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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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全国各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

第六条市公安局应当与建筑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设计部门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当遵守技防设施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并列入工程概算。

第七条技防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外企业承建。

第八条技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送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施工。

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审核的公安机关同意。

技防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技术防范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工程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保密。

第十条使用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技防设施和相关人员的管理,减少人为误报,不得谎报;应当加强对涉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对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五)、(六)、(九)项所列场所和部位从事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公安机关对上述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二条涉及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场所和部位的单位使用的技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安装使用;已经安装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更换。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因不安装使用技防设施和技防产品而发生刑事案件或者治安事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5篇)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5篇)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1、各级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书面记录。

2、在道路交叉口施工处施工,必须设立醒目标志及车辆诱导标志。

3、当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和悬空作业。

4、在自然光线不足或夜间进行施工时,工作地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扣好帽带,一切施工过程中都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二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扣好保险勾。

7、高空作业时,不准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8、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可开机启用。

9、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0、施工现场管理:⑴工程施工前,在施工方案中需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设施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⑵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允许架设超过建筑物的高压电线,如必须保留高压电线时,应该按电力部门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工作地点保护一定的安全水平距离,水平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⑶施工现场内危险的深坑、预留洞口等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或挂设危险标志,夜间施工应有红灯示警。

⑷场地内均应有适当的排水沟,但排水沟不得妨碍施工区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搭设牢固的桥板或在沟渠上用砼加固。

⑸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根据规定和施工方案),拆除的模板以及场地内的废料等,在下班前应及时清理(落手清)。

⑹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或接零保护装置。

⑺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三相五线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应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三级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检测、验收、使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均应遵守《规定》和本细则。

第三条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安厅技防办)是全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辖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技防办)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防产品管理第四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技防产品,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十二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中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所列产品。

第五条对技防产品生产的管理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生产许可制度。

对生产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其中一种。

第六条对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须经省公安机关生产登记批准后,方能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经批准的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发给生产登记批准书。

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方法,由本省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

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在出售的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生产登记批准书编号。

未经省公安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一)填写生产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印章;(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盗窃、抢劫、破坏、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技防产品包括入侵探测器、报警控制器、传输器材、出入口控制设备、安全检查器材、专用锁具、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柜等产品。

技防工程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组织技防产品的检测、鉴定,实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二)指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技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四)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五)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部门应将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纳入规划和设计规范,规定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总体设计中,均应包括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列入预算。

第六条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完善安全防范体系。

第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注册存档。

第二章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范围第八条下列场所、部位必须采取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库;(二)存放国家机密档案、资料的部位;(三)集中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毒菌、国家管制药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及营业场所;(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工交、财贸、物资等系统的重要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七)单位的财会室及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八)新建城市居民住宅;(九)省公安厅认为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和部位。

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

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

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了维护大学的安全稳定,推进大学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实施和监督。

三、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管理,应当坚持综合防治、预防为主、科技防控的原则,强化系统建设,提高安全技术防范能力,确保大学的人员、财产和信息安全。

二、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一、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组织机构由保卫部门、信息部门、办公室和保卫工作委员会等组成。

二、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学的安全总体规划、维护大学的安全稳定,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三、保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大学安全方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进行督促检查。

四、信息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学信息安全的保障,指导各单位使用合理的密码及加密技术,防范信息泄露。

五、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大学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转。

三、安全管理一、大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向各级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宣传,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大学应当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有的措施加以处理。

三、大学应当定期检查安全防范设施的状况,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

四、大学应当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系统的安全稳定。

四、安全技术一、大学应当对安全技术进行保护,并积极引进和应用符合各自标准的安全技术。

采用新技术应当充分考虑安全性。

二、大学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设施,如防火设施、防盗设施、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大学应当积极开展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大学应当加强技术防范,采用智能化技术提高预警能力,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漏洞。

五、紧急处理一、大学应当建立紧急处理预案,明确各部门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职责和任务,及时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培训效果评估
通过考试、实操等方式检验培训成 果。
04
宣传普及
宣传内容
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相关法规政策、安全操作规程等。
宣传形式
企业内部网站、公告栏、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
宣传频次
定期更新宣传内容,保持信息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宣传对象
全体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等。
提高意识
安全意识教育
通过案例分析、事故模拟等形式,提高员工 对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视程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汇报人: 2023-12-27
• 总则 • 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与管理 •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与维护
• 安全技术防范监督检查与考核 • 安全技术防范培训与宣传 • 安全技术防范法律责任与追究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人 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维护 社会稳定。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 人,在涉及公共安全领域开展安全技 术防范活动。
不适用范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的安全技术防范活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执行。
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安全操 作规程的遵守情况等。
监督检查的方式
采用定期巡查、专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督检查。
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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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价的目的
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 价,为改进和提高安全防范工作提供依据。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0.06.16•【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和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传卿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0年6月16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

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从业规定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与运营第四章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信息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运营及信息使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围绕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营及信息使用等活动进行的组织、协调、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入侵探测与报警系统、视频探测与监控系统、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系统、防爆安全检查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报警与监控系统等。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等专门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营,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运行维护、监视控制、报警响应、系统管理等专门活动。

第三条(调整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以及系统信息的管理使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划,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之中,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机关)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介机构)国家鼓励、推动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鼓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依法开展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和评价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最新]

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最新]

ⅩⅩ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及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银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提高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保证ⅩⅩ银行资金和职工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和《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制定。

各级行选择、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其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系列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系列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银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是指:应用入侵探测报警、电视监控、无线通讯、卫星定位跟踪等现代化科技手段对银行营业场所、收付款柜台、金库、保管箱库、计算机房、清算中心、运钞车、重要通道等重点要害部位,预防犯罪侵害安装的技术设备及其相应的控制指挥系统。

第四条ⅩⅩ银行各级保卫、财会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的主管部门。

保卫部门负责规划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协调有关部门间的联系,对安全技术防范经费的投入效益负责,接受公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检查。

财会部门负责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的管理和职责第五条总行保卫部对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管理工作给予业务指导,并履行以下职责:(1)指导、检查全行系统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与管理工作;(2)制定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基本ⅩⅩ及使用管理制度;(3)为全行系统提供有关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情报资料和咨询;(4)组织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与培训;(5)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进行查处。

第六条各一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设施ⅩⅩ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保卫工作的行领导任组长,成员由保卫、财会、筹资、基建、计算机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

2024年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安全防范技术工程能够安全、保密地进行,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制1.项目总负责人应对工程实施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用旨派专人具体执行。

2.工程部门和各施工单位应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实施所需的各项措施,对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

3.部门内设专人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所有进入现场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在安全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

4.安全防范技术工程人员应全面履行安全职责,自觉接受safetyeducation0三、安全检查制度1.每日对现场工作环境整体进行轮流检查,取证并备案。

2.每周对工程设备、施工场地、安全质量工程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项目及时处理。

3.工程人员、设备和施工环境在开工前、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前,应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关检查表格。

四、安全警示标识1.根据工程性质的不同,确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标识。

2.安全管控标识由工程总负责人审核,安置在工程现场及各个风险区域,确保施工人员或外人进入区域时及时获取安全监管提示。

五、安全事故处理制度1.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由现场及工程总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完成处理。

2.对于轻微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现场处理,拍照取证,并按章办理事故处理流程;对于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3.安全事故处理后,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可以对有重大责任的施工人员按规定进行停工、降薪、罚款等处罚。

六、安全计划制度1.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开始施工前,应制定安全防范技术工程安规划,明确安全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工程部门及施工单位应定期评估安全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安排、整改,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

七、安全建议书1.工程人员和工程外的工作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及危险互动后,可以提出安全建议书。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职责第一节企业管理层职责第一条企业管理层是企业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企业全面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管。

第二条企业管理层应依据企业特点,订立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任务,确保安全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掌控。

第三条企业管理层应优先考虑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供应必需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订立与落实。

第二节安全技术防范责任人职责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安全技术防范责任人,负责具体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包含协调、推动、监督和检查企业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安全技术防范责任人应具备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知识和本领,并连续学习、研究、保持对安全技术防范领域的敏感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安全技术防范责任人应与企业管理层、安全负责人和员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转达和反馈安全技术防范相关信息。

第三节员工安全责任第七条每位员工都有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应自发遵守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乐观参加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防备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员工应接受相关安全技术防范培训,并掌握基本安全技术操作和紧急处理措施,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安全技术设备和工具,严禁未经授权进行操作,及时报告设备故障,保障生产安全。

第三章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第一节安全技术设备第十条企业应配备必需的安全技术设备,包含但不限于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消防设备、生产场合通风排气设备等,以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安全技术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性能完好,并建立相应的备份和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企业应对安全技术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评估,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适应新的安全技术防范需求。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

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学校安全是一项非常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为了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安全,学校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一个涉及大量人员、且存在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场所,安全问题是不容忽视的。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安全威胁和挑战不断涌现,学校面临的安全风险也日益增加。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变得尤为重要。

二、安全风险评估在制定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规定之前,学校需要对自身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校园内的建筑设施、交通运输、火灾防控、食品安全、校园暴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分析,以确定哪些方面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建立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清晰的安全责任体系是保障学校安全的重要保障。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委员会,明确各个部门和教职员工在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处置机制,确保安全问题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和处理。

四、提升防范设施建设学校安全的基础是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学校应在校园各个区域配置相应的监控设备、门禁系统、消防器材等,加强对人员出入的管控和监测。

此外,针对学校周边的安全风险,如道路交通风险,学校可以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交通管控方案。

五、加强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安全宣传教育是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途径。

学校可以通过课堂教育、安全演练、校外实践等形式,向学生传授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此外,学校还要积极组织家长参与,共同关注学生的安全问题,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的合力。

六、制定应急预案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预案要包括各类安全风险的应对策略、责任人分工、应急资源的调配等内容,并进行定期演练和修订。

同时,学校还可以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

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一、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的建立和实施1.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2. 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防范方案,包括安全设备的选择和配置、安全防范措施的组织和实施等。

3. 配备专业的安全技术人员,负责制定和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 建立安全技术措施的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漏洞和问题。

5. 提供安全技术培训,使相关人员具备相关技术和知识,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二、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1. 网络安全技术措施:(1)建立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保护网络免受外部攻击。

(2)实施网络访问控制,限制非授权人员的访问权限。

(3)建立安全漏洞扫描和管理系统,及时发现和修复系统漏洞。

2. 数据安全技术措施:(1)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策略,保护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2)加密存储和传输敏感数据,防止数据泄露。

(3)建立访问控制和权限管理,保护数据不被非授权人员访问和修改。

3. 物理安全技术措施:(1)建立门禁系统和监控系统,限制人员进入敏感区域。

(2)保护服务器和设备免受物理损坏和窃取。

(3)制定紧急事件应急预案,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三、安全技术措施的监控和改进1. 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漏洞扫描,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风险。

2. 建立安全事件处理机制,对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处置和跟进。

3. 定期组织安全技术演练,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

4. 定期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以上是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根据不同组织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我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种的设计、施工、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是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公安厅技防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公安厅技防办的主要职责是:(一) 贯彻国家和公安部的工作方针,指导、协调各地、市公安局的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安全技术防范手段在防范工作中的推广应用;(二) 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管理;核发技防产品生产备案证和销售备案证;组织有关部门对技防产品进行检测、鉴定;组织制定技防产品的年度监督、行业统检、市场抽查检验计划;(三) 管理全区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审定、备案、归口管理并监督标准的实施;(四) 负责对全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发放技防工程设计、施工资格证;(五) 负责对全区重点技防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测昨竣工验收;(六) 指导、监督查处违反《暂行规定》的行为。

地、市、县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安全技术防范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查处违反《暂行规定》行为的工作。

第五条技防产品具体包括:(一) 入侵报警设备(如防盗报警控制器、视频入侵报警器等)(二) 报警信号传输设备;(三) 电视监控防范设备;(四) 防盗屏障设备(如楼宇对讲电控防盗门、防盗安全门、防盗锁、防交界保险柜(箱)、防弹复合玻璃等);(五) 安全检查设备;(六) 出入口控制设备,巡更系统设备;(七) 车辆防盗、防劫设备,专用运钞车;(八) 周界报警设备;(九) 防弹衣、防弹头盔、防刺背心、防爆毯(箱、罐);(十) 其他技防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07-5-29 15:04:30 来源:天津行协/∙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一号《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7日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2006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正确运用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技术防范手段,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列入国家《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相关科学技术手段、管理活动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公安机关主管本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对重要部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技防系统,实施重点保护。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确定。

新建成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范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技防系统。

非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财务室、档案室、配电室、收银台、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技防系统网络。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新建成片住宅小区设置的技防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技术防范监控报警中心(以下简称报警中心)联网。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出警,及时处理有关警情,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是指对涉及安全技术防范的产品进行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其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分类和管理: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按照不同的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确定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要求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并对其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监管和管理。

3.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使用和维护: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指南,确保产品的有效使用和长期可靠。

4.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抽查检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5.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认证:制定和修订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技术标准,建立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推动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标准的制定。

通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市场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并促进安全技术防范产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服务,保障国家和公众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服务活动。

一、总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预防、监控、报警、防范犯罪以及其他安全保障目的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防盗门禁系统等。

二、生产管理1.生产许可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生产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产品技术说明,申请生产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

2.生产标准生产企业应遵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生产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的产品检测和质量评估。

3.产品标识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进行标识,包括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

标识应清晰可读,不得伪造或篡改。

4.产品备案生产企业需要将生产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包括产品的基本情况、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等。

备案信息应及时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需要取得相应的销售许可。

销售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申请销售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

2.销售渠道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确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合法销售。

销售企业应对经销商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产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3.发布产品信息销售企业需及时发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信息,包括产品的性能、功能、价格等。

发布的信息应真实可靠,不得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4.不合格产品的召回销售企业发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向用户告知产品缺陷,进行召回处理。

四、使用管理1.使用许可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需要取得相应的使用许可。

用户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申请使用许可并接受监督检查。

2.使用规范使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遵守相关的使用规范,确保产品能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发[2002]357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2.11.25【实施日期】2002.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357号2002年1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银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中华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中国人民银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包括:(一)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二)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货币押运安全的电视监控、报警、通信、卫星定位、安全防护门以外(含安全防护门)的出入口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日常管理;(三)用于保障人民币发行库守卫、货币押运人员安全的防弹衣、头盔等设备(以下简称防护装具)的购置、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人民银行保卫部门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会计财务、货币金银、科技、后勤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保卫部门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总行负责制定人民银行安全技术防范整体规划。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保卫部门应根据总行整体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安全技术防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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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使用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均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是指应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等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特种器材和设备。

本规定所称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以下简称技防工程)是指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防护系统。

第四条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或部位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一)武器、弹药和民用爆炸器材仓库;
(二)存放含有国家秘密的文件、档案、图纸、资料、产品、设备等各种载体的保密要害部位;
(三)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菌毒品、管制药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场所;
(四)金融机构所属金库、营业场所及运钞车辆;
(五)博物馆、文物店及陈列、收藏重要文物、珍宝的场所;
(六)黄金、珠宝生产基地及其储存、销售场所;
(七)各类重要物资储备仓库和存放高档商品、重要生产资料的场所;
(八)单位的财务室和集中存放现金、证券、贵重物品的部位;
(九)三星级以上宾馆的指定部位;
(十)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场所或部位。

第六条安装报警装置的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联网,形成多级报警网络,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使用、保养、维修、更新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完善防范体系。

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制定要害场所或部位的警情紧急处置预案,检查本地区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技防产品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单位生产技防产品,须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产品登记备案,方可到主管部门申领生产许可证,从事技防产品的生产。

第十条登记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产品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和自治区公安机关备案;
(二)产品具有省级以上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证书。

安全技术防范的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应当具有地市以上有关主管部门的生产定型鉴定证书。

第十一条技防产品实行销售备案制度。

凡向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场所或单位销售技防产品的,应当到自治区公安机关办理销售备案。

销售进口技防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技防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技防产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生产或销售技防产品的申请之日起,应在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不合格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技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到本自治区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业务的,应持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审批发放的资格证,经自治区公安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境外企业承担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保密规定,将知密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并造册存档。

第十八条在安全技术防范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成绩显著的;
(二)充分运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抓获犯罪分子的;
(三)研制、生产的技防产品,性能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警告,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
(二)擅自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销售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技防产品的;
(三)擅自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饱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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