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
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展开全文刑事案件从轻、减轻处罚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及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61-63条的相关规定:一、应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即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具有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三、具有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可以看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
如某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时,量刑即倾向于较低的刑期,不一定是三年,且最低也不能低于三年。
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时,同理,最高也不能高于十年。
至于以什么标准来划分轻、重,没有统一规定,当然也不能简单的以法定刑的“中间线”来做标准。
2、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时,量刑的幅度就是在三年以下。
(没有量刑幅度可以高于法定刑的)注:还应注意“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前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或者减轻”,后者则是“必须要从轻或者减轻”。
综上:“从轻”是在法定刑内,“减轻”是低于法定刑。
从力度上说,“从轻”小于“减轻”。
刑法中的可以与应当,从轻与从减、减轻口诀可以应当一:中无损,应当免。
犯罪中止,并且无损害,应当免除刑罚。
二:中有损,应当减。
犯罪中止,但有损害,应当减轻处罚。
三:未成年,应从减。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仅从犯,应全三如果仅仅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防避胁,首大功,应减免。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后又立大功者,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轻且首、种且铲,可以免。
犯罪比较轻并且自首的,种植毒品(具体记不太清楚了)并且能够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未唆精,首或功,可从减。
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八:聋又哑,预或盲,可全三。
刑罚的裁量(量刑)
•4、犯罪后的表现 •(1)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 • 免除处罚; •(2)立功: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 • 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 • 除处罚。 •5、其他 •(1)累犯:应担从重处罚; •(2)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 • 除处罚 •(3)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罚的裁量(量刑)
•一、量刑情节(法定,酌定;可以型,应当型) (一)总则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1、犯罪主体 •(1)未成年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7条)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 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 •(3)聋哑人或者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19条)
• (三)从重触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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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重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 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从重处罚不一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 判罚,也可能判处低于中间线的刑罚。 2、从轻处罚: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种 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同上) 3、减轻处罚:指在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之下的一个量刑幅度内判 处刑罚。(注:适用减轻处罚通常应依据法定量刑情节,在没有 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时,如果法官适用减轻处罚,必须经最高法院 核准。法外减刑,酌情减刑,破格减轻) 4、免除处罚:指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同时免除其刑罚处罚。 5、免予刑事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
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我们都知道只要一个人犯了罪,那么就会被公安机关拘留,如果发生刑事案件的话,还会有刑事责任,对于犯了罪的人肯定是要为自己辩护来减轻刑法,那么关于量刑的辩护词有哪些?一般包括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犯罪的案件对社会影响比较小等等,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没有异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重大责任事故案的规定和立案标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判断,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案犯罪,且本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
1、被告人对案件发生所起作用较小。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案件发生第二日,在公安机关讯问案情时,立即到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就自己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如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对公安机关很快厘清事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构成坦白,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庭审当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3]6号)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因此被告人具有酌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4、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本案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进行了民事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总汇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交通肇事罪认定标准。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
编者按:如何在行政处罚中正确适用从轻、减轻处罚,依法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技能的重要内容,本文从网络搜集几篇文章,供大家学习参考。
文章1:正确把握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难免遇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而应在行政处罚时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现实问题,这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的一条原则。
那么,办案人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如何正确把握该原则呢?首先,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含义。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较轻的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数种处罚方式所允许的幅度内适用较低限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处罚。
即行政相对人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其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行政处罚。
其次,要明确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必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不得随意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一是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是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是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是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比如生产厂家在得知其出厂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追回等措施,及时回收了该批不合格产品,尽可能避免给消费者造成危害及损失的;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机关检举或揭发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销售者销售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且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等等,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另外,对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也应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法定减轻、从轻情节和酌定情节有哪些?一、刑事犯罪法定减轻、从轻情节1、特殊主体(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典型的自首包括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入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外有一些行为虽然严格来讲不符合自首的特征,但法律也将其视为自首。
(1)被采取强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且能够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交通肇事后一般不逃逸即可视为自首,包括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者为抢救伤员离开事故现场。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必须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多起犯罪行为,但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酌定从轻处罚是"法定从轻处罚"的对称。
是指法律虽未明⽂规定,但审判机关根据审判经验知具体案情,可以依其法律意识酌量掌握的从轻处罚。
那么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呢?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哪些(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有违法⾏为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胁迫有违法⾏为的;(4)配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的。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三⼗条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有违法⾏为的,不予⾏政处罚,责令监护⼈加以管教;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未成年⼈有违法⾏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
第三⼗⼆条当事⼈有下列情形之⼀,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为危害后果的;(⼆)受他⼈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为的;(三)主动供述⾏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为的;(四)配合⾏政机关查处违法⾏为有⽴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政处罚的。
⼆、酌定量刑情节包括什么酌定量刑情节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段、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分⼦的⼀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被害⼈的申请等⽅⾯。
从上述⼏个⽅⾯看,犯罪的时间、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般只能产⽣酌定从重情节,⽐如在公共场所实施寻衅滋事⾏为⽐在僻静的地⽅实施寻衅滋事⾏为的社会危害性要⼤。
由于酌定从轻情节的种类繁多,全部予以列举,⽆⼀选漏,恐怕不现实。
以上店铺⼩编为⼤家整理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
刑事犯罪中从轻,减轻刑事处罚量刑情节,是指影响社会的⾏为危害性程度的事实情况。
作为决定处刑轻重或者免除处罚和各种事实情况,千变万化,错宗复杂。
减轻处罚从罚是量刑情节之⼀种。
以刑法是否对于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减轻处罚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1、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作出特定处理的情节,法定情节的内容都是对于所有的犯罪或者某⼏类犯罪或者某⼀性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般情况⽽规定的。
例如,⾏为⼈的个⼈情况,社会特殊⾝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犯罪⾏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对象,犯罪后的态度等等。
从不同⾓度,可以对法定情节进⾏多种分类:①根据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表节适⽤的范围不同,可以将其总则性规定情节和分别性规定情节;②根据法定情节的法定处理结果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从严处罚和从宽处罚情节;③根据法定情节是否必然对量刑结果产⽣影响的不同,可以将过分为应当型情节和可以型情节。
我国《刑法》中有关于“减轻处罚情节”的有以下⽅⾯:(1)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犯罪的(刑法第17条规定)。
(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正当防卫超过明显必要的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刑法第20条);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③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刑法第28条)。
(3)应当从轻、较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刑法第27条)。
(4)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①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犯罪的(刑法第18条);②未遂犯(刑法第23条);③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和教唆犯(刑法第29条);④⾃⾸犯(刑法第67条);⑤有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5)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①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并且在外国已经受到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②有重⼤⽴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③(商业)⾏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刑法第164条);④⾏贿⼈在追诉前主动交待⾏贿⾏为的(刑法第300条);⑤介绍贿赂⼈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为的(刑法第792条)。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
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第一部分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二)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第17条第3款);2、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3、未遂犯(第23条第2款);4、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
(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3、从犯(第27条第2款);4、自首(第67条第1款)。
(四)法定免除处罚情节自首且犯罪较轻的(第67条第1款)。
(五)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
二、分则性情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不在此列)(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第157条第1款);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4、猥亵儿童的(第237条第3款);5、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第238条第1款);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第4款);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第243条第2款);8、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条第2款);9、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7条);10、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因而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第248条);11、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窃取财物,因而构成盗窃罪的(第253条第2款);1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13、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14、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第307条第3款);15、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条第4款);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17、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条第2款);1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条第3款);1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条);20、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第361条第2款);2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22、战时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第369条);23、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24、索贿的(第386条);25、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条第3款)。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 范文最新推荐-------------------------------------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
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
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
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范文最新推荐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酌定从轻处罚行为有哪些
一、酌定从轻处罚行为有哪些
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并未有明文规定,它是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酌定从轻处罚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点:
1、危害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
2、犯罪时间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3、犯罪地点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4、犯罪方法、手段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5、特定义务来源特殊、反映社会危害程度较轻的;
6、防卫不适时的;
7、避险不适时的;
8、避险中的自救行为。
二、从轻的法定情节有哪些
1、未成年犯。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满七十五岁的人过失犯罪。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如何区分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刑罚。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怎么理解,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
减轻处罚怎么理解,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在量刑的时候有从轻处罚也有减轻处罚,那么你真的知道什么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吗?在我国,⾏政处罚中有这两者,刑事处罚中也有这两者,那减轻处罚怎么理解,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减轻处罚怎么理解,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哪些⼀、减轻处罚是什么意思: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类型之⼀,它是指⼈民法院对犯罪分⼦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六⼗三条规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款规定:“犯罪分⼦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情形有两种:⼀、法定减轻;⼆、酌定减轻。
这⾥需要说明的是,减轻处罚的第⼆种情形,刑法对原刑法在程序作了重⼤修改。
原刑法第五⼗九条第⼆款规定“犯罪分⼦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如果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法定刑的最低刑还是过重,经⼈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次刑法修改,对这种减轻处罚情况的适⽤,在程序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即规定这种情形若要减轻处罚,必须逐案、逐级上报最⾼⼈民法院,由最⾼⼈民法院核准才⾏。
这样修改避免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弊端。
⼆、我国刑法减轻处罚的类型有两类:1、应当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未成年⼈犯罪的案件;(2)造成损害的中⽌犯;(3)从犯;(4)防卫过当;(5)避险过当;(6)胁从犯;(7)犯罪以后⾃⾸⼜有⽴功表现的。
2、可以减轻处罚的,主要包括:(1)限制⾏为能⼒⼈犯罪的;(2)未遂犯;(3)犯罪以后⾃⾸的;(4)犯罪分⼦有⽴功表现的;(5)⼜聋⼜哑的⼈或盲⼈犯罪的;(6)预备犯;(7)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罚处罚的。
我国刑事处罚中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处罚,同时分为了应当减轻处罚与可以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即使具有法定情节,那么也会必然导致会被减轻处罚。
盗窃案件公诉意见书
盗窃案件公诉意见书受本案被告人______亲属的委托,________指派______担任被告人______涉嫌盗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
介入本案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改。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藏匿的赃物及地点,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物。
被告人到案后延续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均供述沉稳,一直积极认罪悔罪,应认定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涉案赃款赃物已大部退回或追回,极大减小了被害人的损失,本案侦破后,在公安机关的努力及被告人的配合下,涉案的赃款赃物等已大部分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从犯罪后果上讲,本案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更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3、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除不实的两笔外,均自愿认罪,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庭前沟通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自愿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以得到法庭的从轻判处。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虽然构成盗窃罪,但从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上,均应扣除不实部分,从犯罪情节上,被告人更具有以上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故请求法庭查明事实,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律师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情形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5、有立功表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减轻处罚二、减轻处罚的适用规则减轻处罚并不是从轻处罚,其是指在最低法定刑以下进行量刑。
现实中,只要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情节,那么就可以申请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关于减轻处罚怎么适用?减轻处罚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包括:⑴低于整个法定刑的最低刑判刑,如抢劫罪判3--10年有期徒刑,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减轻处罚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更轻的刑种:拘投、管制。
遇到有排列刑种时以最低的刑种算。
如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当中法定最低刑是管制,减轻处罚则可以免予刑事处分。
⑵低于某一量刑幅度的最低限度判刑,如抢劫罪有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两个量刑幅度,在低于第一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判刑的,是在整个法定刑以下判刑,在低于第二个量刑幅度最低刑即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刑的也是减刑,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适用减轻处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减轻处罚主要适用于主刑,不适用于附加刑。
2、在同时遇有加重、从重、减轻处罚情节时,应根据情况,分清主次、轻重,依法衡量,不能只倾向于减轻或从重、加重。
3、判决并处罚金不是减轻处罚的理由。
4、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不是减轻处罚。
三、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有什么区别从轻处罚是在一个量刑或者处罚幅度内,从低线处罚,但总体来说还是在该幅度内,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那么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而减轻处罚则指在本来应当使用的量刑(处罚)幅度一下,减轻适用新的比较轻的量刑幅度。
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的罪轻辩护词范文# 认罪认罚案件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开庭前,我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
现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 (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诚恳且积极。
被告人从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没有任何隐瞒或者推诿。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始终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深感懊悔。
这种积极主动认罪认罚的态度,节省了司法资源,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好比一个犯了错的孩子,一五一十地把自己的错误告诉家长,没有狡辩,没有逃避,这样的态度本身就值得被给予一定的宽容和谅解。
#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具体时间],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犯罪行为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者人员]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这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自首是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这体现了法律对主动认罪、改过自新者的鼓励。
就像一个迷路的人,自己主动寻找正确的道路,回归正途,法律也应该为他亮起一盏绿灯,引导他走向新生。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 (一)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方面。
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
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阐述具体的外部诱因,如生活所迫、一时冲动等]。
比如说,他可能是因为急需一笔钱来支付家人的医疗费用,一时糊涂做了错事,但他的本心并不是想要去伤害他人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这种犯罪动机与那些蓄意犯罪、以犯罪为乐的犯罪分子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从主观恶性上来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 (二)犯罪后的表现。
被告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现出了强烈的悔罪之意。
他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如实回答问题,没有任何抗拒行为。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
在审查起诉阶段大幅降低涉案金额、被害人人数,以减轻审判阶段的辩护压力——刘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与刘某合伙筹办网站销售考研资料。
李某负责该公司网站的搭建及技术支持,刘某负责销售及管理,网站以某公司名义进行网络招聘,将杨某等五人(均另案处理)先后纳入销售团队,其中杨某是小组长,负责公司日常运作和人员管理。
网站通过百度搜索投放广告宣传,销售考研资料,承诺每种考研资料中均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产品分为960元和1960元两档。
销售人员与浏览网站的被害人互加QQ好友后,诱导被害人下单并支付,多次向被害人承诺可以返现(960元的产品半价或者返现300元不等,1960元的资料返现600到1000元不等)或“加急发货然后退款”作为营销手段,但并无实际返现及退款。
经营过程中,被害人未收到考研资料和返现,经投诉也并未收到退款。
被告人李某与刘某作为考研资料网的创始人,被告人刘某作为管理人员,纵容、放任销售人员虚构“返现”“加急”等噱头诱导被害人下单,向被害人作出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虚假承诺,导致被害人的钱款损失共44069元。
律师策略辩护人认为:1.就定性而言,《起诉书》指控刘某负责销售和管理;销售人员虚构“返现”“加急”等噱头诱导被害人下单,向被害人作出根本无法实际履行的虚假承诺,导致被害人的钱款损失共44069元;刘某纵容、放任销售人员虚构“返现”“加急”等噱头诱导被害人下单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在案部分证据涉嫌程序违法,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3.本案不符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4.刘某在主观上无诈骗故意,客观上无诈骗行为,《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就量刑而言,若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法庭注意其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以及本案涉案金额少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从宽、免除处罚情节,建议对刘某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范例
状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尊重的审判员:北京盈科(**)状师事件所依法担当**市**区执法救济中央的指定,指派本状师担当阿来涉嫌偷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到场本日的庭审。
接到指派后,辩护人具体查阅了相干的证据质料和诉讼文书,联合本日的庭审环境,辩护人颁发如下辩护意见:起首,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并且态度老实,辩护人对告状书控告偷窃罪的定性没有贰言。
其次,辩护人以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法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划定,应当从轻大概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执法上讲是限定举动本领人,其社会履历缺乏,辨别黑白本领单薄,辨认与操纵本身举动的本领差,头脑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切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或许如实地供述本身的犯法究竟,具有猛烈的悔罪表示,具有坦率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划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具体交待所犯的恶行,在公安构造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历程从一开始就自动做了具体的供述,坦率交接本身的犯法恶行。
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幼年无知,一时激动,才冒犯刑法。
但因其过后向公安构造和查察院如实交接事变颠末,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改过之意,且社会危害水平不大,切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请合议庭在量刑时可以或许思量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示,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不雅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偷窃财物已被就地追还,被害人的丧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不雅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接案件颠末,确有改过之意,被害人的丧失也就地予以追回,同时,按照《未成年人庇护法》第54条划定"对违法犯法的未成年人,实验教诲、作用、拯救的目标,对峙教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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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法定量刑情节总则中所规定的法定情节是考试的重点。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 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
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
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
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
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
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
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
其一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②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
其二法外减轻处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
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四、量刑情节的竞合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
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
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
刑法中从轻情节减轻处罚法定量刑酌定量刑情节的一般归纳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3)胁从犯(第28条);(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4)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67条中段);(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第1款);(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三、刑罚的裁量一、概念:在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于量刑时应考虑的各种情况;——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等等分类!对量刑情节至少要从三方面记忆:是法定情节还是酌定情节;从宽情节还是从严情节;应当型情节还是可以型情节。
从宽情节还要记住它宽到何种程度: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
一些重要的量刑情节要记得很清楚。
这不仅可以在考场上节约大量的时间,还可以提高准确率。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量刑情节(罪前—一贯表现、有无前科;罪中—犯罪动机、手段、对象、时空;最后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脏程度)来决定量刑幅度,是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体现1、法定量刑情节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避险过当的;自首又有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在外国已受过处罚的;行贿在追诉前主动交代的;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免除或减轻的情节;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的情节—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预备、未遂、教唆未遂、限制的精神病人;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2、酌定量刑情节(手段、时空及环境、对象、危害结果、动机、犯后的态度、一贯表现、前科—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3、适用规则:不得以两个从重相加”加重”;也不得以两个从轻改变为“减轻”同时具有从宽从严的——应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多情节的(如从犯,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应依照法定顺序,先从轻,再减轻、处罚仍重的再考虑免除处罚。
等规则3、累犯1、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主刑)执行完毕(含假释期满—视为执行完毕;但不含假释期内再犯新罪(属于应撤消假释+并罚,因为原刑还没有执行完毕),不含缓刑期内(还未执行)和缓刑期满(不再执行)或赦免后,在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如缓刑3年期满,5年内又故意犯罪强奸罪的不是累犯(原因是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再犯强奸罪前,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缺少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故不是累犯)。
05-2-64。
04-2-13。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使用“假释+缓刑”,但是可以减刑。
03-2-40成立条件:1、前、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双故意(注意有些罪就是过失罪,根本不能构成);2、前是有期以上,后罪也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即都是有期以上;双有期;3、“执行完毕(专指主刑)或赦免后、假释期满后,在5年内”再犯;根据定义:不是累犯的(严格按照执行满后5年内):有假释期内再犯的+缓刑期内再犯的(应撤消,因为还未执行完毕)及缓刑满后再犯的(此时原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期内再犯的,都不符合定义。
2、特殊累犯(只有一种对象即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66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注意那些是该类罪,会区分)。
A、前后是相同类的罪—否则可能构成一般累犯;B、没有时间和刑度的要求。
累犯的法律后果只3种: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为进行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前后两罪如果不构成累犯的,可以适用假释。
4、自首对象是本人:适用于一切犯罪(目的在与鼓励);1、一般自首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单独犯罪时)罪行或自己和其他人的共同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时)即可,而不需要交代其他人的犯罪事实。
——其他没有供述的自己的罪行不以自首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视为自动投案7况:向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伤等“先”委托他人、信电投案的;//未被发觉,因可疑被查询、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捕获的;//并非主动,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司法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及没吃没喝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投案,也属于自首(即自首的动机不影响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