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
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
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
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
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
中国与西方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法律文化则是彰显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精神的重要标志。
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迥异,因为它们背后的价值观和法律制度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探究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比较,以及这些差异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首先,中国和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背后的价值观。
在西方,法律被视为一种高度理性化的工具,旨在保护个体权利和公平。
西方的诉讼制度着重强调对被告的证据和证词,同时也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和掌控权。
相反,在中国,法律被视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工具。
中国的诉讼制度更偏重于调解和和解,秉持着“罚不惩众,治不罚众”的精神。
在中国的法律文化里,诉讼不被视为一种公正的制度,而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其次,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背后的特定历史和文化因素也造成了它们诉讼制度的差异。
在中国,长期以来政治权力的巨大影响导致其法律制度对于权力的支配极度敏感,因此大多数中国人对于法律和诉讼制度持怀疑态度。
在西方,自由和个体权利的传统强调与对地主、教会等权力机构的反抗形成了历史和文化基础。
如此强调放手自由的以个人为本的文化,使得西方在法律和诉讼制度上处于主导地位。
然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这些差异正在逐渐减小。
随着中国走向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进程,中国的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
开始借鉴西方的法律经验,逐步致力于增加自由和保护个人权利,使得其诉讼制度在某些领域与西方法律趋于一致。
同时,西方发现自己也需要借鉴中国法律中和调和的特色,以落实对薄弱群体和弱势方的保护和治理需求,例如美国的法律中实现和解的程序,正在逐渐普及到整个西方法律文化。
总之,中国和西方的诉讼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差异不仅体现出不同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也反映了历史和政治领土上的变化。
今天,随着全球化的推动以及民主、自由和公正的趋势,中国和西方的法律文化又开始趋同,从而为更加平等、自由、公正的全球性司法文化奠定基础。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刘继龙10010314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在中西方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由于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环境的不同,中西方的人民对法律的认识也不同,进而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文化。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的差异中国古代,法、刑、律不分。
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
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
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中国的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中国法的这种公法性质压抑了人的个性,束缚了人的解放,也限制了法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
西方法律与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比较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之间的交流和互动越来越频繁。
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基石,其文化背景的差异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比较中,更为突出。
本文将通过对比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来探讨其背后的历史和文化根源以及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
首先,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最大的不同在于文化背景。
西方法律始于古希腊和罗马文化,受到天主教教义和基督教传统的影响,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规范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的儒家经典,强调法律的变通性,以人为本,侧重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依赖法律本身的制约能力。
因此,两种法律体系的基础意识、价值观念以及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体系都有很大的不同。
其次,对法律规范的认识和遵循也存在差异。
在西方法律中,法律规范是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典来确立的,这些法律文本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和执行。
而在中国法律中,人们更倾向于通过团体伦理观念和社会惯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因而在非正式的社会交往中,中国人更看重交情和人情,容易忽略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
这种与法律规范遵循相关的心理差异是文化背景差异造成的必然现象。
接着,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在诉讼和制裁机制上的差异也需要指出。
在西方法律国家中,诉讼机制是公开透明的,各方都有权通过法庭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而在中国法律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诉讼机制都是低效的或者被上层指挥控制的,给人们留下了对司法的不信任。
同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人更倾向于通过谈判和调解来避免诉讼和制裁,透过观察象HCY等电影及影视作品,得知中国的由权威部门直接干预案件的情形有时仍然存在,因此,法律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和地位相对较差。
最后,西方法律和中国法律的文化差异还体现在处理犯罪、刑事司法和人权保护等方面。
在西方法律中,犯罪行为和刑事司法都是以罪行为中心展开的,受到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细致调查和审判。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制度和体系:东方国家(如中国、日本和韩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大陆法系为主,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律的条文解释和适用,强调对权利和义务的明确规定。
而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和法国)的法律体系主要以普通法系为主,以判例法和法律习惯为基础,重点在于案例的解释和类比,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发展性。
2. 法律思维方式:东方法律以集体主义和权威为基础,注重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侧重法律规范的执行和社会稳定。
西方法律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强调法律规范的保护和法律制约的平衡。
3. 法律文化背景:东方法律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注重对社会关系的尊重和和谐,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道德规范。
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体的自主权利,强调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合理期望。
4. 法律制度和程序:东方法律注重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秩序,重视由国家行政机关来进行法律实施和监督,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严格的规定。
西方法律相对注重权力分立和民主法治,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透明,对法律执行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更多的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一些典型方面,并不是绝对的区分。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东西方法律也在相互借鉴和交流的过程中发生着变化。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1.多元化主义文化的存在。
多元化主义包括两个理念,一是制衡理念,二是契约理念。
一个自由发展的社会应该允许不同的利益主体存在,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
因为存在足够可以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力量,才可以互相制衡,而不能够由某一个社会主体单方面决定社会发展的政策,独占支配整个社会发展的资源。
多元化主体的存在可以产生有效的制衡。
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集大成者。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从人性的弱点和权力的特征出发,探讨了国家权力分立的必要性,认为权力行使的特点是一直遇到界限为止,为此,权力的滥用是必然的,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人人都是天使,社会和国家就不需要法律,而从实证和人类生活的经验看,社会和国家必须要有法律,为此只能假定人性是恶。
在此基础上,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必须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而这三种权力必须由三部份人分别掌握,而不能只由一个人或一个利益集团掌握这三种权力。
在分权的基础上,三种权力还必须互相制约,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权力的摩擦,才能达到平衡的状态。
美国的制度就受其影响。
而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有契约理念,整本著作所要论述的是以下两点:(1)、自然权利论。
即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每个人都享有生而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
(2)、人民主权论。
即主权在民,政府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产物,所以人民有权废除一个违反自己意愿,剥夺了自己自由的政府。
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民在自然法的指导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议建立国家,制定宪法和法律,从而得到一种确定的秩序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其中美国宪法受其影响较深。
2.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
理性主义可以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中寻找得到。
从西方发展历程来看,他们的哲学思想与自然法主义影响着西方社会的人们意识,生活方式,文化理念,特别是西方的文艺复兴,启蒙运动提出一种“反对神权,提倡人性的解放”,提倡“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国法律文化在调节社会关系上,不论是家庭之间还是国家调整上,他们会更亲近于伦理社会规范而对法律没有亲近感。
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
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
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这种服从和听命也包含着其实强调的就是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人没有独立性也就谈不上权利。
而西方法律文化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
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如社会结构、历史传统、文化理念、价值取向等等方面,但是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与上层建筑相对的经济基础上的巨大不同。
众所周知,与自然经济相对应的是人类的农业文明时期,与商品经济相对应的是工业文明时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这种社会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不会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法律至上的治理方式,同时,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也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样就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
由此可见,正是经济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巨大分殊。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
中西法治观念的异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一、权威性和尊重程度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被普遍看作是权威和普遍适用的,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广泛的尊重和遵守。
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个人关系和权威比法律更被重视,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
二、法律适用的方式和目的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通常被用来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个人权利,强调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更多地被用作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重视法律的实用性和效果。
三、对法律解释权的分配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通常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行使,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一致性。
而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解释权被认为是政府权力的一部分,由政府机构行使。
四、法律执行的方式和手段的不同:在西方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通常依赖于独立的执法机构,以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有效执行。
在中国传统法治观念中,法律的执行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手段和社会监督,强调法律的教育和约束功能。
虽然中西法治观念存在一些明显的异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际交流的增加,双方之间的法治观念也在逐步接近和融合。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院文化比较研究背景介绍法院文化是法院内部员工以及法官公共的价值观、观念体系及日常交往行为的家族。
法院文化具有维持法院秩序和效率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跨越不同国家或者文化区域的法院之间,文化差异不容忽视,这不仅可能导致员工之间的交流不畅,也会影响到法院内部的工作效率。
因此,比较研究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对于不同法院之间的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文化差异中最明显、基于国别际的差异是西方强调个人的价值观和独立思考的文化,而中国在文化上更重视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在法院文化方面也有着这样的差异。
具体如下:法律体系不同目前中西方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中西方法律体系的不同,造成了国家法律文化的不同,制定法律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过程,甚至对审判程序有着重大不同的影响。
中西方法院在审判流程、诉讼程序和审判文书本身上的差异很大,原则上不得相互干扰,更无法借鉴对方的模式。
法官权力差异西方的法官拥有更多的自主判断权,而中国法官有更多的指导和对照,西方法官可以主导整个判决流程,在很多司法程序中,法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西法院在审判权利的分配上有着很大的差异,影响了法官对待申请人及诉讼事项的态度,本质上也因本质上不同的审判工作机制和审判文化而存在着差异。
价值观念法官和员工的普遍态度,社会形成的不同反思、责任和价值观等等因素,都是法院文化差异的重要诱因。
在对待纠纷事件上,西方法院更侧重于维护个人的绝对自由,个人的自由权、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重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
而中国法院更多偏向于依靠制度机制的保护个人,更重视协调和谐的社会关系。
在法院内部的办公文化也会因此造成巨大的差异。
如何解决中西方法院的文化差异?在两个法院之间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宣传项目、互相借鉴甚至粘用是否将形成相互适应?如何获取双方的认同、展示双方的利益和策略,是日益关注的问题。
互相了解对方文化中西方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思维模式,有利于互相了解和适应对方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pdf
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圣经》中原罪是由于亚当夏娃基于强烈的好奇心,偷吃“禁果”,上帝把他们放逐到了现实的世界。
在亚当夏娃被“终审判决”前,整个宇宙是一个混沌的整体,自“原罪”判决后,世界一分为二,混沌一体的世界分裂了,即分为“天国世界”和“人间世界”,这时候人类从上帝那取得了智慧,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部分脱离上帝的秩序。
当然自然与人类的分裂,是祸是福、是喜是忧,未可预卜。
就打乱了原有状态和秩序而言,这就是“恶”,但上帝先下了一个“有罪判决”,即使错了,日后平反还来得及——“末日审判”。
因此在这种信仰基础上,西方哲学和宗教号召人们进取、奋斗、建功立业,以向上帝赎罪或在“末日审判”中能够升入天堂。
从法学的角度看,原罪说是对人类终极犯罪原因的最初探讨,它解说了犯罪的最初诱因,解说了最早权威的来源,解说了法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
如果世界没有分裂,就根本没必要也不可能有犯罪,但上帝将人类放逐到这个是非善恶、真美假丑无所不有的世界,并且将这个世界的治理权交给了人类,这就需要有单独的法条进行管理,而“从前”在伊甸园中只需要接受上帝的秩序。
在西方哲学的表述里可以看出,人是“理性人”,在脱离天国世界后,能够独立建立一套制度,保证人间世界的运行。
当然天国世界与人间世界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关系,中世纪及之前,思想家、神学家大多认为——人的理性仅限于理解上帝,这份工作又往往被教士阶层把持,“世俗权力”在这一阶段是低迷的。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后,在人文主义、理性主义的影响下,个体从教士那“夺回”理性,个体或者说世俗权力真正掌握了“人间世界”的治理权,“天国世界”退回成为一种“死后的向往”,不再干涉人间。
印度哲学特别是宗教(印度教、佛教)哲学中,也包含着特有的原罪说——记载世界分裂与法律制度产生的过程。
“吠檀多派”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它叫“梵”。
“梵”是绝对的、真实的、至美至善的存在,可以幻化成万物。
由于人的“无知”,把“梵”世界分裂成两个世界——一个仍是至美至善,另一个充满着贪嗔痴、争斗、物欲横流。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孔子名言
• 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 • 道不同,不相为谋。 •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 • 朝闻道,夕死可矣。 • 智者乐水,仁者乐山;智者动,仁者静;智者乐,仁者寿。 • 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
2>、热衷于伦理政治
3>、有强烈的使命感
4&g、从政治教育观方面
2>、教学内容方面
3>、法律思想方面 苏格拉底----民主政治 孔子----君子专制
03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1、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曾经辉煌灿 烂的精神成就
•1>、礼制是中国传统法律形态 •2>、德治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主旨 •3>、以刑治主义为功能取向
4、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
• 第一、经济基础不同 • 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人 们的活动主要囿于家族、地域、亲缘的有限空间内,
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 。
• 西方有悠久的商品经济历史,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
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
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目录 二、中西方两名古圣贤的比较 ——孔子、苏格拉底 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表现
CONCENT
01
在法律人伦道德观上的差异
——法律电影《刮痧》
影片《刮痧》以情感 、文化为切入点,在 讲述情感共性的同时 ,阐释了中西文化上 的隔阂,最后以各种 矛盾的化解来表达了 对于文化沟通和理解 的美好愿望。 对待刮痧的不同看法成 为整个中西文化冲突的 一个具象:刮痧是一种 传统的中医疗法,还是 对孩子的一种“虐待和 忽视”?其背后隐藏的 是中西文化的冲突,整 个影片也是围绕这种冲 突进行的。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2
简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及缘由商务外语系 2013级英语本科A班李长伟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属于社会精神文明,是精神文化中最为深刻的价值观念、精神和体系。
由于国家的起源方式、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不同,中西法律文化传统具有诸多差异。
因此,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中,比较和探究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法律文化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法律思想、法律原则、人们对观念法律现象的看法等。
广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法律的精神形态和法律的物质形态总称,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思想、法律结构、法律表现形式、法律技术水平、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等。
综合来看,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1、在法律内在精神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法仅看成是禁止性规范,是惩恶的工具,与西方法文化把法看成是目的、是权利、是管理存在冲突;2、在法律的价值取向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取向与西方法文化憧憬自由和正义的取向相冲突;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人治主义,权大于法的格局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法治主义,以法治权存在冲突;4、在法律的原则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义务本位, 重群体与西方法文化中的权利本位,重个人相冲突;5、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礼法结合”,法与道德、法与政治不分与西方法律的相对分化、自治和独立性相冲突;6、在法律体系的内在结构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诸法合体”,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与西方法律注重形式合理性,注重法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注重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立的冲突;7、在法律实施的运作机制上,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司法与行政不分”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司法独立,法律职业化、司法程序化的对立。
中西法律文化之所以产生这众多差异,原因是多方面的。
但有几点是主要原因,如国家形成方式、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经济条件等。
首先,中西国家在形成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方式。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
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东西方法律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历史和文化的差异。
东方法律主要指东亚地区的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而西方法律主要指欧洲和美国等国家的法律制度。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东西方法律的差异,并且尝试从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律观念等方面进行比较。
首先,东西方法律在法律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异。
在东方国家,法律制度通常以法令为中心,即由中央政府颁布的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则以法典为基础,即以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规范为核心。
这种差异表明东方法律更加注重政府的主导作用,而西方法律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保障。
其次,东西方法律在法律文化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普遍被视为一种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而在西方,法律则更加强调个人权利的保护和公正的原则。
西方的法律文化还倾向于鼓励个人的创新和竞争,而东方的法律文化则更加注重团队合作和社会责任。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法律观念上也存在差异。
在东方,法律被普遍看作是一种道德规范,而西方则更加强调法律的严密性和实用性。
东方法律观念中普遍存在法治思想,即将法律视为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工具。
而西方法律观念则更加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不可动摇性。
此外,东西方法律在具体法律领域上也有一些差异。
例如,在家庭法方面,东方国家普遍采用婚姻法来规范家庭关系,而西方国家则较早采用了民事法典来维护个人权利。
在刑法方面,东方国家普遍采用“犯罪分子”为中心的犯罪观念,而西方国家则更加注重对个体自由和社会公正的保护。
总的来说,东西方法律的差异主要归因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
东方法律更加关注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的稳定,而西方法律则更加注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虽然东西方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东西方法律也在不断借鉴和交流,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这种交流和借鉴有助于东西方法律的发展和完善,使其更好地满足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需求。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二)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如何解决西方法制文明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贯穿于中国法律近代转型全过程的重大课题。悠久的中国法律文化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发展中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长期的封闭环境和这一文化体系本身的保守性,致使它在中国近代社会面临西方法制文明的挑战,不可避免地显现出其落后性。因此,为了打破传统的落后的法制而移植西方的法制因素,无疑具有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被移植来的西方法制因素,只有扎入中国的文化土壤,得以积淀下来,进而升华为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这才是成功的移植。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是无讼价值取向,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基本模式。这一模式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西方法律文化是正义价值取向,即籍由法律的实施获得正义。正义不单是法律的价值取向,其地位也如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不同的是,中国的无讼意在通过取消法律走向和谐,而正义籍由法律的事实走向和谐。
(三)文化差异
文化是人类发展的一种综合现象,法是这种综合现象的一部分。法的存在及活动既受到文化的影响,又对文化产生影响。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历史进程中,儒家思想一直占据着根深蒂固的统治地位,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极其深刻而久远的影响。中国人向来以儒家“中庸之道”作为行为的基本准则。“中”是儒家追求的理想境界,人生处世要以儒家仁、义、礼、智、信为核心的思想道德观念作为每个人的行为指南,接人待物,举止言谈要考温、良、恭、俭、让,以谦虚为荣,以虚心为本,反对过分地显露自己表现自我。因此,中国文化体现出群体性的文化特征,这种群体性的文化特征不允许把个人价值凌驾于群体利益之上。
(一)政治差异
中国传统的圣人政治和西方的契约政治来自不同的文化渊源,同时也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系,在古代中国,圣人的高高在上和常人的匍匐无知形成了对比,由此也产生了漠视常人权利的政治文化。而西方契约政治的传统来自西方自身的历史和文化,其结果是形成了西方的民主政治体系。在古代的中国,百姓的命运掌握在帝王将相文武百官手中,这样的文化体系,体现的是集权向心的特点,个体的权利被抹煞。与儒家的圣人政治形成对比的是西方的契约政治,早在古希腊的城邦制时期就已经实现了“直接民主制”,政府官员及其首脑都是由城邦公民选举及抽签产生的。统治者的统治必须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方为合法的统治,方为合法的权力。社会契约思想存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由平等的个体存在。自由平等的个体的发展过程与社会契约思想的发展过程紧密相连。
我们善于利用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长处,为我所用,对国情、社情有深刻认识,对矛盾纠纷的性质有深刻的认识,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尽量做到打开当事人法结的同时还要解开当事人的心结,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充分利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民事执行和解,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已成为不可逆的历史进程。全面而系统的研究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有助于从理论上进一步阐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成长运动规律;有助于充分认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批判地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为推动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提供理论的支撑;有助于在当代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明确新时期中国法制建设的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中西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即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国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又吸收了西方法律文化的有益成分。正是因为我们从中国国情出发,才能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不同,认清我国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差异,而不能以西方的司法理念、司法模式来评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不顾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去盲目接轨。
(五)法的传统不同
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是伦理化,西方法律文化的传统是宗教化。传统中国法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一)要尊重和继承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每个民族都有其习俗,以及依赖于习俗的法律,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通过无数代人的努力以一种累积性发展的方式而逐渐形成的。文明是经由不断试错,日积月累而艰难获得的精神文化成果,是经验的总和,是代代相传下来的深厚的文化积淀,因此,对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秉持尊重的态度。
(二)要处理好法律移植与法律本土化之间的关系
一.法律文化概念的提出。
在探究中西法律文化差异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弄清什么是法律文化。我们现在所说的法律文化,最早是在1969年美国法学家拉伦茨·弗里德曼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的文章中提出。我国引进法律文化概念并展开研究讨论,则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从现有资料显示,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研究课题,在我国大陆最早出现在《法学译丛》1985年第1期上,该期刊登了我国比较法学家潘汉典教授翻译的美国匹兹堡大学法学教授李•S.温伯格和朱迪思•W.温伯格合写的《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这表明我国法学界从此对法律文化问题开始关注。而在我国学者中,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和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题阐述的,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孙国华教授,他在1985年所写的《法学基础理论》一书,首次对法律文化进行了阐述。自此之后,法律文化问题成为我国法学界重视和关注的一个课题,先后有学者发表研究论文和专著研究法律文化,虽然这些论著研究角度和方向不尽相同,但大都谈及了对法律文化概念、含义的理解。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与许大同夫妇隔离开来。法庭上,一个又一个意想不到的证人和证词,使许大同百口莫辩,而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又无法解释通过口耳相传的经验中医学。面对控方律师对中国传统文化与道德规范的“全新解释”,许大同最后终于失去冷静和理智……法官当庭宣布剥夺许大同的监护权,不准他与儿子见面。父子分离,夫妻分居,朋友决裂,工作丢失……接连不断的灾难恶梦般降临,一个原来美好幸福的家庭转眼间变得支离破碎,努力多年、以为已经实现了的美国梦,被这场从天而降的官司彻底粉碎。最终由于许大同的朋友通过自身亲历了解了刮痧是一种治疗方法,并在法庭上通过此证据为其作证,才使得这个故事有了完满结局。根据影片中案件经历的整个过程来看,反映出来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法律价值观念典型地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当事人之间内心冲突的根源和对抗方式的不同,恰好反映了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
而西方社会有着悠久的商品经济传统,平等主体的权利型、契约型交往,需要统一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孕育了现代法治的观念。西方的工业文明更使人在对自然的关系上成为主体。市场经济的平等、自由的本性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使人在社会关系上也日益独立自主,完成了人与自然的分裂和人与群体的分化。西方法治观念是在个体与整体充分分化后又结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个体与整体的合一产生的一致性在于对个体自由的充分肯定。
(二)经济差异
社会发展阶段的演进,本质上是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不同经济形式的演进,是经济类型的演变在人自身发展上的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隶属于农业文明文化模式,西方法律文化隶属于工业文明的文化模式,正是文化模式的差异,导致了中国人治与西方法治的分殊。中国在农业文明时期,群体本位的伦理文化就始终左右着意识形态的发展。而且,在农业文明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之中,往往靠伦理、道德、习俗等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日常行为,对于国家制定的维护君权统治的法律却没有亲近感,更无自觉的应用意识,不可能产生出信法、尚法和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