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系统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
附件1: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动力蓄电池溯源_福田
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对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工作的要求,落实生产者责任,为明确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过程事业部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高效的管控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可查、可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新能源汽车配装的动力蓄电池从研发、制造、采购、装配、销售、维修、更换、退役的信息收集、管理、上传国家平台。
3、术语与定义1)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主要包括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等。
2)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3)动力蓄电池溯源:指根据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的要求,汽车生产企业依照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履行动力蓄电池在车辆生产、销售、售后维修更换、回收、换电等环节的信息采集,并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简称“国家溯源平台”)并定期更新的过程。
4、引用文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办法(暂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行)管理办法5、职能职责6.管理内容及规定:6.1动力蓄电池信息溯源管理规定:6.1.1研发环节a)工程研究总院新能源汽车技术中心在产品完成研发工作完成后,负责收集动力蓄电池拆卸信息、拆解信息和有害物质信息,并针对每一产品公告号填报《动力蓄电池拆卸信息表》、《动力蓄电池拆解信息表》和《动力蓄电池有害物质使用信息表》,由营销总公司新能源汽车管理部上报国家溯源平台;b)法规与认证部,将在新能源产品公告申报完成后2日内,填报《新能源汽车公告备案导入模板》,发送至工程研究总院法规与认证部,由工程研究总院法规与认证部1个工作日内录入溯源平台;6.1.2采购环节a)采购管理部:在SRM系统里下达动力蓄电池零部件采购订单;b)电池供应商:依据GB/T34014-2017《汽车动力电池编码规则》对为事业部新能源产品提供的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并制作铭牌,铭牌上要清晰标注相关信息以及二维码。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
附件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一、总则(一)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等管理要求,制订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中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定义的动力蓄电池与废旧动力蓄电池。
超级电容等其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综合利用可参考本规范条件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中综合利用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过程,主要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元素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目标元素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的百分数。
材料回收率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按一定生产程序回收的材料重量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材料重量的百分数。
综合回收率是指回收的多种目标元素重量之和除以原动力蓄电池中对应元素重量之和的百分数。
(四)本规范条件中的综合利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开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或再生利用业务的企业。
1.梯次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分、电池修复或重组为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以下简称梯次产品),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过程。
2.再生利用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选、材料修复或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五)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已建成的所有类型企业。
本规范条件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一)企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其施工建设应满足规范化设计要求。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三是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 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 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对动力 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 法》的核心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对汽车生产、电 池生产等企业明确提出溯源管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应 及时上传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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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行业动态
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 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汽车 生产企业还应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发布 等责任要求。同时,梯次利用企业作为梯次利用产品 生产者,要承担其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责任, 确保规范移交和处置。
行业动态
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China Resources Comprehensive Utilization
Vol.36,No.3 2018 年 3 月
关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发布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 信部联节〔2018〕43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现就《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制定了《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方责任和监管措施, 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提供 重要保障。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新《指南》出台规范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势在必行郭艳【期刊名称】《《资源再生》》【年(卷),期】2019(000)011【总页数】3页(P31-33)【作者】郭艳【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有数据显示,截至2019 年6 月,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344 万辆,其中,纯电动汽车保有量为281 万辆,占新能源汽车总量的81.74%,首批进入市场的新能源汽车淘汰期临近,动力蓄电池面临回收问题。
据预测,到2030 年,我国电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8000 万辆。
新能源汽车产销量也会随着时间的积累不断攀升,如何未雨绸缪、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从容应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大潮,是眼下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行业迫在眉睫的问题。
两年来,相关部门多次发布动力蓄电池回收的政策。
2017 年5 月国标委发布了《车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拆解规范》(标准号:GB/T 33598-2017),规定于2017 年12月1 日开始实施。
此后,工信部、科技部等七部委分别于2018年2 月、7 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 号)、《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近日,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引导和规范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运营,工信部再次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建设和运营指南公告》(以下简称《指南》)。
鼓励多方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动力蓄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含铅酸蓄电池。
《指南》特别提到了动力蓄电池不包括电动两轮车用得最多的铅酸蓄电池。
《指南》的总体要求中明确指出,新能源汽车生产及梯次利用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要求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生产、动力蓄电池生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综合利用等企业可合作共用回收服务网点。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政策解读ppt课件
◆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
◆ 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 蓄 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 , 相关 企 业 在 动 力 蓄 电 池 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 责任, 保障动力蓄电池 的 有 效 利 用和环保处置;
◆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 ;
◆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精。品课件
◆ 统一动力蓄电池编码
◆ 全生命周期溯源信 息管理
拆 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 所有人溯源信息并
及动 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 上传。
有害毒成有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在 汽车 用户手册中
• 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 明 确动力蓄 电池 回
电 池编码对应信息,并上传 收 要求 与程 序等相
至溯 源信息系统。
关信息。
• 规范移交生产过程中报废的 • 公开回收服务网点
• 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 汽 车报废回收情况, 可通 过回收或回购等 方式收 集报废新能源 汽车上拆 卸下的动力 蓄电池。
• 在溯源信息系统记录电池与 车 辆的动态联系。
回收 拆解 企业
•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 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 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精品课件
1 《管理办法》解读
点。
• 新能源汽车达到 报废要求时,应 将其送至报废汽 车回收拆解企业 拆卸动力蓄电池。
新能源汽 车及动力 蓄电池所 有人
1.2 具体要求
◼电池企业、汽车企业、回收拆解企业、所有人在设计、生产、报废、回收环节的责 任
报废阶段
主体
设计阶段
生产阶段
销售阶段
• 应将新维能修源更汽车换送至具备 • 动力回蓄收电阶池所段有人(
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
电 池租赁等运营企业
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 )应 将废旧动力蓄电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电子版本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完整版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35号?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7月2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目录.1基本概况.2办法全文.3办法解读.▪制定背景.▪制定原则.▪编制过程.▪主要内容.▪贯彻落实.4附录基本概况《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联合印发,2018年8月1日施行。
共有五章三十一条。
制定的目的是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全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
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用工作,保障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回收利用主体1. 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回收利用体系,确保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及资源再利用。
2. 回收企业:取得相应资质的回收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义务,并进行回收管理。
3. 利用企业:对回收蓄电池进行分类、检测、拆解和利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再生资源的安全利用。
三、回收利用流程1. 回收: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确保回收的安全和合规。
2. 溯源: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溯源管理,追溯其生产、使用和回收的全过程,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3. 检测:对回收的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析,排除损坏和不合格的产品,确保再利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 拆解:对经过检测合格的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处理,分类提取有价值的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利用:将分类提取的资源转交给符合要求的再利用企业,进行资源的二次利用,实现循环经济的目标。
四、监督管理1. 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成效。
2.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互联,提高管理效率。
3. 各主体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履行回收利用责任,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五、处罚与奖励1. 对未按规定进行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单位,将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责令停产整顿。
2. 持续开展回收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将给予一定的政府奖励和荣誉称号,鼓励其继续努力。
六、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其他未尽事宜,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审核处理。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要求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要求》是指对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进行回收利用时的溯源管理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1. 回收环节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回收体系,包括设立回收点、建立回收网点、确定回收责任主体等。
回收网点应具备适当的设备和技术条件,确保回收过程能够安全、高效进行。
2. 动力蓄电池信息登记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信息登记,包括生产厂家、型号、生产日期、编号等。
确保每个动力蓄电池可以被追踪和溯源。
3. 动力蓄电池的分类和检验要求:对回收的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和检查,包括检测其是否存在严重的损坏、性能下降等问题。
对于符合回收利用要求的蓄电池,应将其高效利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蓄电池,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友好处理。
4. 蓄电池回收利用的记录和报告要求:对回收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报告,包括回收数量、分类处理情况、利用情况等。
确保回收利用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5. 相关主体的责任要求:生产厂家、回收企业、利用企业等相关主体都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履行回收利用的责任,确保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安全、规范进行。
6. 监督检查和追责要求: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以上要求,能够确保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在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安全、合规和可追溯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加快完善我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
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加快完善我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作者:谭俊彬来源:《时代汽车》2024年第11期摘要:随着电动汽车市场的迅速扩大,退役动力电池数量激增,资源回收、环境保护压力增大,动力电池回收现已成为各国关注的“蓝海赛道”,由于历史进程、文化传统和政策导向的不同,形成了立法强制型、生产者责任延伸型、联盟合作型、技术导向型等截然不同的发展路径。
本文梳理上述四大路径后认为,我国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建设亟需取长补短,借鉴不同发展路径的特色经验,从加快实施强制性动力电池回收政策、着力强化先进技术的研发创新、健全全国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信息溯源系统、推动后端回收与前端生产联动等方面入手加快发展步伐。
关键词: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经验1 全球动力电池回收产业发展的基本形势从需求端来看,在经济和政策双驱动下,动力电池回收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随着早期投放市场的电动汽车逐渐达到设计寿命,动力电池“退役潮”即将来临。
根据SNE Research市场调查分析,全球电动汽车报废数量将从2025年的56万辆增加到2040年的4227万辆。
其中,全球废电池再利用市场预计2030年将增长到500亿美元、2040年将增长到1700亿美元、2050年将增长到4400亿美元。
此外,新兴的储能系统领域,运营商对退役动力电池经过检测、分类和重组后,可应用于电力储能系统,如电网调峰、分布式储能、微电网等对退役电池的梯次利用需求旺盛。
通信基站领域,退役电池可作为通信基站的备用电源,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或紧急情况下的供电保障,对成本效益高的退役电池有稳定需求。
再生材料市场,回收后的锂、钴、镍、锰等电池材料作为原料重新进入电池制造供应链,满足电池原材料市场的部分需求,降低对初级矿产资源的依赖。
从供给端来看,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加速迭代与创新,为产业提供了广阔发展空间。
回收企业、电池制造商与汽车厂商、技术与设备供应商等不断研发和应用先进的电池回收技术,持续提高回收率、降低成本、减少环境污染,构建了精细化拆解、湿法冶金、梯次利用等多元化的技术供给体系。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
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摘要:根据有关部门的预计,中国的动力电池将在2018年至2020年间累计达到120,000至200,000吨,至2025年将达350,000吨。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总需求量不断增长,中国电动汽车的回收工作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国新能源汽车电池的追溯管理系统的研究,为其追溯管理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溯源管理引言目前,中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新能源生产国,其动力电池的再生利用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健康与长期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框架。
文章简单地介绍了蓄电池的可追溯管理。
一、实施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意义生态文明对中国经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回收新能源汽车是实现生态文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单位应当推动 EPR体系的落实,并加大对再生能源的扶持力度。
各试点地区和企业要加强执行计划,积极探索营销方法的创新;而在非试点地区,则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促进区域间、行业间的协同合作,确保电池的高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推动废旧电池的循环再利用,为建设美好中国做出新的贡献。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发展现状(一)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的基本现状由于各地政府对电池的回收与使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各大厂商都在积极推行 EPR,而其他企业则从政策、经济等方面,逐渐形成了一个循环经济系统。
例如,广西加大地方资源的开发,强化政府的综合规划和市场导向。
上海、江苏和广西三个区域加速建立了本地管理平台,加强了对电力系统的监控,江苏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项目运行监控系统已经与江苏电网、江苏铁塔等公司进行了连接,并投入了试运行;河南、湖南和四川成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行业协会,引导各行业协同建设区域循环经济系统。
(二)梯次利用的发展现状一般情况下,当电池电量不足20%时,就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可以在其它方面进行梯次应用。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8〕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8〕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1月26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Article 1 These Provis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and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Article 2 The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y mentioned in these Provisions refers to the power battery used to provide power for new energy vehicles.Article 3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Article 4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arried ou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Article 5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safe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resource utilization and traceability.Article 6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cedures:(1)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register with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and obtain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and utilization qualification certificate.(2)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traceabi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record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information in the system.(3)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nduct quality inspection on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4)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establish a power battery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nagement system, and conduc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essment on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Article 7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shall be cond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standards:(1)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relevant national standards.(2)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have complete product traceability information.(3)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 shall have comple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formation.Article 8 The power battery recycle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thequalit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of the recycled power battery products.Article 9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State shall supervise and inspect the recycling and utiliza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 power batter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Article 10 These Provisions shall enter into force on the date of promulgation.。
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及执行情况说明
溯源管理平台建设及执行情况说明综述:作为梯次、再生利用型企业,针对自身管理需要,结合《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研发了专用的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回收、运输、仓储、生产、销售等环节的信息化管理。
制定《溯源编码管理规定》,以电池国码规范为参照,规范回收电池的溯源编码管理。
制定《溯源系统流程操作指南》,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回收利用流程。
最后以溯源信息管理系统为枢纽,以溯源编码为标识,以流程操作指南为指导,各部门各司其职又紧密协作,形成了动力蓄电池梯次、再生利用溯源体系。
详情介绍:一、电池编码及标签:我司特制定了电池自编码,参考国码编码规则,根据回收电池相关信息,生成唯一识别的电池自编码。
同时根据标签颜色显示区分再生与梯次电池,并将标签贴于电池指定位置。
有国码电池,需绑定自编码与国码;无国码电池,无需绑定。
如此达到了方便扫码识别,兼容无国码电池,实行统一管理的目的。
二、回收阶段:根据不同客户新建或选择已有采购合同,并建立采购订单。
后根据采购订单,建立采购派车单,录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
到现场回收阶段,收集电池数量、总重、卡板、回收标准、照片等收货信息并录入溯源系统。
同时可使用移动端APP进行自编码生成并通过蓝牙打印机,现场打码贴码。
三、运输阶段:通过采购派车单管理,获取当前采购车辆情况。
车辆到仓库后,进行入库作业。
完成入库后,更新车辆状态。
四、仓储阶段:采购车辆到达,仓储根据电池采购科建立的外部派车单、采购订单信息,对比现场收货信息,核对数量规格安全信息后,选择电池编码进行打码贴码。
有国码的电池,绑定国码。
电池过磅时,软件自动获取称重读数,快速完成称重并入库。
整批电池入库后,打印收货单完成收货作业。
五、生产阶段:依据生产计划,建立生产工单,同时开具生产领料单并扫码绑定所需拆解电池。
仓库依据领料单,通过扫码进行领料出库,同时打印纸质领料单。
电池到达产线后,产线依据领料单进行领料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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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第35号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建立“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溯源管理平台),对动力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报废、回收、利用等全过程进行信息采集,对各环节主体履行回收利用责任情况实施监测。
第二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新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新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实施溯源管理。
第三条对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获得《公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和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新能源汽车,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延后12个月实施溯源管理。
如逾期仍需在维修等过程中使用未按国家标准编码动力蓄电池的,应提交说明。
第四条汽车生产企业(含进口商)对已生产和已进口但未纳入溯源管理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在本规定施行12个月内将相关溯源信息补传至溯源管理平台。
第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溯源管理。
第六条电池生产、梯次利用企业应按照《关于开通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备案系统的通知》(中机函〔2018〕73号)要求,进行厂商代码申请和编码规则备案,对本企业生产的动力蓄电池或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标识。
第七条汽车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申请账号(申请材料见附表1、2)。
各企业应在溯源管理平台上传溯源信息(见附表3)。
汽车生产企业应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见附表4),并在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应在配发国产新能源汽车出厂合格证后15个工作日内,进口商应在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九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销售商应在车辆销售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记录信息,并告知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发生变更时更新记录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车辆销售上牌和车辆所有人记录信息更新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条与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维修商、电池租赁企业等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溯源信息。
第十一条回收服务网点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移交后,向汽车生产企业报送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入库、移交出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二条与汽车生产企业未合作的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维修商、租赁
商等,应按照第七条规定,通过溯源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时限,向溯源管理平台规范上传信息。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在接收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拆卸并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四条梯次利用企业应在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梯次利用电池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在其回收入库及移交出库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五条再生利用企业应在废旧动力蓄电池接收入库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在完成再生利用及最终处理后30个工作日内上传信息。
第十六条汽车生产、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溯源管理,确保溯源信息准确真实。
第十七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相关企业溯源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1.企业基本情况表
2.接口密钥申请表
3.溯源信息列表
4.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法人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注册地址国省市
生产地址
(具体到街道门牌号码) 1.
2.
3.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通信地址
(盖章)
年月日
注:需同时提交加盖公章的企业工商登记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
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并另外提供产品代理委托书或进口许可证明扫描件。
附表2
接口密钥申请表
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中文)
企业名称(英文)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UNS编码
企业类型□汽车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梯次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其他
联系人联系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
(盖章)
年月日
注:进口商应填写本企业信息。
附表3
溯源信息列表
企业主体上传信息类别具体内容上传模块
汽车生产企业车辆生产信息* VIN码车载管理模块电池包编码#
车辆类型
车辆名称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制造日期
车辆销售信息* VIN码
车辆用途
销售日期
销售地区
号牌
所有人信息个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信息企业全称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地址
车辆维修更换信息 VIN码
维修更换日期
状态(更换包/更换模块)
原电池编码
原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新电池编码#
车辆换电库存信息换电企业名称
换电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入库/出库)
变更日期
入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编码
出库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车辆换电信息 VIN码
换电日期(年月日-时分秒)
原电池包编码
换电电池包编码
电池回收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名称
回收服务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产品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电池退役信息退役企业(回收服务网点/换电企业/维修商/电池生产企业)名称
退役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退役类型(包/模块/单体)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
退役电池编码
退役电池质量
退役电池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退役日期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车辆报废信息 VIN码回收利用管理模块
电池包编码
电池类型(镍氢/磷酸铁锂/锰酸锂/钴酸锂/三元/钛酸锂/其他)报废日期
电池出库日期
电池包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梯次利用信息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梯次利用方式(包/模块/单体)
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梯次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个人用户姓名
身份证号
企业用户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应用领域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编码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质量
报废电池(包/模块/单体)去向去向企业名称
去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DUNS编码
出库日期
再生利用企业再生利用信息入库电池来源企业名称
入库电池来源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池编码
入库日期
入库质量
再生日期
处理质量
再生物质名称(元素种类)
再生利用率
再生物质质量
废弃物去向
注:带*为补传信息项(至少上传动力蓄电池包编码);带#为电池编码数据集。
附表4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申报表
存档号:
企业基本信息
汽车生产企业填报日期
回收服务网点信息
序号回收服务网点名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类型
1 <精确至街道> <新增/变更/解除>
2
……
企业联系人信息
姓名职务
联系电话 E-mail
备注:请如实填写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并发送至溯源管理平台客服邮箱: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