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您总结:刑法中的法定量刑情节(完美版)
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
一、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刑事案件怎么才能算定性刑事案件定性的标准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故意杀人罪1.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2.故意杀人罪未致人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伤害罪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可判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抢劫罪1.出动使用暴力、胁迫、威胁等手段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持械进行抢劫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抢劫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非法买卖、运输、制造、储存爆炸物罪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生产、加工、持有、运输、销售爆炸物、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贪污罪1.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贪污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仅为部分刑事案件的量刑标准,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教育改造需要,刑罚的具体判决由法院依法决定。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动机、后果等因素,以便做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我国是⼀个法制的⼤国,任何⼈犯了什么罪都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量刑是惩罚犯罪⾏为的⼀种必要的⼿段和措施,同时也是在提醒⼤家不要犯罪,为了确保法律严格和规范,国家出台了中国法院最新量刑标准。
那么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家解答。
中国法院量刑标准是什么(⼀)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损失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死亡的,可以在七年⾄⼗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致⼈重伤、死亡的⼈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可以在⼆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重伤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段故意伤害致⼀⼈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强奸罪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强奸妇⼥⼀⼈的,可以在三年⾄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的,可以在四年⾄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在⼗年⾄⼗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奸淫幼⼥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奸淫幼⼥三⼈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的;⼆⼈以上轮奸妇⼥的;强奸致被害⼈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
enrich your life today,. yesterday is history.tomorrow is myster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刑法的法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导读: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2、累犯;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等等。
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各种事实要素。
法定的量刑情节在刑法总则与分则中都有明文规定。
刑法总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情节是对特定犯罪适用的量刑情节。
为了便于掌握和运用法定量刑情节,我们将其作如下分类排列:第一、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条);2.累犯(刑法第65条);3.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麻痹的(刑法第104条);4.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条);5.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背叛国家、投靠境外机构、组织,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条);6.武装掩护走私的(刑法第157条);7.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刑法第171条);8.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刑法第236条);9.猥亵儿童的(刑法第237条);1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条);1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刑法第243条);12.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条);13.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7条);14.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刑法第248条);15.监管人员指使、纵容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同上);16.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刑法第253条);17.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法第279条);18.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刑法第301条);19.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刑法第307条);20.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同上);21.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条);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刑法第347条);2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条);24.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刑法第353条);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条);26.旅馆业、饭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刑法第361条);2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或者向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刑法第364条);28.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条);29.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条);30.索贿的(刑法第386条)。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刑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 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要求: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2.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二、犯罪构成。
1. 犯罪主体。
- 自然人犯罪主体。
- 刑事责任年龄。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刑事责任能力。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单位犯罪主体。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
- 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 过失。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2
法律硕士联考专业基础课(非法学)-22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
(总题数:40,分数:40.00)1.下列关于刑法解释的理解,正确的是( )。
A.刑法允许扩张解释,但不允许类推解释B.将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行为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属于扩张解释C.将《刑法》第171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缩小解释A.B. √C.D.A项中,由于我国刑法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故A项错误。
B项中,将抢劫运钞车的行为解释为抢劫金融机构,属于对金融机构的扩张解释,故B项正确。
C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不属于当然解释,故C项错误。
D项中,将信用卡的功能进行扩张,属于扩张解释,不属于缩小解释,故D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李某与王某有仇,欲杀死王某。
某日,李某见王某和高某被绳索悬吊于20层高的楼房外粉刷外墙,故偷偷将绳索割断,致王某和高某当场死亡。
对此,李某的主观罪过是( )。
A.对王某是直接故意,对高某是间接故意 B.对两人均是直接故意C.对王某是直接故意,对高某是过失 D.对王某是间接故意,对高某是直接故意A.B. √C.D.直接故意是指明知必然会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题中20层高的楼层上摔下一般是必然会死亡,所以该危害结果必然会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仍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构成间接故意,因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
ACD项错误。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下列行为中不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
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将儿童带到家中后反悔,便将儿童送回家中B.乙在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将其绑架的过程中,因被害人反复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欲杀仇人张某,在去张某家时因受到家人的劝阻,便放弃了杀人的念头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欲挪用公款5万元并做好了各种准备,但在着手之前考虑到刑罚的后果便没有挪用A. √B.C.D.拐卖儿童罪只要将被害人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便成立既遂,所以甲以出卖为目的购买儿童的行为,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的既遂,A项不成立犯罪中止。
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
第三节量刑情节的概念和分类一、量刑情节的概念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
量刑情节作为诸种事实情况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
因此,虚构的、伪造的、杜撰的东西不能作为量刑情节。
其二,它必须与量刑直接有关,对量刑有影响。
有的事实情况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与案件无关,或者虽与案件有关但不直接影响量刑,也不是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不同。
定罪情节,是指刑法分则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成立的特殊构成要件。
定罪情节既可以表现为具体的内容,如特定的犯罪目的、时间、地点、方法、加重结果、数额等,也可以表现为综合性的情节。
[1] 可见,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定罪情节起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而量刑情节起着影响对犯罪分子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作用。
《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数额较大”、“多次”是盗窃罪的定罪情节,而在“数额较大”的范围内,具体盗窃数额和次数的多少,就是量刑情节。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对量刑情节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划分。
(一)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按照量刑情节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大类。
1.法定量刑情节。
即指法律明文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宽、从严处罚的情节。
对于法定量刑情节,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并在判决书、裁定书中将有关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引用。
法定量刑情节分散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中,总则中规定的情节适用于绝大多数犯罪,而分则中规定的量刑情节则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犯罪。
2.酌定量刑情节,是指法定量刑情节以外的由审判人员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灵活掌握的情节。
根据立法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刑法理论将酌定量刑情节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否卑鄙、恶劣,表明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的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定罪量刑的标准
定罪量刑的标准
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指法院在判决犯罪行为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主观和客观情况,综合考虑将犯罪行为与相应的刑罚形式相匹配的程度。
通常情况下,定罪量刑的标准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罪行性质和危害程度:判决犯罪行为需要了解其性质和危害
的程度,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罪。
2.主观故意和过失: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程度来区分
轻重,以此决定刑罚的轻重。
3.犯罪情节和手段:判决时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使
用的手段,以决定刑罚。
4.社会危害程度: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行综合评估,以此来决定刑罚的幅度。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的量刑标准,例如,针对特定罪行的最低、最高刑罚,以及对累犯、共犯、首次犯罪等情况的特殊考虑等。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从量刑的最低和最高范围内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来确定刑罚。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情节(法定,酌定;可以型,应当型)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3)聋哑人或者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
从重处罚。”
• 4、《刑法》第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
•
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
•
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5、《刑法》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
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
•
•注1:盘问型投案。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 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 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注2:犯罪既遂以后,匿名把赃款、赃物寄给司法机关的,人没有自动 投案,不成立自首;或者虽然署名,但拒不到案,甚至向司法机关挑战 的,不是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
•
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 9、《刑法》第384:“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
•
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 (三)从重触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 1、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一览表
量刑情节(法律词语)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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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内容
是指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处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
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法律词语)
量刑情节具有以下特征:
(1)量刑情节与犯罪构成事实无关,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事
实情况;
(2)量刑情节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
有影响作用;
(3)量刑情节是在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时需要考虑的事实情况。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
将其分为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
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
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
国刑法共规定了以下四种法定情节:
第一,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从轻处罚情节;
第三,减轻处罚情节;
第四,免除处罚情节。
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侵害的对象;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罚种类和刑期计算是刑法中重要的内容,本文将探讨刑罚的种类以及刑期如何计算。
一、刑罚种类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实际情况,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1. 主刑主刑是指法院根据刑法规定,直接对犯罪人员进行的惩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主刑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死刑:死刑是最高刑罚,针对严重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对犯罪人员进行剥夺自由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刑期可以确定为年、月或日。
(3)拘役:拘役是一种在监禁场所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刑期一般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4)管制:管制是指限制犯罪人员的人身自由,并监督其行为的刑罚,管制刑期可以确定为三个月至一年。
(5)缓刑:缓刑是对犯罪人员判决刑期后,暂缓执行的刑罚,如果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无其他违法行为,判决的刑罚可以减轻或免除。
2. 附加刑附加刑是对主刑的补充,用于限制犯罪人员的特定权利或者进行治疗、教育等。
常见的附加刑有:(1)罚金:罚金是对犯罪人员财产的剥夺,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罚金数额可以确定。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公务员资格等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对犯罪人员非法所得的财产进行没收,用于归还受害人或者公共利益。
二、刑期计算刑期的计算是根据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员的个人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刑期的计算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不同犯罪行为有相应的刑法规定,其中会包括该犯罪行为的最高刑期和最低刑期。
2. 具体犯罪情节的认定:根据犯罪人员的实际行为、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认定具体的犯罪情节。
3. 犯罪人员的前科情况:犯罪人员是否有前科、前科情节和累犯情节等都会影响刑期的计算。
4. 犯罪人员的悔罪表现:如果犯罪人员在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或者有其他积极悔过表现,可以对刑罚进行适当减轻。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危险驾驶罪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
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并对十五种常见犯罪作出了详细的量刑指导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
然而,对于犯罪分子的量刑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犯罪分子的惩罚效果和社会公正的维护。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在量刑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其中,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以及对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是重要的改革内容之一。
一、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重要量刑情节是指影响量刑大小的重要情节,包括犯罪的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要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的主体情节:包括犯罪分子的年龄、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情况。
2、犯罪的客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方式、犯罪的后果等情况。
3、犯罪的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
4、犯罪的情節:包括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社会影响等情况。
基于以上情况,我国司法机关在适用量刑时,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和客观情节,综合考虑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进行量刑的公正和合理。
二、十五种常见犯罪的详细量刑指导1、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盗窃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2、诈骗罪诈骗罪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诈骗数额的大小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诈骗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3、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以故意行为伤害他人身体或者健康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根据伤害程度的轻重来确定。
一般情况下,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范围为三个月至十年不等。
4、强奸罪强奸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制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定罪量刑的标准
定罪量刑的标准
定罪量刑的标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情节、犯罪后果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来确定的。
法律体系中通常有一些通用的原则和考虑因素,包括:
1. 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根据犯罪行为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判定其在法律上的严重性。
2. 社会危害程度:考虑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其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
3. 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作案目的和犯罪手段等。
4. 犯罪后果:考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影响。
5. 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包括其犯罪行为背后的动机、违法目的和犯罪态度等。
当法庭判断某个被告人有罪后,根据以上标准综合考虑,决定对其进行合适的量刑,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一)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量刑、刑罚执行制度(一)(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应当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的是______。
A.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的B.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C.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D. 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2.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______。
A. 可以从轻处罚B.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C.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 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______。
A. 一律不适用减刑B. 可以减刑,但是不能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C. 不能减刑,但是可以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D.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4. 按照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______。
A. 免予执行原判刑罚B. 维持原判刑罚C. 减轻执行原判刑罚D. 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5. 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甲的处理应该是______。
A. 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B. 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C. 对后罪处以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D. 重新审判6. 张某盗窃价值15000元的财物后逃到外地,因害怕从重处罚,就向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写了一封信,如实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和赃物藏匿地点,张某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
张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 立功表现B. 自首C. 以自首论D. 不能视为自首7. 下列情况下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立功表现的是______。
A.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B. 提供重要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C. 主犯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D. 在押期间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8. 甲因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
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一、刑事案件分类刑事案件根据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盗窃、抢劫、贩毒、杀人、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受贿、贪污、职务侵占等。
二、刑罚一览表1.盗窃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不超过三年-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金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2.抢劫罪:-情节较轻: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情节一般: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严重: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3.贩毒罪:-少量贩毒: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数量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数量巨大: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4.杀人罪:-杀人未遂: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故意杀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强奸罪:-未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成年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无期徒刑6.非法拘禁罪:-不满三天: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三天以上: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七天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7.故意伤害罪:-轻伤: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重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造成重伤或死亡: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8.受贿罪:-金额较小: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9.贪污罪:-金额较小: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金额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10.职务侵占罪:-少额:拘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较大: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巨大: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三、其他因素的考虑在判决刑罚时,除了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司法机关还会考虑以下因素:-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首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影响力-受害人的意见和申诉以上是关于刑事案件量刑标准一览表的简要介绍。
在实际应用中,判决刑罚时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细节和法律规定进行调整或适用特殊规定。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罚的裁量制度第一节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一、量刑原则的内容【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刑法第61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我国量刑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1)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如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酌定量刑情节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主要表现为: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的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3、量刑情节的主要适用规则(1)“从轻”与“从重”均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则是法定刑幅度之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轻处罚”仅减至一个法定刑档次。
(2)应当型情节优于可以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优于酌定型情节;(3)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不得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4)同时具有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的,不得采取简单的折抵办法,而应“先严后宽”地不断修正初步拟定的宣告刑;(5)多功能情节的(如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应依法定顺序考量;(6)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累犯制度一、概念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二、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刑法第65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均为(或需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释或赦免后的5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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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3、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应当减轻处罚的: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5、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的: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6、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以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脏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7、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8、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预备犯
9、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
10、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自首的/有立功表现的。
11、不得判处死刑的情节: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2、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太多太多,这里只列法条)29-1,65-1,104-2,103,104,105,106,109-2,157-1,168,171-3,171之一-3,236-2,237-3,238-1,238-4,243-2,245-2,247,248-1,253-2,279-2,301-2,307-3,345-4,347-6,349-2,353-3,356,361-2,364-3,364-4,369,384-2,386,426,《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