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上律师不该犯的10个错误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在法律行业中,律师的职业行为举足轻重,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其行为不端,消极影响整个行业形象。
因此,有必要对律师的负面行为进行规范,建立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加强行业自律。
一、违反法律法规作为法律从业者,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但是,一些律师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篡改证据、编造虚假材料等,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败坏了律师职业形象,必须列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加以规范。
二、泄露客户隐私律师与客户之间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关系,律师应当妥善保守客户的隐私信息,绝对不能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谋取私利或者其他目的,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准则,也触犯了法律规定,应当被律师行为负面清单所限制。
三、徇私舞弊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应当客观公正、秉公办理案件,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徇私舞弊。
然而,一些律师为了赢得案件或者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包括贿赂法官、律师、调解员等,干扰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原则。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律师职业信誉,应当严格限制。
四、失职渎职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但是,一些律师工作不尽职、违背职业操守,导致案件处理不当,甚至造成客户利益受损。
这种失职渎职行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也损害了行业整体形象,应当被纳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五、涉嫌犯罪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应当严格守法,但是有些律师涉嫌犯罪行为,例如贪污受贿、侵吞公款等,不仅败坏了职业操守,也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列入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在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上述列举的问题仅为部分,行业需要对律师从业准入、职业培训以及职业监督等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确保律师依法从业,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
律师执业十不准
律师执业十不准第一篇:律师执业十不准律师执业十不准一、不准私自收案收费;二、不准歪曲事实,挑词架讼;三、不准诋毁同行;四、不准违反规定做广告宣传;五、不准进行不正当竞争;六、不准行贿和介绍贿赂;七、不准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八、不准损害当事人利益;九、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用非法手段解决纠纷;十、不准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执法人员进行不正当交往。
第二篇:十不准十严格:1、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岗位轮换、亲属回避、强制休假、接岗审计”制度2、严格执行“监控密码权限管理、监控中心、中心金库2人24小时轮流坐班值守制度”3、严格执行“非营业室人员出入营业室审查、登记制度”4、严格执行“营业场所三不留,三清理制度”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公开接访、理事长热线”制度6、严格执行银企对账、挂失、错账冲正、撤销、大额存取款等特殊业务主管授权和复核制度7、严格执行临时离柜及时退出操作界面、柜员卡、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等入箱加锁保管制度8、严格执行承兑汇票贴现、质押查询查复制度9、严格执行贷款“评级授信、上柜台办理、三查”制度10、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十严禁:1、严禁为本人办理业务2、严禁“虚假查库”、库存超核定限额3、严禁代保管客户印章、存折(单、证、卡)及其他物品4、严禁将印章、凭证、密码、柜员卡、个人名章等交由他人使用或代为保管5、严禁代理客户办理业务或利用个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过渡、周转6、严禁将信贷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或直接支取现金、预签贷后检查表和到期、逾期催收通知书等资料7、严禁发放超权限、逆程序、化整为零、跨区域、顶冒名等违规贷款8、严禁空库虚存、虚存虚贷、挪用垫付资金、擅自买卖资金票据、篡改业务数据等行为9、严禁办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先开承兑汇票后存保证金、以贴现资金存放保证金和贷款偿还承兑垫款等业务10、严禁以贷收息,多收、少收、免收和预收贷款利息的行为十不准:1、不准违反社会公德2、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在各类实体中入股兼职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扣、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5、不准参与不良娱乐活动6、不准违规进行项目建设和大宗物品采购7、不准侵占信用社财产8、不准购买彩票和上班期间炒股9、不准违反工作纪律和上班期间饮酒10、不准违反财务规定、巧立名目私设“小金库”附件2河南省水政监察执法人员“十不准”规定一、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语言过激、情绪急躁、侮辱、殴打行政管理相对人。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
律师在法庭上绝不能犯的10个失误在外人眼中,律师雷厉风行、专业严谨。
但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当然也会犯错误。
有些错误可以理解,有些错却决不能犯!尤其是在法庭上,越简单的问题可能越容易被忽视。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错误做了整理,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1、迟到零容忍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
律师十严禁十不准本文档旨在提供律师职业中的十个严禁行为和不准行为。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始终保持独立、公正和诚实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律师应严禁和不准从事的十个行为:1.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不得泄露客户机密信息:律师应对客户的机密信息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经过客户明确授权或法律要求。
2.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不得代理与利益冲突的案件:律师不应接受与其自身或其所代理的其他客户利益存在冲突的案件,避免可能造成利益冲突及损害客户利益。
3.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不得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律师应准确、完整地陈述案件事实,并避免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情况。
4.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不得徇私舞弊:律师不应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等行为。
5.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不得滥用职权:律师不得滥用职权,包括滥用法律程序、滥用证据等,以违背公正和诚实原则。
6.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本着诚实和守信的原则行事,不得故意欺骗、虚假宣传或扭曲事实。
7.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律师不得参与非法活动,包括洗钱、违反反腐败法规等行为。
8.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律师不得从事非法行为,包括帮助他人犯罪、串通非法行为等。
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本文将介绍一份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负面清单,以便律师们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信誉。
以下是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一些负面行为:1. 不诚实行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诚实,包括撒谎、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法庭或其他当事人等。
不诚实行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不诚实,包括撒谎、隐瞒事实、故意误导法庭或其他当事人等。
2. 不忠实行为:律师未尽职尽责,对案件的处理不认真、不负责任,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不忠实行为:律师未尽职尽责,对案件的处理不认真、不负责任,导致客户利益受损。
3. 违反保密义务:律师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包括案件细节、证据材料和与客户的沟通等,违反了保密义务。
违反保密义务:律师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包括案件细节、证据材料和与客户的沟通等,违反了保密义务。
4. 滥用职权:律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例如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利用案件获取不当利益等。
滥用职权:律师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例如收取过高的律师费用、利用案件获取不当利益等。
5. 冲突行为:律师在处理多个与利益相关的案件时,未能遵守诚信原则,出现利益冲突,导致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
冲突行为:律师在处理多个与利益相关的案件时,未能遵守诚信原则,出现利益冲突,导致对某一方当事人不利。
6. 操纵证据:律师篡改、销毁或捏造证据,违法了诉讼秩序和职业道德准则。
操纵证据:律师篡改、销毁或捏造证据,违法了诉讼秩序和职业道德准则。
7. 故意误导:律师故意在法庭上误导法官、陪审团或其他当事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
故意误导:律师故意在法庭上误导法官、陪审团或其他当事人,以达到不正当目的。
8. 不当利益关系:律师与对手律师、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有不当的利益关系,破坏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不当利益关系:律师与对手律师、法官或其他相关人员有不当的利益关系,破坏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9. 虚假广告:律师通过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手段获取客户,误导公众和潜在当事人。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
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在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需要请律师帮助我们打官司。
然而,在请律师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些陷阱,以避免走入错误的道路。
下面是请律师打官司要注意的10个陷阱:陷阱一:选择不当的律师在请律师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先选择合适的律师。
合适的律师应该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能够与我们有效沟通。
如果选择了不合适的律师,可能会导致案件受损甚至败诉。
陷阱二:不了解法律程序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程序。
如果我们对法律程序一无所知,可能会错过一些关键的时间点或文件提交,从而影响案件的进展。
陷阱三:缺乏证据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我们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支持或判决结果不利。
陷阱四:缺乏案件准备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充分准备案件。
这包括整理相关文件、收集证据、准备辩词等。
如果我们缺乏案件准备,可能会导致在法庭上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证明自己的合理性。
陷阱五:不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
只有了解对方的观点和策略,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并争取自己的权益。
陷阱六:过于依赖律师请律师打官司是为了得到专业的帮助,但是我们不能过于依赖律师。
我们需要积极参与案件,并与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陷阱七:不了解法律风险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法律风险。
只有了解法律风险,我们才能更好地评估案件的胜算,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陷阱八:不了解法律费用请律师打官司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了解律师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并做好相应的预算。
陷阱九: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在法庭上,我们需要遵守法庭程序,并尊重法庭。
如果我们不了解和尊重法庭程序,可能会被认为是不礼貌或不合规的行为,从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陷阱十:不合理的期望请律师打官司并不意味着一定能够获胜。
在打官司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期望。
如果我们对胜诉抱有过高的期望,可能会导致失望和不必要的损失。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
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_辩论赛_
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刑事庭审,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而法庭辩论又是庭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进一步,精准检测、探测、预测法庭辩论之陷阱、盲区更是彰显辩护律师功力、功底、功夫的集中体现。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法庭辩论的10大盲区、错误与禁忌,欢迎借鉴参考。
一、法庭辩论盲区(一)角色错位盲区例如,某些辩护人在质证阶段会为证据“点赞”,说“这份证据恰恰证明了我当事人……”所谓质证,是指对该份证据有无的否定性意见——证据合不合格——静态的论证分析;利用该证据证明某项事实,属于对证据的运用——怎么用——动态的运用,应该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
这也就不奇怪法官会打断并提醒辩护人——你听清了,现在问你的是有没有“异议”,此乃角色定位的盲区错误之一。
(二)第二轮辩护盲区有的辩护人认为只需要一轮辩护即可,或者喜欢将自认为重要的辩护意见反复说多遍,或者在第二轮辩论再重复一遍,从而引起法官的重视。
法官一般会制止重复表达,原因在于:真理不需要重复一万遍,你只说一遍,它也是真理。
除非你表达的是谬误——庭审效率的兼顾与精准表达很重要。
有针对性的对第一轮浮现出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节化、体系化、结构化的剖析与反驳更重要。
辩护人无法对更加具体的、更高一层级的第二轮辩护发表针对性的回击观点与论证剖析,似乎都是在浪费时间和表演。
(三)争议焦点盲区庭审一分一秒都珍贵,辩护人不要脱离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紧紧围绕主线。
实践中,辩护律师往往自恋其中,迷之自信,按照自己既定的方向和主线往下推进,而且慷慨激昂,殊不知已经在浑然不觉中偏离了法庭调查的核心争议焦点——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总结的争议焦点没有交织——两张皮,岂不荒唐与悲矣。
法庭辩论虽然是辩论,但不是大学校园里的花式辩论赛,一定要紧紧抓住主攻方向,不要偏离主题,要抓住起诉书的核心雷区和薄弱点——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辩论。
对于与定罪量刑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没有必要进行辩论。
律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道德负面清单以下是一些律师职业道德的负面行为,律师应该避免:1. 缺乏诚信:律师应该保持高度诚信,包括不撒谎、不隐瞒事实、不故意误导当事人等。
缺乏诚信的律师会破坏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并且会失去客户的信任。
缺乏诚信:律师应该保持高度诚信,包括不撒谎、不隐瞒事实、不故意误导当事人等。
缺乏诚信的律师会破坏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行,并且会失去客户的信任。
2. 利益冲突:律师必须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不得同时代理两个或以上的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如果律师有利益冲突,将无法充分履行其法律代理职责,这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还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利益冲突:律师必须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不得同时代理两个或以上的相互对立的当事人。
如果律师有利益冲突,将无法充分履行其法律代理职责,这不仅违背职业道德,还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3. 保密泄露: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客户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他人。
泄露客户的信息将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并且带来法律风险。
保密泄露:律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将客户的机密信息泄露给他人。
泄露客户的信息将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并且带来法律风险。
4. 被禁止行为:律师不得从事被禁止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收取不合理费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还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被禁止行为:律师不得从事被禁止的行为,如虚假宣传、收取不合理费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职业道德,还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5. 误导法庭:律师在法庭上不得提出虚假证据、故意误导法庭或曲解法律。
律师应该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为客户辩护,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追求胜诉。
误导法庭:律师在法庭上不得提出虚假证据、故意误导法庭或曲解法律。
律师应该以诚实守信的态度为客户辩护,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追求胜诉。
6. 不公平竞争:律师不得从事不公平竞争行为,包括抹黑竞争对手、泄露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等。
律师应该以合法、公平的方式与他人竞争,并尊重职业道德准则。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本文档旨在列举一些律师职业中的负面行为,以引起律师们的注意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以下是一些应避免的律师职业行为:1.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过度收费:律师应当合理定价,并遵守相关收费规定,不得以任意高价向客户收费。
2.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泄露客户隐私:律师必须维护客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或案件细节。
3.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包括与现有或潜在客户的利益冲突。
4.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欺诈行为:律师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法律建议,包括在法庭上或其他场合故意误导他人。
5.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失实陈述:律师应当避免在文书、口头陈述或其他表达方式中作出失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6.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妨碍司法程序:律师不得故意妨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包括故意推迟或阻碍案件进展。
7.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律师德行不端: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操守,不得从事不端行为,损害律师行业的声誉。
8.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冒充他人:律师不得冒充他人身份,包括冒充他人律师的身份或使用他人的律师证书。
9.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律师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地位谋取个人私利,包括收取不当好处费用或参与不当的商业交易。
身为律师的十二条禁忌
身为律师的十二条禁忌一、迟到、迟到后不主动认错迟到已是错,迟到后不主动认错那便是错上加错。
前者让法官认为迟到律师对法庭不尊重、对案件庭审不重视、对出庭这项严肃的审判活动准备不专业,于是会对律师的能力打上问号。
后者则会让法官认为该律师是一个不讲规矩、不礼貌、没公德的人,从而降低对该律师的信任度。
此外,法庭在宣布关机后,仍把电话方在震动处或偷偷接打电话,发消息的律师,也会令法官产生上述怨念。
二、打断法官讲话,甚至跟主动挑起辩论这样的律师会让法官觉得其在庭审中法定的“老大”地位受到正面挑战,绝对属于“打脸”。
其后果就是让法官义无反顾地、免费地客串了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角色,客观上会为该律师的败诉风险增加贡献度。
三、指责其他法官办事不公一些律师喜欢当庭表扬主审法官,并以贬低其他法官的办案素质、工作作风来吹捧,特别是往往还捕风捉影、指桑骂槐。
殊不知这会让法官同仇敌忾,对该律师的“危险程度”标上五颗星,认为与其多一次接触就有可能被“拉黑”并在另一个案件中成为被比较的对象。
如此一来,法官会刻意地与该律师保持距离,从而让其丧失本来很多正常的与法官交流案情的机会。
四、举证不按规矩出牌主要表现为:1、证据突袭,当庭提交的证据或者任意申请证人出庭,而且并庭前没有书面申请以及证人身份、与本案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2、没有按照形式要求整理证据目录或者没有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3、遗忘证据原件;等。
上述行为行为会让法官措手不及,一方面可能引发对方当事人的异议,需要法庭重新给予举证期间,极大浪费审判资源;另外一方面会给法官已经预设好的案件事实增加极大变数,如果拒绝还可能使法官陷入与当事人直接对立状态。
总而言之,是在法官没有心理准备的情况下增添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即便形式上允许这些证据重新进行质证,允许证人出庭陈述,但在其内心深处早已把这些证据的证明效力统统“枪毙”了。
五、质证虚头巴脑法庭就事实方面进行询问时,避重就轻不正面回答,或者只发表观点不正面对事实进行陈述。
律师这“十忌”,你犯了吗?
律师这“十忌”,你犯了吗?一忌: 大话满口酒气熏天律师不是酒囊饭袋,也不能做“牛皮将”。
大话说过了头,自己都不信,让当事人信也难。
要明白,当事人除法律比律师差点外,辩别是非、判断真假话的功夫不一定比律师差多少。
酒后的话,说的脸红,是因为酒精作用;听的脸红,是因为话的内容。
无边无际、海阔天空,即丢份,又丢面。
因而,大话不说为好,酒少喝为妙!深圳微法务懂法,更懂你7篇原创内容公众号二忌:吞云吐雾慢不经心二郎腿、转椅、茶水、香烟... ...很容易使人们联想“机关”,习惯成自然的“办公”作风,已与律师服务性质格格不入,对待“来客”的态度应当尽快改、尽早变。
律师吃的不是“皇粮”,自然不能混同公务员。
三忌:以貌取人见钱眼开大案、要案、经济案虽是“抢手货”,但律师的业务水平是在各类案件中磨练提高的。
评价敬业精神好坏,当事人是最有发言权的。
毕竟法律服务是为“人”服务不是为“钱”服务。
人们常说,世界上最有钱的人永远不会是律师。
只要想干律师这一行,还是把“钱”看轻点、离“钱”远点好!四忌:抛开法律任人摆布律师服务必须靠住法律这个“边”。
否则, 忘记律师身份,与其他社会闲杂人员混为一体,只为“目的”而干,那是跑了“偏”、离了“谱”。
因此,依法办案、独立思考就显得尤为重要!五忌:只拉关系不抓业务正常的业务关系不能缺少,而正常的业务不能以不正常的人际关系来代替。
整天“你好我也好、哥大兄弟小”跑来跑去,会一事无成。
其实,很多情况下,你的“关系”看得重的是你的“付出”,而绝对不是你这个“人缘”,用“付出”换来的“人缘”是高价的,有时甚至是特价。
六忌:巧立名目超收费用收费合情、合理、合法。
要记住,不该挣的钱本来就不属于你,小的“不当得利”往往会带来大的麻烦。
费用收的恰当,日子过的坦然;费用收的超标,“钱”就花的“大方”,损失的除了当事人,还难免搭上一个律师的人生!七忌:手续不全案卷不整天天办案无案卷,经常代理缺手续。
所谓的“空手道”律师工作法,不但看上去不雅、工作起来不便,还容易使一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钻空子。
律师在法庭的十大雷区
律师在法庭的十大雷区律师在法庭上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他们需要在维护客户权益的同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然而,在法庭上,律师面临着许多雷区,如果不小心,可能会引发大错而导致意想不到的后果。
接下来,我们分步骤来阐述律师在法庭上的十大雷区。
一、观念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一个雷区是观念雷区。
律师必须明确了解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要将个人情感和利益与职业道德和法律相混淆。
二、角色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二个雷区是角色雷区。
律师必须了解自己在法庭上的角色和职责,并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
三、案件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三个雷区是案件雷区。
律师必须在处理案件时遵守法律程序,并保持客观,不要因为个人情感而影响案件的结果。
四、证据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四个雷区是证据雷区。
律师必须确保证据真实可靠,而不是以提供虚假证据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五、口头陈述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五个雷区是口头陈述雷区。
律师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并在口头陈述中使用恰当的法律术语和概念。
六、法律程序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六个雷区是法律程序雷区。
律师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不得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来维护客户的权益。
七、庭审礼仪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七个雷区是庭审礼仪雷区。
律师必须尊重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采取不合适的言行来影响庭审的正常进行。
八、客户信任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八个雷区是客户信任雷区。
律师必须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在法庭上保护客户权益,确保客户对自己的信任。
九、职业责任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九个雷区是职业责任雷区。
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十、法律风险雷区律师在法庭上的第十个雷区是法律风险雷区。
律师必须了解法律风险,并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有效地管理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法庭上面对着十大雷区,必须保持清晰的头脑,遵循法律程序,维护客户权益,并在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只有通过对这十大雷区的认识和了解,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合同纠纷法庭最忌十句话
合同纠纷法庭最忌十句话《合同纠纷法庭最忌十句话》嘿,朋友们!要是在合同纠纷法庭上,有些话可千万不能说啊,今天咱就来聊聊合同纠纷法庭最忌的十句话。
第一句:“我觉得就是这样,没有任何理由。
”这在法庭上可不行呀!法庭是讲究证据和逻辑的地方,可不是你凭感觉就能定夺的。
合同纠纷需要依据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你这么一句没理由的话,就像在迷雾里乱闯,法官可不会接受这样任性的说法呢!第二句:“我不管合同怎么写,我就想这么做。
”哎呀呀,这可大错特错啦!合同纠纷法庭最看重的就是合同本身啊。
合同就像双方的约定地图,你不管它的内容,就如同在没有地图的情况下乱走,那肯定是要出问题的。
第三句:“他之前就这么干过,所以这次也没关系。
”这可不能成为理由呢!以前的情况和现在的合同纠纷可能毫无关联。
法庭处理的是当下的合同争议,你这么说就像拿不相干的事情来搅浑水,这可不利于解决问题呀。
第四句:“我就是没仔细看合同,那又怎样?”天呐,这简直是不负责任的话。
在合同纠纷法庭上,你签订合同就有查看合同条款的义务,你说没仔细看,这就像是自己给自己挖坑,可不能这么对法官说哦。
第五句:“我觉得法律不公平,所以我不按法律来。
”这可不得了啦!法律是法庭判案的依据,不管你觉得公平与否,都得遵守。
说这种话就像在挑战法庭的权威,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第六句:“我听别人说可以这么做的。
”法庭要的是确切的证据和合法的依据,不是听别人说。
别人说的能有多靠谱呢?这就好比在海上航行,你听路人说哪里有宝藏就往哪里开船,这是很愚蠢的行为,在法庭上也是不被认可的。
第七句:“我没有钱,所以我不履行合同。
”这不是正当理由啊。
合同纠纷法庭看的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你没钱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借口,你应该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考虑到自己的履行能力呀。
第八句:“我只是开个玩笑才签的合同。
”签合同可不是开玩笑的事情。
在法庭上,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你这么说就像把法庭当成了儿戏场,法官可不会买账的。
律师常犯的错误
律师常犯的错误在法律领域,律师是扮演着重要角色的专业人士。
然而,尽管他们经过长时间的学习和培训,但仍然常犯一些错误。
本文将探讨律师在执业中常见的错误,并提供一些建议以避免这些错误的发生。
第一,律师常犯的错误是缺乏充分的准备。
在处理案件之前,律师应该花费足够的时间来研究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案例和先例。
然而,一些律师往往因为工作量大或其他原因,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准备。
这样的失误可能导致在法庭上无法有效地辩护或者错过重要的细节。
因此,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律师们应该提前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表,确保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工作。
第二,律师常犯的错误是不充分了解客户需求。
作为一名律师,了解客户需求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些律师在与客户交流时没有充分细致地询问问题或者没有确认客户的意图和期望。
这样的失误会导致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问题,影响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律师们需要提高自己的沟通技巧,确保与客户进行清晰而详细的交流,针对客户的需求提供准确的建议和服务。
第三,律师常犯的错误是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在某些情况下,律师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士合作,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然而,一些律师可能因为个人意愿或自我中心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导致合作的效果不佳。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律师们应该培养良好的团队意识和合作能力,并且乐于与他人分享和学习。
第四,律师常犯的错误是忽略细节。
在法律领域,细节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负。
然而,一些律师可能因为疏忽或粗心而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细节。
这样的失误可能会导致案件败诉或被官方机构撤销。
为了避免这个问题,律师们应该培养细心和谨慎的习惯,并在每个案件中对细节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处理。
第五,律师常犯的错误是缺乏职业道德。
作为一名律师,职业道德是不可或缺的品质。
然而,一些律师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或其他原因而忽视职业道德的要求。
例如,律师可能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进行欺诈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律师职业道德评估负面清单二十条
律师职业道德评估负面清单二十条
以下是律师职业道德中的负面行为,律师在实践中应避免:
1. 违反法律规定,如涉及欺诈、偷窃等犯罪行为。
2. 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违反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协议。
3. 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4. 拒绝或延迟向客户提供法律代理服务。
5. 在法庭上提出虚假证据或作伪证。
6. 收受对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贿赂,影响公正裁决。
7. 攻击他律师的人格或名誉,干扰正常诉讼程序。
8. 滥用律师特权,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证据或取得优势。
9. 违反专业道德标准,违背客户的合法意愿行事。
10. 过度收费或向客户隐瞒费用。
11. 违反法院的指导意见或决定,拒绝执行法庭的命令。
12. 泄露涉及客户案件的机密信息给非授权方。
13. 在代理案件中不尽职尽责,影响客户利益。
14. 与犯罪团伙或不良分子合作,违法律法规。
15. 不履行义务或拖延工作,导致客户的合法权益受损。
16. 对待客户存在歧视或偏见,不公正对待不同背景的当事人。
17. 缺乏诚信,违反法庭的庄严程序。
18. 违反职业准则,对案件进行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19. 未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行使律师特权。
20. 在律师职业宣传中夸大或歪曲自己的能力或经验。
以上是律师职业道德评估负面清单的二十条,律师应当时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保证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客户权益的维护。
律师开庭十忌
律师开庭十忌一、忌不作律师装开庭或作装不齐,作装不规范。
二、忌对同行人身攻击如:“对方律师断章取义,根本不了解法律;对方代理人法律知识不全面;对方律师是一派胡言;上述作为的共计,除此之外,还有向对方嘲笑和一种面试态度。
”三、忌不尊重法庭,如开庭时,双脚在桌子下面不停地动,或手中的笔不时在桌子上玩弄;或抬头四处张望;四、忌对案情不全面了解,对案件的法律关系不沥青,没任何准备进入开庭,把开庭当做一种职业上的应付。
当法官问及相关事实,是一问三不知。
五、不按时出庭。
案件表的有大小,而法院没有大小之分。
六、忌开庭语速过快,部分律师开庭时,对质证和法庭辩论语速较快,往往在其发表意见完以后,自己十分明白了,而法官和对方律师不知其所云。
尤其是刚出道的年轻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强,说话不知如何保持音量、音节、速度、语速的桀纣。
一般应当每分钟80-90速度为好。
也就相当电视节目的主持人的语速。
七、忌照本宣读,律师出庭之前包括代理意见和法律事实等都已形成文字材料,当其发言时,眼睛紧盯手中的材料宣读,而不把庭审的变化考虑进去。
八、忌刑事辩护律师在辩护时,眼睛不看自己的当事人。
刑事犯罪嫌疑人,在其受审时,心理防线几乎崩溃。
而不管其在职之职位高低。
此事,辩护律师给其一个眼神,就能鼓励他重新站起来。
而使其相信法律对其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九、忌不紧扣辩论中心点,而多次重复显得啰嗦。
十、忌开完庭冲冲离开,而不向当事人把法庭中有关新的变化和法律问题解释清楚,也不想当事人交代有关当事人不清楚的问题和应当注意事项。
一、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二、宣读法庭注意事项。
三、原告宣读起诉书。
四、被告针对原告起诉书做承认或否认的答辩。
五、法庭组织争议焦点。
六、针对法庭组织的焦点来举证质证。
七、双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发问。
八、法庭对原被告进行发问。
九、法庭辩论。
十、法庭组织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就择日宣判。
一、核对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二、原告(上诉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及其要求。
律师十不辩规定
律师十不辩规定本文旨在探讨律师职业道德中的"十不辩"规定。
这些规定指导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守的准则,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客观性。
以下是这些规定的简要说明:1. 不辩悖论无理:律师不应辩护违背常理或明显不合理的观点和主张。
不辩悖论无理:律师不应辩护违背常理或明显不合理的观点和主张。
2. 不辩权责立场:律师不应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立场为依据来辩护,而应依法公正维护正义。
不辩权责立场:律师不应以客户的权益和责任立场为依据来辩护,而应依法公正维护正义。
3. 不辩非法手段:律师不应使用非法手段来辩护,例如提供虚假证据或煽动不当行为。
不辩非法手段:律师不应使用非法手段来辩护,例如提供虚假证据或煽动不当行为。
4. 不辩伤风败俗:律师不应辩护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如涉及残暴或恶劣的犯罪。
不辩伤风败俗:律师不应辩护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伦理的行为,如涉及残暴或恶劣的犯罪。
5. 不辩背离法治:律师不应辩护背离法治原则、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不辩背离法治:律师不应辩护背离法治原则、破坏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6. 不辩趋利避害:律师不应以追逐个人利益或回避潜在风险为目的来辩护。
不辩趋利避害:律师不应以追逐个人利益或回避潜在风险为目的来辩护。
7. 不辩篡改事实:律师不应故意篡改事实,混淆案件真相和公正判断。
不辩篡改事实:律师不应故意篡改事实,混淆案件真相和公正判断。
8. 不辩隐匿证据:律师不应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以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
不辩隐匿证据:律师不应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以干扰案件的正常审理。
9. 不辩破坏诚实:律师不应使用欺骗、胁迫或威胁等手段来辩护,损害诚实原则。
不辩破坏诚实:律师不应使用欺骗、胁迫或威胁等手段来辩护,损害诚实原则。
10. 不辩盗窃成果:律师不应辩护客户盗窃或非法获取的财产或利益。
不辩盗窃成果:律师不应辩护客户盗窃或非法获取的财产或利益。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道德准则,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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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之上律师不该犯的10个错误
作为律师,自揭伤疤是为了让肌体更加健康。
但愿,普天下同仁可以少一些错误,多一些完美。
律师是人不是神,更不是圣人。
当然会犯错误。
至于在法庭之上,更是会时常犯错。
有些错可以理解,有些错可以原谅,但也有些错是不可理喻,还有些错绝对不可以尝试一次。
在此,将律师在法庭之上犯过的那些错误(过失/失误),或者说是过错一一列上。
愿以此为鉴,于己,可以正衣冠;与人,可以儆效尤。
1、【迟到】:零容忍
准时是一种美德。
这句话放在任何语境和场合下几乎都是合适的。
但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
律师开庭迟到,多数情况非故意,更非头天晚上睡觉睡过了头。
但非故意的迟到同样不可原谅。
或许是因为记错了时间,或许是时间没记错,但跑错了地方;亦或许是时间、地点都没记错,但就是堵在路上眼巴巴地望着远方的法院大楼无可奈何。
总之,迟到这种事情绝非不可抗力,一定是可以避免的。
2、【遗忘】:带律师证/授权委托书/证据原件……
和迟到的主观性错误不同,遗忘多数是由于客观使然。
但如果把开庭这件事压根就忘了一干二净,当然应该比迟到还可恶。
这里所讨论的遗忘还不是说忘了开庭这件事,而是忘记携带应该带的开庭所需文件、物品。
忘记带律师证,就干脆就别去了;忘记笔和纸,自己无法记录;忘记带当事人的委托手续,也跟白去了一样。
但如果把自己代理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原件忘记带了,对当事人来说当然是毁灭性的打击。
哪位老兄如果犯了这样的错误,鼓励手持律师证以头撞墙!
3、【欠缺】:起诉状原件/证据复印件/委托手续……
如果不是基于自己遗忘,而是由于“客观”原因,开庭时还没有带齐开庭所必备的文件,准备到时候再见机行事,多半要做好自找尴尬的准备。
笔者曾经遇到,开庭时,对面同仁作为原告代理人,手里却没有起诉状原件。
举证质证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复印件,当我方要求其提供证据复印件时,对方说只复印了一份。
好心的法官只好说,来,你把我这份拿去看吧。
最终只有原、被告双方看着证据,法官望着天……
4、【跑神】:不注意听法官、对方的话
说实话,香港、欧美的律政剧、法庭剧误导了很多人。
现实生活中,哪有那么多的法庭审判是扣人心弦、跌宕起伏的?多数情况下开庭环节繁多、冗长。
所以,开庭中难免有些环节让人昏昏欲睡。
这时候,有人在努力坚持地听着,有人在桌上画起了小人儿,有人在拨弄着手机屏幕,还有的时候甚至会听见鼾声。
但无论如何,作为律师,无论从职业还是专业角度,都应该专注法庭上发生着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一个重要的瞬间一旦逝去,后悔都没有机会。
5、【糊涂】:对法律赋予的律师权利及己方权益不坚守
说到法庭上的一些错误,有些是出于主观,有些则完全是职业素养,还有一些完全是经验不足造成的。
曾经听到一个笑话说:国外有某律师在法庭上睡着了打起了鼾,法官忍无可忍敲了敲桌子,大声说道“肃静”。
睡梦中的律师被惊醒了,第一个反应是一下子举起右手跳了起来“我反对!”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以维护委托人权益为天职,以反对对方提出的一切抗辩主张为己任。
但如果因自己的经验不足,不熟知法庭有关程序以及法律赋予律师或者己方当事人的权利,而丧失有些机会或权益时,那当然是比较可悲的事情了。
6、【含混】:表达不清,让人听不明白,会错意
很多时候,人们一说起律师就是给口吐莲花、伶牙俐齿的印象。
但事实上往往并非如此。
并非所有的律师都擅长雄辩,也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需要滔滔不绝。
但是,对于一名职业律师来说,在法庭上具有清醒的头脑和思维、清晰的逻辑和表达,是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
但某些时候,由于种种原因,律师说完之后,无论对方还是法官,都是一脸茫然“您在说什么?”归因汇总,表达不清有时确实是因为口齿不灵,有时是因为语言习惯,还有时是思维混乱。
总之,如果说完之后让听者不知所以,总是一次失败的表达。
7、【忽视】:小看了书记员
前段时间一则新闻说,法院将逐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终将不需要书记员记录。
这的确是一件好事,但面对现实,全国各地法院条件千差万别,就目前来说不能不说还没法完全实现。
大部分法院仍然需要书记员电脑录入法庭上所有人的讲话。
但说到此处的律师之错,便是无视书记员的记录速度,只管自己嘴上痛快,过把瘾之后才发现书记员一个字没记上,白说了!但有一次笔者也遇到了一个相反的情况:那次我特意说得比较慢,以方便书记员记录。
但没想到书记员竟然正在发呆,望着窗外呢。
亏得我及时发现,立马温和但语气坚决地说:“请书记员记录一下我的发言。
”
8、【忙乱】:手忙脚乱地翻找己方证据=对方得意休息
法庭上的从容不迫、有条不紊除了足够的出庭经验以外,当然就是在开庭前做了足够好的功课。
与之相反,很多时候,由于种种原因,未在事前做好功课,导致开庭时手忙脚乱的情况也是比比皆是。
某次开庭,对方律师提出的某份证据举证时,笔者故意轻描淡写地打断她说“对不起,您刚才给我的一套证据复印件里没有你说的
呀”。
法官则也很“帮忙”:“我这里也没有看到啊?”此刻,你可以想象一下对方律师的忙乱了。
一个埋怨另一个没检查好,另一个则坚持说做好页码了。
总之,对方一通找,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还有一次,笔者和法官曾经非常耐心地看着对方律师在法庭上花费40分钟时间整理自己的证据材料。
不过那一刻,作为案件对方,我却一点也“得意”不起来。
身为同行,只有羞愧。
9、【与人不便】:应给他人提供足够的便利
大部分情况下,在法庭上的活动是发生在对双方的证据举证、质证环节。
因此,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材料给对方,是否能做到让阅读者清楚明了,既影响到法庭的审理效率,也体现了证据提交者的专业素养。
一般来说,律师应准备证据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留给自己,一份交给对方,一份交给法官。
三者对照举证、质证,各方都比较便利。
但现实中,却非如此。
有的只提供证据原件,连一份复印件也没有,或者只有一份复印件,给了法官,对方却没有。
笔者曾经遇到过,双方交换证据时,当我方给对方一套证据复印件后索取对方证据的复印件时,对方却说没有复印件了。
有没有准备证据复印件也许并不能决定案件输赢,但却反映了律师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方面的“输赢”。
当事人看得见,对方律师看得见,法官也看得见。
10、【不招人待见】:自己悟……
有没有“眼力见儿”这件事,不仅发生在法庭上。
做一个招人喜欢而不是招人讨厌的人,同样适用于法庭上的每一个人。
有时明明有理,但得理不饶人咄咄逼人步步紧逼,也会惹人讨厌;有时明明已说清楚了自己的观点,但一再喋喋不休絮叨不停,让人听了厌烦;有时明明已经开庭很长时间了,而法官多次示意要休庭后面还有一个庭要开之后,仍然不管不顾,大放厥词;有时明明下面一拨新要开庭的人在一边焦急等待了,对笔录中的某些无关紧要的用词记录却仍然揪住不放或者对自己说过
的话不承认非要书记员修改笔录,等等,不一而足。
有时候,真心不知道,这些“不招人待见”的举动和行为会不会影响到案件判决结果,但至少在法庭上共度的那些时间,总不是一个令人愉悦的体验和回忆。
而且,重点是如果让法官心里不爽,对自己只有坏处,没有好处……
曾经,一部《何以笙箫默》造就了部分粉丝人群对何以琛们的光鲜帅酷仰慕地头昏脑涨。
可是,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
对于局外人来说,又有谁知道那些“何以琛们”又何尝不在同时帅的辛苦多舛、帅的尴尬满怀呢?
法庭之上,律师犯过的错误还不止这些。
作为律师,自揭伤疤是为了让肌体更加健康。
但愿,普天下同仁可以少一些错误,多一些完美。
对自己心中的“何以琛”形象负责,也是对别人负责。
当然,如果您也是同行,看完本文,也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或者亲身见闻,在上述的“十大错误”之外,自行补充完善,也算是给自己做一个职业总结,放在心头,让自己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