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深人社规〔2018〕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现对《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6〕14号)作出补充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充目录》(以下简称《补充目录》)范围内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取得依法承接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
且在《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和《补充目录》范围内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有关规定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三、相关发证单位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通过深圳市政务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共享证书数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取得深圳市特种作业协会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及2017年已取得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补充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可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附件: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充目录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深办发[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12〕10号)各区委、区政府,各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深圳市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根据国家、省关于继续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人才辈出。
第四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人选。
成员单位包括市组织、宣传、统战、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条件第五条被推荐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术道德高尚,科研作风严谨,具备科学求实、团结协助精神。
(三)具有深圳户籍或持有深圳市居住证、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之一的。
教育部新增1414个中西部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圳市幼儿 园保 教人员长期从教 津贴实施办法 》 。按 照文件规 定 ,申报从 教津贴 的保教人员须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幼儿园
任 职 ,并 具有 相关 岗位 资格 证 明材 料 。幼 儿 园 保 教 人 员 长 期
力推进普惠性幼儿 园建 设 、幼儿 园保教人 员长期从教津贴 、 学前教育专项奖励等 ,大幅推动了深圳 市学前教育公益普惠
项资金4 2 2 . 4 亿 元 , 支 持 利 用 闲 置 校 舍 改 建 幼 儿 园 和 增 设 附
( 摘自 《 中国 政 府 网》 2 0 1 3 年1 1 月2 4日 文, 财 政 部
辑/ 张爱华 )
教育 部新增1 4 1 4 个 中西部学前教育巡 回支教试 点
2 0 1 3 年1 1 月1 9日上午 ,教育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 ,会 议称 ,2 0 1 3 年 财政部 、教育部扩大实施 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 学前 教育巡 回支教试点工作 .在 中西部农村偏远地区设 置支 教点 ,招募巡 回支教志愿者 ,扩大 了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填 补了农村 学前教师缺 口。 2 0 1 2 年 ,财政部 、教 育部 在辽 宁、河南 、湖南 、贵州 、 陕西5 省启动 实施 “ 中西部农 村偏远地 区学前 教育巡 回支教
试点 工作” ,2 0 1 3 年 扩 大 至河 北 、 内蒙 古 、福 建 、江 西 、广
当前 ,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 .主要 表现为教育资源短 缺 、师资 队伍不健 全 、体制机制不 完善 ,
城 乡 区域 发 展 不 平 衡 ,一 些 地 方 尤 其 是农 村 偏 远 地 区 、集 中 连 片特 困地 区 “ 入 园难 ” 问 题 突 出 。 2 0 1 1 年 .国务 院审 议 通
深圳幼儿园教师住房补助申请流程
深圳幼儿园教师住房补助申请流程深圳幼儿园教师住房补助是教育部门为了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师的生活质量而出台的一项政策。
每年,深圳市教育局都会安排相应的住房补助资金,用于资助幼儿园教师解决住房问题。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深圳幼儿园教师住房补助申请流程。
一、资格申请条件1.符合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幼儿园教职工住房补助实施细则》的规定。
2.在深圳市内工作两年以上的幼儿园教师。
3.真实、有效的住房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屋产权。
5.家庭居住面积不足3平方米/人的。
6.家庭月收入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申请流程1.准备资料申请人需准备齐全相关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3)户口簿;(4)相关学历证明;(5)工作证明;(6)户型图纸;(7)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8)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房屋产权的证明;(9)社会保险证明;(10)家庭年收入证明。
2.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表》,在表格内写明个人信息、家庭情况、工作信息、住房情况等。
3.提交申请申请人需携带以上资料到所在的幼儿园或区教育局提交申请。
申请材料缺失的,需在指定时间内补齐。
4.审核经过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可以进入面试或现场审查阶段。
面试或现场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可获得住房补助资格。
5.补助发放住房补贴审批通过后,将在规定时间内发放住房补贴资金。
三、注意事项1.申请者需准确填写个人信息和家庭情况,必要时须提供真实的证明材料。
2.申请者必须满足资格申请条件,缺少任何一项条件均不能通过审核。
3.申请者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
4.申请所在单位会对所有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如考核不合格将取消资格。
5.申请流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以深圳教育局官方发布的文件为准。
总之,深圳幼儿园教师住房补助是深圳教育局为了提高幼儿园教师工作积极性,保障教师的生活质量而出台的一项政策。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报与发放工作的通知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发放健康成长补贴。
请各区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通知》(深教〔2013〕15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补贴申报工作的组织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及其需提供信息(一)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
(二)申请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需提供如下信息:1.深圳户籍儿童:儿童本人身份证号码(18位)。
2.非深圳户籍儿童:(1)在园儿童及其监护人在深圳居住证号码,监护人与儿童关系、联系电话等信息;(2)儿童监护人在本市自有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号或购房合同备案号;儿童监护人在本市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中租赁合同号码;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需提供相关信息及家庭现住址。
(3)本市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出具的监护人社会保险卡电脑号,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监护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信息;(4)儿童父母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深府〔2005〕125号文件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号码。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保教费补贴,按照《关于实施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深财教〔2012〕84号)的相关要求和补贴标准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深教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7年7月21日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教育经费预算,主要由市财政预算和城市教育费附加构成,接受社会捐赠。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对象为本市实施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民办幼儿园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促进发展、贯彻均衡、奖励先进、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2.按管理权限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组织项目评审;3.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核准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拨付资金;2.参与项目评审;3.跟踪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教[2015]39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9.06【实施日期】2015.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15〕395号)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发展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5年9月6日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核心竞争力的意见》(深府〔2012〕2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和保健人员(以下统称幼儿园保教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幼儿园保教人员开展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及教育科研能力等培训。
第三条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区(含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市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区教师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培训机构(含国内高等师范院校,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各有关幼儿园具体实施。
第二章内容与要求第四条幼儿园保教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下列项目:(一)幼儿园园长培训,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岗位能力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个人选修、学历提升等项目;(二)幼儿园专任教师培训,包括新教师入职培训、岗位能力培训、骨干教师培训、个人选修、学历提升、名师(专家)工作室主持人培训等项目;(三)保育员和保健人员培训,包括保育员入职培训、岗位能力培训、保健人员岗位能力培训、学历提升等项目。
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信息治理系统操作
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信息治理系统操作及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报审核操作指引一、进入相关网站登录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门户网站,点击“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治理系统”,进入“教职工信息治理系统”。
或直接输入进入“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治理系统”,选择“教职工信息治理系统”。
二、登录系统(一)填写用户名:深圳户籍和大陆地域非深圳户籍填报人填写身份证号码(18位),港、澳、台籍及境外身份的填报人填写通行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二)填写登录密码:系统设置的初始登录密码是身份证、通行证和护照号码的最后六位数(包括字母和括号)。
(三)输入验证码:输入四位数字或字母验证码后,点击[登录]按钮。
四、修改密码第一次登岸后须修改登录密码(6-12位数字或字母组合),下次登录时,须凭修改后的新密码登录。
若是忘记新密码,可在登录时点击[找回密码]按钮,输入本人的身份证或通行证、护照号码,通过已在本系统记录的本人电话号码取得[动态密码]后登岸。
若是忘记新密码,且电话号码变换、失效或未在本系统填写本人电话号码的,可拨打热线6寻求帮忙。
五、填报信息信息填报页面所有项目均为必填项,如填报人确无该项目相关信息的,可填写“无”。
填写步骤如下:(一)填报基础信息1.以身份证号码登录的,诞生日期已自动生成,不需填写;以通行证或护照号码登录的,需填写诞生日期。
2.深圳户籍的,请选择“深户”,大陆地域非深圳户籍的请选择“非深户”,台湾、港澳及境外的请如实选择。
3.公办幼儿园的填报人需选填〔编制情形〕。
4.所有填报人须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上传照片〕,依照系统提示的规格要求上传本人近照(注:此信息重要,请所有填报人务必完成)。
(二)填写从业信息1.[月工资标准] 为填报人月应发工资标准,请依照幼儿园工资表中本人当月应发工资标准,在选项框下拉列表内对应选择。
2.[工作职位] 为填报人当前工作职位,请依照幼儿园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在该选项框下拉列表内选择(注:若是选择“其他”,将无法申报长期从教津贴)。
最新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留住优秀人才,稳定教师队伍,鼓励优秀教师在我市民办中小学长期从教,根据《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民办中小学日常工作属地管理原则,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含各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各区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保障,市级财政可综合考虑各区教育负担和财力等因素,予以适当的转移支付财力补助。
第四条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民办中小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专任教师:(一)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三年以上,其中在现学校连续任教满一个学期以上;(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三)在我市民办中小学连续任教期间已参加社会保险;(四)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从教时间计算至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校历学期结束时间。
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
第五条每所学校可享受从教津贴的教师总人数上限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的有关要求核定,实有符合条件的教师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学校参照本办法自行发放。
第六条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含新区公共事业局,以下统称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做好教师从教津贴的资格审查的组织工作,确保从教津贴在学期结束前发放到位。
资格审核和经费拨付程序如下:(一)各学校根据要求对本校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应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二)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步名单后,应在区教育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财政部门拨付经费;(三)各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发放标准后2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核拨经费到学校,由学校发放到个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16【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各有关单位: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8月16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加强对深圳市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2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评审、拨付与管理。
补贴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学人员来深创业和留学人员企业创新发展环境建设的专项资金。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1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7【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共同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9号)关于完善劳动者职业技能等级提升补贴资助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一)个人参加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职业技能竞赛。
(二)企业组织的本企业员工岗前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确定补贴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4•【字号】深卫健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2024年2月24日深圳市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助条件第三章补助项目第一节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第二节运营补助第四章申请与发放第五章补助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高质量、高品质、多层次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切实降低养育成本,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的通知》(深府办函〔2020〕2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发展完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23〕11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的申请、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是指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照护服务的三级及以上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和运营补助。
普惠托育机构补助由托育机构自愿申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人社规[2016]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6.30【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6月30日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深府办函〔201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基地)以及在站、出站博士后资金资助的管理及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设有流动站和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
本办法所称创新基地是指经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通过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企业、科研型事业单位和市、区科技孵化器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其他单位是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机构设在我市,依托其本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并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我市管理的组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深财规[2013]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3.08.22【实施日期】2013.08.2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9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8月22日深圳市2013年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管理,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和《深圳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幼儿园转制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以民办转公办幼儿园为例
幼儿园转制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以民办转公办幼儿园为例摘要:民办转公办幼儿园是国家针对社会发展而做出的决策,是当下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趋势,幼儿园应认识到自身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更好应对出现的问题,实现自身更好发展。
以下对民办转公办幼儿园的现状,了解到此类幼儿园财政投入不足、师资建设不足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为幼儿园更好发展提供参考。
以此为幼儿园更好的转制发展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幼儿园;转制;民办;公办;幼儿园伴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的规划颁布,幼儿园教育也从最初的福利性、教育性向普惠性、科学性方面发展,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重视幼儿园的建设发展,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办学。
某地教育厅及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设置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扩大幼儿园规模,新建小区配置幼儿园、民办转公办幼儿园等,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
以下就对具体的民办转公办幼儿园现状及其发展对策分析,以期待引导民办转公办幼儿园过程中,幼儿园更好服务幼儿、家长和社会。
1.幼儿园转制的实施民办转公办幼儿园制度本着合法、规范原则,由当地教育局设置实施方式,协助幼儿园做好移交工作[2]。
制度包含民办转公办幼儿园接收、校车过户、文件材料转移、档案建设、基建维修、人员配置、教职工工作等内容[3]。
民办转公办幼儿园背景下,幼儿园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原则,一方面对教职工做好补偿,也完成物资清点和接收,做好新物资采购、安装。
2.民办转公办幼儿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1财政投入不足民办转公办幼儿园无论招生数量如何,政府按照人头投资,补贴经费,每个幼儿园按照要求配置岗位、人员,其所需的成本较高,且短时间民办转公办幼儿园的数量较多,对人力、物力及财力的需求较大,导致政府部门在此方面的财政投入压力较大。
且民办幼儿园在人员配置上有所欠缺,教师缺乏编制,收入不高,影响幼儿园合理发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区财政局、教育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0〕461号),为规范我市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管理,确保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我市全日制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并按国家规定学制正常修读的在校生(含新疆班预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人数按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最高不超过10%确定。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经费保障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我市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我市承担部分,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市、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级普通高中在校生人数及国家助学金受助人数等情况,做好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金配套工作。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4.03•【字号】深教规[2008]3号•【施行日期】1996.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教育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等6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教规〔2008〕3号)各区教育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局直属各学校,局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7〕70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的修改。
现决定将以下6个规范性文件予以重新发布:一、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教计字〔1996〕3号)。
二、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计字〔1999〕15号)。
三、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深教监字〔1997〕1号)。
四、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1999〕26号)。
五、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负担的意见(深教基字〔2000〕1号)。
六、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助义务教育阶段特困学生就学办法》的通知(深教基字〔2000〕2号)。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教育局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的通知(1996年1月12日深教计字〔1996〕3号)各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市属各学校(单位):为加强教育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将《深圳市教育事业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
深圳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深圳市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是深圳市教育局为解决幼儿园教师租房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惠民口袋政策。
该政策主要是通过为幼儿园教师提供住房补贴的形式鼓励、支持他们租住房源,解决幼儿园教师因房租高昂而面临的生存压力和生活不便的问题。
下文将从政策背景、政策实施、政策细则以及实施效果四个方面来全面解析深圳市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
一、政策背景深圳市被誉为中国的“特区之光”,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成就都居于全国领先地位,而同时其高昂的房价也成为了许多深圳市民最头疼的问题之一。
幼儿园教师由于工资较低,一般无法承受深圳市高涨的房租,造成了他们房屋不稳定,工作不稳定,实际工作时长不足等问题。
为了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权益,提高幼儿教育质量,深圳市教育局和深圳市政府于2010年就推出了专门的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
二、政策实施根据深圳市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HNJY[2016]14号)文件精神,深圳市现有幼儿园教师均可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政策的实施主体是深圳市教育局,具体的落实工作则由各个幼儿园的教务处代为落实,并向教育局进行相关申报。
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强调以公民的身份去申请,没有了教师资格的限制,不论您是在国有机构还是在民营幼儿园工作,凡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申请该政策。
三、政策细则1、申报时间幼儿园教师在租房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内,可以随时向所在幼儿园的教务处申报,并且每年的八月十五日前需完成报名。
2、申报条件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政策主要针对的是本市户籍的人才人员,但是土生土长的本市民也在其中。
申请幼儿园教师租房补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在深圳市已经持续正常为幼儿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在幼儿园注册教师名单中登记并给予证书的专任教师和一定百分比以上的非正式教师(比例不同于各区)。
由于政策执行各区差异较大,如果您打算申请该政策,请确认当地的具体政策。
申请者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工龄证明和租房合同等。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材编审出版【发布部门】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10【实施日期】2013.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工作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学前教育发展行动计划(2012-2013年)》(深教〔2012〕172号)和《深圳市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深教规〔2012〕3号)的有关规定,促进在园儿童健康成长,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提供健康成长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基本条件儿童健康成长补贴对象为在我市依法设立并达到规范化要求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深圳户籍和符合深府〔2005〕125号规定的非深户籍3-6岁在园儿童,已享受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孤儿和烈士子女学前教育资助的深圳户籍在园儿童除外。
申请健康成长补贴的在园儿童需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一)持有本市户籍证明。
(二)暂住人口子女需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儿童及其父母在深居住证;2.父母持有在本市的有效房产证明和购房合同,或当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发放的《房屋租赁凭证》;3.父母持有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卡,或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4.父母现居住地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符合深府〔2005〕125号文规定的计划生育证明。
二、补贴标准、用途和经费来源(一)补贴标准和用途。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在园儿童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名儿童每年只享受1次补贴,在园期间最多可享受3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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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请与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社会建设局)、发展和财政局:为鼓励优秀人才在我市幼儿园长期从教,进一步稳定幼儿园师资队伍,规范幼儿园教职工管理,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根据《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启动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以下简称“从教津贴”)的申请与发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工作安排
(一)信息填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内幼儿园所有教职工本人在网上填报个人信息,建立教职工从业信息电子档案。
幼儿园教职工需在规定时间登陆“深圳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点击进入“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按要求在网上填写相关信息。
幼儿园要对本园教职工进行系统操作专项培训。
(二)申报方式。
从教津贴申报工作采用网上填报信息与审核纸质证明材料相
结合的方式,每学年申报一次,分学期发放。
各区可结合市教育局编写的《深圳市幼儿园教职工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及保教人员长期从教津贴申报指引》(电子版另发),编印或在本区教育门户网站公布补贴申报操作流程等材料,及时督促保教人员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为其填报信息提供指导。
(三)证明材料。
符合从教津贴申请条件的幼儿园保教人员在网上真实、完整填写个人信息的基础上,还须提供如下纸质证明材料:
1.与幼儿园正式签订的《教师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2.教师需持有《教师资格证》;保育员需持有市、区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和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岗位培训证;保健人员需具有市卫生部门组织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培训合格证明。
3.在我市社保部门打印并盖章的在我市幼儿园连续任职期间的“参加社会保险清单”,如政策允许可以不参加社保或不在我市参加社保的,需提供身份证、参保地社保部门打印盖章的缴费清单、社保卡(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时间安排。
10月中旬前,在市教育局对各区幼儿园信息员进行的系统操作培训的基础上,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需再对本辖区幼儿园信息员给予培训指导;10月下旬开始,以幼儿园为单位组织保教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并办理相关证明材料;11月底前完成津贴申报与材料审核。
各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二、申报材料审核
(一)幼儿园初审。
幼儿园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园保教人员从教津贴的申报及初审,负责对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及网上填报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保教人员名单(公示格式由各区教育部门统一制定)在园内公示5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区(下辖街道的区,可先由街道教育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二)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各幼儿园保教人员(含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非
在编保教人员)提交的纸质材料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保教人员名单在区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组织核查。
可根据公示和投诉情况,组织二次公示或三次公示。
三、经费申请与发放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本辖区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保教人员名单及经费申请报本区财政部门;将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中符合津贴享受条件的非在编保教人员名单报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向市财政申请经费。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幼儿园)在收到财政拨付的津贴经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津贴发放到相关保教人员个人银行账户,幼儿园应将津贴列入当月工资表,由相关保教人员签领。
(三)因津贴实行分学期发放,各幼儿园应在第二学期(学年末)发放津贴前,将学年初已审核通过的本园符合津贴领取条件、本学期仍在岗的保教人员名单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保教人员名单和津贴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学期结束前按程序核拨经费。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要做好幼儿园办学规模核定工作,幼儿园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组织本园保教人员申报津贴。
每所幼儿园可享受津贴的保教人员各岗位人数上限不得超过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教师〔2013〕1号)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深教规〔2008〕1 号)的核定人数。
符合条件保教人员的实有人数低于上限人数的按实有人数发放从教津贴;超出上限的,超出部分由幼儿园自行参照解决。
(二)各幼儿园要对本园教职工所提交信息严格保密。
保教人员应对个人所提交审核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3年(含当年)津贴申报资格,已发放的津贴予以追回。
对幼儿园及相关人员涉及弄虚作假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