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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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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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宪法》习题三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宪法》习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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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一卷《宪法》习题三1.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下列哪一机构有权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密举行 ?( )A.十个以上代表团联名B.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C.全国人大主席团和各代表团团长会议D.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主席团「答案」 C「考点」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2.关于村民委员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年公布一次B.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制C.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D.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村民小组长若干人组成「答案」 C「考点」村民委员会「解析」选项 A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2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涉及财务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选项 B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4 条第 1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选项 C 正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25 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选项 D 错误。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9 条第 1 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不包括村民小组长。

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C.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D.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答案」 C「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解析」本题考核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述
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文件,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总纲,是全国人民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的修改是国家发展和进步的需要,也是国家制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的需要。

在我国历史上,宪法已经五次重要修改,每一次的修改都体现了国家制度的进步和完善。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要历史。

第一次重要修改是在1975年。

当时,我国刚刚度过了“文化大革命”的浩劫,社会秩序和国家制度遭受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恢复国家的正常运转,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我国进行了第一次宪法重要修改。

此次修改加强了对国家领导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同时进行了对宪法中权力机构和人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

这次修改恢复了宪法原有的规定和制度,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重要修改是在1978年。

这次修改是在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背景下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使宪法更好地适应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这次修改加强了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权的规定,明确了宪法对国家的各项事务的规定和监督。

这次修改还强调了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加强了对公民权利的规定,以及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定。

这次宪法修改,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法制基础。

以上就是关于我国宪法五次重要修改的简要历史,每一次的修改都体现了国家制度的进步和完善,为我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建设提供了法制基础。

希望我们全体人民都能更加重视我国宪法,保护宪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国家法制。

【2000字】。

历届宪法修正案内容

历届宪法修正案内容

历届宪法修正案内容
1.第一次宪法修正案:于1982年通过,对宪法第五条进行修改,将“尽力”改为“真心实意”。

2.第二次宪法修正案:于1988年通过,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歌、国徽的规定,增设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内容。

3.第三次宪法修正案:于1993年通过,加强了宪法条文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规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第四次宪法修正案:于1999年通过,对宪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坚持知识分子为人民服务的方针,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支持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应用”等内容。

5.第五次宪法修正案:于2004年通过,增设了“法制教育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国家加强对公民精神文明建设的引导和服务,并尊重和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和人权”。

6.第六次宪法修正案:于2018年通过,增设了“宪法的法律效力”条款,明确了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强调“依法治国,以宪法为
根本法”和“全面依法治国”。

总的来说,宪法修正案都在保护和强化公民的民主权利、法制建
设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有所修正和增强。

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它
的修正不仅仅对国内产生影响,也对外界传递了中国作为一个法治国
家的信号。

我国宪法惯例四个例子

我国宪法惯例四个例子

我国宪法惯例四个例子以下是 8 条关于我国宪法惯例的内容:1. 咱们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方式那可是有讲究的呀!就像接力赛跑一样,一届届传递着责任和使命,这其中体现的不就是尊重国家制度和程序的宪法惯例嘛。

比如每一次的国家领导人选举,那都是严格按照规定和流程来进行的呀!2. 国家机构的运作也是有特定模式的哟!这就好像一台精密的机器,各个部件相互配合、有序运转,这就是宪法惯例在发挥作用。

你看,国务院每年的工作安排和执行,不正是这种惯例的生动展现嘛!3. 全国人大的会议召开那可是大事呀!每年大家都期盼着代表们齐聚一堂,为国家发展出谋划策,这不就是宪法惯例指引下的重要活动嘛。

像每年固定时间大家都关注着这个盛会的召开,多有意义啊!4. 咱国家各个民族之间的和谐共处难道不是宪法惯例的功劳吗?这就如同一个大家庭里,大家相互尊重、关爱,共同为了美好的生活而努力。

看看那些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就是这种惯例在默默支撑呀!5. 司法体系的公正运行不也反映出宪法惯例嘛!就好比在大海中航行的船只,靠着灯塔指引方向保持平稳,司法公正就是这样在宪法惯例保障下得以实现。

那些公正的判决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嘛!6. 公民的权利保障那可是至关重要的呢!这就类似给每个人都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让我们能安心生活。

想想我们享有的选举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不都是宪法惯例在守护嘛!7. 军队对国家的忠诚那也是宪法惯例的体现呀!这就像坚固的城墙,保卫着国家和人民的安全。

每一次看到军人英姿飒爽的身影,不就能感受到这种惯例的力量嘛!8. 宪法的修改也是遵循着特定的程序和原则呢,这不就是一种宪法惯例嘛!每次修改都是那么慎重、严谨,就像呵护珍贵的宝物一样。

回顾那些宪法修改的历程,不都是这么走过来的嘛!我觉得呀,这些宪法惯例真的太重要了,它们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基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了解和尊重它们呀!。

宪法几次修订发展历程

宪法几次修订发展历程

宪法几次修订发展历程我国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修订,其发展历程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集中反映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变革和人民权益的保护。

首次宪法修订是在1982年,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当时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要求,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将所反映的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则和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强调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规定了国家机关的构成和职权等。

这次修订为我国宪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次宪法修订是在1988年,此次修订以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为背景,进一步完善了宪法法律制度,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作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国家宪法法律的效力和尊严,进一步加强了政党组织的政治地位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

第三次宪法修订是在1993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保留原宪法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

此次修宪为我国宪法体系的建设打下了重要基础,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推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次宪法修订是在1999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强调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安排,并对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民权利和法治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宪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五次宪法修订是在2004年,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我国改革开放取得新成就的需要。

这次修订强调了党的领导地位、社会主义本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法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完善了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

此次修宪为我国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实现人民的幸福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几次修宪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宪法的发展是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权益保护相一致的。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哪部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学术界通说:1954年宪法 理由: (1)称为“宪法” (2)由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通过-民意基础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共同纲领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第一次 行使宪法制定权
(1)不称为“宪法”的并不都不是宪法 (2)制宪机关不可能由选举产生:选举的依据是什么? 选举法由谁制定?选举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宪法与 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3)制宪机关的特定任务是制定宪法,而在完成任务以 后应当即告解散 (4)第一届全国人大通过宪法的依据 (5)第一届全国政协的代表性-民意基础 (6)共同纲领的内容 (7)共同纲领起到的作用
第二次建议 建议是在1950年初。毛泽东第一次 建议 访问苏联时,斯大林 斯大林就新中国的建设问题提了 斯大林 三点建议 建议,其中第二点,就是建议 建议召开全国人 建议 建议 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制定宪法
斯大林的这个建议 建议,不是一时心血来潮, 斯大林 建议 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对这个重要建议 建议,刘少 建议 奇及时向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作了汇报。中共中 央认真考虑并接受了斯大林 建议 斯大林的建议 斯大林 建议,于1952年 底作出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 制 定宪法,并按规定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 定宪法 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定期召开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建议 建议。 建议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1954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1978年宪法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修改宪法 宪法; 宪法
5、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1982年宪法的修改程序规定

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

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宪法的修改对于整个中国,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经历了包括这一次在内五次修改,宪法的修改跨度时间很长,因为涉及到国家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所以每一次修改都应该谨慎。

那么关于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宪法的修改对于整个中国,对于所有的公民都是非常重要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经历了包括这一次在内五次修改,宪法的修改跨度时间很长,因为涉及到国家最根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事情,所以每一次修改都应该谨慎。

那么关于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一、宪法都修改了哪些内容这次宪法修改主要内容如下所示:1、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

主要考虑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到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的新飞跃。

作这样的修改,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2、同时,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主要考虑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于2015年7月1日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了修订,将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中确认下来,有利于促使国家工作人员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也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3、充实完善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

宪法修正案(草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

作这些修改,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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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和实施摘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和依法行政的核心。

维护宪法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具有一部完善的宪法并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

2004年的修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但还要进一步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

一、关于我国宪法的修改(一)宪法变革及其方式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

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

因此世界各国对宪法的变更十分慎重。

如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至今仅通过了27条修正案。

此即宪法的稳定性。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

因为即使是最好的宪法也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得与现实不相适应,如不及时变动,宪法的内容脱离实际,宪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损害。

如1874年《瑞士联邦宪法》,在120多年的时间里,共进行过140多次修改,直到2000年1月1日,才为新宪法所取代。

此即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关系,是世界各国宪法都面临的复杂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宪法稳定与适应性的关系,一方面要使宪法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不规范性和随意性,使社会现实遵循宪法秩序和基本价值理念;在另一方面,宪法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要符合基本的价值追求和理念。

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动,在宪法学上称为“宪法演变”,宪法演变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1].其中,宪法修改是宪法演变的最正式的方式和常用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之一。

宪法修改,是指修宪主体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方法,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

宪法修改的方式通常有两种:全面修改和部分修改。

前者表现为颁布一部新宪法取代旧宪法;后者表现为通过宪法修正案或修宪决议。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803年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政治习惯,它们虽然在宪法中没有规定,但在政治实践中被公认为是宪法制度的一部分,如英国由在下议院中占多数议席的政党的首领组阁等。

在我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以来,至2004年进行修改宪法前,共进行过三次宪法全面修改(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五次个别条款或部分内容修改(1979年决议、1980年决议、1988年修正案、1993年修正案和1999年修正案)。

1988年修正案共二条;1993年修正案共九条;1999年修正案共六条。

总结我国宪法变革的历程,我国宪法变革具有下列的特点:一是宪法变革的单一性。

由于我国不存在西方国家所谓的宪法惯例,也没有进行过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所以,宪法修改成为我国主要或惟一的宪法变革方式。

二是宪法修改的渐进性。

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经历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同时,也由于宪法除了规定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外,还较为全面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

随着改革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而相应修改宪法,表现为宪法修改的渐进性。

三是宪法修改的政策性。

我国修改宪法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引导型,宪法修改的直接或主要的动因,是直接反映执政党政策变化的要求,并根据执政党政策的发展及时对宪法作相应修改,将某些政策性规定制度化、宪法化,不仅使执政党政策取得合宪性,也使宪法逐步完善。

(二)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1999年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后,由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社会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2002年11月召开了党的十六大,全面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们党和国家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科学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本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和重大方针政策。

中央认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修正和补充,是十分必要的。

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列毛邓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

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确定的修宪总的工作方针是: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

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修正案时提出五个“有利于”,这些为修宪确定了指针。

这次宪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即“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即“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完善关于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这次修宪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具体而言:一是深化了社会主义建设理论。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就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二是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如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是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

主要是在关于统一战线表述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后,是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如关于全国人大的组成,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关于国家主席的职权,增加了进行国事活动;乡镇人大由过去的三年改为五年;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这次修宪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宪法修改内容上的特点。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为核心,体现了“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讲政治和讲法制的统一。

”二是宪法修改程序上的特点。

这次修改宪法,坚持中央提出的工作方针,做到了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严格依法办事。

三是宪法修改文本上的特点。

关于宪法部分修改的文本形式,一般有条文修正式和修正案添附式两种。

前者按修正案将原文改过来,后者按顺序将修正案附于原宪法之后。

1988年第一次修宪时,党中央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进行研究,决定采取宪法修正案添附的方式。

自1993年开始明确提出,在新出版的宪法文本中按修正案把宪法原文改过来。

但除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社外,多数出版社仍未这么办。

这样,社会上出现了多种版本的宪法文本。

[3]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文本的统一,同时有利于学习和实施宪法,这次宪法修正,由大会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正案对宪法有关内容作相应的修正,将1982年宪法原文、历次宪法修正案和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文本同时公布。

二、关于现行宪法的进一步实施1982年宪法颁布二十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宪法本身要不断发展。

经过这次修改,我国宪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反映时代精神,更加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要求,必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一)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关键是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因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的制订者、组织者、实施者、管理者和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通过学习宪法和领会精神实质,有利于各级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宪法观念:如宪法也是法的观念;树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宪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的观念;树立科学正确的发展观、权力观和政绩观。

特别是树立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更是权利保障书的观念。

以人为本,维护人的尊严,满足人的需要,推动人的全面发展,保障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成为每个公民,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自觉意识。

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来讲,其核心就是依法行使权力,杜绝权力的滥用。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依宪治国和发扬人民民主是一致的。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执行和遵守宪法,党本身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就要正确认识认识党的领导和依宪治国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与实施宪法的关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支持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能。

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所言,贯彻实施宪法有两条原则:第一条原则就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党的领导人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宪法;第二条原则,就是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带有根本性和长期性,也就是说它不以领导人的变换来变更,也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新的修改宪法通过以后,要认真执行宪法的规定。

(三)加强宪政制度建设根据十六大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要求,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重在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一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组织建设、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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