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和管理的规章。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行政机
关审批批准。
(二)融资担保公司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财务实力、职业资格、
经营技术能力、持牌经营等条件;
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
(一)融资担保公司有义务向财政部门报告营业情况,并根据国家有
关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真实信息。
(二)融资担保公司有义务向行政机关报告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变更
状态。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经营范围,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管理规定。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业务经营的风
险分类管理,并定期监测风险情况。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
(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设立规范化的内控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保证责任人执行制度,并做好投资回报预测。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正确的经营思维,确保客户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
五、其他
(一)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与其他金融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经济发展。
(二)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客户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合理投融资。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2024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引言概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是指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运营和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起着促进经济发展、降低借款风险的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要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相关内容。
正文: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机构1.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背景和目的2.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3.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人员设置4.监管机构的运作机制和决策流程5.监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协作与沟通二、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准入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评估和准入的原则和标准2.准入审查的程序和流程3.准入审查的材料和要求4.准入审查中的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5.融资担保公司准入后的监管要求和责任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1.融资担保公司资本金的要求和规定2.资本金的认定和计算方法3.风险控制管理的原则和要求4.风险评估和监测的指标和方法5.融资担保公司风险控制措施的监督和评估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1.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的范围和限制2.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准则和行为规范3.融资担保公司诚信评估和信用管理4.融资担保公司客户资格和承诺要求5.融资担保公司的执业责任和监督考核五、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1.融资担保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方式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周期3.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4.信息披露流程和监督机制5.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总结:本文对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一)的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监督管理机构、经营准入管理、资本金和风险控制管理、业务规范和执业责任、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构成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的重要方面。
这些措施和要求有助于保障金融市场稳定,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
对于相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来说,遵守这些规定和要求,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管理水平。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补充规定
银保监发〔2018〕1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浅析及案例分析《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项法规,旨在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条例》明确了监管要求,规范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行业提供了清晰的制度框架。
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监管部门还制定了四项配套制度,分别是监管指标体系、投资者保护制度、风险应对机制和违规处罚制度。
下面将对这四项配套制度进行浅析,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是监管指标体系。
监管指标体系是衡量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运营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设定一系列的指标要求,监管部门可以更加全面、科学地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资本充足率、不良率等关键指标。
例如,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以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指标体系的制定有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行业的风险程度。
其次是投资者保护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担保服务,因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监管工作的重要任务。
投资者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和投诉处理机制。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让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还建立了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的各类投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行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强投资者对行业的信心。
第三是风险应对机制。
风险是融资担保业务的核心问题,也是监管工作的关键内容。
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应急预案等方面。
例如,公司需要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合理估计项目的风险水平;在风险控制方面,公司需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确保担保项目符合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在风险应急预案方面,公司需要制定应对各类风险的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应对措施。
风险应对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3、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小微及“三农”,并保持较低水平担保费率。
4、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7、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8、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9、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10、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新规出台历程及重点问题探析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可谓跨越7年,数易其稿,“数年磨一剑”。
出台历程《条例》实际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简称《暂行办法》),再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修订《暂行办法》,并提升其法律层级,随后行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再到《条例》出台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科普惠农【科普惠农惠农政策H U I N O N GZ H E N GC E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联合资信金融部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整体看,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
从业务合作机制看,《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担保费率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
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
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提升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引言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防范金融风险而制定的立法文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的运作,促进融资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适用于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为融资主体提供信用担保或保证担保,协助融资主体获得贷款或信用产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章: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前,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相关监管部门申请融资担保业务的准入。
第五条申请准入的金融机构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本充足、管理规范等。
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申请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批准或者驳回决定。
第七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准入后的备案材料,并在运营过程中保持更新。
融资担保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业务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融资担保机构需要按规定办理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等手续,相关变动需要及时报备监管部门。
第三章:融资担保业务的规范运作第十条融资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合法、公正、诚信地为融资主体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制定并执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业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对融资主体进行评估,包括信用评级、财务状况分析等,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明确担保责任,确保担保责任与融资担保金额相匹配。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公示有关信息,保障融资主体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监管部门负责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审批、监测、检查、处罚等。
第十七条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融资担保机构的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融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融担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融担公司的监督协调工作。
第二章融担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第五条融担公司设立前,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融担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不低于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二)有完备的融担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三)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套设施和信息系统;(四)有专业且具备经验的管理团队;(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融担公司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融担公司设立后,应当在设立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三章融担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九条融担公司应根据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格,从事融担业务。
第十条融担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合规性管理等,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融担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即为借款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二)融资业务,即为融资需求方提供融资服务;(三)其他与融担业务相关的业务。
第十二条融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合理控制风险,确保自有资金和衍生业务的安全。
第四章融担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融担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并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核查工作。
第十四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担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一)查阅融担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文件、账簿等相关资料;(二)要求融担公司提供经营信息和资料;(三)调取融担公司和其关联方的银行账户、合同和其他相关业务记录;(四)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融担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融资担保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融资担保公司是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监管机构是指国务院以及其授权的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风险可控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外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规性。
第二章准入与退出第六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合法资质。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前,应当向监管机构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完成审核程序。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后,应当履行备案手续,并提交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报告和信息。
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如有并购、吸收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申请并取得批准。
第十条监管机构有权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融资担保公司做出解释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业务,严格遵循合同约定,不得违规操作、变相放贷、擅自改变担保对象。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担保对象的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办理担保业务,不得歧视、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核定担保额度,确保风险可控,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异常风险。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管理自有资金和筹集的资金,按规定存放、运用,不得挪用、套取。
第四章财务监管第十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8.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慎经营,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融资担保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融资担保行业监管,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融资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二)审慎经营:合理控制风险,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
(三)诚实守信:遵循商业道德,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担保业务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确保本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业务范围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一)担保业务: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二)投资业务: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三)咨询业务:提供融资咨询、风险评估、财务顾问等服务;(四)其他业务: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符合《条例》规定;(二)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三)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分支机构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与监管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二)按照《条例》规定,合理控制担保规模,确保担保业务稳健运行;(三)按照《条例》规定,规范担保业务操作,确保担保业务合规;(四)按照《条例》规定,如实报送担保业务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监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优化融资担保服务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切实保障融资担保客户的利益,确保自身健康发展,不得损害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重视客户信息的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第六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定期公布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和风险状况。
第七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信息,维护市场透明度,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第八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金第九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经营。
第十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以股份制为主,允许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合法形式。
第十一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融资担保公司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二)股东不得为虚假出资或者过度出资,不得将其股份出售或者转让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他股东或者无资格进入公司的人员。
第十二条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注明自有资金比例。
第十三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融资担保客户明确担保范围、额度和期限,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三章从业人员质量管理第十四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和离职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是我国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管法规,主要
内容包括:
一、融资担保机构的分类和准入条件:根据业务类型和资本金规模,
融资担保机构分为两类,分别是国家级和地方级融资担保机构。
融资担保
机构的准入条件包括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业务管理人员有一定经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措施:对于已经准入的融资担保机构,监管
部门将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检查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监
管部门还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开展的业务范围、业务管理要求、督导
体系建设等。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为保障融资担保业务的安
全和稳定,监管部门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必须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制度,控制
业务风险,保证担保能力。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全过
程中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规范化
和健康发展非常重要,也有利于保护融资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发文字号】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日期】 2018.04.02【实施日期】 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证券综合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金融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工作完成以后实施。
二、《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
三、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请各银监局将此件发至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式样)2.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填写说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4月2日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监督管理部门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依法经营,维护融资担保市场秩序,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联合制定的,于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文件。
它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融资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有效实施该条例,还需要配套推出相关的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的财务管理要求,如核准机构应该编制风险准备金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并真实地披露财务信息等。
财务管理制度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确保融资担保公司稳健运营的基础。
该制度应包括财务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计等方面,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二、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业务涉及的风险较高,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控制度。
这包括建立与公司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和评估机制,确保公司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和防范。
同时,还要建立适应公司规模、业务特点和风险特征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决策程序、流程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
该制度应涵盖风险防范、内部控制评估和监督、内部审计等内容,以确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能够合理控制和管理风险。
三、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信息披露和报告制度,保证公司业务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该制度应包括及时报送年度、中期和季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如公司业务的规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担保业务情况等。
同时,还要建立风险提示、内外部关系披露等制度,及时向投资者和相关方披露公司风险和重要信息。
四、投诉与纠纷解决制度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解决潜在纠纷,融资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与纠纷解决制度。
该制度应涵盖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解纷机构的设立和运作等内容。
同时,应确立客户权益保护机制,规定投资者投诉渠道和程序,并给予相关方一种适当而有效的解决办法。
总之,为有效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与内控、信息披露与报告、投诉与纠纷解决等制度。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为了促进融资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一部法规。
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组织、认可登记、行政许可、从业资格审查及复审、投资管理、风险防控、纪律管理和监督核查等方面。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组织1、融资担保公司的管理机构由法定代表人、专业行政机构或者董事会负责组成。
2、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合法的法律资格,实行专业化管理,具有从事资信调查、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等业务技能,同时符合本条例其他相关要求。
3、融资担保公司的专业行政机构或董事会,应当根据注册资本、投资范围及担保业务经营规模,明确各专业负责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贯彻本条例的规定。
1、融资担保公司的认可申请,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融资担保公司的认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附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或其他必要的资料。
3、融资担保公司的认可机关,应当审核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投资范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管理体制和其他法定要求,以确保融资担保公司的合法认可。
三、融资担保公司的行政许可融资担保公司在提交认证登记申请后,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资料。
申请通过后,融资担保公司将遵循国家有关的行政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同时必须提交质量及有效期合格的审计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四、融资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及复审1、融资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审核,应当依据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审查程序,同时实行复审制度,确保其从业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制,开展教育培训、管理考核、业务考核等,完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发挥主动投入、积极进取的热情;3、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config从业人员经济利益,以防患上弊潜在的财务风险,防止办理担保业务时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4、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从业人员的违纪行为,明确处理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其相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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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条例
一、综述
1.1 《融资担保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保护担保人对借款人及借款人
的保证人承担的担保义务,防止担保人违反所承担义务而影响借款人
履行借款义务,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维护融资担保公司与借款人、借
款人保证人之间利益关系平衡,促进企业有序发展。
1.2 《融资担保条例》于200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同起草,并于2002年12月31日修订,由以上3个主管机构共同负
责实施。
二、融资担保的内容
2.1 担保人承担担保义务
担保人应当承担其通过融资担保机构受托承担的担保义务,如担保义
务期限届满,借款人及借款人的保证人未履行其应承担的相应义务的,担保人应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履行赔偿义务,并确保担保责任的有效
履行。
2.2 担保额度和交付
担保人应严格按照担保协议的规定,按时完成担保额度的支付,并及
时交付相应的担保金额。
2.3 担保履约期限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协议规定,在担保履约期限内履行其责任。
三、融资担保的法律效力
3.1 担保协议的约束力
在融资担保中,担保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条件,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
人必须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义务,借款人及保证人也必须按照约定保证
义务的履行。
3.2 担保人责任的承担
担保人应当依据融资担保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担保义务,保障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担保人履行融资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的义务,
否则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强制性条款
4.1 强制性条款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及借款人担保人必须严格遵守的相
关规定,因而被当事人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其内容应包括:
融资担保协议的规定内容,担保履约期限和期限的规定,以及担保额
度的规定等。
4.2 担保人在履行担保义务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强制性条款的规定,不
得擅自做出违反强制性条款的行为,否则可能招致相关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