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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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

与地 位 以及结构 生成后 的互 动角 色 的不 同转换 , 尤 其是 身份转换所产 生 的结构 意义 , 是构 建行政 诉讼
目的 立 论 的基 本 理 据 和 主要 判 断 标 准 。
性质 。所 以行政 诉 讼 目的并 不 是 由行 政 诉 讼 价值
所 决 定 ① ; 政 诉 讼 目的 的 设 计 和 定 位 , 源 于 行 行 根 二 、 政 诉 讼 结 构 中 的 主体 转 换 行
诉讼法典 并没 有达 到 预期 的效 果 呢?其制 度设 计
的 问题 出在 哪 里 ?对 于 这 些 问 题 的 回答 , 要 从 行 需


行政诉讼 目的与行政诉讼结构之紧密关联
康德有 言 : 人乃是 世界上 独一无二 的存在 者能 够形成 目的概 念 。而 耶林 曾说过 , 目的是全 部 法 “
中 图分 类 号 : F4 D 7 文 献标 识 码 : DO :0 36 /.sn 10 2 9 .00 0 .5 A I1.9 9ji .0 1— 3 72 1.4 0 s
《 行政诉讼法》 布实施 2 颁 0年 以来 , 成绩 可 圈
可点 , 问题仍 然十分突 出。为 什么一 部包 含 了维 但 护和监督 行政权 、 障行政 相对人 合法权益 的行政 保
善的国家 , 这种 指 导在 某些 时 候显 得 更 为重 要…。 那么, 何为行政诉讼 目的?在 中国语 境 下我们究 竟 需要什么样 的行 政诉讼 目的去 为行 政诉 讼 的制 度 构建提供支撑 性 基础 ?笔者 从行 政 诉讼 结构 转 换 的维度对行政诉讼 目的进行界定 。
收稿 日期 :00— 5—1 21 0 2 作者 简 介 : 宗 泽 (9 3~) 男 , 川 南 充 人 , 南 政 法 大 学 谭 16 , 四 西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行政诉 讼 目的 的反 思 目的 , 一概 念在法 学 中有 特别 的功 能 . 这 利益法

学派 代表人 物耶 林在 自己的一部 重 要法理 学 著作 的 序 言 中指 出 : 目的是 全部 法律 的创 造 者 。 “ 每条 法律 规 则 的 产 生 都 源 于 一 种 目 的 , 即一 种 实 际 的 动
标 准 ,至于合 法权益 是否 受到 侵害 只有人 民法 院审 理裁 决后 才能 知道 。也就 是说 , 民 、 人和其他 组 公 法 织 的合 法权益 即使 没有 受到侵 害 , 民、 公 法人 和其 他 组 织 主观认为 其合法 权 益受 到侵 害一样 可 以提 起行 政 诉讼 。那 么 , 将行 政诉 讼 的 目的定为保 护公 民 、 法
确, 必然 导致行 政诉 讼在 理论上 存在 缺陷 , 在实践 上 出现滞后 。因此 ,必须对 行政诉 讼 的 目的进行反 思 和检讨 , 给予正 确 的定位 , 以使行 政诉 讼发 挥更 大 的
作用。

法 行使 职权 , 有三 元 目的的 特性 。这 一规定 , 具 在我 国行政 诉讼 制度 刚刚建 立初期 具有 积极 意义 ,但 随 着 我 国行政诉 讼制 度逐 步走 向成熟 ,其 局 限性 就表 现 出来 了 : 为保 障人 民法 院审 理案 件”实 际上 是行 “ 政 诉讼 的作 用 , 而不是 目的。 保护 公 民 、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这 一 目的多数 学者 是接 受的 。不 , 可否 认 , 政诉讼 是宪 法 的具 体 化 ,行 政诉讼 法 》 行 《 规 定 : 民、 人 和其他 组织认 为其 合法 权益 受到侵 害 公 法 就可 以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行政 诉讼 。这 一标 准是 主观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作者:苏天恩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6年第04期【摘要】本文介绍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争论观点,阐述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异同的分析路径,探讨了新《行政诉讼法》之立法目的。

认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质上采纳了综合目的说,为我国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规定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一、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争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对此,近年来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唯一目的说和一元主导下的三重目的说。

持唯一目的说的学者认为,“只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是行政诉讼的真实追求,只有以此为目的进行相关的诉讼制度设计才能真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来看,老百姓“信访不信讼”,大量的行政纠纷都靠上访解决,这代表我国的老百姓并非没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

人不愿意行使权利的根本原因不是人的权利意识淡薄、丧失,而是国家围绕权利所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吸引人们去行使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而监督行政、解决行政纠纷都是为了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免有些欠缺,这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论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很难体现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特殊性。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似乎仍没有摆脱传统的法制观念,维持统治秩序的因素还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之中,因此主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难免有些绝对。

其实,近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更多的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上。

这一类的学说都主张三重目的并存,但三重目的中有一主要的目的。

比如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完善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建立了对行政行为的 监督机制,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 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行政
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1 2 3
提升治理水平
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国家权力运行,提高国家治 理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 设。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
汇报人: 2023-12-13
目录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解决行政争议 • 规范行政诉讼程序 • 完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01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确保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不受歧视。
保障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
01
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可以保障其决策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提高行政效能。
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02
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可以保障其执法的公正性和合
法性,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03
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可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02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确保行政机关遵守法律法规
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维护法治秩序。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可以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约束
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推动其自我约束,提高行政效率和 服务质量。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几点思考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其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机关有时会出现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导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受到侵犯。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申诉和维权。

2.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其行政行为对社会和公民有着深刻的影响。

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法律和法规进行行政管理,不能随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就在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使其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更加规范、有序,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的权利。

3. 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行政诉讼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维权手段,可以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行政诉讼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通过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表达对行政机关不合法行为的不满,维护自身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4. 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行政诉讼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方式,可以有效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通过司法的申诉和维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获得公正的裁决和实际的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总之,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多方面的,不仅仅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在未来,行政诉讼的重要性将继续被提高,成为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行政诉讼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

然的结果 , 而是 指那 种通过 意识 观念 的 中介 被 自觉 意识 到 了的活动或行为所 指 向的对 象和结 果 ”1 … 。人与 动物最 基 本的 区别 在 于, 的 活 动是 有 目的 的。正如 康德 所 指 出: 人
“ 有理性 者与世 界的其余 物类 的分别 就在 于有理性 者 能够
作为哲学 范畴 , 目的是主体在认识客体 的过 程 中, 按照 自己的需要和对象本 身的 固有属 性预 先设计 , 以观 念形 并 态存在 于主体头脑 中的某 些结果 。它 “ 不是指某 种 客观 并
的趋势 , 自然的指向 , 是指那种 由 自然 的原 因所引起 的 自 不
立法 宗 旨。
替 自己立个 目的。 【 . 乃是世 界上 独一无 二 的存 在者 能 ”2 ‘ 人 J
该说认为 , 行政诉 讼的直接 目的是三个方面 : 维护和监 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 保护 公 民、 法人 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 保证人 民法 院正 确及 时地 审理行政 案件 。这

够形成 目的概念 。【 马克思也指 出:蜜蜂 建筑蜂房 的本 领 ”3 J “ 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 到惭愧 , 是 , 但 最蹩 脚的建筑师从 一 开始就 比最灵巧 的蜜蜂 高 明的地方 , 是他 用蜂蜡筑 蜂房 以 前, 已经在 他的头脑 中把它建成了 。【 ”] 目的 , 这个 概念 在法学中有特别的功能 , 利益法学 的代 表人物耶林 曾说过 这样 一 段话 : 目的 是全 部法 律 的创 造 “ 者, 每条法 律规 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 目的 , 即一种实际 的动 机”5, 【 并且他认 为 保护 社 会生 活条 件 是法 律 的实 质性 目 J 的。如果说私法是对人 类生 活 的一种 反映和 确认 , 么公 那 法则是一种根据人类 的理性来对人类 生活有意识地予 以规 划和改造 的产物 。这样 , 目的概 念在 公法 中的地 位较 之私

论行政诉讼目的的多维性

论行政诉讼目的的多维性
权 的保 障 。
关 键词 : 政诉 讼 目的 ; 序 正义 ; 作 ; 行 程 合 道德成 本 ; 人权 保 障 中图分类 号 : 9 D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 号 :04 36 (0 00 — 08 0 10 — 102 1 )50 4- 5
引言
讼 构造 论 以及 行 政诉 讼 法 各项 基 本 制度 的研 究 , 即 整个 行政 诉讼 法 学体 系得 以串联 ,并在 此基 础 上进 行融 会 、 整合 。行政 诉 讼 目的论 的深 入研 究 , 然会 必 政 诉讼 法学 的整 体繁荣 和深 化 。
收稿 日期 :00- 5 1 2 1 0—2
作者简 介:. 肖华 , 湖 南茶 陵人, 1 胡 男, 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主要 研究方 向: 宪法 学与行政 法学 ;. 2谢忠华 , , 男 广西贵港人 , 潭大 学法 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 究生。 湘
4 8
和方式查明行政争议事 实、适用法律 的特殊实践活 有不 对等 性 的行政 相 对人 和行 政机 关之 间提供 一种 动 ,就 是要将 行政 诉讼 法 律规 范 体现 出来 的行政 诉 法律上的抗衡机制。因此,法院不应该把诉讼审理 “ 讼 目的付诸实现。 因此 , 行政诉讼 目的既是行政诉讼 过程 作为 只是 为 了达 到判 决或者 和解 而 必 经 的准备
律规 则来 解 决冲 突 ,这 就 是现 代 意义 上 的行 政 诉讼
高高在上 的政府 的法律武器和运作机制 ;让不平等
的双 方在 一种 平 等 的诉讼 法律 关 系或 者 说在 一 种 正
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
2 行政争议 或冲突 并 非一般 意义上 的纠 纷, . 而是

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法律经纬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中)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李威广西法官学院,广西南宁530000摘要: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关注事物与事物之间以及人与事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中我国有更改,在新法和旧法之间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当然在随着时代的变革,我们的法也在适当的随之改变。

跟着变化的还有我们国家相对应的一些制度。

改变和解决现实的问题是我们行政法的根本目的。

关键词:职权;制度变革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229-01作者简介:李威(1989-),男,汉族,广西岑溪人,管理学学士,广西法官学院财务部,会计,研究方向:法务会计。

一、新法、旧法关于目的之规定(一)耶林曾说:“目的是创造所有法律的创造者。

每一条法治都来自一个目的,即一个实际的动机。

”这句话体现了在法律立法的过程中,法律目的在其的核心地位,进一步说明法律的目的是影响所立法律是否科学的核心影响因素。

中国的新旧“行政诉讼法”在第一篇文章中解释了这一点。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中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三个。

一、救济个人权利;二、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三、监督行政权利的行使。

其一,王汉斌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所制定,并指出其目的是救济个人权利;此目的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公权力受制约,人民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保障。

但是在行政诉讼制度制定时我国法治和人权并没有写入宪法的总章程里面,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然后导致人民和有些法人宁可信访也不信法等等不良现象的出现。

其次,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和对方的利益是相反的。

有的时候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而做出了不恰当的规定会让行政法官不太适应。

第三,我们的法律制度在现代关注的问题是将权利置于笼子,法律和执法中。

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的监督,以及行政权力的笼养,是行政诉讼的基础。

2014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调整。

谈谈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谈谈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

谈谈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谈谈对行政诉讼的目的认识利益法学的代表人物耶林认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行政诉讼的目的属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于行政诉讼目的的研究不但可以为行政诉讼的制度建构提供一种基本理论,而且可以为行政审判实践提供法律适用上的指导。

研究行政诉讼的目的首先要了解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功能的关系。

一、国内外对行政诉讼目的研究情况国外法学界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界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英美法学者倾向于认为行政法的目的主要是控权论,但是司法审查的目的却是权利保护论。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模式是假定个人优先于社会的,而且在注重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宪法理论指引下,司法审查的目的只能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和法国对目的的界定有所不同,在德国,“为公民提供无漏洞、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德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法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在于监督行政机关的活动,保证行政机关的活动符合法律”。

国内法学界关于行政诉讼的目的研究主要有五种观点:(一)三重目的说。

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二)双重目的说。

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两个方面,且两者是统一的。

(三)监督说。

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认为,任何法律都有“保护”的目的,“监督”才能体现行政诉讼目的的特殊性。

(四)依法行政说。

该说主张,行政诉讼目的应当是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者和利用者共同的目的。

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依法行政才能实现行政秩序;从法院的角度看,司法审查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当事人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保障自身利益安全。

(五)权益保护说。

行政诉讼目的论

行政诉讼目的论

行政诉讼的分歧: 在行政诉讼中,保 护公民权利和维护 社会公正的优先性 存在分歧
明确行政诉讼的目的:保障公民权 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行政诉讼的宣传教育:提高公 众对行政诉讼的认知和参与度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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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独立的行 政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加强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建立有 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诉讼的公 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诉讼可以加强公民对行政 机关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Part Three
目的论的多元性:行政诉讼目的论存在多种观点和争议
争议焦点: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权利还是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
观点一:保护公民权利论: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观点二:维护行政机关权威论: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行政机关的 权威和公信力
立法目的: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原则: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立法内容:明确行政诉讼的目的、范围、程序等 修法目的: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法律体系 修法原则:依法修法,保障公民权利 修法内容:修改行政诉讼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公正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循行政诉讼目的论的基本原则,确保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更加注重保护公民权益
加强司法审查,提高行政诉讼的 公正性和透明度
推动行政诉讼程序简化,提高诉 讼效率
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 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的衔接, 形成多元化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
加强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和效果 加强行政诉讼的法律保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推动行政诉讼的国际化,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推动法治建设,加强法治意识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

行政诉讼目的新论行政诉讼目的新论--以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为维度谭宗泽内容提要:行政诉讼目的是国家基于行政诉讼性质所确立的制度目标,它具有可预期性、人为设计性等特点。

而行政诉讼性质由行政诉讼结构所决定。

在行政诉讼结构转换中,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结构部分的原告和法院以及被告、行政主体通过身份转换,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构建产生根本性的功能意义。

通过对四重关系的考察和行政诉讼结构转换的阐述,本文论述了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应该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行政诉讼目的;行政诉讼结构;四重关系;身份转换《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年以来,成绩可圈可点,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为什么一部包含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权、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法典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呢?其制度设计的问题出在哪里?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需要从行政诉讼目的中寻找答案。

因为,目的论可以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提供方向性的指导,而在成文法不甚完善的国家,这种指导在某些时候显得更为重要。

那么,何为行政诉讼目的?在中国语境下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行政诉讼目的去为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提供支撑性基础?笔者从行政诉讼结构转换的维度对行政诉讼目的进行界定。

一、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结构之紧密关联康德有言:人乃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存在者,能够形成目的概念。

而耶林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所谓行政诉讼目的,是指“以现实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这种目的的设定源于国家自觉的,有意识的对诉讼结果的价值评判和选择。

”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推导出行政诉讼目的具有可预期性、人为设计性,并且行政诉讼目的与行政诉讼的价值具有相关性。

“目的论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可以为行政诉讼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基本理念。

目的论观点不同,就会创造出不同的行政诉讼制度设计。

行政诉讼目的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目的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诉讼目的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目的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变更或确认其违法性、无效性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必须重视的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这个原则的核心思想是,行政行为的效力在法律上存在,行政机关不应因为仅仅受到行政诉讼的挑战就停止执行其行政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详细探讨行政诉讼目的以及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目的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权力机构,其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

可以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社会各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因此,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存在异议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权,就成为了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手段之一。

2.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作为国家设立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遵循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会危害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既可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也可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应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其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律法规。

当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诉讼,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这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都是非常重要的。

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1.原则的意义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提出诉讼后,应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停止。

该原则背后的思想是,一旦行政行为被诉讼,本身的法律效力并不会因为诉讼而消失。

这个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能够继续执行,同时又能够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

浅谈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一、新法、旧法关于目的之规定(一) 旧法目的之规定耶林曾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 即一种实际动机。

”这体现了法律目的在立法制定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也可以说立法目的是否科学对立法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我国新旧《行政诉讼法》均在第一条对诉讼目的做出规定。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内容规定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有三个:其一、救济个人权利。

王汉斌认为《行政诉讼法》是根据我国《宪法》第41条的内容规定而制定的,指出了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救济个人权利。

此目的的规定标志着当代中国法治时代的开始,公权力受法律制约,人权受法律保障。

但是在行政诉讼制定时我国法治和人权保障尚未写入宪法,行政诉讼在救济个人权利的实际运行中困难重重: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

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宁可信访不信法,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了”的现象。

其二、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

在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诉讼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然而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做出了不应有的规定, 使得行政法官在处理行政案件中无所适从。

许多法院以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名义,对本应受理的案件却找多种理由不予受理,对如何给予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也漠不关心。

其三、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

近代以来民主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和目标就是“把权力装进笼子”,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就具有公定力, 对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而构成束缚行政权力的“笼子”是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品格。

2014年首当其冲的是对诉讼目的表述的调整。

本次修法着重目的的修改有三处:其一,将原先”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更改为“公正”。

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于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司法公正中必然包括行政诉讼工作的公正,法院乃法律适用的主体,在行政诉讼工作之中最基本的要求就理应是公正审理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目的要论

行政诉讼目的要论

行政诉讼目的要论在行政法理论和实务界,行政诉讼目的问题长时间受到忽视。

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相比,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较晚,理论研究基本拘泥于制度的“政策图解”,或曰“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而研究”,缺乏应有的理论境界。

在片面强调法学研究的实际功用的功利主义视角下,由于目的论很难为司法实践提供直接而具体的指导,往往被视为一种不切实际的“空论”。

因此,有必要阐明行政诉讼目的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正确的目的论可以培植或彰显一种“民告官”的正当性理念。

中国有着数千年的“官本位”的意识形态传统,要在这样的土壤里移植一种“民可以告官,民能告倒官”的行政诉讼制度,更需要培植和彰显关于该制度是合当的理念。

行政诉讼目的正是用来解决行政诉讼制度建构带给广大民众的困惑的。

其次,目的论直接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和解释。

目的论起着设计行政诉讼制度总体思路的作用,同时可以解释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为什么是这样而不是那样。

具体而言,不同的行政诉讼目的就会导致不同的行政诉讼审理原则、不同的受案围、不同的案件管辖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设置、不同的当事人制度、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判决方式,等等。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目的论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

一、行政诉讼及其目的:在应然与实然之间(一)行政诉讼目的之学理分析任何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是基于一定的目的,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而展开,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1正确理解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把握行政诉讼的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重大问题。

行政诉讼目的作为国家立法机构在行政诉讼法中直接或间接确立的行政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是经过立法者主观选择和判断之后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准则。

立法者在确立行政诉讼目的时可能会考虑一系列具体因素,如人们的法律意识、宪政和法治进程、国家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社会的文化传统等等,立法者经过全面的衡量,将行政诉讼目的确立或体现于一定的法典之中。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

论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论文题目: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摘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产生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所进行的法律程序。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行政诉讼制度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包括保护权利、维护公正、弥补法律缺陷、提高行政效率等方面。

通过分析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行政诉讼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目的;功能;法治一、引言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个体为诉讼主体,以领导及其行政机关为被诉主体。

行政诉讼制度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约领导行权、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行政诉讼的目的与功能是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所在,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

领导及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

行政诉讼作为救济机制,旨在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受损害权益的当事人,实现权益的合法保护。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确保领导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的功能1. 维护公正行政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通过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争议,维护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行政诉讼的存在,使领导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更加注重规范和公正,避免滥用权力和行为的发生。

2. 弥补法律缺陷行政诉讼是治理法律缺陷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行政规范不完善、法律空白、司法裁量权过大等问题,这些问题会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产生负面影响。

行政诉讼通过补充法律不足、填补法律空白的方式,弥补了法律缺陷,提高了法律的完善度和适用性。

3. 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诉讼对于提高行政效率具有积极作用。

行政诉讼制度的存在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决策,促使其在行政行为中更加慎重和规范,避免不当行政行为的发生。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探讨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探讨

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探讨我国行政诉讼法已经实施十五年,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笔者认为,这首先涉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因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既是立法政策问题,更体现法律价值判断问题。

它关系到行政法相关理论的构建,直接影响行政诉讼制度的设计,起着主导制度总体思路的作用。

具体而言,不同的目的就会导致不同的审理原则、不同的受案范围、不同的案件管辖规定、不同的诉讼程序设置、不同的当事人制度、不同的诉讼模式和判决方式。

在实践的层面上,它涉及行政诉讼在实践中的运用,涉及到法官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如何依立法目的作出法律解释适用等系列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相对人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把握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从制定法的规定出发,更重要的是,从包括该法律的总体构成和立法背景的角度来判断。

其一,从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来看,在实施宪政的大背景下,着眼于解决人民与以行政主体为代表的国家之间的纠纷?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其首要之义。

在行政诉讼中,一向被作为行政管理客体的相对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成为与强势的行政主体分庭抗礼的一方,行政诉讼的确立标志着其法律地位的提高和对其权利的保障。

由行政诉讼产生的背景,决定了行政诉讼的性质,主要是通过限制行政主体的权力,追究其不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为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

对行政相对人而言,行政诉讼首先具有人权保障的功能。

其二,从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设计来看,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监督行政主体的途径实现的,因为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无法自动完成。

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撤销或确认其行为无效,从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可见,在行政诉讼中,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与监督行政主体追究其行政责任,两者密不可分。

这就是行政诉讼的特有构造,它不同于民事诉讼,亦不同于刑事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分析本文介绍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争论观点,阐述了行政诉讼立法目的异同的分析路径,探讨了新《行政诉讼法》之立法目的。

认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质上采纳了综合目的说,为我国行政诉讼具体制度规定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标签: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主观诉讼;客观诉讼一、对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争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对此,近年来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即唯一目的说和一元主导下的三重目的说。

持唯一目的说的学者认为,“只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才是行政诉讼的真实追求,只有以此为目的进行相关的诉讼制度设计才能真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不法侵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法律救济。

”结合我国的法治实践来看,老百姓“信访不信讼”,大量的行政纠纷都靠上访解决,这代表我国的老百姓并非没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人与生俱来的,是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本能。

人不愿意行使权利的根本原因不是人的权利意识淡薄、丧失,而是国家围绕权利所建立的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吸引人们去行使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而监督行政、解决行政纠纷都是为了实现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这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不免有些欠缺,这是从应然的角度来论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很难体现出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特殊性。

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似乎仍没有摆脱传统的法制观念,维持统治秩序的因素还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之中,因此主张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难免有些绝对。

其实,近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争论更多的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上。

这一类的学说都主张三重目的并存,但三重目的中有一主要的目的。

比如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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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0 0年 1 1月
云南 大 学 学报 法 学 版
Ju o m ̄ o u n nUmv ̄i a  ̄t n fY n a e t L wE i y o
No e e ,0 0 v mb r 2 1
Vo . No 6 123 .
第2 3卷
第6 期
文 章编 号 : N 3—14 / 2 1 )6— 8 4 C5 13 D(00 O 2 一o
权 , 他公法权 力机构 的权力都应 当源 于法 律并 在法 其 律规制 之下 , 因而 , 行政 法就是控制政 府权力 的法 , 行 政 法及行 政诉 讼 的 目的就 在 于控 制 行政 权 。 ‘ 权 人 保 障说 ” 主要 源 于 美 国行 政 法理 论 。该 说 认 为行 政 机关 的权力 源于法 律 , 违法 行使 权 力 , 必然 侵 害公 民 的合法 权利 。行政诉 讼 或 司法 审查 即是 纠 正不 法行 政行 为 、 保护公 民权 利 的基本 救 济手 段 , 也是 法 院监 督行政 机关依法 行政 的有力工具 。没有 司法 审查 , 个 人 的 自由和权利 就缺乏保 障 。因此 , 行政诉讼 的 目的 应 着重 于保 障公 民权利 。 ‘ 治说 ” ⑧‘ 法 主要 源于法 国行 政 法理论 。该说认 为 , 由于行政权源 于法律 , 以 , 所 所 有 行政行 为均必须 根 据法 律 、 符合 法 律 、 合法 定 程 符 序, 这是法 治原则 的基本 要 求 。因此 , 违反 法律 的行 政行 为应该被 撤销 。行 政诉 讼 或 司法 审查 的核 心 目 的就在于实施 法治原 则 。

度 的生成 环境 、 展路径 、 发 文化背景 的差别 , 使得世 界 各 地学者 形成不 同 的行政 诉讼价值 观 , 在不 同价值 观
主导下, 对行政诉讼 目的理解和阐释也 自然不 同, 不
存 在一成 不变 的、 绝对 正 确 的 目的论 ; 二是 目的论 学
综 观国外相关 研究成果 , 以将行 政诉讼 目的的 可 主要 学说概括 为 “ 控制 行 政权 说 ” “ 权保 障说 ” 、人 及
说 由重视结果逐渐转为对诉讼本身的关注, 诉讼程序
作者 简介: 杨世建 , 商丘师范学院教师, 北京航空航 天大学宪法学博士研 究生( 河南 商丘,7 0 0 46 0 )

② ③

胡肖 华著 :行政诉讼基本理论 问题研 究》 长沙: 南人民出版社,99年, 1 3 《 , 湖 1 9 第3 — 4页。
诉讼法 律关 系论等 其他 基础 理论 提 供 一个 更 高层次 的理念 , 而将基本 理论 研 究 向纵 深方 向推 进 ; 从 另一 方 面也 可以为完善行 政 诉讼 立法 及 司法 实 践提 供理 论指导 。更应 当注意 的是 , 目前我 国行政诉讼 环境较
“ 治说 ” 等 。 ‘ 制行 政 权说 ” 要源 于英 国行 法 等 控 主 政法 理论 。该 说认 为 , 为 立 法机 关 的议 会 享有 主 作
人权 。
关键词 : 行政诉讼 ; 权保 障 ; 人 公共利 益
行政诉讼 目的论是 行政诉讼 全部理论 的 出发点 , 是其他行政诉 讼理论 的前置J 陛理论 , 更是行 政诉讼立 法及司法实践 的指导性理 论。 因此 , 行政诉讼 目的论 研究具 有重要 的理 论 与 实践 意义 : 方 面 , 政诉 讼 一 行 E的论 可 以为行 政诉讼 法 学 的诉 权论 、 讼 标 的论 、 t 诉
[ 威廉 ・ 英] 韦德 著、 徐炳等译 :行政 法》 北京: 《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97年 , 19 第4— 5页。 王名扬 : 美国行政法》 上) 北京: 《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 5年 , 1 19 第 4—1 6页。
夏锦 文 、 少波 :解 决 冲 突 与保 护人 权 : 诉讼 的 目的 》 栽 《 海) 06年 第 5期 。 许 《 论 , 学 20
根据 上述研究路 径 , 结合我 国行政诉 讼 现状及 行政法 治发展趋势 , 尝试性地提 出行政诉讼 目的“ 三层次说 ” 。 国外行政 诉讼 目的论的主要 学说及 其启 示 ( ) 一 主要 学说 简介

从 上述关 于行政诉讼 目的的主要学说 中 , 我们至 少可 以得到 以下 四点启 示 : 一是 由于各 国行 政诉讼制
( ) 示 二 启
《 行政诉讼法》 施时 已经发生 了巨大变 化 , 实 现行 《 行 政诉讼 法》 已显 现 明显 的滞后 性 , 早 其全 面修பைடு நூலகம்改 已成
必 然之势 。然 而 , 令人 遗憾 的是 至 目前 为止 , 学界 仍 不 能在 行政诉讼 目的论上达 成基本共 识 , 因而仍在修
法 学论 坛
行政诉 讼 目的新 论
杨 世 建
摘 要: 行政 诉讼 目的论是行 政 诉讼 全部 理论 的 出发 点 , 是研 究其他 行 政 诉讼 理论 的 前置 性理
论 , 究行政诉讼 目的具 有重要 的理 论与 实践 意义 。在 系统梳理 和反 思 国 内外行 政诉讼 目的论 学说 研
的基础上 , 结合 国 内行政诉 讼现状 , 以下三 个层 面 去理解我 国行政 诉讼 目的较 为恰 当: 从 行政 诉讼 的 直接 目的是 为 了解 决行政争议 , 深层 次 目的是 为 了最 大 限度地 维 护公 共 利益 , 最终 目的 是 为 了保 障
改 哪些 、 如何修改 等具 体 问题上 存 在严 重 分歧 , 这不 仅浪 费 了珍贵 的研究 资源 , 而且 已经延 缓行政诉讼法
的修改 , 并在一定程 度上影 响 了国家 行政法 治建设 进 程 。为尽快 消解分歧 , 达成基本 共识 , 本文首先从评介 国内外有关行政诉 讼 目的论 的主要学 说切人 , 然后通 过 比较 总结 出行政 诉讼 目的论研 究 的基 本路 径 ,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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