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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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建立健全各种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选范围我校取得正式研究生学籍,入学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含在职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由各二级培养单位自行解决。

二、研究生奖学金比例、等次及额度1. 奖学金的比例:研究生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为该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招生总人数的60%左右。

研究生院每学年根据各学院的研究生人数核定名额后分配到各学院。

2. 奖学金的等次:奖学金设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次,即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约占研究生总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约占研究生总人数的15%,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约占研究生总人数的30%。

单项奖学金占获奖总数的10%,获奖人数如为非整数,则小数点后按“四舍五入”计入整数。

3. 奖学金的额度: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单项奖学金500元/人。

三、优秀奖学金评选条件(一)优秀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积极创新,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评选时应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应完成的内容。

5.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参评资格:(1)违反国法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2)道德败坏,经查属实者;(3)课程有补考科目者;(4)考试舞弊者;(5)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6)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二)等级奖学金评选条件根据研究生教育的特点,奖学金的评选以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活动三个方面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健全研究生培养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范围全日制学历教育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中非在职学生。

二、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比例、等次及额度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的额度及标准等级评定人数比例奖学金额度奖学金来源一等奖20%8000元/年学校4000元导师4000元二等奖60%6000元/年学校3000元导师3000元三等奖20%4000元/年学校2000元导师2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的额度及标准等级评定人数比例奖学金额度一等奖10% 4000二等奖30% 3000三等奖40% 1500单项奖10% 1000各培养单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等级比例,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三、研究生奖学金评定条件及办法(一)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积极创新,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4.评选时应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内容。

5.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或暂停发放其奖学金:(1)违反国法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2)有剽窃、做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行为不端者;(3)课程有补考科目者;(4)考试舞弊者;(5)在学期间休学、退学者,以及因各种原因学籍变动者;(6)未经批准,开学不按时报到注册或提前离校者;(7)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者。

(二)评选办法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在校期间评定两次,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度综合成绩。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在校期间评定三次。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对符合奖学金评定要求者,第一学年按平均等级发放,第二、第三学年按照上一学年度综合成绩评定后发放。

综合成绩的测评因素及权重:1.学习成绩;2.科研、学术成果;3.导师、辅导员、班主任评价。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有关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凡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励名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七条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4〕88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暂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暂行〕贵州大学2014年9月17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印发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

为做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6000元/生·年。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4.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程序:1.研究生每年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交到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

2.培养单位把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确认并加盖公章。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附件二: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评定类别及奖励标准第四条评定类别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二)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取得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5.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第七条单项奖学金主要奖励管理能力较强、投入时间多,在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干部。

获等级奖学金的研究生干部可申请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八条研究生在评选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本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或停止发放其奖学金。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草案)

贵州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六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是专门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负责全校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各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和协助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全面做好勤工助学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第八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建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科的职责是:(一)开拓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二)根据学院推荐,审核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条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岗。

(三)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优秀方面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学术、科研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我校按9: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负担90%,我校负担10%。

我校负担的10%部分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对象是指我校2014年秋季起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所有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及标准1、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从学业第二年开始,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

但应根据我校实际,奖励范围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2、博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基础学科(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和生物学)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其它学科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50%。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8.02施行日期2004.08.01文号黔府办发[2004]68号主题类别教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府办发[2004]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教财〔2004〕15号)、《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切实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8号)精神,切实把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利国利民的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面向贵州省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并由财政部门按隶属关系贴息的信用贷款。

第二章确定经办银行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和地(州、市)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确定。

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与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

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按照全省统一制定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借还款情况。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_贵大发〔2015〕81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_贵大发〔2015〕81号

贵州大学文件贵大发…2015‟81号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贵州大学2015年7月9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印发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关于建立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投入政策的通知》(黔财教…2013‟232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二条学校成立贵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导师代表等共同组成,负责统筹领导、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三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导师代表、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完成本单位奖学金的申请、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三章评定类别及奖励标准第四条评定类别有: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二)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取得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5.完成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各阶段规定的内容和环节。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文件贵大研…2016‟22号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做好我校国家公派研究生选派工作,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2017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及《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工作的函》(留金发[2016]3212号)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2017年选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选派原则实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以服务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为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二、选派计划、选派类别和派出年限1、选派计划:(1)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根据实际需求选送。

(2)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生:10人。

(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根据实际需求选送。

2、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3、派出年限: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院校学制为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拔对象为在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一般为12-24个月,具体以拟留学院校或单位学制为准。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

三、选派学科领域博士选派专业领域选派专业领域主要为《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其它国家战略和重要行业发展急需领域。

硕士选派学科专业领域为农业、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工业设计、航空安全保障、先进制造工程和网络工程。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pdf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pdf

贵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更好地发挥研究生奖学金在研究生学业优秀方面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研究生在学术、科研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方面全面健康成长。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4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黔财教[2015]45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教[2015]57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经费来源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我校按9:1的比例共同分担,省财政负担90%,我校负担10%。

我校负担的10%部分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低于10%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支出。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对象是指我校2014年秋季起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所有全日制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范围及标准1、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评定范围: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从学业第二年开始,均可申请研究生国家学业奖学金。

但应根据我校实际,奖励范围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2、博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基础学科(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和生物学)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60%,其它学科硕士研究生评选覆盖率为50%。

XX大学奖助学金简介【模板】

XX大学奖助学金简介【模板】

贵州民族大学奖助学金简介
1、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100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00元;根据《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00元,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三个等次,各等次名额依次为在校生人数的10%、20%、10%,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00元;根据《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我校还为研究生设立助教、助研、助管、助理辅导员等勤工助学岗位。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设立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学院与设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申请学业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二)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二章助学金第五条学校设立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六条助学金发放对象为学制期限内的无固定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七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2、8月不计)。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九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正常学制期限内具有XX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参评学年因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一条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获奖条件及奖励标准为:(一)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入学考试成绩优良,复试成绩突出的考生,享受二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三)初试成绩达到一区线标准,复试合格的考生,享受三等学业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9•【字号】黔财教〔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5〕45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省属有关高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我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财政部教科文司教育部财务司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便函〔2015〕145号)要求,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财教〔2013〕234号)的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5年4月29日附件:贵州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省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高校负责组织实施,用于奖励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

新版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课件.doc

新版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课件.doc

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在校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推动我校研究生学术研究工作,我校研究生院特设立“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负责基金的管理工作。

为规范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基金种类及用途第二条该基金为专项资金,包括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基金、研究生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有学科优势的研究生创新平台建设(创新基地建设)和符合研究生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和相关创新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及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其它开支。

第三章基金支持对象第四条创新基地建设基金项目必须具有学科优势,依托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学科、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及重点学科进行建设。

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者必须是取得我校学籍的在读博士、硕士研究生,专业不限制。

申请者一次只能申请一个项目,该项目结题后方可继续申请新的基金项目。

申请者必须具备保证项目研究顺利进行的基础设施以及前期研究基础。

申请者必须得到两名相关学术领域获得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的推荐。

基金项目必须以项目组形式申请(2人及以上组成,研究生或本科生,鼓励本科生参加)。

第四章基金项目的申请、受理与立项第六条基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名额根据当年基金经费确定。

第七条符合基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申请者向创新基地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材料可到贵州大学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并如实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申请书》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要求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一份)报创新基地或培养单位。

项目申请者提供的各类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申请者的申请。

第八条初审。

1、原则上创新基地(培养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进行初审(形式审查)。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特殊情况可以申—1—请延长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附件: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2009年起,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农村信用联合社发放的由政府贴息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贵州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我省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社区),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以及工作场地地处我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化工、石油、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根据《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贵大资字[2013]20号)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选出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我院特制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如下:一、参评学生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基本条件;二、参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三、评分规则(一)学习成绩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的50%作为基本分数。

(二)科学研究成绩科学研究分为科研获奖、发表科研论文和主持科研项目三部分,计算公式为:科学研究成绩=科研获奖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成绩+主持科研项目。

参与统计的科学研究成果均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只能参评一次,已使用过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表:表1 科研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注:根据研究生在科研获奖证书中的排名情况,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20分,排名第四及其后的不再加分(不分等级的获奖按二等奖计分)。

科研获奖分值可累加,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30分,排名第三及以后不做计算)表2 出版专著或发表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单位:分/篇)注:发表论文或专著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贵州大学,第一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均算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的分值可累加,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贵州大学《硕博论坛》论文集可以加分)。

论文认定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以前,录用通知、增刊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表3 主持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单位:分/篇)注:参与各类课题(包括导师的课题)研究是研究生培养的必须环节,不作为加分条件。

(三)社会活动成绩社会活动成绩分为社会活动获奖、社会活动职位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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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文件
贵大发〔2014〕88号
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贵州大学
2014年9月17日贵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附件:
贵州大学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印发〖贵州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3〕233号)精神。

为做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10000元/生〃年,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6000元/生〃年。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需满足下列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按照贵州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4.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核程序:
1.研究生每年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上下载〘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交到培养单位,培养单位审查并在本单位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加盖公章。

2.培养单位把本单位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确认并加盖公章。

3.由培养单位把〘申请表〙一份和〘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交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二审,审核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五天。

4.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教育厅报送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相关材料。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校财务处按时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存入符合条件学生的银行卡上。

第七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出现退学、开除学籍、提前毕业或死亡的,各培养单位和研究生工作部(管理处)要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告知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前追回应退还的国家助学金部分才为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死亡的除外)。

第十条研究生提供的申请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按贵州大学研究生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并悉数退回已获得的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要对获助学生建立档案,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
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权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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