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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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6.11.26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26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6日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级以上重点镇和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一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一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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