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融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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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或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应收账款的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应根据应收账款还款期限、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确定,融资到期日自购销双方约定的应收账款还款日起,且不得晚于应收账款还款日后3个月。

保理融资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和再融资。

第十条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可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及需求采取预扣利息或后收利息的方式。

(一)对预扣利息的,采取以下方式确定融资利率:
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融资提前收回或销货方以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融资的,保理商应将多收的利息及时退还销货方。

(二)对后收利息的,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融资利率。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管理制度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让我们的商业保理公司在融资管理上更加规范,也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降低融资风险,咱们制定了这套制度。

这套融资管理制度是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而来的。

简单来说,融资管理就是通过有效的方式获取资金,来支持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最终目的是确保融资活动合法、安全、有效,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财务基础。

第二章适用范围这套规章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融资活动,像银行贷款、信托融资、债券发行等金融工具的使用都在内。

所有部门在进行融资时,都得遵循这些规定,确保整个流程高效且透明。

第三章融资目标我们的融资目标主要有几方面:1. 确保资金能迅速到位,满足公司业务的需求。

2. 降低融资成本,优化资金结构。

3. 增强公司的财务稳健性,有效控制融资风险。

4. 扩大融资渠道,拓宽资金来源。

第四章融资管理规范4.1 融资申请流程各部门在申请融资时,需要填写融资申请表,详细说明资金的需求、用途、金额和期限等信息。

这个表得经过部门负责人的审核,然后提交给财务部进行初步审核。

4.2 融资方案制定财务部会对融资申请进行评估,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市场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融资方案。

这个方案需要包括融资渠道、成本分析、风险评估等内容,并提交给管理层审批。

4.3 融资合同签署经过管理层批准的融资方案,财务部将负责与融资方谈判,并签署融资合同。

合同里要列明融资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确保条款合法合规,以免今后出现潜在风险。

4.4 资金管理与使用融资资金到位后,财务部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用于审批的目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资金使用情况。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必须提前报备并获得批准。

4.5 还款管理还款管理由财务部负责,必须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款,避免逾期。

财务部还需建立还款计划,定期跟踪与评估,若在还款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迅速向管理层报告。

第五章融资风险控制5.1 风险识别在融资过程中,定期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像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

保理融资业务保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保理融资业务的经营管理,有效控制保后风险,确保保理资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后管理”是指从保理融资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主要包括:日常监测、保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保理款到期处理、不良保理款处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保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保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保理融资业务本金及保理费用,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保后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保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职责分工如下:(一)业务部职责业务部是保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承担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主要职责是:1.日常管理。

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本金及保理费用。

2.保后日常监测和检查。

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保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相关信息的分析,并与授信审批时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变化的原因及对客户未来发展、现金流的影响,填写保后检查表。

3.资金监管及客户维护。

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如有资金监管条件的,监管账户资金回款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4.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质押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5.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及时上报。

6.提出不良保理款的清收预案,上报审批后并具体实施。

7.公司交办的其它保后管理工作。

(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指导业务部进行保后检查。

2.对保后管理情况实施检查,审核业务部提交的《保后检查表》,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走访客户,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

3.对保理款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上报,及时提示并督促业务部限期处理。

4.对风险预警信号提出处置意见或对业务部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核,必要时咨询律师等专家,报批后督促业务部落实。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银行保理,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对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进行收购、管理、催收和处置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对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是指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当事人,包括卖方、买方、保理银行和担保人等。

各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确立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2. 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范畴,其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方面均应符合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3. 民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多个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保理合同、担保合同等。

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商事法律行为: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涉及商事法律行为,如应收账款转让、质押、抵押等。

各商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我国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合同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1)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我行现只办理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银行),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下载后可编辑复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行承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形式反映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行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买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又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我行原则上只受理有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有追索权的隐蔽型保理及无追索权的公开型保理三种国内保理业务。

(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有追索权隐蔽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行后不通知买方,我行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供应商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下载后可编辑复制未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行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违约金费用的一种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保理示范法

保理示范法

保理示范法保理示范法是新修订的中国涉外保理合同实施规定的正式名称,是指由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制定并发布的标准的实施细则。

该法规将有助于保理业务合同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促进中国保理业的市场化程度,为企业的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一、保理业务的定义保理是指一家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一家保理公司,以便后者向该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使其能够在应收账款到期前获得相应的款项。

保理通常是为了解决企业的现金流短缺问题和降低信用风险而进行的。

保理业务包括两种形式,即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二、保理示范法的内容1.合同模板该法规输出了一套完整的保理合同范本,包括国内保理合同范本和国际保理合同范本。

这些模板为双方提供了约束力,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了保理业务合同的要件和内容。

2.业务流程保理示范法详细规定了保理业务的业务流程,包括业务的申请和审核、业务的实施和监管、业务的回收和清算等方面。

这些流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有助于提高保理业务的效率和减少有关各方的投资风险。

3.费用和规定保理示范法明确规定了保理业务的收费标准和费用计算方法等方面。

同时,还详细规定了保理公司的管理条件、保理兑付机制、申请审批和回访等规定。

这些规范的内容有助于促进保理业务合同的标准化和透明化。

三、保理业务的优点1.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可以降低企业的应收账款费用,改善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2.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保理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有能力识别并把控客户风险,可以大幅度降低企业的信用风险。

3.促进企业的融资渠道多样化通过保理业务,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应收账款和保理公司的信用,实现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4.提升企业的绩效和效率保理业务可以帮助企业提升应收账款管理效率,使企业更加专注于核心业务,提升企业的绩效和效率。

综上所述,保理示范法的发布为推动中国保理业的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保理示范法的发布不仅能促进保理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助于企业融资和融资渠道的多元化,这将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繁荣产生积极的影响。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在其他相关权益管理方面,经办行应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补充 协议》(见附件 2),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1. 租赁公司转让应收租金时应同步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除租赁物所有权外的其他权利转让 我行;
2. 租赁物处置所得中,与我行保理融资相关部分归属我行所有,即租赁物处置所得应优先 归还我行保理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才归属租赁公司支配;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对象包括以下三类:
1. 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2.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3. 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上述三类租赁公司在我行办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时,均适用我行公司法人客户的授权、授信 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术语均适用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主要术语解释,专用 术语的对应关系及释义如下:
2. 应收租金未到期,且未发生跨期拖欠; 3. 可以转让,且未被质押或抵押给任何第三方; 4. 原则上应为非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租金; 5. 应收租金不存在其他权利瑕疵。 第十二条 我行可接受的租赁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租赁物不存在技术淘汰风险,其价值应与应付租金相匹配; 2. 租赁物将被应用于应立项项目或是该项目重要组成部分的,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要 求。
3. 如提供我行认可的回购或担保的,可根据回购方或担保方的评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调整;
4.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资产风险分类调整标准和方法按照《深圳发展银行法人客户风险评 级管理办法(1.0 版,2009 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在交易真实性管理方面应注意以下要点:
1. 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购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调查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 租赁关系是否真实。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完整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完整版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年第号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详细规范的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业务范围、相关部门职能分工、授信和融资制度、业务操作流程以及风险管控、监测和处置等政策。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评估保理业务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第二十四条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度较高的商业银行,必须设立专门的保理业务部门或团队,配备专业的从业人员,负责产品研发、业务操作、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直接开展保理业务,不得将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等业务外包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明确各类保理业务涉及的风险类别,对卖方融资风险、买方付款风险、保理机构风险分别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行统一的保理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保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保理业务建立完整的前中后台管理流程,前中后台应当职责明晰并相对独立。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将保理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动态关注卖方或买方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风险信息,定期与卖方或买方对账,有效管控保理业务风险。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保理业务IT系统建设。

保理业务规模较大、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应当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对授信额度、交易数据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控,并做好数据存储及备份工作。

第三十一条当发生买方信用风险,保理银行履行垫付款义务后,应当将垫款计入表内,列为不良贷款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按保理业务的风险实质,计量风险加权资产,并计提资本。

[1-2]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保理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理服务市场,加强对保理服务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服务,是指保理商以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债务人付款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保理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风险可控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保理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二、保理商的设立与变更第五条设立保理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且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_____万元人民币;(三)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理商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住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应当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保理业务的开展第七条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保理商受让的应收账款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第九条保理商应当对供应商和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应收账款的质量和风险。

第十条保理商应当根据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融资期限。

第十一条保理商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保理业务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和控制。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理服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保理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保理商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保理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保理业务涉及债权转让、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多个方面,对于促进企业融资、优化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保理业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保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理的法律概念及特征1. 保理的法律概念保理,是指保理商(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与供应商(债权人)之间,基于债权转让关系,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包括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2. 保理的法律特征(1)债权转让: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债权转让,即供应商将其对购货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

(2)综合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不仅涉及债权转让,还涵盖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等方面。

(3)独立性:保理业务具有独立性,保理商对购货方(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承担责任。

(4)风险控制:保理业务注重信用风险控制,保理商对购货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严格审查。

三、保理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涉及债权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等内容。

(1)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一系列担保方式,为保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1)抵押: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质押:根据《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保理业务的监管进行了规定。

(1)金融机构从事保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业务安全、合规。

民法典的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规定
在涉及到⾦融⽅⾯的交易中,可能会双⽅当事⼈签订保理合同,在这个合同⾥⾯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约定融资的相关内容以及业务范围等等。

那么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保理合同内容和形式有哪些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七百六⼗⼆条保理合同的内容⼀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账款信息、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及其⽀付⽅式等条款。

保理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保理业务的服务项⽬包括什么
1. 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的资⾦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账款后,⽴刻对卖⽅提供融资,协助卖⽅解决流动资⾦短缺问题。

2. 销售分户账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的要求,定期向卖⽅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卖⽅进⾏销售管理。

3. 应收账款的催收
保理商有专业⼈⼠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有节的⼿段,协助卖⽅安全回收账款。

4. 信⽤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保理商可以根据卖⽅的需求为买⽅核定信⽤额度,对于卖⽅在信⽤额度内发货所产⽣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保理合同在⾦融活动⾥⾯出现的是⽐较多的,在这个合同⾥⾯主要包括了业务类型,业务范围和期限交易的基本情况等等。

如果出现坏账时,⼀般来说保理商需要承担⼀定的担保。

以上就是⼩编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店铺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

如何理解《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

三、保理合同客体中的“将来债权”
关于将来债权的让与问题,中国保理业务的实践经历了从绝对禁止到适当放宽的历程。虽然早期规定,商业银行不得 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但在具体业务中,保理商通过整体让与的方式针对将来债权开展保理业务的做法非 常普遍。《民法典》第761条将保理合同的客体扩张到将来债权,值得肯定。尽管如此,《民法典》第761条针对将 来债权仍面临解释论的问题。
首先,尽管将来债权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但对将来债权让与的慷慨接受存在不利因素,可能影响法律的确定 性。因此,仍需通过登记保证将来债权在法律上的相对确定。但是,由于目前登记不是强制性的,在未来保理业务中 必然存在大量的未经登记的将来债权让与问题。
其次,并不是所有的将来债权都可以成为保理合同的客体。关于将来债权范围的解释在让与人破产、债权多重让与时 将具有重要意义。若对“权利在被处分时必须能够确定”进行严格解释,将来债权便难以让与,这种观点显然无法应对 保理业务的实际状况。对此,《国际保理公约》的规定值得参考,即判断将来债权是否确定的标准既可以是在基础合 同订立时,也可以是在将来债权产生时。准此,在保理业务中,让与人转让尚无基础关系的将来债权,也有可被认可 的空间。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签订一年内不超过一定数量的大米买卖合同,至于每次买卖大米的数量、交货、 赊销付款在具体签订合同时再协商。保理商在对甲乙双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后,就将来债权核准一个信用额度,额度内 的将来债权,双方都可以循环转让给保理商。对无追索权的保理,信用额度的核准可以明确保理商对于哪些应收账款 在买方破产时没有追索权;对于有追索权的保理而言,信用额度的核准可以就买方资信状况向卖方提供参考意见,或 用来表示该应收账款是否符合预付款条件。总体来讲,信用额度的核准将没有基础关系的将来债权纳入保理合同的范 围,只要在将来债权产生时能够确定哪些属于事先约定的债权类别和范围即可。

保理融资方案

保理融资方案

标题:保理融资方案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面临融资需求。

保理融资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受到了许多企业的青睐。

本文将通过介绍保理融资的概念、特点以及实施步骤等方面进行阐述。

希望能够为企业在融资方面带来新的思路和选择。

1. 保理融资的概念保理融资是一种通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提供融资支持的方式。

简单来说,保理融资就是利用企业的应收账款来获得融资,以解决企业的资金周转问题。

2. 保理融资的特点(1)灵活性高:保理融资的核心在于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因此企业在借款额度、期限以及利率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和灵活性;(2)减少资金压力:借助保理融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应收账款,将其快速变现,从而缓解资金周转的压力;(3)提高流动性:保理融资可以将应收账款转化为现金,提高企业的流动性,有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4)降低信用风险:保理公司在进行融资支持的同时,会对企业的客户进行信用评估,从而减少企业的信用风险。

3. 保理融资的实施步骤(1)选择合适的保理公司:企业在选择保理公司时,需要考虑其信用评级、行业经验和服务水平等因素,以确保能够得到优质的融资服务;(2)签署保理合同:企业需要与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规定融资额度、期限以及利率等具体条款;(3)整理应收账款:企业需要将应收账款进行整理和清理,确保其真实有效,清晰明了;(4)向保理公司提供资料:企业需要向保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如应收账款清单、销售合同等,以帮助保理公司进行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5)资金到账和回款:一旦保理公司确认融资申请,资金将迅速划入企业账户。

之后,企业需要按照约定将客户的回款汇入保理公司指定的账户。

4. 保理融资的适用对象保理融资适用于各类企业,特别是面临资金周转问题的中小型企业。

无论是制造业、贸易业还是服务业,只要企业拥有稳定的应收账款,都可以考虑保理融资作为融资选择。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

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是指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文件。

商业保理是指通过向提供商业服务的机构出售应收账款,以获取流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商业保理既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也包括由保理机构提供的融资和其他商业服务。

商业保理在中国的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为了规范商业保理业务的运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和文件。

首先,商业保理业务主要由以下四个部门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

这四个部门分别对商业保理机构的资本金、资质、经营行为和税务问题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四,商业保理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商业保理机构需要制定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措施,对委托人和供应商进行严格的信用评估,合理确定融资额度和融资成本。

同时,商业保理机构需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的坏账和风险损失。

第五,商业保理机构需要遵守商业保理的伦理规范。

商业保理机构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同时也需要自律,遵守商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非法活动或违法规定。

最后,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管和管理是持续的。

中国政府会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商业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中国商业保理业务规则主要包括监管机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和伦理规范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出台和执行,为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提升行业规范化和风险可控性,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融资需求的满足。

保理e融办理条件

保理e融办理条件

保理e融办理条件
保理e融是一种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融资方式,通过将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从而实现企业的快速资金周转。

保理e融办理条件相对较为宽松,具体要求如下:
1. 企业注册合法:保理e融要求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信用良好: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违约行为。

3. 有稳定的客户资源:保理e融要求企业应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即有一定的销售订单或客户合同,以确保有足够的应收账款。

4. 应收账款可转让性强:企业的应收账款应符合保理公司的转让要求,即应收账款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没有任何抵押或质押。

5. 资料齐全: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销售合同、客户订单等资料,以便保理公司对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

6. 合作意愿强烈:企业需要表达与保理公司合作的强烈意愿,并能够积极配合保理公司的要求。

保理e融作为一种融资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快速、便捷的资金周转解决方案。

通过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可以获得保理公司的支持,
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企业的发展。

同时,保理e融也能够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和资金利用率,为企业创造更多的商机和利润。

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来说,保理e融是一种非常有吸引力的融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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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相关法条
保理融资是一种企业融资方式,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4条:关于保理合同的签订、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关于保理商作为保证
人提供担保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8条:关于公司可以将应收
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3条:关于保理商可以获取
商业承兑汇票权利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洗钱防止法律》第26条:关于保理机构需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留
等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此外,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参考其他相关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发布的有关保理融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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