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分值计算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细化量化考核评分细则
(10)政行风和软环境评议情况
所在单位在全市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中,单位评议结果列入全市前5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各加5分,其它班子成员加2.5分;列入最后5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各扣5分,其它班子成员扣2.5分;在全市政行风评议中所属单位重点岗位科(股)长以及基层站办所民主评议群众满意率低于80%(不含80%)的,主要领导和分管政风行风工作的领导各扣5分,其它班子成员扣2.5分;领导班子成员由于损坏经济发展软环境,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作出检查的扣5分;通报批评的,扣10分。构成违纪违法的,另行计算。
(6)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审计中每发现有一个一般性问题扣2分,比较严重的扣5分,构成违纪违法,被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另行计算。
(7)被执法机关查处情况
因违法违纪或工作不到位等引发法律诉讼或受到治安处罚的,每有一次扣10分;被追究党政纪责任或法律责任的,另行计算。
(8)配偶子女被执纪执法机关查处情况
3、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直接管理财务的扣5分;构成违纪违法被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另行计算;
4、违反民主议事决策制度,重大财务支出、工程建设项目、人事任免未经集体研究讨论的,每发现一起对单位主要领导扣5分;
5、单位领导干部直接插手工程招投标,每发现一起对责任领导扣5分,造成不良后果的另扣5分,构成违纪违法被追究党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另行计算。
(2)轻微违纪行为
1、被廉政戒勉谈话,每次扣1分;
2012年机关干部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2012年机关干部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调动机关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机关干部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管理和考核考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1、坚持强化责任、量化指标、硬化措施的原则;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3、坚持以考核为依据、奖罚分明的原则;4、坚持公开监督、严格兑现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机关干部考核以100分为基数,采用倒扣分和奖励加分的方法进行计分。
具体分为三大块:(1)学习情况考核30分;(2)履职情况考核60分;(3)综合考评10分。
(一)学习情况考核(30分,采取自评、互评、民主评的方式。
)1、制定年度学习计划5分。
2、积极参加学习培训10分。
3、积极组织本委室人员学习培训5分。
4、做好学习笔记、撰写学习体会10分。
(二)、履职情况考核(60分,采取自评、互评、民主评的方式。
)1、工作作风方面(10分)①考勤情况4分;②严格遵守上班纪律4分;③严格执行卫生制度2分。
2、本职工作方面(25分)①制定年度工作计划5分;②完成全年计划工作任务20分。
3、中心工作方面(20分)完成上级或县委、县政府统一布置的中心工作任务20分。
4、宣传工作方面(5分)及时如实上报有关工作信息5分。
(三)综合考核(10分)综合考核根据干部机关日常工作情况和其它临时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完成的数量、质量等情况,年底由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进行考评。
1、干部负责的工作成效不明显的,扣1分。
2、干部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问题或遇到重大事项不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造成工作脱节或影响全局工作开展的,扣3分。
3、不服从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正当工作安排的,一次扣3分。
4、不能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的一次扣3分。
(四)奖惩制度1、在完成全年计划工作任务基础上能积极创新,工作成果受到上级重视或县委、县政府表彰的,给予奖励负责人3-10分。
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制度
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制度为提高镇政府机关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质量,实现对镇干部工作实绩进行公开、公平、公正考核评议,制定本规定。
1、镇党委政府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工作组,负责对全镇干部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重点工作、本职工作、包村工作、其它和考勤工作五个方面。
3、镇干部考核总分为100分。
采取平时跟踪考核与民主测评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其中工作实绩占50分,民主测评占50分。
实绩考核分值划分:本职工作10分,重点工作10分,包村工作10分,其他5分,考勤及机关工作纪律15分。
民主测评分值划分:(1)驻村群众评分5分;(2)包村领导评分10分;(3)村干部评分5分;(4)党政一把手评分10分;(5)全体职工综合评10分;(6)镇党政班子评议10分。
4、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结果进行考核,没有上级检查验收的项目,由镇考核工作组依据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5、包村工作由各专项分管领导和镇直各对口部门人员共同验收,镇考核工作组依据验收结果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
6、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结果进行考核,没有上级验收的,考核工作组按照镇党委政府确认的完成情况和考核工作组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
7、其他工作和考勤以有关领导掌握的情况和平时考勤记录进行考核。
8、考核以公开形式进行,明确扣分因素,对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并在全镇范围内通报。
考核结果将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的重要依据。
满分100分,分四个档次即:优秀档次85-100分;称职(合格)70-84分;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79分;不称职(不合格)60分以下。
年终考核实行对号入座,如果优秀档次超出上级下达的指标,经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优中选优后,其余得分在85-100分的人员划为称职(合格)。
9、考核与奖惩挂钩,实行奖优罚劣。
把奖励工资作为考核的奖罚基数,每分对应相应的工资额。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21•【文号】•【施行日期】2019.04.07•【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评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2019年4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带头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考核工作,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成效、作风表现等所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以此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考核方式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突出考核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实际成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含正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或者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干部实绩考核办法
干部实绩考核办法
一、为民促进乡镇职能转变,科学准确地评价年度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一步靠实责任。
激发活力,形成争先创优,干事创业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干部绩效制度,即每月按时发放干部工资总额90%,其中10%纳入基金作为绩效工资,通过干部实绩考核进行发放。
三、干部实绩考核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通过自查汇报、实地查看、翻阅资料民主评估等环节,务求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四、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干部学习、考勤、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三个方面。
将工作实绩量化,以月份100分为基础分,其中学习占10分,出勤占20分,工作完成占70分,除年考核(如:新型合作医疗收费的工作外,其余工作要求按月自查,按半年考核一次,工作所得绩效工资每半年发放一次。
)
五、干部实际考核内容分个人月自查,办、所、中心月评,组织半年考核及年考核,个人自查及办、所、中心月评对工作实际量化半年及年考核除对部分半年考核、年考核工作进行量化外,重点对干部进行定性考核。
六、干部实绩考核后,将个人得分占半年分值的分的比
例作为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依比例发放绩效工资。
七、建立干部实绩考核档案,以年终总得分确定干部考核等次,考核前三名直接定为全乡先进工作者,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考核后三名列为待岗、下岗、分流人员、取消年终所有福利。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时间:2011—4-2 13:57: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在现代管理中,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通过科学、公正、公平的绩效考核办法,可以激励领导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组织的发展和进步。
本文将介绍一套有效的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二、考核目标和指标体系1. 考核目标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目标是评价个人在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和能力,以及对组织目标的贡献程度。
考核结果将作为晋升、调整岗位、奖惩等决策的参考依据。
2. 指标体系(1)岗位业绩指标: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业绩指标,如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项目推进情况等。
(2)能力素质指标:评估领导干部在领导管理、决策能力、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表现,如团队合作能力、决策效果、变革管理等。
(3)廉政意识指标:考核领导干部在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和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如廉洁从政、拒腐防变等。
三、评分标准和权重分配1. 评分标准为了评估领导干部的绩效,可设定相应的评分标准,将各项指标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等级,以便全面衡量干部的工作表现。
2. 权重分配权重分配可根据组织的需求进行调整,通常岗位业绩指标在总权重中占比较大。
能力素质指标可以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进行设置,确保反映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
廉政意识指标的权重也要适度,以引导干部注重廉政建设和自我约束。
四、考核流程1. 目标设定阶段在考核周期开始之前,需要明确设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期望结果。
这可以通过与领导干部进行目标谈话、制定工作计划等方式来实现。
2. 考核过程考核过程应该是持续、透明和互动的。
上级领导应定期与被考核人开展业绩评估、能力评估和廉政意识评估等评定工作。
同时,可以采用360度评估、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多方反馈意见,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3. 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以便他们了解自己的绩效情况并进行改进。
反馈过程中,应给予具体的指导和建议,鼓励被考核人参加培训和专业学习,以提高个人能力和整体绩效。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机关干部绩效考评办法制度
机关干部绩效考评办法制度为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加强机关干部科学管理,提高干部的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和争先意识,营造全力干事的良好工作氛围,本着“规范行为、注重业绩、鼓励争先、激励后进”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和办法机关干部工作绩效考评分为月度考评、年度考评、单项考核奖励。
(一)月度考评月度考评基本分为70分,由纪律规范考评、办公室日常工作考评、临时性工作等三部分组成。
外借干部或学习培训在一个月以上,不参与考评,保留每月70分的基本分。
1.纪律规范考评根据干部遵守机关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干部行为规范情况实行考评。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2分:①无故上班迟到或下班早退的;②上班时间打牌、玩游戏、聊天、看电影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的;③出现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乱倒茶叶渣等不良卫生行为的;④办公室内环境卫生不整洁的;⑤侵占、浪费和损坏公共资源的(长明灯、长流水、电器不关等);⑥不遵守学习、会议纪律的;⑦上班不注重仪表的(穿拖鞋、背心上班,男同志留长发、长胡子等)。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4分:①未经请假不参加各级统一组织的学习、会议或参加后中途不请假缺席的;②值班人员值班擅自离岗的;③没有完成领导交办任务的。
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6分:①节假日值班期间缺岗或未按值班要求履行好值班职责的;②旷工一天的(无故迟到、早退1小时的视作旷工1天);③不服从领导安排工作的;④工作没有按期办结、没有客观原因的;⑤外出办公弄虚作假的;⑥其他贻误工作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①参与赌博的;②干部工作作风、态度或其他不良行为经查实的;③值班人员缺岗或没有履行好职责,造成机关大楼发生安全事故的;④违反规定或其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考评以检查组成员检查为主,领导班子和各委室协助检查;采取经常性考核(每月不少于2次)与抽检相结合。
考评结果在下一个月5日前书面报领导小组。
2.办公室日常工作考评(1)没有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委室岗位职能规定工作的,每项扣4分。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
附件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量化标准绩效考核实行百分量化考核和百分外奖扣分制度。
百分量化分值由两部分组成:定量考核占50%比重,定性评议占50%比重。
量化标准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
一、定量考核部分(50分),主要考核“工作实绩”。
1、全年目标任务或涉及全局性工作完成情况20分2、履行职位职责情况20分3、领导交办事项完成的情况5分4、服务中心工作或配合相关股(办)、科、室工作情况5分二、定性评价部分(50分),主要体现“群众公认”。
1、班子成员民主测评15分2、科以下民主测评35分三、奖励减扣分部分。
在上述百分以外设置,依据相关附件直接计算。
同类事项不重复奖扣分。
1、国家级表彰奖励4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4分;2、省部级表彰奖励3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3分;3、市厅级表彰奖励2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2分;4、县处级表彰奖励1分,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扣1分;5、合理化建议或工作创新被上级党委、政府决策时采用的,奖励3分;6、突(偶)发事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含媒体表扬的)奖励3分,失职扣3分;7、省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有关业务工作新闻报道的,奖励3分;8、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分;9、违法违规行为引发上访或行政诉讼的扣3分;10、未参加规定培训学习者扣3分;11、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扣10分;12、行政行为引发行政效能投诉的扣3分;13、当年病事假超过120天以上的扣2分;14、本单位领导认为需要增减的其他奖扣2-3分。
附件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处理意见一、下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1、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或出国探亲超过半年的;2、年度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3、上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留任的人员;4、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不在岗半年以上人员;5、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特殊情况的。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
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党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强化机关工作人员勤政意识,培养爱岗敬业精神,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干部考核制度,根据《公务员行为规范条例》和《关工作人员守则》、《党政机关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绩效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将与工作人员的绩效奖金和年终考核奖励挂钩。
月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将扣发当月绩效奖金。
本年度有一次月绩效考核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先进。
第四条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
其中95(含)分以上为优秀,85(含)-95分为良好,60(含)-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绩效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即科员由科长负责考核,科长由主管领导负责考核,主管领导及书记、主任的考核由办公室负责。
绩效考核应填写《绩效考核测评表》(见附件二),并将考核情况与被考核者本人进行核对。
考核结果于次月5日前报人事科。
第六条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考核的标准是:德㈠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
㈢有良好的社会公德,爱护集体荣誉,自觉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㈣服从领导,团结同志,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全局意识。
㈤依法行政,求真务实,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能㈠具有与本职位相应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技能,胜任本职工作。
㈡了解与本职位相关的工作程序,掌握本领域最新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
㈢有较强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能独立完成日常公文的撰写。
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能正确处置突发事件和复杂情况。
㈤熟练使用自动化办公设备,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勤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
㈡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办公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㈢工作雷厉风行,办事效率高,能按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绩㈠能圆满完成本职工作和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标准高,质量好。
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XX州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州直党政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履行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云南省省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州委工作部门、州政府工作部门、州政府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工作一般安排在州委、州政府的届中、届末进行。
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级群团组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以实绩考核为 1重点,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四条州直党政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鼓励改革创新,树立正确导向。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行能力。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差异化”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第二章考核评价领导班子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点是考核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定量考核,根据被考核部门工作职能,结合州委、州政府工作部署和被考核部门工作计划,依据州委政法委、州发改委、州统计局等部门提供的指标体系,选取能涵盖其主要业务范围并反映其实绩的考核指标及目标值。
考核 2指标分为核心指标、重要指标、一般指标。
核心指标反映被考核部门最核心的业务工作和最重要的工作职能,权重为50分;重要指标反映被考核部门重要的业务工作和职能,权重为30分;一般指标若干项,反映被考核部门其他的业务工作和职能,权重为20分(见附表1)。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分值计算说明
附件7
量化考核分值计算说明
一、量化测评指标分值计算
1.工作任务量得分={([繁重]得票数×100分)+([较多]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少]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2.工作效率得分={([高]得票数×100分)+([较高]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低]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3.工作完成情况得分={([好]得票数×100分)+([较好]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差]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二、量化评价项目分值计算
1.分管领导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2.干部职工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3.考核组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4.附加分=实际加分值
三、综合分值计算
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综合得分=分管领导评价得分×20%+干部职工评价得分×40%+考核组评价得分×40%+附加分。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量化考评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量化考评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发展环境。
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评方案。
一、考评组织镇成立考评考核领导组。
组长:;第一副组长:;副组长:考核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组织办,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考评的业务工作,相关人员参与考评工作。
二、考评对象镇机关事业干部(含聘用人员),以及参与镇中心工作的其他人员。
三、考评内容考评总分为100分。
考评内容分为考勤、考绩和满意度测评三部分,均以百分制计分,分别以10%、60%、30%的权重计入考评总分。
四、考评方法(一)考勤考评分值基础分为100分。
全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上班均实行人脸识别机考勤,严格遵照镇考勤制度规定。
凡无故未签到视为旷工,开会、出差等公务活动不便签到或迟签到,写出情况说明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党政办存档,节假日加班应同样签到。
迟到、早退1次扣3分,旷工1天扣10分,以此类推。
在各项重点工作值班中(防汛、防火等),被镇督查不在岗当月扣20分。
无故不参加镇有关会议视为旷工,当月旷工天数累计达5天以上,扣除当月全部考勤分。
工作人员请假2天以内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在党政办备案;请假3天及以上须书面向镇主要负责人请假,并在党政办备案。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按《条例》规定执行。
党政办每月将考勤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公示。
如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由干部本人在公告发出2天内向镇党政办提交考勤说明,并附分管领导签字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考绩各分管负责人牵头年初制定考评方案,每月5日前下达当月工作要点及考评细则,并对各村、社区上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和督查通报。
1、驻村及选派至社区工作人员。
月考绩分数与其所在村、社区工作相挂钩,由镇考评考核办公室根据其所在村、社区得分情况及指导参会情况进行统计得分。
2、不驻村及办公室人员。
①组织办、扶贫办、综治办、计生办、创建办等重要业务部门,干部业务指导联系到村,月考绩分数由评价得分和业务指导得分构成,其中:分管领导评价评分占30%、部门负责人评分占20%、干部互评分占20%,指导联系村业务工作得分占30%。
机关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
88888888888机关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办法(试行)一、考核目的为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机关干部考核工作机制,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和合理使用干部,强化对干部队伍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促进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行政效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考核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所有在岗人员。
三、考核依据考核主要依据省市县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事项、局班子会或局务会决定的工作事项、上岗考勤情况、在岗履职情况、违法违纪情况。
四、考核方法(一)组织领导。
局机关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机关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考核方案,制定考核目标,组织实—1—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次、奖惩方案。
局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和绩效考核的组织、协调、通报和管理工作。
(二)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基础分与奖惩加减分相结合的方式,每季度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每个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记分,年终进行总评。
季度考核结果要建立档案,并将每次考核结果公告公示。
(三)基础分核定全体干部职工工作实绩每人核定基础分为20分。
(四)加分项目1、个人撰写的文章,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各种刊物、媒体发表或播放的,每篇分别加2分、1.5分、0.3分、0.2分。
2、个人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先进荣誉称号的,分别加2分、1.5分、1.0分、0.5分。
3、个人为局里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班子会采纳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的,加0.3分。
4、个人积极参加市、县或局机关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的,可酌情加0.2至0.5分。
5、月考勤为全勤的,每次加0.2分。
(五)扣分项目—2—1、未按期完成省市县工作任务的,每次扣分管领导0.5分、扣股室负责人0.5分、扣股室办理人1分。
2、分管或负责工作受局班子会通报批评的每次扣分管领导0.2分、扣股室负责人0.2分、扣股室办理人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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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量化考核分值计算
一、量化测评指标分值计算
1.工作任务量得分={([繁重]得票数×100分)+([较多]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少]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2.工作效率得分={([高]得票数×100分)+([较高]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低]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3.工作完成情况得分={([好]得票数×100分)+([较好]得票数×80分)+([一般]得票数×60分)+([较差]得票数×40分)}÷测评有效票数
二、量化评价项目分值计算
1.分管领导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2.干部职工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3.考核组评价得分=工作任务量得分×30%+工作效率得分×30%+工作完成情况得分×40%
4.附加分=实际加分值
三、综合分值计算
工作实绩量化考核综合得分=分管领导评价得分×20%+干部职工评价得分×40%+考核组评价得分×40%+附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