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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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自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直是法律界和相关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司法效率和公正,最高院终于出台了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相关程序并规范执行活动。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司法解释背景和目的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裁判规定。

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解决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和公正性。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执行程序逐渐成为司法体系中的短板。

因此,最高院希望通过该司法解释对执行程序进行全面规范,确保社会各界对司法的信任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根据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该解释适用于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的终结。

不论是涉及哪一类案件,只要涉及执行程序的终结,本司法解释都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适用于各级法院,包括基层法院和高级法院。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最高院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案件的执行标的已经履行完毕或者达到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其次,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争议和纠纷,即已经达成最终和解并互不追究其他权利义务。

最后,法院已经依法审查并作出了终结的裁定。

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最高院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可以通过口头申请但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书面确认。

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法组织庭审,就是否满足终结条件进行审查。

如果满足条件,法院将作出终结的裁定,并确保裁定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另外,最高院还强调了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过程中的公示和公告义务,以确保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3. 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效力最高院明确规定,一旦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之浅见【内容摘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民事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本文试就其概念、特点、适用后的法律后果、穷尽执行措施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对现实工作的指导意义等予以简要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一民事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是在2009年3月19日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文件《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现就此相关问题谈谈本人的一点粗浅见解。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对民事执行案件,在执行人员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征得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这一次执行工作程序的结案制度。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中,必须告知申请人,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特点1.适用的对象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2.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就是完成法律规定的执行工作;3.适用必备条件是必须征得申请人同意,或申请人虽不同意但经过听证;4.适用的告知语特别,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启动执行程序。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特殊终结制度,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执行程序暂时终结,暂时终结后根据情势变更可产生不同后果:1.申请人或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申请或依职权再次启动执行程序;2.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但申请人不申请,法院也没发现,执行程序不再启动;3. 申请人想启动执行程序,但无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证据,执行程序启动不了。

四、穷尽执行措施和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认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关键点在于:一是穷尽执行措施;二是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穷尽执行措施,首先应当做到四查,即查存款、查车辆、查房产、查投资。

针对法人穷尽执行措施是指:(1)在人民银行调查开户登记情况,商业银行调查银行存款;(2)在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土地、矿产;(3)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房地产;(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股权、投资权益、商标注册、专利;(5)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6)在证券交易部门调查股票;(7)在其他部门调查财产。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民事诉讼,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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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执____号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____与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中,____(写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书记员____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用。

来源:/ws/detail13088.html。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法〔2016〕37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范例尊敬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这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时代,作为法院的一份子,你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它标志着案件执行的最后一步,也是一项需要精确和细致的工作。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范例,以帮助你们更好地完成这项工作。

范例如下: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尊敬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院已经依法对您提起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执行工作。

现将案件执行的最终结果通知如下:一、执行标的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您应当支付被执行人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经过我院的执行工作,已经成功追回了您应当支付的全部债务金额。

二、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执行费用应由被执行人承担。

根据我院的执行记录,您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为人民币XXX 元。

三、执行期限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您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XXX天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经过我院的执行工作,您已经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债务金额和执行费用。

四、案件执行终结根据以上情况,我院确认您已经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全部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债务金额和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工作已经圆满完成,现予以终结。

五、法律援助如果您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了法律援助的需求,我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请您及时与我院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以便我们能够为您提供相应的服务。

六、咨询和投诉如果您对我院的执行工作有任何疑问或者不满意的地方,可以随时与我院的执行局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和处理。

同时,您也可以通过我院的投诉渠道,向我院提出相关的投诉和意见,我们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复。

七、感谢与祝福在这个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我们感谢您的配合和理解。

同时,也希望您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约,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特此通知。

XXX法院执行局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是一份案件执行终结通知书的范例,仅供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17•【字号】苏高法电[2015]79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5]793号2015年12月17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制定了《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的意见为依法正确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加强终本案件单独管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新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新版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新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完成下列事项:(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序的规定(试行)》
为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纲要”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抓紧进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制定了分期分批出台计划。2016年11月8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终本规定》的有关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的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对于这类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实践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据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关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域外经验表明,可以通过完善的法人和自然人破产制度解决。但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尚未建立,法人破产制度尚未全面落实,导致破产不得的“僵尸企业”大量存在,导致大量案件无法执行。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规定。因篇幅限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存在适用标准过宽、程序过于简化等不规范问题,一些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被当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处理,案件管理缺位,退出机制不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为更好解决上述问题,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效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充分调研、酝酿,出台了这部规范性文件。《终本规定》全文共19条,重点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是该项制度最为核心的问题。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杜绝个别法院借此大甩包袱、逃避职责,《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可以分为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已将相关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通过严格把控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认定标准,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机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程序性终结,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及时恢复。《终本规定》明确,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可通过两种途径恢复执行。一是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人民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通过畅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恢复渠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完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救济管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还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类案件的救济管理。一是明确异议制度,充分权利救济。《终本规定》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审查。二是明确单独管理,继续财产查找。《终本规定》明确,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应当建立单独管理制度,通过专门数据库予以集中管理,定期查询财产,及时恢复执行,避免一终了事,推卸责任。三是建立案件信息库,接受外部监督。《终本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相关信息,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以公开促公正。四是强化执行联动,防止恶意逃债。最高人民法院要将相关案件信息通过网络推送给相关联动单位,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防止恶意逃债行为,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五是理顺衔接机制,畅通执行转破产渠道。《终本规定》明确,执行不能案件如果符合移送破产审查相关规定的,要在制作裁定的同时,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促进大量“僵尸企业”的彻底退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为了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全市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存在的问题,现明确十种情形不得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同时,要按照本通知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

具体如下:1、对于轮候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未主动与首封法院进行协调,沟通处置权,或未等到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对于一套住房的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应处置而不处置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存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情形,如违反土地使用用途,在工业用地上建造居住用房,或违反规划部门的规划等,未征询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重新确认是否合法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对有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无财产达成和解,或定期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财产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未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四查或未对被执行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仅凭申请执行人同意或申请终本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执行标的为行为或执行标的既有行为又有金钱给付的案件,行为标的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当事人或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破产申请(执转破案件除外)但未裁定破产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正在异议、复议、对执行依据进行再审,或需等待另案侦查、诉讼结果的案件,不得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在2016年12月1日之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2016年12月1日后又立新执行案件的,不得直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内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康XX,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050319650212XXXX,住邢台市桥西区东庞煤矿生活区号楼号。

被执行人程XX,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3052319820420XXXX,住内丘县内丘镇南程村号。

申请执行人康XX与被执行人程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的(2012)内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程XX赔偿原告康XX车损50826元,停车费、施救费900元,车辆损失鉴定费2000元,以上共计53726元的70%即37608.2元。

案件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602.5元,由被告程XX负担。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程XX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除被执行人已交付执行费外)。

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

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内执字第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审判员:XXX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XX。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是为了规范和统一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而制定的司法解释。

本司法解释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制定本司法解释。

凡执行程序终结均适用本解释。

第二章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1. 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或者标的确已不存在的,经盖章的结清单证明该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申请执行人对标的放弃执行的,经确认放弃执行,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 申请执行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 本院认为有关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亟需要变更的,应依法终结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方式。

第三章终结本次执行的效力1.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的合同全部解除。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标的已全部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法律消除。

3.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标的的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四章责任追究1. 对于恶意提起执行、负有过错造成程序长时间拖延的当事人,法院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隐匿财产、妨碍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执行程序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可以向最高院申请解释并依其解释执行。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的颁布,将有力地规范和统一执行程序,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希望各级法院和当事人切实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模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模板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模板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双方因相关事宜产生争议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为妥善解决纠纷减少诉累现申请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11 本申请基于当前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提出旨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有争议12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3 在本次申请过程中双方应保持沟通渠道畅通积极协商解决问题1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后续发现新情况或证据申请人保留重新申请的权利15 为保障双方权益建议在申请书中明确后续可能涉及的相关事项及处理方式16 双方同意在法院指导下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尽快达成一致意见17 申请人理解并接受法院对本次申请的审查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驳回申请等决定18 本申请书自提交之日起生效直至法院作出最终裁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终止19 为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建议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交110 申请人声明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规定111 在申请过程中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112 申请人同意在必要时配合法院调查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证据以支持其主张113 本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人与人民法院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 若未来因同一事由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时本申请内容可作为参考依据之一115 申请人承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积极履行义务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116 建议在申请书中注明是否同意将本案纳入多元化解机制以促进问题更快解决117 为防止误解或争议建议详细列明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执行程序的具体细节118 双方同意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定前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矛盾升级的行为119 申请人在此确认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申请书所有条款无异议120 本申请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121 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有效以便法院及时通知相关事宜122 申请人授权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次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123 为确保公平公正建议在申请书中明确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规范124 申请人同意在法院需要时参与听证会或其他形式的质证活动125 本申请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126 申请人在此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对本次申请所作的任何裁定结果127 为提高效率建议在申请书中提供详细的案件背景及目前进展情况128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并提供必要协助129 本申请书有效期至法院正式下达裁定书之日止130 申请人在此声明已充分考虑所有因素并自愿提出本次申请131 为避免歧义建议在申请书中使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述各项内容132 申请人同意在必要时撤回本申请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133 本申请书自提交之日起即视为申请人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要求134 申请人在此确认已就本申请书内容与律师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获得专业意见135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在申请书中明确指出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136 申请人同意在法院作出裁定后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相应义务137 本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供双方留存备查138 申请人在此表示愿意遵守法院关于本次申请的所有决定139 为确保申请顺利进行建议在申请书中注明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40 申请人在此声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了本申请书的所有条款内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操作,主要用于在特定条件下中止或停止某项执行程序的进行。

其适用情形多与当事人因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合理原因,而使法院暂时无法进行完全的执行行为相关。

近年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日益频繁,也引发了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其问题的深入探讨。

本文旨在研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背景与现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适用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或财产无法处置等原因,导致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则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然而,这一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执行手段的局限性,法院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时往往面临困难。

这导致许多案件因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中止执行。

其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标准不够明确,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掌握尺度存在差异,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公平的司法体验。

此外,部分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后续措施不到位,导致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三、问题研究(一)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导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频繁使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便更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同时,应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调查力度,提高执行的透明度。

(二)适用标准不明确问题针对适用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同时,各级法院应加强内部管理,统一掌握尺度,确保司法公正。

(三)后续措施不到位问题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应加强后续措施的落实。

具体而言,可以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同时,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分析

执行案件终本可行性分析执行案件在申请人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立案时,执行程序就已经启动。

执行过程中,案件处理情况分为三种:第一、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第二、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或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第三、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故在执行案件结案时,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分为执行完毕、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种方式,现就对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行性进行分析。

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行性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终本,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执行制度。

从查阅搜集到的信息来看,终本案件的可行性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财产调查和控制。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调查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保险、证券等,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对该财产进行固定。

如果通过这些措施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一种可行性选择。

二、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分。

法院在执行工作上需要明确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执行难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到位或者财产权属不明晰难以处置的情况,而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只有财产确实属于执行不能的情况,终本才是合理的选择。

三、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执行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得到了显著的提升。

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信用惩戒系统、布控寻人系统等信息化手段,法院可以更加高效地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这有助于判断终本案件的可行性。

四、恢复执行的可能性。

终本案件并不意味着案件的彻底结束,只是在执行程序内穷尽调查措施,将案件从执行系统内结案。

一旦申请执行人或者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因此,终本案件的可行性也取决于未来恢复执行的可能性和便利性。

执行终本的处理方法

执行终本的处理方法

执行终本的处理方法
执行终本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1. 终结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应当依法执行的,可以再次执行。

2.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被执行人。

4.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5.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6.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行人。

7.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

8. 终结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终结执行裁定书送达给案外人。

9. 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可以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时,再次申请执行。

希望以上信息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哪些异同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哪些异同

终结执⾏与终结本次执⾏程序有哪些异同终结执⾏与终结本次执⾏都是法院在执⾏过程当中,遇到⼀些突发情况后的⾏为⽅式,但是终结执⾏与终结本次执⾏程序有哪些异同?这⼀直是困扰⼤众的⼀些问题,为了解答您⼼中的疑惑,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的资料,供您参考。

⼀、终结执⾏与终-本执⾏的相同点1、两者都是结案⽅式。

根据《执⾏⽴结案规定》第14条,终-本和终结执⾏都是执⾏实施类的六种结案⽅式之⼀。

2、两者的都没完全实现执⾏债权。

与执⾏完毕不同,终-本和终结执⾏都是⾮正常结案⽅式,裁判⽂书确定的申请执⾏⼈的权益都没有最终完全实现。

3、两者都要送达终结裁定给申请⼈。

不管是终-本,还是终结执⾏,都属于“终结执⾏⾏为”,执⾏法院以这两种⽅式结案的,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给申请执⾏⼈。

4、两者都存在恢复执⾏的可能。

当申请执⾏的条件具备时,当被执⾏⼈恢复履⾏能⼒时,以终-本和终结执⾏⽅式结案的申请⼈都可以向执⾏法院申请恢复执⾏,⽴案恢复执⾏时的案件类型代字都是“执恢字”。

5、两者之间存在包含关系。

终-本是为了探索执⾏实践中⼤量⽆财产可供执⾏案件的推出机制,⽽将其从终结执⾏案件中单独剥离出⽽创设的⼀种制度。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终-本也可以说是⼀种特殊形式的终结执⾏。

6、两者的救济途径⼀样。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对⼈民法院终结执⾏⾏为提出执⾏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利害关系⼈对这两种⽅式结案的终结裁定不服的,可依照民诉法225条规定,⾃收到终结执⾏法律⽂书之⽇起六⼗⽇内提出,对终结执⾏⾏为提出异议;未收到法律⽂书的,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法院终结执⾏之⽇起六⼗⽇内提出。

⼆、终结执⾏与终-本执⾏的区别点1、两者适⽤的情形不同。

根据《执⾏⽴结案规定》17条,适⽤终结执⾏有13种情形。

根据民诉解释519条,终-本适⽤只有⼀种情形:被执⾏⼈确实⽆财产可供执⾏。

2、两者确⽴的法条依据不同。

终结执⾏为民诉法257条所确⽴,终-本为民诉解释519条所创设。

结案文书法条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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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文书法条最新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结案通知书主文表述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引用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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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格式及依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xx年3月19日法发[xx]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

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

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

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

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

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
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

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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