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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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本质及主要内容

马克思的法学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理学角度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范畴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对于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深刻地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因此,马克思法学理论的本质归纳为如下几个层次:

第一,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本质形式,是法律本质的外在方面。国家意志是作为“社会正式代表“的国家,面向社会所

表达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能直接感受到的意志,可以把它看成法律

本质的表层。

第二,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是法律的初级本质。国家的意志是取得胜利,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在阶级对立的

社会“掌握政权的阶级”就是统治阶级,只有这个阶级才有条件

和能力将本阶级的意志“直接奉为法律”。

第三,法律是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的表现。这是法律的二级本质,即更深一层的本质。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应该

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

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作为法律的初级本质是在法律的二级本质的

基础上形成的,是对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客观需要的阶级

性选择。

第四,法律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个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唯心主义法律观的最根本的区

别。法律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揭示了法律的深

层本质,及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综上所述,法律的本质有三个内在联系着的层次,这三个层次的本质最终以国家意志这一法律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从而使法律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得以存在。总之,法律的本质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以国家意志的本质形式表现出来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马克思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

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

二、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

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

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任

性。因此,在研究法律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客观经济规律,并利用规律为人类服

三、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

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以往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永恒的那样,就是说,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万古不变的。

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观点。马克思主

义法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马克思早就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观点。

五、五、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两种职能,即政治职能

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著名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

六、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

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

七、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观始终坚持民主与法制、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

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并相互作用,共同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离开法制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离开民主的法制,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和专断主义,甚至失去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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