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刑法法定量刑情节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2013年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13-01-24 00:03:35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0次会议、2012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3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2年11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0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号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法释〔2013〕3号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4号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法释〔2013〕5号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6号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9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7号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8号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0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9号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法释〔2013〕10号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11号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法释〔2013〕12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3号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法释〔2013〕14号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法释〔2013〕15号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6月26日起施行)法释〔2013〕16号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7号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18号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3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19号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7次会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日起施行)法释〔2013〕20号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法释〔2013〕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法释〔2013〕2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0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22日起施行)法释〔2013〕23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1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9月30日起施行)法释〔2013〕24号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2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3〕25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6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0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3〕27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法释〔2013〕28号。
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犯罪量刑情节在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时候,法官会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然后做出从轻或从重或减轻或加重的处罚。
我国将这些称为刑事犯罪量刑情节。
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相关内容。
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裁量)【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三章刑罚的裁量一、概念题1.量刑(人大2011年研)答: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
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已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2.法定的量刑情节答:法定的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它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性的量刑情节和刑法分则规定的对具体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3.累犯(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
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
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
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4.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武大2010年研)相关试题:特殊累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又称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两者的区别包括:①实质条件不同。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一般累犯的主观条件。
特殊累犯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特定之罪。
这是构成特殊累犯的实质条件。
②刑度条件不同。
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
2013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根据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数额,是指⾏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物等为盗窃⽬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煤⽓、天然⽓等。
(四)偷拿⾃⼰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作案的有所分别。
第⼆条刑法第⼆百六⼗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如下:(⼀)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百元⾄⼆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
(⼆)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五千元⾄⼆万元以⼘的,为“数额巨⼤”。
(三)个⼈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民币三万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
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的标准。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有哪些?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自首的,(第67条中段);(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Product quality is produced, not tested.(页眉可删)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导读: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刑事处罚四大类,这些情节一般都是被法律规范所明文规定的,只要既定的情形出现,就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从重或者是免除处罚。
一、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我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1、从重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有从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从重处罚有两方面的含义:(1)依照《刑法》第60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不允许法外加刑、破格判刑。
否则,从重处罚就成了加重处罚;(2)从重处罚是比没有这个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重的刑罚。
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在《刑法》中有规定。
如《刑法》总则规定的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刑法分则规定的武装掩护走私的、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索贿的等等,都应当从重处罚2、从轻处罚情节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对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例如《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犯罪的预备就是从轻处罚情节。
3、减轻处罚情节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对具有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判处刑罚。
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减轻处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例如《刑法》第67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自首就是减轻处罚情节;二是酌定减轻。
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情节它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免除处罚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条件的。
但因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有其他法定免除处罚情节的,均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刑法罪名及量刑一览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刑法罪名和相应的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贪污受贿罪
1.贪污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受贿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赌博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故意伤害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较重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强奸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抢劫罪
入户抢劫罪: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夺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故意杀人罪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七、侵犯著作权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刑法罪名及量刑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惩罚效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以及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
一、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重要量刑情节是指影响量刑大小的重要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情节:包括犯罪分子的年龄、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情况。
2、犯罪的客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式、犯罪的后果等情况。
3、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
4、犯罪的情節:包括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量刑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综合考虑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二、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1、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法发[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23日法发[2013]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对此作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
要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确保量刑公开、公平、公正。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备案后正式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上下级法院之间要协调一致,积极稳妥开展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对落实这项工作至关重要,院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一个刑事审判庭负责,由一名熟悉该项工作的庭领导作为工作联系人。
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确保实施工作落实到位。
鉴于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上,可以实行分类指导。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是对全国法院的总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组织地分步实施。
条件较好的地区和中心城市应当先行一步,条件相对不足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组织实施,力争2014年底全面实施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法发[2013]1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量刑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64.4
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76-1.3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17-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3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2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29.2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1
一般立功
6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2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
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4.2
22.2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383.3前段
应当从轻处罚
无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17.3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17-1
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刑法主观题真题
刑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2012年:案情:镇长黄某负责某重点工程项目占地前期的拆迁和评估工作。
黄某和村民李某勾结,由李某出面向某村租赁可能被占用的荒山20亩植树,以骗取补偿款。
但村长不同意出租荒山。
黄某打电话给村长施压,并安排李某给村长送去1万元现金后,村长才同意签订租赁合同。
李某出资1万元购买小树苗5000棵,雇人种在荒山上。
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
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
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后李某获得补偿款50万元,分给黄某30万元。
黄某认为自己应分得40万元,二人发生争执,李某无奈又给黄某10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价值1万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李某住在山坡上)。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两问均须作答)2013年: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
2013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韩友谊讲义
2013年万国系统强化班刑法分则韩友谊讲义罪刑各论第一章 刑法分则的条文构成一、罪状和法定刑(一)罪状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指出了必须参照的法律、法规。
特点:参照其他法规,避免复杂表述。
(二)罪名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罪名是某类犯罪的总名称。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依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如信用卡诈骗罪包括了五种不同的具体行为类型,不管行为人是实施其中一种还是数种行为,都定信用卡诈骗罪。
(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如第121条、239条、240条、317条第2款、383条第1款第2项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如“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浮动法定刑(机动刑) 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如“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四)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法定刑是法条中表现的、供法官选择适用的刑种与刑度。
宣告刑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确定的特定刑种与刑度。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一)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是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二)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一)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一)(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______。
A.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B.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C.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D.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2.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______。
A. 可以从轻处罚B.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______。
A. 一律不适用减刑B. 可以减刑,但是不能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C. 不能减刑,但是可以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D.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4. 按照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______。
A. 免予执行原判刑罚B. 维持原判刑罚C. 减轻执行原判刑罚D.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5. 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甲的处理应该是______。
A.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 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C. 对后罪处以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D. 重新审判6. 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就向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写了一封信,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藏匿地点,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 立功表现B. 自首C. 以自首论D. 不能视为自首7. 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______。
A.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B. 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C. 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D. 在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8. 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刑法312条量刑标准
刑法312条量刑标准写作文时,应将文章结构安排得清晰明了,逐项回答以下内容:一、什么是《刑法312条量刑标准》《刑法312条量刑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规定的,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针对犯罪者进行量刑。
其主要内容是:审判机关在依法审判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受到罪刑的正确量刑种类和刑期。
二、《刑法312条量刑标准》主要内容1.有效、自动、必要:犯罪者的量刑不仅要依法及时,而且必须是有效的,自动的,必要的,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刑事法律规定。
2.均衡原则:犯罪者的量刑要照顾均衡原则,即要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而且也要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及对犯罪者本身及家庭的影响。
3.相对分类原则:犯罪者的量刑要结合分类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者的性质、社会的伦理道德、宣传教育等,综合确定量刑的标准及划分量刑的种类,以便给予相应的处罚。
4.宽严抑制原则:根据国家的量刑政策,宽严抑制原则也应适用于犯罪者的量刑,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制止犯罪,防止社会混乱。
三、《刑法312条量刑标准》的意义《刑法312条量刑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编规定的,它旨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特别是针对犯罪者进行量刑,促使司法机关在依法审判犯罪案件时,确定受到罪刑的正确量刑种类和刑期,实现公正客观的审判。
这条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司法机构的运作,减少了司法机关的主观性,有利于公正司法的实现,促进司法公正。
同时,这条规定的出台也有助于犯罪者根据量刑原则,加速审判,减少犯罪者对社会的侵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安宁。
四、《刑法312条量刑标准》实施情况自《刑法312条量刑标准》实施以来,国家司法机关在依法审判犯罪案件时,依然遵循着本条款的规定,确定受到罪刑的正确量刑种类和刑期,实现公正客观的审判。
而且,在对犯罪者的量刑过程中,一些具有较大的主观性的活动,也在司法机关的依法审判和监督下,逐步改善,避免出现司法偏袒、任性处罚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发文字号】法释[2013]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3.07.15【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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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犯罪预备
比照既遂从轻、减轻或免除
10
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
应当免除
11
犯罪中止已造成损害
应当减轻
12
犯罪未遂
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
13
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14
胁从犯
应当减轻或免除
15
自首
可以从轻或减轻
16
一般立功
可以从轻或减轻
17
重大立功
可以减轻或免除
18
坦白
可以从轻
19
如实供述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2013年刑法法定量刑情节
情形
情节
处罚
备注
1
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2
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
可以从轻或减轻375岁老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
4
75岁老人过失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
5
聋哑人或盲人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6
累犯
应当从重处罚
7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从重处罚
8
在国外犯罪已受过刑罚处罚
可以免除或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