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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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犯罪的手段。

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行为)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

犯罪的手段残酷、野蛮程度,直接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影响量刑。

如杀人、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罪行的轻重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罪行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

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罪行的轻重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例如,一般来说,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罪行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罪行的轻重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例如,同是故意杀人,有的是出于义愤杀人,有的是因为奸情杀人,其所反映的可谴责性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

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

江苏省南京市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江苏省南京市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表格
本表格适用于南京、苏州、无锡、常州、镇江、扬州、泰州、南通、徐州、连云港、盐城、淮安、宿迁市各级法院。由南京专业刑事律师制作,请致电17075221888
江苏省滥用职权罪立案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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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前述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确定基准刑。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前述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前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最新14刑罚的裁量汇总

最新14刑罚的裁量汇总
累犯的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者;如实供述其
他(异种)罪行。 后果:可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
立功
一般立功:可从轻、减轻 重大立功:可减轻、免处
第五节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法定期间;合并执行刑罚
14刑罚的裁量
第二节 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的概念
不能说明犯罪基本性质的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的分类
法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
第三节 累犯
累犯的概念 累犯的种类与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前后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前后罪在5年以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不问刑罚种类
问:A是自首还是立功?应如何处理?
案例讨论:是否立功?
陈某系警察,因交通肇事被逮捕,为 减轻罪责,其向司法机关提供了该县 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抓获的一个抢劫 在逃犯的藏匿地点,并得到查证属证, 根据线索,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该在逃 犯。
问: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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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案例讨论:是否累犯?
甲2005年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 月,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未规定 执行期限,实际上也未执行)。2007 年3月甲刑满释放。2008年1月甲再次 盗窃1500元被抓获。
问:甲在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未执行 前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案例讨论:自首还是立功?
被告人A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临刑 前,A大喊要揭发一起命案,后A供述 自己于三年前与B共同抢劫C,并将C 杀害。公安随后将B抓获,并查证属实。

影响死刑裁量的主要酌定情节一览表

影响死刑裁量的主要酌定情节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情节类型 犯罪手段 犯罪结果 犯罪对象 时间地点 犯罪动机
故意内容 预谋、组织 7 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 性 拒不认罪悔罪、退赃、赔偿,毁 8 罪后态度 证灭迹,干扰作证 9 一贯表现 有前科劣迹,一贯违法乱纪 10 累犯年龄 — 犯罪集团首犯、共同犯罪中危害 11 共犯作用 较重主犯 12 被害方过错 — 因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引发,针 13 案发原因 对不特定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14 15 社会影响 证据情况 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 —
酌定从重情节 酌定从轻情节 极其残忍、残酷手段、危险方法 — 、特制工具 没有造成直接后果或者后果 直接或间接损害后果极其严重 一般 孕妇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 — 灾害、灾难等特殊时间、地点 — 出于违法犯罪、严重背离公德等 动机高尚、情有可原 特别卑劣动机 — 间接故意 没有预谋、组织、临时突发 积极退赃、赔偿、挽回损失 表现较好,遵纪守法,初犯 刚满18周岁,快满75周岁 共同犯罪中罪行较轻的主犯 被害方存有过错 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民间 矛盾引发 民愤不大,影响一般,得到 被害方和民众谅解

最高法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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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增20%以下老人、残疾人、妊妇等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20%以下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自由裁量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10~12年致1人重伤6级残疾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加20%以下利用职务扣押拘禁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10~12年抢劫抢劫银行或10~12年其他金融机构抢劫3次或10~12年数额巨大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10~12年救灾救济物资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影响恶劣3~4年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15年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鸦片200克、7~8年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3~36月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3~4年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组织利用教唆增30%以下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减30%以下明显偏低存在数量减30%以下引诱情形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自首的(第67条中段);(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法定情节: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65条);2、教唆不满18周岁的⼈犯罪(29条第1款)。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酌定情节
(⼀)犯罪主体⽅⾯的情节:前科、⼀贯之表现。

(⼆)犯罪主观⽅⾯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

⽽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2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2

新量刑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注意收藏山丹法院赵海涛量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增20%以下人、老人、残疾人、妊妇等重大灾害疫情期犯增20%以下罪常见犯罪量刑罪名和情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节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手段特别残忍致1人重伤6级残疾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雇佣他人伤害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加20%以下扣押拘禁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0~12年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10~12年抢劫3次或数额巨大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抢劫军用或救灾救济物资10~12年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6、盗窃罪数额较大或一年内入室盗窃、公共场所扒窃三次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盗窃亲属减50% 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或3~4年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10~12年无期除外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参与人数多规模大3~4年影响恶劣公共场所、交通要道、造成秩序严重混乱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1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15、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鸦片1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15年鸦片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7~8年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情节严重3~36月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且情节严重3~4年组织利用教唆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增30%以下再犯3~4年受雇运输毒品减30%以下毒品含量明显偏低减30%以下存在数量引诱情形减30%以下附:基本概念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

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法律词语)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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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内容
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
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法律词语)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
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
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
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
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简称法定情节,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情节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犯罪(第17条第3款);已满75周岁的人过失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八)》第1条);(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自首的(第67条中段);(6)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第49条)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且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人(《刑法修正案(八)》第3条)酌定量刑情节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影响量刑情节一览表

影响量刑情节一览表
11
退赃、退赔
主动全部退还,可减30%以下
被动全部退还,可减20%以下
主动部分退还,可减20%以下
被动部分退还,可减10%以下
积极配合未造成损失的,可减10%以下
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亲友自行挽回损失的,可减10%以下
12
赔偿损失
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可减30%以下
积极赔偿大部分损失,可减20%以下
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除刑罚
胁从犯,可减60%以上
作用较小,可免除刑罚
5
教唆犯
被教唆的人未犯罪的,可减50%以下
教唆不满18周岁的,应增10%-30%
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增20%以下
6
自首
未发觉主动投案,可减20%-40%
已发觉主动投案,可减10%-30%
供述尚未掌握不同种罪行的,可减10%-30%
影响量刑情节一览表
序号
量刑情节
对被告人应该判处刑罚的影响
1
未成年
14-15周岁,可减40%-60%
15-16周岁,可减30%-50%
14-15周岁,可减20%-50%
14-15周岁,可减10%-40%
有证据受家庭暴力影响,再减10%以下(不高于60%)
2
未遂犯
实施终了,造成后果,可减20%以下
未造成后果,可减10%-30%
8
坦白
坦白尚未掌握同种较重罪行,可减20%以下
坦白尚未掌握同种较轻罪行,可减10%以下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可减10%以下
办案机关掌握证据不充分,如实交代有助于收集固定证据的,可减白除外)
10
被害人有过错
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可减20%以下
被害人有一般过错,可减10%以下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关于从轻处罚,具体分为了两种情况,即法定从轻处罚与酌定从轻处罚。

法律中对不同情况下的从轻处罚情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其中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都有哪些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人的申请等方面。

从上述几个方面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一般只能产生酌定从重情节,比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比在僻静的地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大。

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无一选漏,恐怕不现实。

▲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根据审判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酌定从轻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类:1、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2、退赃。

3、被告人认罪。

4、被害人有过错。

5、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

6、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7、犯罪动机。

8、间接故意。

9、抢救被害人。

10、初犯和偶犯。

11、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犯罪。

12、一贯表现。

13、自动投案。

14、被害人宽恕。

▲三、缓刑期间犯新罪怎么办?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数罪并罚。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作为一种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对犯罪分子判处一定的刑罚而附条件地不执行。

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法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68后段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64.4
逃避支付或者不支付劳动报酬,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276-1.3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贿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17-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8.3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3.2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29.2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7.1
一般立功
68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2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8
应当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4.2
22.2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
383.3前段
应当从轻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
17.3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
17-1
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常见犯罪的量刑

常见犯罪的量刑
5-7年有期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1、犯罪情节一般的
1年以下有期、拘役
2、情节严重的
3-4年有期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1、
A鸦片1000克;
B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
C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
15年有期
2、
A鸦片200克;
B海洛因、甲基苯丙胺10克
C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
7-8年有期
3、
A鸦片不满200克;
B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
C其他少量毒品
3-4年有期
4、
A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B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C毒品再犯。
增10%-30%
⑶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⑷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⑸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⑺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⑻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后果的;
⑼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入户抢劫的
10-13年有期
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10-13年有期
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10-13年有期
5、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
10-13年有期
6、抢劫致一人重伤的
10-13年有期
7、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10-13年有期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量刑计算表

量刑计算表

数额较大起点的 抢夺罪 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到数额较大起点的 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起点的 较大起点的 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敲诈勒索罪 (1)多次敲诈,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敲诈数额达到较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3)敲诈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每增加30000元,可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妨害公务罪的 妨害公务罪 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的 犯罪情节一般的 聚众斗殴罪
寻衅滋事罪 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掩饰、隐瞒 犯罪情节一般的 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 情节严重的 益罪
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 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走私、贩卖 、运输、制 造毒品罪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押、拘禁他人的。 增加基准刑的10%~20% 增加基准刑的10%~20%
抢劫一次的 抢劫罪
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
十五年有期徒刑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 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 至四年有期徒刑

刑罚处罚一表

刑罚处罚一表
刑罚处罚一览表
缓 刑 减 刑 假 释 羁 押
单罚
数罪并罚
1.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是累犯 3.认为不在危害社会
1.只适应管制、拘役 、有期和无期 2.有悔过、立功表现 3.判刑有一定的限度 执行不少于二分之一
1.只适应有期和无期 2.必须执行一定期限 3.有悔过、不在危害社会 4.不是累犯,判10年以上 5.依法定程序进行 1日折抵2日 同工同酬 1日折抵2日 酌量报酬 执行不少于二分之一 假释期:没执行完的刑期 1日折抵1日 执行不少于13年 假释期:10年
管制 3月-2年 拘役 1月-6月
不超3年 不超1年
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 执行不少于二分之一 执行不少于2个月 考验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执行不少于二分之一 执行不少于1年 执行不少于13年
35年以下不 主 有期 6月-15年 超20年,以 刑 徒刑 上不超25年 刑 罚 无期 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 附 政治 加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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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第二部分酌定量刑情节
一、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体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2、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轻的;
3、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结果的;
4、积极退赃的;
5、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有特殊关系需要从轻处罚的;
7、防卫中侵害第三人的;
8、所谓"大义灭亲"行为造成的犯罪;
9、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有一定责任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轻的;
6、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7、防卫不适时的;
8、避险不适时的;
9、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10、冒险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三)犯罪主体方面
1、偶犯、初犯;
2、年逾古稀的老年人犯罪;
3、一般残疾人犯罪;
4、先天发育不良或后天疾病影响而智力低下控制力弱的;
5、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的。

(四)犯罪主观方面
1、间接故意较直接故意为轻;
2、疏忽大意过失较过于自信过失为轻;
3、激于义愤的犯罪(非"大义灭亲"的犯罪);
4、犯罪目的、动机特殊,反映主观恶性程度较轻的;
5、对犯罪无违法性认识的;
6、假想防卫;
7、假想避险;
8、坦白交待罪行的(非自首犯);
9、认罪态度较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的;
2、根据当地形势需要从轻处罚的;
3、需要从轻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一)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2、造成了一定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较重的;
3、有能力和条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而放任不管的;
4、拒不退赃或退赃较少的;
5、有能力赔偿损失而不主动积极赔偿损失的;
6、犯罪人与被害人关系特殊需要从重处罚的。

(二)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重的;
5、违反非刑法法规、规章制度情节较重的;
6、挑拨防卫。

(三)犯罪主体
1、再犯(非累犯);
2、犯罪人是有犯罪经验和犯罪技能的人;
3、国家工作人员非职务性犯罪;
4、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的;
5、犯罪人是有较强认识和控制能力的人。

(四)犯罪主体方面
1、深思熟虑的故意犯罪;
2、过于自信的过失(较疏忽大意的过失)为重;
3、犯罪目的、动机恶劣、卑鄙的;
4、拒不坦白交代罪行的;
5、认罪态度较差或不好的。

(五)其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1、犯罪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民愤较大的;
2、当地、当前形势需要从重处罚的;
3、需从重处罚的其他酌定情节。

口决:1、中无损应当免;
2、中有损应当减;
3、未成年应从减;
4、仅从犯应全三;
5、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6、轻且首种自铲可以免;
7、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8、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9、外已罚立大功贪万退行介贿追前交可减免。

口诀解释:
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3、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比照既遂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比照既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9、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所以要贪别过一万,否则就没戏了,呵呵)、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人员、国家
工作人员行贿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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