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概念和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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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学

法理学

法的概述1.法的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表现为国家性,反映为阶级性(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并最终反映为物质制约性。

3.法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4.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

5.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5)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6)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6.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最显著的特征是国家强制性。

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

(2)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为示范作用和警示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分为两大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的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一)概念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者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1)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以及法律体系的构建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将对一些关键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其具有以下特征:1、规范性: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普遍性:法在其效力范围内对普遍的人和事具有约束力。

4、强制性: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5、程序性:法的制定和实施都遵循一定的程序。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的是法的表现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是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三、法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

2、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是主要权利和义务,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的人和事有效的法。

4、按照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第一节法的本质和产生发展规律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本质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a.某些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

但这是以不违背、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为前提的。

b.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指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而不是其中部分人的意志,更不是个别人的意志。

2.法体现的意志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a.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是指社会生产方式。

b.社会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生产力在其中起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

c.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直接由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关系来决定,因为生产关系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意志和利益是分不开的。

d.法受物质生活条件制约,因而具有某种客观性。

e.经济规律的发展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而法是通过人们的意志创制出来的,它可能正确反映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统一,也可能不符合经济规律,使主观与客观相背离。

f.经济对法起最终决定作用,而不是唯一决定作用。

(二)法的基本特征1.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概括性。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基本作用就是建立、维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得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

规范作用主要是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这个特征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维护阶级统治的本质和目的这个角度来解释的,二者构成手段和目的关系,即通过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阶级统治的社会作用。

第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作用。

第二。

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

第三。

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

第四。

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

第五。

对违法者行为的强制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

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维护阶级统治是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作用的核心。

第一.实现政治统治。

第二。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

法理学重点知识整理1,法的本质指法律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本质掌握着可明白的世界的内容。

西方对于法的本质的各种学讲:1,神意论;神意论者以为法是由神制造的,是神的理性和意志,将法的本质与神意等同划一起来。

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理性论即自然法,宇宙运行别变之自然法则。

自然法是西方政治法律文化中最具持久性的概念和范畴。

三大进展时期:古代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新自然法学。

3,民族精神论,民族精神论即历史法学派,以为法是自发地、缓慢地和逐步成长的,是“民族的共接受识”,“世世代代别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民族的壮大而壮大”,当这一民族丧失其个性时,那个民族的法也就趋于消失。

适应法是法律的真正基础,适应法的地位远远超过立法。

4,规范论:规范论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国家制定的法。

依照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以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定的联系。

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具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算是讲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其四,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能够审理各种案件,也算是讲,执法者不过法律推理的机器,别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5,社会操纵论,社会操纵论即社会法学派,以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日子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妨碍;法或法学别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XXX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6,法治的核心内涵是指政府按照既定的、公开的普遍性法律行使权力与治理公共事务,政府权力受到法律制约,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具体含义:1、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与人治、德治相对。

2、法治是一种宪政层面的制度。

强调中央权力之间的分权制衡制度;3、法治是一种根据法律举行的有条别紊的社会秩序或社会状态;4、法治是一套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法理学考点:法的本质
一、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即法本身。

二、法的本质的两个层次: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三、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1、法是“意志”的体现
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3、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四、法的深层本质:
1、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本质和内容,这个物质生活条件也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2、法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是从终极意义上说的,但是除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等对统治阶级的意志
和法律制度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五、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与法的阶级性是一致的:
1、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生产方式,其中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马克思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也是由此而得出的。

2、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有统治阶级代表的,并且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国家意志才能体现着法律之中。

3、法律具有阶级性也具有社会性,要区别法律与意志,利益与正义。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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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的要素
概念: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 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正 产生的基础 分类 覆盖面宽窄 设计内容不同 1.公理性原则 2.政策性原则 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1.实质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内容上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适用范围 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明确具体,着眼共性 法律原则-笼统模糊,关注个性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 法律原则-适用于某一类行为、某一部分甚至全部法 法律规则-“全有或全无”相互冲突的规则 法律原则-并非“全有或全无”,可与其他原则共存
2.法律关系
3.1.1.立法: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3.1.2.立法权: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权力,是指有权立法 立法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 是独立、完整、最高的国家权力 集中体现了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整体利益 3.1.3.国家立法权 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关键所在 在单一制国家国家立法权只有一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 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 不同级别的规范性文件并存 存在多类结合的法律文件 提出法案 3.1.法的制定 审议法案 表决和通过法案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2.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3.法律由主席令公布 3.1.4.立法程序: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和方法 公布法 4.法律解释草案由常委会过半数通过,以公告形式公布 5.行政法规有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与中央军委联合共同公布) 6.省级地方法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由大会主席团 发布公告,常委会制定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7.地市级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当地常务委员会公布 9.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 10.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一把手签署命令公布 守法是法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 1.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力 2.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 1.犯罪 2.狭义的违法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

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基础学科,研究法律的本质、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以及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法理学的一些基础知识点。

第一、法的定义及特征:法是由国家或权力机关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也是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准则。

法律的特征有以下几点:普遍性、强制性、公正性、截然性、综合性、适用性和变动性等。

第二、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按照权力机关划分,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

按照法律效力划分,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等。

按照法律对象划分,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

第三、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法理学主要包括法的本质与存在问题、法的基本原理、法的解释和解释方法、法的发展和演变、法律规范与德性伦理关系等内容。

第四、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理解和界定的过程。

法律的解释方法主要包括文字解释、历史解释、制定者意图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

第五、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特定人群产生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效果。

法律的效力可以分为绝对效力和相对效力。

绝对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效力是指对特定人群或具体法律关系产生约束力。

第六、法律的服从:法律的服从是指个人或集体在行为中遵循法律规定并履行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的服从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础,也是个人权益得以保障的前提。

第七、法与正义的关系:法律与正义是紧密相关的概念,但并不完全等同。

法律是一种具体的制度规范,正义是指合乎道义和道德的行为准则。

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正义,但并不是所有法律都必然符合正义的要求。

第八、法理学的方法:法理学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规范性方法和实证性方法两类。

规范性方法强调根据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进行分析和判断,实证性方法强调根据实际社会情况和事实进行观察和分析。

第九、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是紧密相关的学科领域。

法律哲学主要研究法律的哲学基础和哲学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而法理学则主要研究法律的理性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等。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法理学课本整理——法的概念与本质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汉语中的概念1.广义的法律(法):法律的整体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2.狭义的法律(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二、西文中的概念1.客观法与主观法—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1)客观法: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2)主观法: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题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2.二元化(1)法: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2)法律: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具体行为规则(3)法律是法的真实或虚假的表现形式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意志说2.命令说3.规则说4.判决说5.行为说6.社会控制说7.事业说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1.本质与现象是一对范畴(1)任何事物都有本质和现象两个方面,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表现。

(2)本质和现象密不可分,本质总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现象总是本质的显现。

2.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1)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2)法的本质:深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思维抽象才能把握3.(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由此引起了法学理论的根本变革三、法的阶级本质1.统治阶级: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1)剥削阶级社会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2)社会主义社会指由工人阶级及其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2.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1)法是意志的体现(2)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3)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4)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四、法的本质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不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只对重要并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2.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3.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4.法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5.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2.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或认可(1)成文法:国家制定的法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2)习惯法:国家认可的法3.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极大的权威性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法的马克思主义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第四节法的要素一、法的要素的特征1.具有个别性、局限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2.具有多样性和差别性3.不可分割性二、法律概念1.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2.法律概念及其涉及的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人的群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和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3.法的体系中,概念的特点和独特功能:它是对法律事实进行定性的,既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又确定事件、行为和物品等的“法律性质”,从而为人们认识和评价法律事实提供了必要的结构。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第一节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1.宪法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

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法理学考试重点

法理学考试重点

一、法的概念: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它具有鲜明的科学性,阶级性和实践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概说法这种社会现象出现之后,人们对它的本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行阶级专政的工具。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做以下理解;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因为只有在经济上占据统治地位的阶级才有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获得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效力。

2,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统治阶级意志可以以多种形式表现出来,而法所体现的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意志,而是由统治阶级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它具有不可随意变更性。

3,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它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规范性和科学性的统一,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阶级性和党性的统一,自愿性和强制性的统一。

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理解1,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体现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农民阶级的意志3,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知识分子的意志4,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经济经营者的意志5,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广大爱国者的意志和利益三.法的基本特征:⑴,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的行为规范;⑶,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⑷,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四、法的渊源:简述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

即法由何种国家机关所制定,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具有何种法律效力。

2,我国法的主要渊源我国现阶段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及单行法规,特别行政区域法,国际条约。

3,法的其他渊源形式这主要包括;习惯,宗教教规,判例,政策等五、法的效力:及分别含义一,法的效力的概念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一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涉及法的特征、法的本质和法的作用3个方面的内容:(一)法的特征1、规范性。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2)法的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3)法的规范性是普遍的,可以反复适用的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不是唯一的方式(3)法是一元的3、法的普遍性法的普遍性指法的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的效力的反复适用性以及相同的事项和主体适用相同的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

(二)法的本质法的本质主要指法的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主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2)法同时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3)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涉及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伦理等内容。

下面将对一些法理学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1. 法律的本质和目的: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社会能够维持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法律的本质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公正和公平。

2. 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包括宪法、法律条文、判例法和习惯法等。

宪法是最高级别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政治体制和基本权利。

法律条文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判例法是法官根据类似案件的判决形成的法律原则。

习惯法是从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种法律规则。

3. 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宪法进行解释,以揭示其真实意义和目的。

法律的适用是指将适用对象的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则进行对照,并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4. 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承担的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所承担的刑罚。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5. 法律权利和人权:法律权利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人权是指个人或群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平等权利等。

6. 法律的效力和效力原则:法律的效力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效力原则包括以法律约束法律、以事实推定法律、以法律显然无效为例外三个原则。

总之,法理学是深入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体系的学科,其知识点涉及到法律的本质、来源、解释和适用、责任、权利以及效力等方面。

对法学学习者而言,掌握这些法理学知识点将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法 理 学

法    理    学
二、法律是阶级统治与社会管理的结合 三、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
关系的工具
第二节 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 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 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 运行的全部过程

什么是权利
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 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

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
的体现
(二)法律的利导性 这是从法律是社会各利益关系的调整机制 而派生的特征: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 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 关系。




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双向”表现在:
义务也具有利导性

四、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一,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 间接性
第二,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


暴力
第三,国家强制不是法律实施的唯

一保证力量
讨论:
一、苏格拉底拒绝越狱逃跑案
二、安提戈涅葬兄案
三、纳粹德国紧急法令案---“每位德国武装人


第五,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都是手段,而 不是目的。它们的工具性首先表现为,它们 是国家分配利益和负担,从而维护统治阶级 (或人民)利益,实现国家治理、公共管理 (社会控制)的手段。其次表现为,它们是 社会成员或其群体、阶层实现自我利益的手 段。

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 界的;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三)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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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知识点:●汉语法古体字的写法●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和“法律”的二元划分注:二元分法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特有的,源自西方不同于东法的历史文化背景。

学会理解不同语言和不同文化下的语言差异,导致对某些概念的解读有所不同。

●汉语中法律的狭广义之分。

现代汉语中法和法律可以并用,结合宪法学知识,了解法律的位阶层次。

提问:①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分别是?——人大和国务院②人大和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组成人员在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为5年与全国人大相同。

③主席和总理的履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的对内职权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家主席的对外职权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1982年宪法还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国家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国家主席的部分职权。

概括起来,国家主席的职权可归纳为:(1)公布法律权。

国家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后,只有由国家主席向社会公布后才能生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2)发布命令权。

国务院总理的任免令、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以及战争状态,只能由国家元首发布。

其中,自1959年以来,国家主席已经发布了6次特赦命令。

(3)任免权。

即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4)荣典权。

即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

国务院总理职权: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国务院秘书长的任免人选;可用自己名义发布国务院令,用来颁布行政法规、任免和罢免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副部长级官员、国务院内设部门的首长、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宣布和解除戒严等。

......第二节法的本质知识点:●不同学者关于法本质的代表性论述●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决定法律制度的因素西方学者法本质的论述:卢梭:法国人,启蒙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思想成为法国大革命的重要依据。

代表作《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及《忏悔录》霍布斯:英国人,政治哲学家,启蒙运动代表人物。

代表作《利维坦》哈特: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20世纪后半叶他和其它学者的论战主导了整个西方法理学世界。

代表作《法律的概念》罗斯科〃庞德,美国20世纪伟大法学家。

代表作《法律与道德》富勒,二战后自然法学派著名的代表人物,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如何理解“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思考:①何谓“意志”?②哪些人属于“统治阶级”?③统治“阶级”意志如何反映?④如何将意志上升为法律?◆可以从心理学的范畴来讨论意志这个概念。

◆统治和被统治是相对的概念。

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对。

在资本主义及其以前的社会,我们可以说,有相当人数规模但在全社会中相对占少数的人是统治阶级,实施剥削即占有广大劳动人民的劳动。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做了主人,但是消灭了私有制,“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被消灭”,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上已经不存在总体上的阶级斗争。

按照教科书的说法,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剥削阶级。

占统治地位都是无产阶级。

根据宪法,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当下而言,工人,农民都是无产者,都属于无产阶级,比如国企和私营企业的工人,以及广大农民,他们是不是统治阶级?知识分子是不是统治阶级中的成员?商人呢?到底13亿多人口中哪些人是被统治阶级?专政的对象还谁?对谁进行专政?谁是统治阶级真正的成员?如果说,我们国家的人民都属于统治阶级中的一员,即便是一些社会问题也只是人民内部的矛盾问题,那么,统治阶级如果失去了被统治的对象,(黑白正反都是相对个概念,与对立面相辅相成),它本身所谓的统治是一种自我统治和管理,那么当下而言,法如果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是否可以说法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们可以说,当代中国有很多阶层。

富裕、中产、贫困阶层。

但阶级理论也许不太适合这个时代。

阶级论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在斗争和意识形态的时代,为敌我斗争取得理论的依据。

——抗日战争之后的国共内战,新中国成立共产党为巩固政权,通过划分阶级的方式进行敌我斗争,在文革中,阶级理论为政治斗争提供了理论的基础。

但阶级论也具有一定的局限,在当代社会,东西方冷战时代已经过去,无产阶级逐渐分化为各个阶层,而改革开放后意识形态对立逐渐消解,我们也许应该打开视野,尝试接受一些不同的理论界定。

由此可见,法理的问题与政治问题密不可分,法理学的学说体现一个国家的意识形态。

◆意志反映,不是简单的1+1=2的问题,不是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

举例:所有统治阶级成员都认为征税符合共同利益,有人认为,以家庭为单位征税,有人认为以有收入的个人为单位征税,有的人认为每个人只要一个月挣5000以上就该缴纳收入百分之十的个人所得税,有的人认为应该降低起征点,只要每个月挣2000就必须交税,这个时候,所谓共同意志如何界定?◆被奉为法律,要求“意志”必须满足一系列的程序性要件,如若不符合,将不称其为法。

比如:经过立法机关制定,权力机关表决通过,元首发布等具体环节。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知识点:●理解法的四大基本特征——法是行为规范、社会规范●记忆法的马克思主义式定义——p36法的特征:(一)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不会对人的所有行为或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Eg:交友行为、恋爱关系等。

法在形式上的特征。

①规范性——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表现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方向。

注意:1.其他社会规范也有规范性,所以规范性并不是法所特有的。

2.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其他社会规范除了调整人的行为以外,也可能调整人的思想。

比如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

3.法的规范性以为着法具有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即法的适用对象不是特定的人,并且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②一般性——法的一般性是指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最基本的内容,涵盖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普遍适用性。

法也称为最低的道德,违法本身一定是违反道德的,是肯定被社会谴责的。

一般性又表现为抽象,不可能完全的适用于每一个行为,需要更具体的法的来限定规制,所以,规定法律的一般性,是基本面,没有法的一般性,法就不能被适用执行。

③概括性——指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其效力对象是广泛的。

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

法的五大作用①指引作用——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指引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

相应有两种方式:1.有选择性的指引。

即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可以选择的模式,根据这种指引,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Eg:<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确定性指引。

指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法律要求人们必须从事一定的行为,(纳税义务,否则逃税罪)而为人们设定积极的义务;要求人们不得从事一定的行为,(不得故意杀人,否则承担刑事责任)而为人们设定消极的义务。

如果人们违反这种确定的指引,法律通过设定违法后果来予以处理,以此保障确定性指引的实现。

②评价作用——评价的是人的行为,该作用表现在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盗窃收到刑事处罚,表现出法律的谴责和否定性的评价。

)③预测作用——预测的对象是人的行为。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情况:1.当事人根据法律规范预计对方当事人将如何行为,自己将如何采取相应行为。

2.对行为后果的预测,由于法律规范的存在,人们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会受到国家肯定鼓励保护或奖励,还是应受到法律否定或制裁。

④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的诱导影响。

主要通过1.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对包括违法者在内的一般人起到警示和警戒作用。

2.正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和奖励,对一般人的行为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⑤强制作用——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任何法律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种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存在的保证。

如何没有强制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就会降低,评价作用就会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作用也会发生疑问,教育作用的实施也会受到影响。

(二)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制定法——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我国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有立法权,而美国则是国会立法认可的法——一般是习惯法,什么是习惯法?举例:比方说彩礼返还。

就是中国农村极大部分地区婚姻的成立不是按照我们《婚姻法》来进行的,不是以到民政局登记才视为结婚。

根据民间习惯上的规范,一旦订婚则认为双方已经进入婚姻程序,在订婚过程中男方要向女方缴纳一定的彩礼。

往往会出现这种纠纷,比如男方送完彩礼女方不嫁,或者男方最后不娶。

按照习惯法上的惯例,不管是南方的还是北方的,男方提出解除的,一分钱也要不回来;女方提出来不干,女方拿的彩礼都要返还。

但是到了法院之后,走国家法律的诉讼程序之后,这个规则就不适用了,法院可以做不同判决。

但是如果立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可这些习惯的效力,那么他们这些乡规民约就具有法律的效力,称之为习惯法。

国家意志性决定了法律规范的三个性质①统一性——②普遍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是现代法律当然所蕴含的理念之一。

③权威性(三)规定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分析道德、宗教、政策、习惯与法律的关系法律vs道德——道德内容以义务为主,虽然有权利内容,但在同一主体身上不具有对称性。

而法律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思考提问: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联系:①互相渗透——法贯穿道德精神,许多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者规范制定的;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

②互相制约——道德通过正当性评价,推动引导法的废、改、立及实施;法通过立法和实施,促进道德的完善,制约道德或不道德行为均不越出社会基本秩序许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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