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一、立项阶段:1.资金筹措:政府部门会根据征收范围和征收规模确定征收所需的资金,并通过相关渠道进行筹措。
2.项目规划:制定项目规划方案,明确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形成征收项目立项报告。
二、征收准备阶段:1.指定征收机构:相关政府部门会指定具体的征收机构负责具体的征收工作。
2.征收公告:通过媒体公告等方式,通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及相关权益人,同时告知他们的权益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3.测量界址:征收工作开始前,征收机构会委托测绘单位对征收范围进行测量,并划定清晰的界限。
4.登记材料征集: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发放登记表,要求他们提供相关的房产证、土地证和其他需要的材料,以便进行产权登记和房屋评估。
三、评估征收阶段:1.房屋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2.土地评估: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还需要对土地的评估进行补偿标准的确定。
3.补偿方案制定: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确定被征收人的补偿方案,包括货币补偿、房屋替代等。
四、补偿安置阶段:1.补偿告知:征收机构会向被征收人及相关权益人发放补偿告知书,告知他们的补偿金额和安置方式等相关事项。
2.补偿款支付:征收机构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包括货币补偿、搬迁费用等。
3.安置房屋: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收人,征收机构会提供安置房屋或者提供相应的资金用于购买新房。
五、产权变更阶段:1.确认产权:被征收人在接受补偿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将房产的产权转移给征收机构或新购房屋的产权人。
2.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征收范围和用途,征收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六、监督管理阶段:1.部门监督:相关政府部门会对征收和补偿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和媒体会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揭露违规行为。
以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有所不同。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流程图
房屋征收部门报人民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
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
征收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
房屋调查登记、认定和处理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政府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
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
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过渡方式和搬迁
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等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政府公布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
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两种情况: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
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
交房、拆除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示期不少于30日 政府征收决定前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初审和受理(岗位:科员在 5 天内完成)
否 材料是否齐全 是 审核(岗位:科员在 5 天内完成)
补正
科长审批(岗位:科长在 5 天内完成) 否 审核是否通过 是 主任审批(岗位:主任 5 天内作出) 是 审核是是 下发确认意见 否 否 不予批准
发布暂停公告(岗位:科员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选定评估机构(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30 日内完成)
入户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20 日内完成)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岗位:相关工作人员在 5 日内完成)
组织有关部门论证方案 (岗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 5 日内完成)
否
是否通过
是
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岗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 30 人完成)
是
可实施
否
不予批准
区政府备案
专项资金足额到位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现场张贴(岗位:科员 在 30 日内完成)
办理完成
不是旧城区改建
是旧城区改建
多数人认为符合规定
多数人认为不符合规 定 组织听证(岗位:相关工作人 员在 60 日内完成)
1、根据公众意见或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公布 2、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岗位:相关工作人人员 在 30 日内完成)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 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岗位:相关 工作人员在 30 日内完成) 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不可实施 是否通过 暂缓实施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
正确的征收程序流程图,系统检索你的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面临征收,朋友们最大的困惑也许就是不知道自己的补偿合理不合理?征收过程合法不合法?一个合理合法的征收程序对补偿金额是至关重要的。
【国有土地征收】今天,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将正确的征收流程给大家梳理一下,做一个简单的说明讲解,朋友们可以对照自己实际生活的征收过程进行检索,如果发现有的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征收,那么请抓紧联系律师,帮您在自己利益受损之前,规范法定程序。
法定的征收程序就是为了保证公平、合理的进行补偿,如果补偿出现不合理,那么可能是某个征收环节出现了问题,因此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就成了我们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国有土地征收】接下来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小编就给大家说说什么是正确合法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理解我们可以参考以下规定,【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就: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改造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实施房屋征收是要有利于我们生活质量与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地方整体经济的提升,这样的征收也是大家想要的。
【国有土地征收】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是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本着为提升被征收人生活质量的宗旨而制作成型。
因此在规定的期限内我们要积极主动的行使权力,让房屋征收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征收】召开听证会,是收集民意的一个主要沟通方式,被视为大家权利体现的重要平台。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评估流程图
(被征收人自收到分户评估报告10日内)
(评估公司自收到书面异议、书面复核申请10日内)
(被征收人自收到复核报告10日内)
(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10日内)
上户查勘 (附表五) 估价师现场答疑(7天) 评估公司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分户初步结果公示(附表8) 征收部门粘贴分户初步结果(拍照留存)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
有错及时修改,重新公示
三级复核报告,确认评估价值 编制分户征收评估报告 向征收部门提交整体报告、分户报告 整体报告、分户报告盖章、签字 被征收人签收 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报告、送达回执(附表9) 共有产权人签收 送达见证人 无异议 有异议
复核评估 书面异议 书面回复
评估结果有变动,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公司有技术错误,应改正错误,评估公司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没变动,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评估公司无技术错误,维持评估报告 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流程图
一、规划部门出具项 二、征收部门拟定征 三、上报本级政府,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登记、项目预评估、修建性详细规划或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及专家进 行论证。市内五区在论证前应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 三、公开征询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 网站征询意见,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市、 县城乡规划部门审定。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一、被征收人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评估机构 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市房地产价格 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做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社会 风险评估。 二、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由政府常务 会议讨论决定。 三、做作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款应足额到位、专 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一、被征收人多数决定 构。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价 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 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
1、房管部门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产交易案例相关房产档案信息。 2、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登记卡、宗地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实施调查登记和预评估 三、未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1、未登记建筑和临时建筑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认定和处理。 2、认定为合法建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给予补偿;违法建筑和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征收项目启动条件
一、项目须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征地拆迁流程图
设计宽度与红线不对的与设计单位沟通后补征地
征地拆迁流程图
——
——
项目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县召开征地拆
迁动员大会
与地方征迁办签订挖红线沟协议
设计院 红线放样 县征迁办向
拆迁户告知
挖红线沟
国土部门
进行勘测定界
设计单位出具拆迁统计表、工程量清单
实物指标调查、 核实、确认
与地方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
与杆线单位签订协议
起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经县政府批准 地方征迁办与被征地方签订补偿协议 按协议支付征地拆迁费用 督促、检查、落实 征迁及标线迁移进度
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发布迁坟公告移栽树木等
实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
交地
复核红线面积
(获得土地批文后)施工队进场清表
开工 建设 施 工
红线放样;委托地方征迁办签订开挖协议 督促、检查、落实征地拆迁情况 设计院放边线、中
线、打中桩、边桩
数界牌桩、土地批准、施工队进场
隔离栅施工
施工 结束
签订协议实施征地拆迁
有疑问的分别与设计代表沟通、与业主
沟通按实际数量更正确认
设计、地方征迁办、项目征迁办、业主四方调查、核对、确认征地地类、征拆量等 地方征拆办挖红线沟
用施工断面图复核用地面积 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单位、当地政府人员现场核实补征地及遗漏征地。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
房屋征收工作流程图征收房屋是指政府依法收回民间土地上、建筑物上的所有权,并以公益、公共利益、城市建设等为目的,对收回的土地、房屋予以再利用、再开发、再建设的活动。
我将从征收房屋的流程、程序和标准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征收房屋的流程1、宣传阶段:征收房屋的第一阶段是对市民进行宣传。
政府宣布需要征收房屋时,会宣传征收的原因、过程、补偿政策、补贴措施等相关规定。
2、勘察阶段:征收房屋的勘察阶段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需要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调查、测绘和勘探,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结构、面积等方面,以便实施下一步工作。
3、评估阶段:征收房屋的评估阶段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被征收建筑的市场价值、税费等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通过评估、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反馈的方式向征收方提供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4、协商阶段:征收房屋的协商阶段是指政府与被征收人或相关机构协商,商定征收的合理价格并签署协议。
如果征收方、被征收人双方没有提出异议,合同就正式签署,标志着征收合同生效。
5、领证阶段: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已经签署协议并支付赔偿金,则征收方会发放土地证、房产证和有关手续和证件。
被征收人在收到证件后就可以领回补偿金,同时移交房屋。
二、征收房屋的程序1、征收方应发布正式的征收公告,公告应该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征收原因、赔偿标准、征收流程、解决争议的途径等方面。
2、征收方应对需要征收的房屋进行必要的调查、勘察和评估。
与此同时,政府还要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特别是在赔偿方面,使其合理化、合法性更高。
3、征收方应选择专业人员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房产的地理位置、楼房的结构以及房产的用途等方面。
4、完成评估后,征收方应事先通知被征收人的权益,并向被征收人提供与土地征收有关的官方通知书。
官方通知书应包括土地征收的内容、被征收人享有的权利以及政府应提供的赔偿等内容。
5、在征收过程中,如遇到法律纠纷,征收方应秉承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协调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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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
公共利益的需要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
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市房屋征收工作
领导小组确定征
收计划
由项目单位申报拟征收项目申请并附申报时持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证明材料,市建设局负责对项目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批准下达到相关部门
市房屋征收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 拟定房屋征收补
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 政府组织国土、规划、房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报送政府;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征收项目,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综合平衡后报送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项目单位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申请房屋征收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由政府批准的危陋房改造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该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2、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和项目用地红线图;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证明;4、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征收补偿概算资金到位证明;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征收房屋事项的审查工
作,审查通过房屋征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拟定房屋征收范围,经政府批准并公布;起草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书并送达被征收人
政府对补偿方案组织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 (不少于30日)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并及时
公布
政府组织研究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等参加的听证会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充分论证和修改。
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交征求意见和补偿方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以政府名义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十五日内公布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县(市)、矿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经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在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在征收房屋范围内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送达被征收人。
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政府按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在补偿决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不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且拒不搬迁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
被征收人在约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实施拆除
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市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清场验收
项目单位持房屋征收计划办理征收所需的手续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征收费用在调查登记前拨付房屋征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