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出台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17号
关于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2〕17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48号)文件规定,农民工按照1%比例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自2012年4月起,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2年4月,市社保中心统一将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中农民工的缴费人员类别调整为“农村劳动力”,缴费标准调整为城镇职工缴费标准,即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农民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和每月3元缴纳。
二、2012年4月1日至5日,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企业版及网上申报系统将进行统一升级部署,在此期间,社保经(代)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民工进行增员、减员及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
各社保经(代)办机构需在3月31日前完成3月份医疗保险收缴业务结账工作。
三、农民工信息变更及制卡信息采集(一)农民工信息变更1.农民工发生以下信息变更的,用人单位可于4月5日之后通过网上申报或者企业版报盘方式完成:(1)农民工参保信息需补充、变更的,由用人单位申报。
(2)缴费标准调整后,农民工需增加、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令)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申报。
2.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进行信息变更的,需自行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存档备查。
用人单位通过企业版报盘方式进行信息变更的,需先将企业版软件升级至V4.4.0版或以上版本,再进行农民工信息变更,生成报盘文件,打印《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用人单位使用企业版软件低于V4.4.0版本的,基本医疗保险系统会自动拒绝导入变更数据。
(二)农民工制卡信息采集1.对于外埠农民工,用人单位完成信息变更后,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交农民工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符合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要求的照片一张、《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一份,并按照《关于调整补充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信息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36号)文件规定粘贴,以满足制卡信息采集要求。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农民须知(2012版)一、什么是新农合?“新”在哪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用,让农民能够看得起病、减少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新农合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人缴纳参合资金(2012年的标准是每人缴纳不少于50元);二是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2012年每人补助240元)。
农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共同组成新农合基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筹使用。
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当年住院医药费用的报销,适当兼顾门诊费用的报销。
二、广大农民如何参加新农合?参合后如何看病和报销?(一)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农合?凡是我省农村户口的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
失地农民、务工农民以及虽然有城镇户口但在城镇无固定职业且事实上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居民,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行政上独立的农、林、牧、渔场的农业工人和开发区、风景区的农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参加区划所在地的新农合;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外籍(含外省籍)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
国务院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参合。
(二)怎样参加新农合?交多少钱?交到什么地方?什么时间交?当地政府一般在10—12月开始收缴农民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一般由乡镇政府派工作组与村委会干部一起,进村入户收。
符合参加新农合条件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2012年参合金是按家庭人数每人交50元。
农民凭户口簿(或身份证)缴费,领取新农合就诊证(或就诊卡)。
农村五保户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资金,由当地民政部门代交。
缴费后,当场索取收据。
有的地方还发一份新农合有关政策告知书(一封信或明白纸)。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9.10•【文号】卫农卫发[2007]253号•【施行日期】2007.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包括统筹模式和具体补偿方案。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基础和核心。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现就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逐步规范统筹模式根据各地试点经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模式主要有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三种模式。
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是指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设立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对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是指通过设立统筹基金分别对住院和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大病统筹是指仅设立大病统筹基金对住院和部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进行补偿。
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制定和调整统筹模式的指导,逐步将省(区、市)内的统筹模式规范到1-2种。
二、合理制订补偿方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主要包括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偿范围等内容。
新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基线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制订补偿方案,努力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
已开展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要在综合分析以前年度方案运行和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医疗需求等因素,合理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安徽省2012年调整农业保险政策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政 策 调 整 方 案 从 270元 、油 菜 270元 。
2 2012年 1月 1日起施行。
此 外 .新 的 调 整 方 案 还 下
: 就 广 大 农 民 关 心 的 安 徽 省 调 了绝 对 免 赔 率标 准 .提 高农
:政 策 性 农 业 保 险 政 策 调 整 方 户 赔 偿 标 准 2012年 安 徽 省 种
百通之音 二月农事谚语:促分蘖来多成穗,穗足粒多创高产。
:案 .安 徽保监局 有关 负责人对 植 业 保 险 的 绝 对 免 赔 率 从 15%
:此 进 行 了解 读 此 次 调 整 适 当 下调 到 10%.农 户 一旦 发 生保 险
:提 高保 险 费率,实现风 险程度 责 任 范 围 内 的 因 灾 减 产 损 失 .
2与 产 品 定 价 相 匹 配 大 豆 保 险 可得 到 保 险金 额 90%的赔 偿 .发
维持 现 有 费 率 不 变 , 油 莱 保 险 生 绝 收损 失 可 获得 100%保 额 的
:费率提 高 2%,小麦提 高 0.5%, 赔偿 (安 徽 柳 书 节 )
:其他品种各提 高 1% 调 整后 的
各 险种 费率分别 为 :水稻 6%、
2玉米 6%、棉花 6%、大豆 6%、小
: 据 安徽 省 财政 厅 、安 徽 省 趋 势 ,2012年 ,玉 米 、大豆 、小麦 、
政 府 金 融 办 、安 徽 省 农 委 、安 徽 油 菜 每 667平 方 米 (1亩 )保 险
2保 监 局 联 合 发 出的 《关 于 进 一 金 额 在 原 基 础 上 各 提 高 10元 .
2 麦 4.5%、油 菜 6%:同时 ,适 当 下
第四章医疗保险题
第四章医疗保险题2012年真题回顾1..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管理部门是()A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B民政部门C卫生部门D财政部门2. 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中,相当于为供方设立了一个封顶线的方式是()A总额预算付费制B按服务数量付费制C按服务病种付费制D按项目付费制3.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金筹集模式是()A完全积累制B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C现收现付制D部分积累制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当由()A企业补缴B个人补缴C社会捐助D政府给予补贴5.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是()A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B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C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D在境外就医的6. 职土基本医疗保险中个人账户的经费主要用于支付()A门诊费用B住院费用中起付线以下费用C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D支付线以上费用7.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符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补贴。
()答案解析:1. C 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让农民自愿参加,并由卫生部门进行管理。
故选C2. A 总额预算付费制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服务提供的协商,确定供方一年的年度总预算,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供方费用时,以此作为最高限度,相当于供方设立一个封顶线。
故选A3. B 解析略4. 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5. ABCD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是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是应当有第三人负担的。
三是应当有公共卫生负担的。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2
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2012年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制度,新农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农村养老保险办理手续流程。
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记表》。
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 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 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
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务院 办公室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1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的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平稳高效运行,现就商业保险机构受政府委托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重要意义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是保险业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是引入竞争机制,改革政府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社会事业管理的有益探索。
有利于强化新农合经办服务意识,改进经办服务质量,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有利于提高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非基本医疗保险产品的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差异化医疗保障需求,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二、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分工合作。
各地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综合考虑监督管理能力、商业保险机构服务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新农合制度顺畅运转。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二)规范运作、持续发展。
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要严格执行各项新农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要不断探索完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改进服务。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机构、队伍,加强对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引导商业保险机构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改善经办服务质量。
农合医保资料
五保户住院:入院时未交齐资料的,先要交一 定的预交金。(特别是分散供养的)在资料交 齐后,预交金可以退还。 出院的当天科室一定要点击结算,开具出院证 和出院小结交住院收费处,未及时结算每天扣 除科室20元/天。 • 单病种管理:符合单病种的病人一定要进单病 种。住院收费处在入院时凭住院证上的诊断, 进入单病种。如不能进单病种,管床医生要及 时通知住院收费处。出院时在出院证上注明 “单病种”。
查房
• 参保患者应24小时在院,有事须请假者, 须有当班护士或经治医师签字同意的请假 条,住院期间只能请假一次,确因特殊情 况需要再次请假者,须经所在科室科主任 签字同意。如查房发现不在床且未办理请 假手续的,视同挂床住院。扣款如下: • 医保:3000元/人次 • 农合:200元/人次 • 医院医保办不定时不定期的下科室查房, 发现不在床且办理请假手续的,扣除管床 医生50元/人次。(一级护理病人不能请假 一级护理病人不能请假) 一级护理病人不能请假
3.26%
979.86
1—3月城居费用分析
科室 内科 内二 外科 骨科 妇科 五官 综合科 合计 住院人次 总费用 22 4 5 3 4 3 1 42 70666 8712 49240 9211 14616 7212 744 160403 统筹支付 药品费用 药占比 45354 5591 31108 5895 8098 4090 480 100618 44595 4963 25394 5066 3312 820 264 84415 63.11% 57% 52% 55% 23% 11.37% 35.45% 52.63% 均次费用 3212 2178 9848 3070 3654 2404 744 3819
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
• 不论哪种医疗保险的病人,所有自 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病历中必须留 存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保外 项目自费单。
山西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
山西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关于山西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流程山西省近日出台新政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普升10%,最高报销额平均提高3万元以上。
同时,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进一步扩大。
具体调整为:最高报销限额及支付比例提高。
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最高报销限额,分别从原来的20万元、7万元提高到23万元、10万元。
同时,在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分别报销75%、85%、90%,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3%提高到83%;居民医保分别报销60%、70%、85%,平均报销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起付线标准降低。
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及以下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职工医保统筹基金起付线标准分别为800元、500元、300元,比调整前降低了7.6个百分点。
扩大支付范围。
将9项医疗康复项目、14种门诊大额疾病病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同时,扩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如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家用医疗器械,以及为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费用,都可以使用医保卡支付。
补助标准提高。
今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不低于120元提高到不低于200元;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岁以上老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则全部由政府补贴。
该省还调整了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将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降至10%,将参保患者使用乙类药品的自付比例降至5%,分别比原来降低了5个百分点。
这几天,通过本报的连续报道,小白鹤的病情被广大读者所知,也牵动了大家的心。
实际上,在政府医疗保障制度层面,无论是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都有关于大病报销的设计。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17•【字号】铁政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2]16号2012年6月1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民生工作,市政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2012年,全市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由月人均1145元提高到1345元,月人均提高200元。
二、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200元提高到240元。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采取就业见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兜底安置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等措施,做好返回我市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力争年底总体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援助力度开发公益性岗位500个,用于安排困难群体就业;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筹集力度,提高6000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3.4万“4050”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发放。
五、引导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按时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12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建会企业的70%以上,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水平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
六、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2年,城市低保月人均标准由283元提高到365元,月人均救助额由201元提高到245元;农村低保年人均标准由1750元提高到2410元,月人均救助额由93元提高到125元。
七、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2012年,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年人均供养标准由3660元提高到46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标准由2020元提高到3000元。
财政业务知识学习题(答案)
财政业务知识学习题1、什么是非税收入?非税收入是指税收以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资源)、政府投资,凭借国家赋予的垄断职能、政府信誉,获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2、什么是“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条线是指政府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财政非税收入的一种管理方式,即有关部门取得的非税收入与发生的支出脱钩,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标准核定的资金管理模式。
3、什么是罚没收入?是指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所形成的收入。
4、财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是多长?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5、什么是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6、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是什么?所有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单位其他资金。
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预算单位其他资金是指预算单位通过其他各种渠道自行筹措的资金,包括经营、借款、贷款、捐赠、保管、往来结算及扣押等占用的资金。
7、财政资金拨付时下达的支付类型有几种?具体是什么?两种,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8、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的支出的项目范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支出项目包括:纳入统发范围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大型会议费支出、工程支出等预算安排到项目且列到用款单位的支出。
9、差旅费的开支范围是什么?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发改社会[2012]2605号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全民医保体系的初步建立,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有了基本保障,但由于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特别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人民群众对大病医疗费用负担重反映仍较强烈。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
开展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全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以下简称新政策)已于近日出台。
与2011年相比,新政策在人均筹资标准、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线、重大疾病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提升和调整。
在人均筹资标准上,新政策将人均筹资标准从2011年的400元提高到了500元/人·年。
根据省卫生厅有关会议要求,全省2012年新农合筹资水平不低于470元。
市本级人均总筹资额500元/人·年,其中:个人出资200元/人·年,市、区、镇(街道)财政安排300元/人·年(不含省级及以上财政补助)。
市、区、镇(街道)出资比例按2011年标准执行。
同时,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则从2011年的60%以上提高到70%以上,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30%以上,五县(市)2012年统筹区域外住院人次构成比不超过30%。
住院补偿线从2011年的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县域范围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全部达到70%以上,分别为镇(街道)80%(同比增加10个百分点),县级70%(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基本药物提高5个百分点)。
与2011年相比,补偿比例镇级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二甲医院由原来的65%提高到70%,市级由原来的60%提高到65%。
根据卫生部要求,在全面推广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全市选择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宫颈癌、乳腺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6个病种,纳入重大疾病保障救治病种范围。
重大疾病救治资金由财政另行单独安排。
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方面,新政策在2011年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和重性精神病7个病种的基础上,还增加了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病毒治疗除外)等3种疾病的门诊补偿,共10种。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7]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2003年以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较好地完成了试点工作预期目标。
2007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试点阶段转入全面推进阶段的关键一年。
为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与任务。
经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际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从2007年开始,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进阶段,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
各地区要明确目标与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工作准备,进一步扎实工作,确保实现既定目标。
二、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扩面工作。
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是针对全国提出的,各省(区、市)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时要本着既积极推进,又实事求是的原则,量力而行,坚决防止出现为片面追求数量而忽视工作质量的现象。
在确定扩面进度时要坚持以下标准: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能够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从2007年开始,中西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年20元,东部地区的人均筹资水平应不低于中西部地区的筹资水平。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2012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文档一、政策背景近年来,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不断增长。
为了满足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需求,2012年,我国发布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该政策旨在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政策目标1、扩大覆盖面: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使更多城乡居民享受到医疗保障;2、提高保障水平:增加保险的报销比例,提高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偿水平;3、优化服务体系: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高居民就医便利度,缓解医疗资源不足问题。
三、保障范围1、参保对象:城镇居民、农民工及其参保家属;2、医疗费用补偿:包括住院医疗、门诊诊疗、药店购药等费用;3、疾病保障范围:覆盖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疾病等。
四、保险费用1、缴费方式:个人和共同缴纳;2、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根据收入水平不同而有所调整;3、补贴政策:对困难群体给予特殊补贴。
五、服务体系1、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2、联网结算:建立医保系统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网结算机制,简化报销流程;3、医保卡管理:发放医保卡,方便居民就医和报销。
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指覆盖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2、参保对象:符合相关条件的居民可参加医疗保险;3、门诊诊疗:指居民在门诊部接受医生的诊疗服务,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4、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服务;5、联网结算:医疗机构通过与医保系统联网,实现医疗费用的结算和报销。
附件: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2、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缴纳明细表;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名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
恤金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2〕24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13•【文号】卫政法发[2012]74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卫政法发﹝201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国务院办公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国办发〔2012〕20号)和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以下简称6部门《大病保险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一)统一思想认识。
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是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推动医保、医疗、医药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目标任务。
要重点做好20种重大疾病的医疗保障工作,确保在2013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是全面巩固提高两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二是全面推开6个病种(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医疗保障工作;三是全面开展12个病种(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的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其中,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3左右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开展12个病种的大病保障试点,优先选择在国家和省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地区以及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进一步提高,幅度约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
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将会进一步调整。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
社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20日上午介绍了2012年的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为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
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调整水平将更高。
2011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都在此次调整范围之内。
尹成基介绍,2012年养老表现新政策的调整,综合考虑2011年物价上涨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
目前,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在抓紧组织实施。
至此,我国已连续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国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531元。
2012年,我国将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240元,相应适当调整居民个人(家庭)缴费水平。
2011年该标准已从每人每年120元增加到200元。
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也将普遍达到70%,并计划用部分新增补助资金,建立大病保险,增强保障能力,减轻大病家庭负担。
全国各地的情况也不是完全相同,如北京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就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人均月增230元,增幅约10%,调整后的月人均养老金水平将提高到2510元,政策涉及198万人。
以上就是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详情。
此外,根据您的情况,如果感觉到目前养老保险的幅度不能完全满足自身保险需求时,您还可以购买适合自己的商业养老保险,合众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具有高保额低保费的特点,为您的养老更添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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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出台
河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0月25日来源:河南日报农村
版
●农民个人交费由30元提至50元
●住院最高补偿由10万元提至15万元
●乡级医院住院费报销比例提至90%“从明年1月1日起,参合农民个人交费由30元提高到50元,住院最高补偿15万元,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者按90%补偿,同时,在乡医院看病补偿最多,最高补偿90%。
”10月24日,省卫生厅召开会议,通报了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新政策。
在乡医院看病最高可补偿90%今年,我省实行分段补偿,最高费用段补偿比例乡级、县级、市级和省级分别为80%、70%、65%、65%。
明年,我省将取消分段补偿,参合农民在乡级、县级、市级和省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90%、80%、70%和65%。
住院起付线分别为:乡级医院100元、县级医院400元。
二级以下市级医院为400元,市三级医院为1000元。
二级以下省级医院为1000元,省三级医院和省外医院为2000元。
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农民个人交费提高到50元,财政补助标准也将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为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我省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分别按80%、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低于60%根据新政策,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重性精神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
参合人员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补偿,均比今年提高10%。
在中医院住院费用补偿提高10%同时,继续坚持中医药治疗优惠政策,参合农民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的,住院补偿起付线降低100元。
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提高10%。
对转诊至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参合患者,继续坚持保底补偿政策,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继续坚持儿童重大疾病补偿政策、母婴共享补偿等政策。
(记者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