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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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和部门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二章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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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具有较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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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技术中心每年有3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七)企业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

(八)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

第四章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九条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鼓励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帐,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二条企业应设立由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代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4-

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黑龙江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十九条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黑龙江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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