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复审无效程序
初审.实审.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文件的修改细则总结与对比
专利申请文件及其授权文本的修改一、主动修改1.时间:发明专利:1)提实审时; 2)收到实审通知书起3个月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
2.修改要求(修改替换页一式两份,其他均一份)1)符合时机之内的修改,符合A33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范围,指的是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两者范围之和,只要该修改清楚地记录在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内,即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相比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是允许的。
2)超出主动修改时机的修改,符合A33、仅消除缺陷。
对符合主动修改时机的主动修改,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均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经过该主动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
申请人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的,应当以最后一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为审查文本。
二、实审时的修改1、一般原则: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修改,即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3)、对于虽然修改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
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
4)但是,当出现下列情况时,由于不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即使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也不能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修改,因而不能被接受。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_路剑锋
3、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应符合A33和R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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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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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少数服从多数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2、独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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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37)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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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职期间,其近 亲属不得代理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处室负责人任职期间,其近亲属不得代理该处 室负责审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复审委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离职后三年内, 其他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代理专利复审或 者无效宣告案件。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的处理: 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第1款规定的,合议组 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 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 文本进行审查。 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实施细则第 61条 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 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 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 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专利审查操作规程_复审无效分册
其中,复审无效是指在专利权公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专利
复审请求,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专利进行复审,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复审无效程序旨在消除对专利权的非法侵权、恶性竞争行为以及保护
公众利益。
专利复审请求应当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时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事实、理由和证据等材料。
根据《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立即受理,并开展复审工作。
复审无效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受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复审请求后,应当核对材料是否齐全,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包括受理日期、复审案号
等基本信息。
2.应答环节:专利权人可以在接到复审请求通知书后,提出书面答辩
意见和证据。
答辩材料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3.复审审理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
对复审请求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进行实质审查、
听证等程序,以确定专利的有效性。
4.复审决定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包括对专利的撤销、维持或改变权利范围等内容。
5.公告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复审决定进行公告,并将复审决
定书寄送给双方。
公告公示日期为复审决定作出之日,决定书寄送日期为
公告日后5日内。
在复审无效的全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保证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通过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复审无效程序,可以确保专
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
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专利知识讲座162)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62、专利复审和无效程序相当于一个司法审级人们通常说,行政机关的价值取向是效率,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是公平。
而专利法设定复审委员会的价值取向是什么呢?对此专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的说法也不尽相同。
有的认为是兼顾效率和公平,有的认为主要是公平。
笔者认为,从我国1985年专利制度设立一开始,无论立法者是否有意识,复审委员会就被法律拟制为了一个司法审级。
所谓司法审级,就是相当于一级法院,或者说象法院一样处理案件的机关(准司法)。
复审委员会被法律拟制为一个司法审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无论是复审决定还是无效决定,在程序上类似于法院。
在程序上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合议制,行政决定的作出通常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即下级要服从上级,谁决定谁负责,以体现行政效率。
而合议制则不是谁的职务高谁说了算,而基于公平和公正的角度出发,由地位平等的专家作出判断,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准,且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以防止裁判的不公平。
如复审委员会审理案件也有回避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口头审理时的质证等制度,这些制度显然均是参照法院诉讼中的相关制度设计的,其目的主要是保障案件处理的公平。
另一个显著区别于行政机关的特征是,复审和无效决定作出后,并不立即发生确定的法律效力,还要有3个月的时间由当事人考虑是否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则复审或无效决定并不生效,要等法院的裁判生效时,在维持复审或无效决定的情况下方才生效,这也是参照法院诉讼制度而设计的。
不过,或许有人会问,驳回决定不也是3个月才生效吗?不错,驳回决定也是送达申请人3个月才生效。
但驳回决定3个月生效如本书前文所述,是基于特殊的原因,即发明专利驳回的前提是公开,而为了防止撤销驳回决定后造成“泼出去的水收不回来”(进入公有领域),各国专利法均规定驳回决定作出后不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或者说不生效。
但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和无效决定不立即生效的原因则还有另外的制度上的设计,即象法院一样,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不是终审的,并不立即生效,还给当事人一个上诉期,过了上诉期才生效,以保证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美国发明法案》施行后的四种专利无效程序
《美国发明法案》施行后的四种专利无效程序大中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专利授权后只有一种程序可以挑战专利的有效性,即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任何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然而在美国,根据其2011年新修订的《美国发明法案》(下称“AIA”),从2012年9月16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USPTO”)就可以有四种程序对一件专利宣告其全部或部份无效。
这四种程序分别为:沿袭旧法规定的单方复审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新法规定的双方复审程序(inter partes review)、授权后复审程序(post grant review)以及适用于商业方法的过渡程序。
单方复审程序尽管根据新施行的AIA规定,启动单方复审程序使申请费暴涨了7倍(达到1.775万美元),但该程序仍属最低成本的专利无效程序。
第三人自专利授权之日起,可以基于该专利被出版物公开为理由而请求USPTO宣告其无效。
单方复审程序启动后,请求人不必且不能再参与其后续程序,隶属于USPTO的统合复审处(CRU)的三位审查员组成的合议组将依职权就无效请求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可见,单方复审程序适合所提供的对比文件可轻松地说服合议组被控专利被公开的情形,但是,缺乏进一步参与后续程序的机会,显然是单方复审程序的局限性。
作为一种有限复审,单方复审程序限于审查基于出版物公开而对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提出的质疑,不能涉及其他理由。
相应地,单方复审程序不对其他程序产生争点排除效果,换言之,请求人可以在其他程序中重提在本程序中未被接受的无效理由。
双方复审程序双方复审程序受到与单方复审程序相同的证据限制,即限于出版物公开。
但与单方复审程序不同的是,必须在专利授权的9个月后才能启动双方复审程序。
在授权后复审程序或确认专利无效之诉未决中不能再就同一被控专利启动双方复审程序。
另外,专利侵权之诉起诉1年后被告不得再启动双方复审程序申请宣告被控侵权专利无效。
复审及无效程序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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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
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 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 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__月___日由 国家知识产权局 出 的驳回决定. 鉴于请求人于___年___月___日提交的修改文本已 经克服了___年___月___日由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 定中所指出的缺陷,同意在此基础上撤销上述驳 回决定. 坚持原驳回决定,请继续复审程序 理由如下: (见前置审查意见书正文)
审查认为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前置审查 意见中可指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的规定,复审合议组会在复通中同时指出该缺陷, 如答复中克服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但未克服上述 权利要求2的缺陷,合议组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 第4款的规定为由维持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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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举例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使用不规范的技术 术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经审查发现权利要 求2同样因使用不规范的技术术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 清楚时,复审程序中会一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复审 请求人的答复未使权利要求2的缺陷被克服的(但克 服了权利要求1的缺陷),合议组会以不符合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维持驳回决定的复 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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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法定职责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 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专利 局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 求复审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第46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 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和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专利复 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审查指南(2001修改)
审查指南(2001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1.10.18•【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1.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申请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
现将该审查指南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0日发布的审查指南及其后发布的审查指南公报同时废止。
局长王景川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审查指南(2001年10月18日修改)目录前言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四章专利分类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一章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三章新颖性第四章创造性第五章实用性第六章单一性和分案申请第七章检索第八章实质审查程序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第十章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一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第四章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口头审理的规定第五章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第一章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第二章专利费用第三章受理第四章专利申请案卷第五章保密第六章通知和决定第七章期限、权利的恢复、中止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第九章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08年专利代理人考试之试卷一解析
专利法律知识答题须知:1、本试卷共有100题,每题1.5分,总分150分。
2、本试卷所有试题均为复选题,即每一试题的四个答案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是正确答案。
应试者错选、少选或多选答案均不得分。
3、本试卷要求使用考场配发的机读答题卡,并按照其上注明的要求填涂答案。
应试者将答案标注在试卷上或者未按要求填涂机读答题卡的,不予计分。
4、本试卷所有试题的正确答案均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为准。
1、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专利权被授予后,在任何情况下专利权人均无需获得他人同意即可自行实施其专利B.不同申请人先后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其申请日在先的申请人C.不同申请人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该发明创造的申请人D.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参考答案】B【出处】A项出自《千题解析》第一部分第八章第一节。
B项和C项出自《千题解析》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节“一、先申请原则”。
D项出自《千题解析》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三节“一、初审范围”。
2、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请求书中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B.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简要说明,简要说明中应当有对产品技术效果的说明C.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D.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外观设计产品样品【参考答案】ACD【出处】A项、B项和C项出自《千题解析》第一部分第二章第七节“外观设计申请文件”。
D项出自《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
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教材
修改文本
合议审查
1、法律依据 (法33条、细则60条1款『61条1款』 ,) 2、申请文件修改的时机和限制
时机: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通(包括口审通知)或参加口头审理
限制:应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指出的缺陷 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 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 术方案作为修改后 的权利要求;
一.复审请求的审查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三.复审无效程序的相同点以及与前审程序的不同点
复审程序
单方当事人参与
设立目的
体现专利法立法目的 保证审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快捷补救途径 节约司法审判资源
复审程序的性质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 序,是专利审批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一般仅 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 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授权专 利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可以依职权对 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第一部分:复审请求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复审案件审查流程
原审部门继续审查 复审决定
同意复审 请求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外观设计初审 实用新型初审
提出复审请求 形式审查
发明申请初审 发明申请实质 审查 撤销决定
原审查部门前置审查
否
合议组审查
复审通知书 陈述意见 或修改文件 复审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上诉至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 起诉至北京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
无效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居中裁决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设立目的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介绍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申请。
无效宣告申请一般需要包括申请书、陈述事实和理由、证据材料等。
接下来是受理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无效宣告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等。
如果申请符合形式审查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正式受理申请,并向专利权人发出通知书。
然后是审查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包括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对无效宣告申请所请求的专利权是否具有无效宣告的理由进行审查,以及对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包括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
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也会给予专利权人相应的答辩和申辩的机会。
最后是复审决定阶段,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可以是无效宣告,即认定专利权无效;也可以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无效宣告的决定将对专利权产生直接影响,使得专利权无效;而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则对专利权继续有效起着保护作用。
在整个专利复审无效程序中,公开性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原则。
一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申请、决定等都应当以公告方式进行;另一方面,专利复审委员会也应当保持公正的立场,确保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公正进行。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的实施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防止不正当的专利权利用和滥用,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它还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确保专利制度保持活力和有效性。
总之,专利复审无效程序是一种保护专利权的重要手段,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它的实施需要依法进行,强化公开性和公正性原则,在保护公共利益、保护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专利知识讲座151)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51、专利行政复议和复审、无效程序的异同人们常说,要想了解某一事物,必须了解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区别。
要更好的了解专利行政复议制度、更好的了解专利复审和无效制度,就应当了解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1)复审和无效程序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为何说复审和无效也是特殊的复议程序呢?复审很容易理解,就是对驳回决定的再次审查,再次审查就是广义的复议。
那么无效程序为何也说是广义的复议呢?无效程序是双方当事人的程序,怎么说是再次审查呢?回答是肯定的。
复审是对驳回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再次审查,而无效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看授予的专利权是正确还是不正确。
如果不正确,就无效它或者部分无效它。
只是这种再次审查不是由知识产权局自己启动的,而是由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往往是侵权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启动的。
正是由于专利权无效程序与普通的复议或复审程序有重大的不同,多出现了一方当事人等。
因此,专利法将其称为无效程序。
在各国的专利制度中,均有授权后对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再次审查制度,只是叫法不太一样,有的国家叫撤销程序,有的叫无效程序。
但无论叫什么,其本质均是对授权行为的再次审查,即审查的客体是专利局的授权行为,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侵权纠纷。
因此,即使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仍不能认为是民事程序,而仍应当认为是行政程序。
在日本的专利法教程中,将无效程序叫作“专利无效的复审”,而将复审叫“专利驳回的复审”亦是有道理的(注)。
因此,尽管无效程序出现了第三方当事人这种现象,但仍应当认为是再次对授权行为的审查,即仍是广义的复议。
(2)复议决定、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均要接受司法审查即三种决定均是行政决定,且均不是终局的行政决定。
现代法治国家,要求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均应当有后续的司法机关进行审查的机会,以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损害。
因为,行政活动通常的价值取向是效率优先,而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更为倾向于公平。
复审、无效程序介绍1-复审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讼处 郭鹏鹏 13811468741@
专利复审、无效程序基本问题介绍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发明 驳回
合 议 组 审 查 行 政 诉 讼
授权
立 案
无 效 请 求 形 式 审 查 复 审 请 求
书 面 审 理
审 查 决 定 口 头 审 理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进行初步审查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二、专利复审案件的审查
� 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 � 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 � 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
客体:是否属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规定对驳回决定不服 请求人资格:被驳回的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情况
1、复审请求的 形式审查
期限:法定期限 (是否按照细则第六条、九十九条要求了 权利恢复) 文件形式:复审请求书(标准表格,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 费用:是否按照细则第九十六条缴纳费用(同样注意权利恢复 的情况) 委托手续: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2.6节(委托书、委托权限 与著录项目变更的关系,用于联系,非常重要。注意专利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专利复审程序介绍
(3)文件修改:符合法 33 以及细则 61.1 的规定 )文件修改:符合法33 33以及细则 以及细则61.1 61.1的规定
修改时机
� 提出复审请求 � 答复复审(口头审理)通知书 � 参加口头审理
修改方式
原则: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合议组 指出的缺陷 � 相对于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保护范围 � 将相对于驳回缺乏单一性的方案作为权利要求 � 改变权利要求类型或增加权利要求 � 驳回所指缺陷未涉及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例外)
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日本复审无效程序介绍
二、审判部介绍 审判类案件由日本特许厅所属审判部进行审理。截止到 2013 年,审判部的审判 官人数达到 387 名,审判部共有 38 个审理部门,其中由 33 个部门审理特许和实用新 型案件,由 1 个部门审理外观案件,由 4 个部门审理商标案件。 审判部的组织机构如下图所示。审判企划室主要负责审判制度的运用和审判流程 等的调查、企划、及立案等事务性工作。特许诉讼业务室主要负责当事人系案件中的 书记官业务、与裁判所的信息交换、与海关的意见交换等事务。应诉室负责以特许厅 为被告向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应诉业务。
第 33 部门 电话通信、数字通信
[外观] 第 34 部门 外观
[商标] 第 35 部门 商标(化学、食品) 第 36 部门 商标(机械、电气) 第 37 部门 商标(机械、电气) 第 38 部门 商标(产业/一般服务)
审判课 应诉室
审判企划室
特许诉讼业务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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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本审判类案件的一般流程 就特许而言,从申请到驳回-复审、授权-异议以及无效的一般流程如下图所示。
2.无效理由: 针对发明专利的无效理由,中日韩无效理由对比如下。 另外,针对一事不再理原则,平成 23 年改法前,无效审判决定生效后,任何人 不能以相同的理由和相同的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判请求。然而,日本特许厅认为无效 审判决定的效力扩张到没有实际参与审判的第三人是不合理的。因此在平成 23 年改 法后,基于同一理由和同一证据第三人可以提出无效请求,而只有参与了在先审判的 当事人和参与人不能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具体来说,根据 2014 年改法后特许法,自特许公报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任何 人均可以向特许厅提出异议申请,但不同于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不能匿名提出异议 申请。随着异议制度的导入,无效审判的请求人仅限于其利害关系人。相比于无效审 判(官费:495000 日元+5500 日元*权利要求项数),异议制度费用比较低廉(16500 日元+2400 日元*权利要求项数),且没有口头审理,因此对双方当事人的负担较少。
《复审无效》课件
复审无效申请的主体资格
复审无效申请主体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合法利益的组织或个人, 但需满足一定的资格条件。
什么样的复审无效申请会被受 理?
复审无效申请应包括明确的申请请求、申请事实、证据材料和相关费用,并 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复审无效》PPT课件
在本课件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复审无效》的相关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 围、主体资格、申请受理条件等等,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复审无效程 序。
什么是复审无效?
复审无效是一种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解决方式,旨在撤销或宣告无效他人的专利、商标或版权,保护权利 人的合法权益。
复审无效申请的适用范围
复审无效申请的审查程序
复审无效申请的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答辩、复审决定等环节,需经过 一系列的审理和调查。
驳回复审无效申请的处理方式
当复审无效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以维护审无效申请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包括相关的文书、实验数据、专家 意见等,以证明他人的权益无效。
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用户使用手册
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用户使用手册第一篇: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用户使用手册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用户使用手册本使用手册适宜的阅读对象是已经使用过电子申请业务的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如果没有使用过电子申请业务,请先登录网站,下载相关业务的帮助文档,了解和学习电子申请的流程和CPC客户端的操作说明。
下载安装、使用复审无效电子请求CPC客户端的基本步骤如下:第一步:用户通过IE浏览器登录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点击页面右上方工具下载,进入到下一页面,找到最新的CPC离线升级包链接,点击下载,如下图所示(红框代表要进行相应操作的位置):第二步:下载完成后,进行CPC客户端离线升级包的安装,双击安装包进行解压缩,然后点xxx.setup文件进行安装,安装的时候请关闭电脑中的杀毒软件和防火墙等工具,安装完成后会有安装成功的提示。
安装后,用户可以进行数据验证,查验CPC客户端是否升级了复审无效请求的功能,具体操作为,点击桌面CPC客户端图标,打开CPC客户端,查验主页面中复审无效的图标是否亮起,如果亮起说明升级成功,如下图所示:第三步:用户可以使用电子申请CPC客户端进行复审和无效宣告新请求和中间文件的编撰、签名和提交,具体操作方式和专利申请阶段的电子申请操作方式类似,下面以一件复审请求为例予以介绍。
1)复审请求书的撰写,如下图所示:将需要填写的内容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保存文件。
2)如果需要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同时提交其它文件,则进行如下图所示的操作:用户需要点击“复审附加文件”中的“增加”按钮,在弹出的对话框中选择需要添加的文件模板,如果对话框里没有需要的文件模版,则点击右下角的“更多”链接,从新打开的对话框中选择需要的文件模版添加。
添加完成后,双击该文件模板图标,打开该模板类型的文件进行撰写并保存。
如果用户在系统里未找到需要的文件模版,或要提交其它格式的附件,则可进行如下图所示的操作,添加一个“证明文件”来进行提交:以上操作仅针对提交单个“证明文件”,如果用户希望同时提交多个“证明文件”,则进行以下操作:另外,在CPC客户端复审页面左侧下方还有一栏“修改文本列表”,其用于添加和编辑申请文件的修改文本,具体的添加方法与上述“复审附加文件”类似。
《复审无效程序》PPT课件
是否同意撤销 驳回决定
否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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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合议审查
发出复审通知书、 口头审理通知书 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
撤销驳回决定
逾期未答复 复审请求视撤; 口审通知书视撤的情形
回到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批程序
答复或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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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专利申请的复审
单方当事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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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明专利初步审查 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初步审查
驳回决定 3个月内
提起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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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程序的审查流程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是 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决定
(1)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无效宣告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 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 续。 未写明委托权限的,通知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 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委托了相同的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未在指定期限内变更委托 的,后委托的视为未委托,同一日委托的,视为双方均未委托。
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决定作出后(前)提出的恢复权利 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允许恢复 (两请求合并),复审请求应当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 求不予受理。
4、文件形式: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证据。符合标
准表格规定的格式,补正,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 视为未提出。
复审无效基本知识
复审无效基本知识不请求不启动,特殊情形:72款第2条,如果复审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那么就不允许撤回了。
请求哪个权利要求无效,那么就是审查这些请求的权利要求。
对请求原则的补充审理过程公开。
在初步审查之后驳回的,当事人要求复审的,这种情况不能公开审理,因为在初步审查中还没有公开当事人的专利,所以在复审时也不能公开。
在复审无效程序中,-----即便是之前让以前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就同样的问题陈述过,那也得再让变更后的当事人或专利权人进行陈述。
比如第一次请求人以缺乏新颖性提出无效请求,后来被驳回,第二次这同一请求人又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请求,这种情况下,原主审员不在参加该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工作。
一般——是为了避免审查员先入为主。
特殊情况——如果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被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的,可以不用重新成立合议组。
审完后发复审意见通知书。
其他审查决定——例如当事人提出复审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被复审委员会驳回,不对其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就是不处理。
这样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审(北京一中院)中,复审委员会永远是被告。
在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中,复审委员会有可能是上诉人,因为复审委员会对一审中作出的判决不服。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服,那个当事人的另外一方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例如提出复审的当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诉讼,复审委员会作为被上诉人出庭,那提出复审的当事人也要作为第三方出庭。
复审实际是个司法救济的过程。
是在初步审查或实质审查后,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后提出的,所以当事人单方参与。
是——两种情况。
一种是国知局发现驳回理由不充分的,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第二种,在提出复审时,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进行了修改,克服了实质性缺陷,那么国知局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二次合议主要就包括这三个大的方面:形式审查、前置审查、合议审查。
多个申请人的必须是所有的这多个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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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6、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需要保密的案 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 求的案件)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 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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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查方式
1、合议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审查的案件,应当由三或五人组 成的合议组负责审查,其中包括组长一人、主审员一 人、参审员一或三人。 对下列案件,应当组成五人合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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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1、合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依法行政,复审请求案件 (简称复审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 无效宣告案件)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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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2、公正执法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 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 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 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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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4、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 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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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5、听证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 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 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 转送文件或者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 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 产权局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或 者专利权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 的机会。
实施细则37条,审案人员: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审查和审理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当事人 有权请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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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避制度
医药生物申诉处(四)
化学申诉处(五) 光电申诉处(六) 材料申诉处(七)
外观设计申诉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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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介绍
2、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任务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 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出决定。复审请求案件包括对初 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程序中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而请求 复审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 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并作 出决定。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 诉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出庭应诉。
专利申请的复审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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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概要
专利申请的复审请求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
第四节
无效宣告程序中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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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要
一、机构介绍 二、审查原则 三、审查方式 四、审查决定 五、回避制度 六、更正制度 七、驳回请求 八、司法救济 九、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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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介绍
1、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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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职能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二、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三、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四、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 研究工作; 五、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 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
(1) 在国内或者国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涉及重要疑难法律问题的案件; (3) 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 合议组意见的形成: 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独任审查
对于简单的案件,可以由一人独任审查。 目前尚未执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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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决定
1、审查决定的构成
审查决定的著录项目 法律依据 决定要点 案由 决定的理由 结论 附图
(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 技术专家,和 法律专家组成
主任(委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
副主任(委员)
主持常务工作的副主任 其他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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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介绍
专利复审委员会
The 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
办 公 室 人事教育处 立案及流程管理处 行政诉讼处 研 究 处 机械申诉处(一) 电学申诉处(二) 通信申诉处(三)
回避请求的提出
书面方式提出,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证据
回避请求的处理
书面方式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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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更正制度
受理的更正 通知书的更正 审查决定的更正——明显的文字错误 视为撤回的更正 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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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驳回请求
对于已经受理的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 经审查认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经主任委 员或者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出驳回复审 请求或者驳回无效请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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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原则
3、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都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 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 审查请求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 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 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的决定的出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 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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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救济
1、可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情形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其他审查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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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查决定
2、审查决定的出版
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外,决定正 文全文公开出版。 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 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 民法院生效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 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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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避制度
合议组成员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