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4.0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施行日期】1996.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但国家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并组织开展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第六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坚持合理布局,十分珍惜土地的原则。
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八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必须按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包括:集镇域规划、集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建设规划。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关于制定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关于制定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临沂市委员会关于制定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2020年12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临沂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次全会要求,客观分析形势,结合临沂实际,就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提出以下建议。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新征程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十三五”时期,市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市人民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临沂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决落实省委安排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盯“大美新”临沂建设目标,一张蓝图绘到底,沂蒙老区发展取得新的重大成就。
综合实力实现新跨越,预计二〇二〇年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700亿元以上;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八大传统产业加快转型,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比提高至39.9%,产业结构由“二三一”优化为“三二一”;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建成区面积265平方公里,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省定标准以下贫困人口全部提前脱贫,粮食年产量稳定在80亿斤以上,乡村振兴全面起势;污染防治成效明显,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下降,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改善,老区人民的“高铁梦”变成现实;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沂蒙精神广为弘扬,文化事业、文化产业繁荣发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力有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各项事业协调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提升。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6日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

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已于2021年10月20日经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日临沂市法治乡村条例(2021年10月20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治宣传教育第三章公共法律服务第四章乡村依法治理第五章乡村法治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服务和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法治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法治乡村建设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遵循政府负责、村民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法治乡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治乡村建设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临政办发〔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4号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0.1 为加强和规范市辖区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国土空间治理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临沂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 临沂市市辖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1.0.3 国土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可实施性的原则,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和利用历史文化资源,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2 建设用地2.1 基本要求2.1.1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有关规定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2.1.2 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引导重点区域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开发。
有地下空间开发的建设项目,地下空间上覆土厚度应满足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要求。
2.1.3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建设范围、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需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作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使用、流转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二)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三)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确有建房需求,且无其他住房。
第六条申请宅基地的程序:(一)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二)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公示;(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四)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宅基地的审批应当严格控制规模,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第八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九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爱护土地,不得破坏土地资源。
第十条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章宅基地的流转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流转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十二条宅基地流转应当在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根据标题"临沂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生成的符合标题内容的示例文本,具体条款需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_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和规划事业的发展需要适当增加。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20〕8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要求,我市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完成了新一轮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更新成果已于2020年8月1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将临沂市城区(含市区建制镇)、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的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城区土地级别调整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临政字〔2016〕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沂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2.临沂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3.临沂市城区工业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4.临沂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区片与基准地价图5.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6.临沂市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7.临沂市三区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成果表8.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基准地价成果表9.原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基准地价成果表临沂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8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important;">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商服用地)级别区片楼面地价地面价元/㎡元/㎡万元/亩ⅠⅠ-135005950396.67Ⅰ-232005440Ⅰ-3 3100 5270 351.33 ⅡⅡ-1 2500 4250 283.33 Ⅱ-2 2300 3910 260.67 Ⅱ-3 2300 3910 260.67 Ⅱ-4 2100 3570 238Ⅱ-5 1900 3230 215.33 ⅢⅢ-1 1600 2720Ⅲ-2 1600 2720 181.33 Ⅲ-3 1600 2720 181.33 Ⅲ-4 1600 2720 181.33 Ⅲ-5 1400 2380 158.67 Ⅲ-6 1400 2380 158.67 Ⅲ-7 1200 2040 136ⅣⅣ-1 1000 1700 113.331000 1700 113.33 Ⅳ-3 1000 1700 113.33 ⅤⅤ-1 900 1530 102Ⅴ-2 900 1530 102Ⅴ-3 700 1190 79.33 Ⅴ-4 700 1190 79.33 Ⅴ-5 700 1190 79.33 Ⅵ600 1020 68Ⅵ-2 520 884 58.93 Ⅵ-3 500 850 56.67 Ⅵ-4 500 850 56.67 ⅦⅦ-1 400 680 45.33 Ⅶ-2 400 680 45.33 Ⅶ-3 400 680 45.33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住宅用地)级别区片楼面地价基准地价元/㎡元/㎡万元/亩ⅠⅠ-140006800453.33Ⅰ-235005950396.67ⅡⅡ-132005440362.67Ⅱ-225004250283.33Ⅱ-32500283.33 Ⅱ-4 2300 3910 260.67 ⅢⅢ-1 2200 3740 249.33 Ⅲ-2 2100 3570 238Ⅲ-3 1850 3145 209.67 ⅣⅣ-1 1750 2975 198.33 Ⅳ-2 1600 2720 181.33 Ⅳ-3 1500170Ⅳ-4 1500 2550 170Ⅳ-5 1300 2210 147.33 Ⅳ-6 1200 2040 136Ⅳ-7 1200 2040 136ⅤⅤ-1 1100 1870 124.67 Ⅴ-2 1000 1700 113.33 Ⅴ-3 1000 1700ⅥⅥ-1800136090.67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工业用地)级别区片基准地价元/㎡万元/亩控制区Ⅰ控制区Ⅰ-195063.33控制区Ⅱ控制区Ⅱ-175050控制区Ⅱ-275050控制区Ⅲ控制区Ⅲ-165043.33控制区Ⅳ控制区Ⅳ-1 60040控制区Ⅳ-2 60040控制区Ⅴ控制区Ⅴ-1 55036.67控制区Ⅵ控制区Ⅵ-1 45030控制区Ⅵ-2 45030控制区Ⅵ-3 45030ⅠⅠ-140026.67ⅡⅡ-132021.33Ⅱ-2350Ⅱ-335023.33ⅢⅢ-124516.33Ⅲ-224016Ⅲ-324016临沂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区片社会福利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机关团体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教育用地、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元/㎡万元/亩元/㎡万元/亩ⅠⅠ95063.3395ⅡⅡ-1 750 50 1125 75Ⅱ-2 750 50 1125 75Ⅱ-3 650 43.33 975 65ⅢⅢ-1 550 36.67 825 55Ⅲ-2 600 40 900 60Ⅲ-333.33 750 50Ⅲ-4 500 33.33 750 50Ⅲ-5 550 36.67 825 55Ⅲ-6 500 33.33 750 50ⅣⅣ-1 400 26.67 600 40Ⅳ-2 400 26.67 600 4040026.6760040ⅤⅤ-13002045030Ⅴ-23002045030临沂市城区及城区外延建制镇驻地基准地价内涵包括以下内容:1.土地权利状况: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标准容积率:商服用地1.7,住宅用地1.7,工业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3;3.土地使用年期:各类用地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4.土地平均开发程度设定:商服用地设定Ⅰ-Ⅴ级为“七通一平”,Ⅵ-Ⅶ级为“五通一平”;住宅用地设定Ⅰ-Ⅳ级为“七通一平”,Ⅴ-Ⅵ级为“五通一平”;工业用地设定工业控制区内为“七通一平”,工业控制区外为“五通一平”;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设定Ⅰ-Ⅲ级为“七通一平”,Ⅳ-Ⅴ级为“五通一平”。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临沂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1.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桥涵、立交、公共停车场(库)、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线网、道路交通设施、道路照明设施等;2.城市电力、弱电工程:城市供电线网、变电站,邮政设施及通信管网、网络系统、微波通道等;3.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热工程:城市供水、雨污排水、供气、供热管网,水厂、热源厂、储配站、排水闸坝、泵站、污水处理厂等;4.城市环境工程:道路绿化、河道水系等公共绿化工程,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垃圾处理场等环卫工程及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宣传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实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的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复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方案和审核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应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召集规划设计方案评审会,邀请专家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加,经综合论证后择优确定方案。
特另U重大项目可实行并联审批。
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拟建工程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分析评价;涉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沂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市中心城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编研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
第十条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一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多层高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4000 5000 3000 4000 3000 建设用地未达到表一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予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完整版)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最新版)概要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3.1主要朝向: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山东省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经济的快速发展是跟城市的规划想联系的,那么你知道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正式版-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 (3)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6)第四章城市性质 (23)第五章城市规模 (23)第六章城市空间布局 (23)第七章城市产业发展及其用地布局 (25)第八章社会事业发展与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29)第九章社区建设与居住用地规划 (32)第十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第十一章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6)第十二章城市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 (46)第十三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3)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 (55)第十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和环境保护规划 (56)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 (58)第十七章城市远景发展构想 (61)第十八章规划实施措施 (61)第十九章附则 (63)附录 65第一章总则第1条修编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临沂新的发展形势,依据现代化建设“新三步走”战略,以及临沂经济、社会、空间发展战略,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指导城市各项建设,促进工业化、城市化协调发展。
第2条修编指导思想和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构建和谐临沂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临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 贯彻“五个统筹”原则。
结合临沂发展的实际,全面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区域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域市场发展和对外开放,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
(2)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落实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兼顾发展基础与发展条件,高度重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3) 协调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全面展示临沂的文化内涵,形成融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为一体的城市风格和城市魅力。
(4) 以资源集约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在经济建设和城市化发展中,充分考虑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全面推进土地、水源、能源的节约和综合利用,建设资源集约型社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鲁政字〔2023〕198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鲁政字〔2023〕198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呈请批复〈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临政报〔2023〕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临沂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临沂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入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鲁南苏北地区中心城市、国家商贸物流枢纽、滨水宜居文化名城。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临沂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29.20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826.80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316.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511.15平方千米以内。
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指标,其中2025年不超过18.83亿立方米。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主三副多节点、四屏八脉润田园”的市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提升中心城区和沂水、平邑、临港新城三个副中心要素集聚能力,培育鲁南城镇发展轴、京沪城镇发展轴,促进城镇空间集约高效发展。
《城乡规划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城乡规划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每题1分,共50分)1.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自2017年 __月__日起施行。
() [单选题] *A 5月1日B 3月1日(正确答案)C 3月12日D 7月1日2.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____次会议通过。
() [单选题] *A 二十四次B 二十五次C 三十八次(正确答案)D 三十九次3.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____和____。
() [单选题] *A 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B 总体规划建设规划C 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正确答案)D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4.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____的原则。
() [单选题] *A 先城市后乡村B 先建设后规划C 边建设边规划D 先规划后建设(正确答案)5. 市、县人民政府____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
() [单选题] *A 统一(正确答案)B 集中C分权D一致6.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____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
() [单选题] *A 城市建设B 城市管理C 城乡规划(正确答案)D 城乡管理7.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____规定。
() [单选题] *A 本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B 本级规划管理部门C 本级人大D本级人大常委8.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____负责。
() [单选题] *A 本级人民政府B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正确答案)C 本级人大常委会D 本级人大9.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____改变城乡规划。
() [单选题] *A 不得(正确答案)B 可以根据领导意图C建设单位可以局部D因情况而定10. 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____审批。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法规标题】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8-09-21【生效时间】2018-09-2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版)

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控制标准为科学正确地实行城市规划,促使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依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临沂市城市整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联合本市的实质状况,拟订以下有关控制标准。
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知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迫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知足以下要求: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1.1 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该依照经同意的详尽规划实行;对还没有同意详细规划的地域,应依据整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立的用地性质实行,并切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1.2 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依据城市整体规划确立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四周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备条件实行。
1.3各种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依照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切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高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2.1 在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 应按表 1 的规定履行。
表 1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低层 1.035%居住建筑多层 1.528%高层 3.520%一般办公多层 1.525%建筑高层 3.520%多层 2.545%商业服务高层 5.040%建筑多层 2.240%综合建筑高层 6.035%2.2 表 1 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合用于单调种类的建筑基地。
对混淆种类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一样种类分别履行。
对难以分类履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 对未列入表 1 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 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备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履行,但不该超出表 1 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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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批准部门】8;815;81501;
【批准日期】2016.11.26
【发布部门】临沂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26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3号)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8日经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6日
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
(2016年10月28日临沂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
第三节建设工程规划
第四节乡村建设规划
第五节规划实施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县、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人为本,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森林、河流、湿地等自然资源;
(三)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四)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沂蒙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需要。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权,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系,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其审议意见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决策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
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临沂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市城市总体规划在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总体规划在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前,应当先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级以上重点镇和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一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第十一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属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乡规划和县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村庄规划,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乡规划,应当一并报送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市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其他重点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区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属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
民政府备案。
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和村庄,不再编制镇和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街道,按照镇标准编制规划。
第十四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依法应当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其他专项规划,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