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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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为鼓励优秀人才在我市幼儿园长期从教,进一步稳定幼儿园师资队伍,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安排

(一)信息填报。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幼儿园所有教职工本人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建立教职工从业信息电子档案。幼儿园教职工需在规定时间登陆“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点击进入“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幼儿园要对本园教职工进行系统操作专项培训。

(二)申报方式。从教津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填报信息与审核纸质证明材料相

结合的方式,每学年申报一次,分学期发放。各区可结合市教育局编写的《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及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报指引》(电子版另发),编印或在本区教育门户网站公布补贴申报操作流程等材料,及时督促保教人员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填报信息提供指导。

(三)证明材料。符合从教津贴申请条件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在网上真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如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与幼儿园正式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2.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需持有市、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保健人员需具有市卫生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

3.在我市社保部门打印并盖章的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职期间的“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如政策允许可以不参加社保或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参保地社保部门打印盖章的缴费清单、社保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10月中旬前,在市教育局对各区幼儿园信息员进行的系统操作培训的基础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再对本辖区幼儿园信息员给予培训指导;10月下旬开始,以幼儿园为单位组织保教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并办理相关证明材料;11月底前完成津贴申报与材料审核。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一)幼儿园初审。幼儿园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申报及初审,负责对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保教人员名单(公示格式由各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在园内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区(下辖街道的区,可先由街道教育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各幼儿园保教人员(含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非

在编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保教人员名单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可根据公示和投诉情况,组织二次公示或三次公示。

三、经费申请与发放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保教人员名单及经费申请报本区财政部门;将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申请经费。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在收到财政拨付的津贴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保教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幼儿园应将津贴列入当月工资表,由相关保教人员签领。

(三)因津贴实行分学期发放,各幼儿园应在第二学期(学年末)发放津贴前,将学年初已审核通过的本园符合津贴领取条件、本学期仍在岗的保教人员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保教人员名单和津贴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要做好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工作,幼儿园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组织本园保教人员申报津贴。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不得超过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 号)的核定人数。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自行参照解决。

(二)各幼儿园要对本园教职工所提交信息严格保密。保教人员应对个人所提交审核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3年(含当年)津贴申报资格,已发放的津贴予以追回。对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涉及弄虚作假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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