级910420/(二)安顺市主城区各乡镇基准地价表用途乡镇类别商服(元/平方米)住宅(元/平方米)工业(元/平方米)一类乡镇950505180二类乡镇740400三类乡镇540280160(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用地类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用地类型Ⅰ级Ⅱ级Ⅲ级Ⅳ级V 级一类乡镇二类乡镇三类乡镇机关团体用地(0801)行政办公用地(A1)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新闻出版用地(0802)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文化设施用地(0807)图书展览用地(A21)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活动用地(A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艺术传媒用地(B22)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体育用地(0808)体育用地(A4)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文化设施用地(0807)娱乐用地(B31)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康体用地(B32)410424721616848728760592432科研用地(0804)科研用地(A35)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教育用地(0803)教育科研用地(A3)17551350891612378455360252医疗卫生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A5)15601200792544336404320224社会福利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A6)1170900594408252303240168公园与绿地(0810)公园绿地(G1)270233188158/135135120防护绿地(G2)270233188158/135135120广场用地(G3)270233188158/135135120公用设施用地(080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水用地(U11)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电用地(U12)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燃气用地(U13)360310250210/180180160供热用地(U14)360310250210/180180160通信用地(U15)360310250210/180180160广播电视用地(U16)360310250210/180180160环境设施用地(U2)360310250210/180180160消防用地(U31)360310250210/180180160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360310250210/180180160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增加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

贵州省征地补偿标准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七条林地补偿费标准:(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园及其他经济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6-8倍;(二)征、占用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2-5倍;(三)征、占用宜林地的为耕地(旱地)年产值的1倍。

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标准:(一)用材林:1、幼龄林(包括未成林的苗木)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中龄林、近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1倍;成熟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产值的0.5倍。

木材产值按当地上一年度杉木、松木、杂木各自平均销售价乘以林木蓄积量;(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为本条第(一)项第2目中龄林、近熟林补偿标准的2倍。

(三)经济林:1、尚无收益的经济林为实际造林、抚育、管护全部投资的2倍;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经济林为当地同类经济林上一年度年产值的2倍;3、收益盛期的经济林为上一年度年产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本条第(一)项第1目幼龄林的全部投资。

(五)苗圃地苗木为当地同树种上一年度市场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总价值的2倍。

(六)竹林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子产值的2倍。

竹子产值以当地上一年度的单株平均销售价乘以总株数。

(七)零星树木为当地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

(八)其他附着物,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偿。

第九条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征、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其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应高于同类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标准的10倍。

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安顺市电网建设工程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电力是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重要公共基础设施,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是全市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规范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工程征地、线路工程占地、青苗、林木损坏等的补偿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一、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征地是指经审批立项建设的电网建设工程的35kY 及以上变电站建设工程所需要用地征用。

各县区经审批的电网建设工程占地征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划拨政策,划拨必要的工程用地。

二、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占地的规定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是指经批准建设的电网工程中各电压线路(包括0.4kV、lOkV、35kV、1lOkV、220kV、500kV)通道内沿线路建设安装的电杆、铁塔、电杆拉线、电缆等线路设备所需占用的土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基础建设工程占地规定,积极做好线路通道建设工程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规划提供电力线路通道。

凡涉及安全区、禁止林木生长的,均按《贵州省征占用林地管理办法》办理林地征占手续。

三、关于电网建设工程征占地的补偿及标准(一)杆、塔的补偿标准。

1、水泥电杆及拉线:按照一杆洞一补偿的原则进行补偿,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100元,旱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荒坡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2、钢管杆:水稻田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80元,旱土内每杆洞补偿不高于50元。

(二)因杆塔接地体的埋设、架线施工,临时便道等施工损坏青苗、林木、农作物的补偿标准。

1、经济果树:盛果期的每株150元,初挂果的每株100元,未挂果且种植两年以上的每株50元,种植两年以下的幼苗每株30元。

2、经济林木:超过3米的按每株50元,3米及以下1米以上的按每株30元补偿,1米以下的按每株10元补偿,幼苗不予补偿。

朱小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小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朱小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20)黔行终3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邓洪波崔凤芹石佳宏【审理法官】邓洪波崔凤芹石佳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小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朱小国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朱小国【当事人-公司】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谢忠俊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杨刚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忠俊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杨刚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忠俊杨刚【代理律所】贵州跃达禾律师事务所贵州梦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朱小国【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西秀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质证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西秀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关于岩腊乡都安高速房屋被征收户的通知》《责令限期签约通知书》《限期领取补偿款通知》及送达上述通知时的照片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以及二审询问上诉人情况,证明上述通知均为岩腊乡政府作出并送达,在上诉人房屋被拆除之前,岩腊乡政府依法进行了调查摸底,并向上诉人发出通知要求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与岩腊乡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收协议,因上诉人未按期与岩腊乡项目征地拆迁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岩腊乡政府根据公开选择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计算出上诉人应领取的补偿款,要求上诉人限期到岩腊乡都安高速征地拆迁办领取补偿款。

上诉人在一审当庭陈述是岩腊乡政府领导带队在现场指挥强制拆除了其房屋,二审中陈述在拆除房屋的现场有特警、乡派出所民警、乡政府工作人员。

因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西秀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且西秀区政府否认实施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的行为。

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贵州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房屋拆迁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贵州省政府出台了《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以规范和保障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贵州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政策。

一、拆迁补偿范围。

根据《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附加补偿。

其中,房屋补偿包括房屋补偿款、搬迁补助费等;土地补偿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等;其他附加补偿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

二、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根据《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地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屋补偿款按照每平方米多少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征收款和土地补偿款。

土地征收款按照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确定,土地补偿款按照土地肥力、地形、地貌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其他附加补偿标准。

其他附加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过渡期生活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在拆迁后,对于需要临时安置的农民进行的一次性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费是指在拆迁后,对于需要过渡期生活补助的农民进行的一次性补助。

三、补偿程序。

根据《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程序主要包括评估、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等环节。

在整个补偿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补偿标准的调整。

补偿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当地政府会根据房屋、土地等因素的变化,适时对补偿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总的来说,贵州省政府出台的《贵州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推动农村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贵州省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拆迁补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下面将就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和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根据房屋的性质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对于被征收的土地,根据土地的类型、用途和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此外,还包括了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等其他相关费用的补偿。

其次,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标准是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

再次,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拆迁补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调整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整后的补偿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

最后,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公布相关政策和标准,确保被征收人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

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投诉和申诉机制,让被征收人有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总的来说,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促进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的公平公正,让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合法权益的保障。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2•【字号】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安顺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9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8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日安顺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将需要盘活的土地以征收、征用或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以出让、划拨等形式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安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房产、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和土地供求的实际状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实施。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六条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二)为实施城市规划成片征收、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和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国有土地;(三)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五)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由政府优先收购的国有土地;(六)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的土地;(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指令储备的土地;(八)人民法院裁定处分的土地;(九)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

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安顺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黔04行终1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审理法官】肖帮华阮素芬朱艳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柳志祥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柳志祥【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庆华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张锐雪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付佳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庆华张锐雪付佳【代理律所】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柳志祥【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执行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证据保全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31 13:20:30柳志祥与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等土地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4行终1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志祥,男,194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

委托代理人柳应辉,男,1978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平坝区自然资源局。

棚户区协议书【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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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公司为了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根据《合同法》、《城乡规划法》及《达州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第一条、项目名称经甲方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乙方参与棚户区(暂定名)改造工程。

棚户区坐落于:达州市达川区片区(四至边界:东 ,西至,南至,北至)改造范围土地面积约亩(最终以国土部门勘测面积为准)。

通过对此的改造,建成一个集商贸、服务、住宅等功能为一体的商务社区。

第二条、项目内容拆迁安置补偿(含安置还建房建设)、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上述内容完成后的剩余土地开发利用。

第三条、资金来源由乙方全额投资,包括申报立项费用、规划设计费用、房屋安置补偿费用以及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开发建设资金一切与改造相关的费用。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给乙方出具书面委托办理该棚户区改造相关手续的申报、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等。

2)、甲方应当按照达川区区委,区政府棚户区改造的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使每个居民了解掌握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在改造中居民所得的实惠和好处,让居民积极参与到棚户区改造工作中。

3)、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成立该项目工作指挥部,组建专门班子,全心全力做好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甲方在整个拆迁安置工作中,应遵循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甲方不得私开口子和超政策规定标准进行安置补偿.4)、甲方负责与每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建筑物、附属物),负责拆迁补偿安置的统计汇总,乙方配合.各个环节所需资金由甲方据实列出清单,乙方核实后再与被拆迁户进行清算。

产权置换的按实际的合法建筑面积进行产权置换。

5)、甲方应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月内自行负责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并组织完成拆迁(即所有拆迁户搬迁完毕).甲方不能如期完成的,应向甲方支付损失万元。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

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贵州省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由于涉及到补偿问题,因此时常发生金钱纠葛,以下一些拆迁补偿标准仅供参考,避免动迁纠纷的发生。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房屋拆迁各补偿费种类及计算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安府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照《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精神,安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同时,在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衔接工作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后,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

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

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18)黔行终23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垦黄瑶田一铭【审理法官】陈垦黄瑶田一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响塘;王林【当事人】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响塘王林【当事人-个人】袁响塘王林【当事人-公司】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万颂飚、李旭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颂飚、李旭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颂飚、李旭【代理律所】贵州同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袁响塘【被告】王林【本院观点】对于安顺市开发区国土分局的是否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一审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2008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认为安顺市开发区国土分局在2010年办理讼争登记行为时虽然是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的派出机构(2013年调整为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但其登记发证的职能得到地方政府规章授权,系本案适格被告。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管辖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不予执行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07:04:25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安顺千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纠纷上诉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黔行终239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顺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管委会大楼某某。

2022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2022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法律规定第一章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第二章征地补偿第三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严格按照《黔南州人民**关于公布全州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南府发〔2009〕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四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每亩11490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按每亩4596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每亩3447元计算。

第五条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每亩16086元计算;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每亩5745元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六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即按每亩1149元计算,地上附着物据实按标准补偿。

第七条征收耕地的由县人民**按每亩11161元的标准统筹社保资金,专户管理,不发至个人。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三章失地农民基本保障第九条县人民**建立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

1、以户为单位,失地50%以上(含50%)的本村在册18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采取自愿的方式,可以申请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2、被征地农民城镇社会养老保险按属地管理实行县级统筹。

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养老保障资金统筹专户按11161元/人承担,每个参保对象自行承担23399元。

3、具体参保对象和方法按照黔南劳社局复〔2008〕19号文件批复的《独山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执行。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2013】贵州省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黔府函〔2024〕54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的批复
黔府函〔2024〕54号
安顺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的请示》(安府呈〔2024〕1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所报的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2021—2024年)。

二、你市要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妥善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西秀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时序计划和规划用途,科
学组织实施成片开发,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要及时做好土地征收、供应和利用等各项备案工作。

四、省自然资源厅要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日。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1. 引言安顺市作为贵州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发展迅速,但也存在一定数量的棚户区,这些棚户区存在着住房质量差、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为了改善城市的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了安顺市棚户区改造方案。

2. 目标本改造方案的目标是将安顺市的棚户区改造为宜居、美观的居住区,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住房和便利的基础设施,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 方案内容棚户区改造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3.1 棚户区面积划分首先,需要对安顺市的棚户区进行面积划分。

根据棚户区的规模和地理位置,划分为不同的改造单元,以便于有针对性地进行改造工作。

3.2 住房改造住房改造是棚户区改造的核心内容。

根据棚户区的实际情况,采取政府购买、住户购买和商业银行贷款等方式,对棚户区的房屋进行改造和重建,确保住房的质量和居住条件满足居民的需求。

3.3 基础设施建设除了住房改造,还需要对棚户区的基础设施进行改善。

包括道路、给排水、电力、燃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以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

3.4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还需要在棚户区内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商业中心等。

这样可以方便居民就近享受教育、医疗和商业服务,提高生活便利度。

3.5 环境改善棚户区改造还包括对环境的改善,主要包括绿化、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方面。

通过增加植被覆盖、改善垃圾处理设施和建设污水处理厂,提高环境质量和居民的生活幸福感。

3.6 居民参与在整个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居民的权益,加强与居民的沟通,提高居民的参与度。

通过居民自治组织、社区活动等方式,鼓励居民参与改造过程,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自豪感。

4. 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

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资、社会资本和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项目,并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低息贷款计划,鼓励居民购买和改造自己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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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州省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安顺市西秀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应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条由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装修、改变房屋用途等增加补偿费用的不当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规划、住建、工商、公安、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二)房屋征收的目的;(三)房屋征收的范围;(四)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五)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六)补贴和奖励标准;(七)安置房屋的基本情况;(八)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十一)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十二)其他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屋部分被依法征收的,剩余部分房地产由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补偿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被征收人应是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功能的确认:(一)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登记簿(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记载为准;(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面积和用途给予确认;(三)1990年4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期间修建的建房手续不全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依据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确认;(四)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至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属违法建筑,拆除时原则上不予补偿。

若积极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签约并按时搬迁的,按地上建筑物的重置价给予补助;(五)被征收房屋无任何手续,产权人须向所在镇(乡)、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由镇(乡)、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并在房屋所在地及征收现场办公室公示7日无异议后予以确定;(六)被征收房屋为合法建筑且未改、扩建,若房屋实际测绘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符的,测绘面积大于证载面积,以测绘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以证载面积为准。

第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组织被征收人以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所在地的镇(乡)、办事处应协助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所选评估机构得票数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家评估机构,邀请被征收人代表及镇(乡)、办事处、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在公证机构对抽签过程与结果进行现场公证下,采取公开抽签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评估价值计。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送达时间即为报告收到时间。

对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安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征收直管公房、自管公房,一般进行房地产价值评估后采取等价值异地安置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安置。

房屋装修补偿费、附属设施补助费、随房空地等按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做好承租人的搬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腾出房屋并交付拆除。

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和直管公房承租人、自管公房本单位的承租人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申请购买或租住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范围内原非住宅房屋相对应产权调换的新建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值对被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调换,产权调换房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靠档选择。

产权调换房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产权调换房超过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营业用房按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靠档选择。

产权调换营业用房与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相同部分不补差价,超出被征收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按建成的营业用房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的工作需要,准备一定数量的周转用房。

第二十五条征收房改房,对已办理市场准入证的,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因各种原因未完善房改手续的单位自管产住房,被征收人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房改部门完善相关手续,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因历史原因不能完善房改手续的房改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比例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全产权房屋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进行靠档安置;超出原房建筑面积且在人均25平方米安置范围内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建安造价购买;超出人均25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由房屋征收部门办理。

住宅房屋选择原区域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被征收房屋原套内建筑面积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的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原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办理产权手续相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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