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涵盖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交通出行、公共设施、环保节能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一、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首先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建设中,应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减少对新增土地的依赖。
同时,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划指标规划指标是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比例等,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确定。
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面积,避免过度扩张。
同时,要提高建筑的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实现建筑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利用强度。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证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协调。
同时,要提高建筑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城市的绿化水平。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绿地率,平衡生态与建设的关系。
同时,要优化绿地布局,提高绿化质量,增强城市的生态环境。
六、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容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垂直利用效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容积率,平衡建筑空间与土地资源的关系。
同时,要鼓励高层建筑的发展,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七、交通出行交通出行是影响土地利用的重要因素。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私人汽车的依赖。
同时,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降低交通拥堵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分占用土地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其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城市扩张对农田的占用,提高城市用地的密度和效益。
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科学耕作技术和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对于工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率和利用率,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用地,可以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安全。
最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生产要素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产出。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和城市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科学耕作技术和高效农业生产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综上所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原则。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1. 合理用地制度: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限制和引导土地利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
2. 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经营权继承制度,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3. 土地利用权出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留存到市场上,确保土地利用的高效、优化。
4. 生态补偿制度:对于因开发利用土地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通过生态补偿制度引导和鼓励开发者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 空间规划制度: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管制和控制、土地开发和利用的标准和指标,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6. 土地增值收益管理制度:通过征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手段,调节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的投机性行为,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7. 土地资源监管制度:建立土地资源监测、监测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8.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建立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加强对建设用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和优化土地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
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法律解读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于2014年5月22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在房价涨跌之争处于胶着状态,各地限购政策存废犹抱瑟琶的敏感时期,这一部门规章的出台,释放出中央对土地管理怎样的信号,对当前及未来的房价走势及开发重点是否会发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对土地政策颇为观注的一名专职律师,依笔者之浅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以下称《规定》)至少释放出以下七大政策信号:一、限定特大城市开发边界,“副中心”具发展潜力《规定》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这两条不约而同地表示,特大城市不再具体没有边界无限扩展的操作性,危及到城市建设边界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将会变得困难,新增建设用地的供给将被严格控制。
特大城市的建设用地需求不得不向两个方面寻求出口。
一是存量地的集约利用,开发商、用地单位寻找建成区内可被重新规划建设、集约利用的土地进行重新利用将成为首选,一线城市的房将越来越稀缺和昂贵;二是向特大城市周边“卫星”城市寻求土地资源,日前被炒作的“副中心”之说可见不是空穴来风,离北上广深较近,同时具备一定潜力基础的中型城市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承载为一线城市配套或关联的产业功能,大开发商进入这些城市的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并购现有本地房地产企业或者项目,本土地产将会迎来更大的机遇。
二、中小城市及县城供地增加,“城镇化”步骤加快增加中小城市和县城建设用地供给,是实施新型城镇化战略,分流中心城市用地压力的措施,实施该项政策的结果是,中小城市和县城供地的难度和成本相对减小,可以吸引更多大城市无法消化的投资,吸引本土外出农民打工族回乡定居。
在中小城市和县城地价本来相对较低、开发用地供给相对富余的情况下,土地措施必须与产业转移等其他城镇化政策配套才能显现效果。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
“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节约集约用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土地资源总量有限,人均占有量少,开发利用强度大,浪费现象严重。
为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1)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土地资源浪费现象。
(2)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3)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2.原则(1)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
(2)坚持总量控制、科学布局、优化结构、提高效益的原则。
(3)坚持政府主导、市场配置、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原则。
三、工作措施1.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1)开展土地资源调查,摸清土地资源家底。
(2)开展土地资源评价,掌握土地资源质量状况。
2.严格土地用途管制(1)明确土地用途,合理规划土地使用。
(2)加强土地用途变更管理,严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3.推进土地整理与开发(1)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提高耕地质量。
(2)积极开发宜农荒山荒地,增加耕地面积。
4.优化土地资源配置(1)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2)推进土地资源跨区域调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1)推广节约集约用地技术,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2)加强土地资源利用监管,减少浪费现象。
6.强化土地资源管理(1)完善土地资源管理法规体系,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2)加强土地资源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组织实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共同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3.落实政策措施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
5.强化考核评价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上海市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是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上海市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的主要内容:
1. 土地利用强度控制:根据不同区域和用途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土地利用强度标准。
这包括容积率(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指标。
2.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对各类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合理分配建设用地指标。
通过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3. 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开发商和设计单位在规划和设计过程中,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优先利用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空间再利用等方式,减少对农用地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4. 空间布局合理化: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布局,避免片面追求扩张和过度集中。
推动城市功能均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5. 生态环境保护:在建设用地规划和设计中,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保留和修复生态系统功能。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技术和设计理念,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上海市的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和可持续性。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节约集约理念,明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区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搞好节地挖潜工作,努力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牢固树立保护保障的理念、节约集约的理念和维权维稳的理念,着力形成规划引导机制、市场调节机制和依法管理机制,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科学高效的土地利用新路子。
二、加强土地规划计划管理,确保耕地总量平衡(三)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引导作用。
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到位。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对符合规划调整条件、对我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节约集约型用地项目,优先局部调整规划。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加大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做好用地出让的前期工作。
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没有纳入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逐步健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相挂钩的政策,年度计划指标向工业园区和各镇工业功能区倾斜;对机械制造、电子信息、新型纺织、现代家电和新能源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优先安排用地。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
土地是宝贵的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然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人口的增长,土地供应逐渐紧张。
为了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并保护环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
首先,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这些规划可以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和生态用地等区域,以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分配。
其次,政府可以推行土地集约利用政策,鼓励通过空间规划、建筑设计等手段来提高土地利用率。
例如,推广高层建筑、多层停车场、地下空间利用等,以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
此外,政府还可以采取措施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效率。
例如,鼓励土地流转和整合,加强对农村土地的规划管理,推动农村土地的集中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同时,可以通过建立土地市场和市场化流转机制,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资源配置效能。
值得一提的是,政府还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行为,保护和维护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总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是保护土地资源、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的引导和规划,市场的机制和流转,以及社会的合作和监管,共同推动着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只有积极采取措施,才能确保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为人类的未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7.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9.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标准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标准
1.土地保有量:判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首要指标是土地保有量。
土
地保有量指单位面积上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和其他用
途等。
2.土地利用效率:通过评估土地的净利用效率和综合利用效益,判断
土地的使用效率。
评估土地的利用效率需要考虑耕地产量、林木和草地的
生长情况、土地利用成本以及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
3.土地质量保障:评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要考虑土地质量保障问题,包括土地的土层结构、土壤类型、水分状况、养分含量、富含元素含量等
因素;同时,还需要考虑化肥、农药等污染问题,以及种植、养殖等方式
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土地空间利用效率:评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还需要考虑土地利用的
空间利用效率,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高度、布局、道路交通等方面的
优化利用情况。
5.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还需要考虑土地使用对社会
和经济带来的效益,包括农业产值、农村经济增长、农民收入、城市化率
等相关指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五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河口区正出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的发展阶段,需要新增大量建设用地,而人多地少的国情却不允许过多的占用耕地。
因此,必须把节约土地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来保障发展。
1、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耕地保护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是人们集约利用土地的直接动力。
城市建设和保护耕地既有矛盾又互相支持,城市发展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耕地又是人口生存的基本保证,是确保城市化持续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城市土地利用基本上属于粗放型的利用模式,其主要表现为: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管理机制往往是重新区开发,轻旧城存量土地挖潜改造,造成建成区扩展速度越来越快。
尤其是____掀起的“房地产热”和“开发区热”,造成土地资源的巨大闲置和浪费。
城市之间普遍存在着争项目,争投资,重复建设等现象,也是造成土地使用效率不高的原因。
由于城市建设占用的土地____%以上来自于耕地,尤其是交通方便、长期投入积累较多的高质量耕地,因此,对耕地总体生产力水平的影响是相当显著的。
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和挖掘现有存量土地的利用潜力,可以节约用地,有效地减少城市发展过程中对耕地的占用,对于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2、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
因素。
通过合理的布局,互为补合的整体优势,使土地资源的拓展、用地潜力的挖掘、可持续发展的土地配置,构成一个土地利用提升的运作体系。
“土地潜力的评价”正是土地作为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再生资源主要表现有:规划科学性的体现和集约化功能的展示。
6、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建设与土地市场的内在关系发展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人们对土地利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土地品位拉动了土地价值的提升,突出了“土地经济评价”的重要问题,由此助动了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资源在分级、类型、结构和用途方面,往往构成了土地品位的综合指数,优质的环境带来了土地价值的再生、升级。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1. 土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管理、土地出让管理、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等,通过明确土地使用权限、规定合理的土地使用方式和条件,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 土地使用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土地的多元化利用,促进土地流转和土地集约利用。
3. 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环境保护和恢复,通过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监测监管制度,对违规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提高土地利用的环境质量。
4.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通过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合理划定不同土地用途区域,严格控制非法建设和乱占乱用土地,保护农田和生态用地,加强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的转化管理。
5. 建设用地节约制度:制定和实施建设用地节约制度,推动合理用地和集约用地,鼓励绿色建筑、高效用地技术和设施,减少土地的浪费。
6. 用地效益评价制度:建立用地效益评价制度,定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通过激励和惩罚措施,推动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功能提升。
7. 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土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明确土地保护的目标和原则,加强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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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包括:
1. 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目标、布局和限制条件,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土地利用权划分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权划分制度,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确保土地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限制土地的开发和利用方式,保护重要的农田、生态功能区等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4. 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增减挂钩制度,对土地的增减进行管控,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限制不合理的大规模建设和开发。
5. 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出让,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
6. 土地收益补偿制度:国家通过土地收益补偿制度,对土地利用者进行补偿或奖励,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7. 土地保护和监管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保护和监管制度,加强对土地的监督和管理,保护耕地、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重要土地资源的生态功能。
8. 农地集约利用制度:国家通过农地集约利用制度,推动农地的集约化利用,提高农地的产出和效益。
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土地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本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本一、土地管理制度1. 土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制度,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交给农民个体或家庭集体,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制定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土地资源的集中利用和优化配置,避免土地浪费和过度利用。
4. 土地征收管理制度: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确保土地征收过程公平公正。
5. 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建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制度,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和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和高效配置。
6. 土地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土地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土地利用情况和土地出让信息,增强土地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土地利用政策1. 土地减量化政策:通过出台土地减量化政策,限制土地扩展规模,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和集约管理。
2. 土地保护政策:制定土地保护政策,加强对重要农田、耕地和生态脆弱区域的保护,防止土地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
3. 土地整治政策:实施土地整治政策,改善土地利用状况,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加土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可持续利用水平。
4. 土地集约利用激励政策: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鼓励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提高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利用效益。
5. 土地税费政策:制定合理的土地税费政策,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
6. 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政策,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扩张,加强对土地利用性质的严格管理和监督。
三、土地管理措施1. 生态修复措施:加强对退化土地的生态修复,推动改良农田土壤,提高土地的肥力和水持久性,恢复土地生态系统功能。
2. 高效灌溉措施: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效率,减少土地上的水分流失,在保持农业产量的前提下实现土地用水的节约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二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度建设是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权、土地利用行政许可和土地资源监管等方面介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制度,对土地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进行规划,是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流程如下:1. 指导性文件: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2. 数据收集和分析:相关部门收集和整理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3. 规划编制: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等内容。
4. 审批和公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实施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相关部门应组织实施和监督,定期评估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获得的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过程中,土地利用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障是关键。
1. 土地供需平衡机制:建立土地供需平衡机制,通过土地规划、政府供应和市场化配置等手段,保证土地供应和需求的平衡,避免土地浪费和过度利用。
2. 土地出让制度:实行土地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对土地使用者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
3. 土地管理权划分机制:明确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管理权划分,规定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范围和方式,同时赋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管理权和责任。
4. 土地用途变更制度:建立土地用途变更制度,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行为,要设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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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matter what you do, do not rush to return, because sowing and harvesting are not in the same season, and there is a period of time between them. We call it persiste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20__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
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七章监督考评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准、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的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全面掌握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集约利用程度、潜力规模与空间分布等情况,并将其作为土地管理和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的基础。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用地利用情况普查,组织开展区域、城市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节约集约用地评价结果作为主管部门绩效管理和开发区升级、扩区、区位调整和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为不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供地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或者不符合限制用地条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供应工业用地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验收的;(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