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慢性病防控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3日泸州市慢性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8—2025年)为贯彻落实《四川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和《“健康泸州2030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慢性病综合防控工作,遏制我市慢性病快速上升势头,保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泸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慢性病主要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糖尿病和口腔疾病,以及内分泌、肾脏、骨骼、神经等疾病。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高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以健康需求和解决人民群众主要健康问题为导向,强化政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社会参与,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中心,实现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提高居民健康期望寿命,为推进健康泸州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协调,健康优先。
始终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将全民健康融入各项公共政策,做到健康发展优先规划,健康政策优先保障,健康投入优先安排,健康问题优先解决。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泸市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系列文件精神和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要求,加快促进我市普惠托育试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现就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强力推进按照“党委领导、人大助推、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协同、城乡统筹”总体思路,推动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强化基层治理,配套“三孩政策”,践行“民心守护”,全面深化“1573”普惠托育模式,全力创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需求,为建成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奠定坚实基础。
到2022年底,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初步建立,托位总数达1万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2.4个,普惠托位占比达30%,建成四星级及以上托育机构5个,启动创建“全省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县(区)”和“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到2025年底,全市普惠托育服务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基本健全,托位总数达1.9万个,每千人口托位数达4.5个,普惠托位占比达50%,建成四星级及以上托育机构30个,成功创建“全省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县(区)”7个,力争创成“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
二、把握原则,突出重点(一)科学规划、上下衔接。
将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域发展特点和群众托育需求,科学规划布局一批普惠性托育机构,不断满足群众托育需求。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泸市府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4日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医疗、医药、医保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权益记录、医保待遇支付、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发改、财政、卫生计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审计、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市级统筹,并实现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制度相互衔接转换。
积极探索建立保障制度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监管更加到位、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住院率逐步降低、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升、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泸市府发〔2014〕4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26日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集第四章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医疗服务与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基金管理与风险控制第七章组织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政策,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以门诊医疗统筹、大病保险为辅,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坚持居民参保自愿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统筹协调,实现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相互转接;(六)基金筹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医疗保险政策、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7•【字号】泸市府发〔2001〕132号•【施行日期】200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132号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现将《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八月七日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职工慢性和重症疾病门诊医疗管理,规范审批和费用结算,减轻特殊疾病患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困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纳入门诊慢性和重症疾病管理的原则(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费用支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
(二)符合慢性和重症疾病病种的诊断标准。
二、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一)冠心病:符合冠心病诊断标准、心电图有明显心肌缺血表现,并有(1)高血压;(2)高胆固醇血症;(3)心肌梗塞;此三条中的两条者。
(二)风湿性心脏病:符合急、慢性风湿性心脏病诊断标准,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含三级) 者。
(三)慢性肺原性心脏病:具有慢性肺胸疾病或肺血管病变、阻塞性肺气肿且伴有右心功能不全,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者。
(四)高血压病:二期高血压以上(即血压达到确诊高血压水平,并有下列各项中一项者:( 1)体检、X线、心电图或超声检查见有左心室肥大;(2)眼底检查见有眼底动脉普遍或局部变窄;(3)蛋白尿或血浆肌酐中度升高者。
(五)各种恶性肿瘤(癌症):符合恶性肿瘤诊断标准,具有病理诊断或影像学检查报告者。
(六)脑血管疾病:符合脑血管疾病诊断标准,具有肢体功能障碍或昏迷、失语者。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根据《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下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高校中的大中专学生及长期居住本市并办理了居、暂住证的外地户籍人员,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下称城乡居民),可在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 城乡居民(含家庭成员中的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所有在校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暂)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高校中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中小学、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的外地户籍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按第一档标准集中组织参保缴费。
新参保城乡居民,需提供《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提供居、暂住证。
新生婴儿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二) 居民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参保或续保缴费待遇享受年度的年龄计算以享受待遇年度的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
第五条城乡居民参保时,属于低保对象、Ⅰ至Ⅱ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符合计划生育奖补政策等的参保城乡居民,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当年民政、残联或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的困难对象名单,在参保城乡居民申报登记时先进行身份确认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参保城乡居民户籍、学籍在泸州市境内跨县(区)转移并连续参保缴费的,转入地连续计算待遇年限;参保城乡居民发生变更或死亡后,由学校、乡镇(街道)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统筹(一)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学法要求,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全年学法不少于24件次,市级园区管委会、政府组成部门全年学法不少于10件次。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四川省线上平台学法考法。
健全述法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现场述法评议。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法治建设责任。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体系,规范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围绕法治领域改革规划重点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等实施精准法治督察。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9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6日泸州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的适用及确定第三章实施管理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泸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的确定、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港口、航道(含航运枢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目;(二)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目;(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四)对城镇功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五)防止污染物或者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六)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项目;(七)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06•【字号】泸市府办领〔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泸市府办领〔2022〕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切实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现将成立泸州市卫生健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安排,督促指导全市上下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卫生健康工作,推动卫生健康领域各项任务落地落实。
二、组成人员组长:余先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何洪波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徐利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罗素平副市长王斌达副市长李振蛟市政府秘书长成员:李华桂市政协副主席、市应急局局长邱亚琳市政府副秘书长许平市政府副秘书长韦光永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贾如彬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邹毅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卢启刚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网信办主任周岚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编办主任黄玉林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周昌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刘著市教育体育局局长曾焱市科技和人才局局长游彦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坤市民政局局长张伟市司法局局长周毅市财政局局长张国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丁跃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陈进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云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朱江市交通运输局局长陈廷俊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游进市商务会展局局长李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曾妍市卫生健康委主任赖旭刚市市场监管局局长梁闯市医保局局长刘瑶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波团市委书记曾泽兰市妇联主席赖建平市科协主席刘本国市残联理事长赵志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吴凯泸州海关关长先益兵泸州机场集团总经理罗旭泸州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经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曾妍同志兼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4•【字号】泸市府办发〔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现将《泸州市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4日泸州市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历次全会、市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预防为主和中西医并重,以建设区域医药健康中心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为引领,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均衡发展,加快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方便可负担的高品质医疗卫生服务。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
到2035年,形成与群众健康需求相匹配的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保持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具体工作任务(一)实施医疗卫生能力现代化行动。
1.提高公共卫生专业服务能力。
争创省区域公共卫生中心。
加强疾控中心能力建设,以市、县两级疾控机构等级创建为抓手,泸县、合江县疾控中心创建三级乙等疾控机构,龙马潭区疾控中心创建二级甲等疾控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20年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20年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泸市府办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2020年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20〕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2020年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6日泸州市2020年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持续推进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切实提升全市人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常住人口按期体检率达80%以上,贫困人口脱贫期内体检率达100%,退役军人按期体检率达100%;B超、X线检查完成目标人群30%以上;人群健康体检质量合格率达90%以上。
(二)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90%以上。
(三)健康教育覆盖率达80%以上,健康素养水平达20%以上;慢性病高风险人群管理率达50%以上,精准管理人群规范化管理率达100%,贫困人口中慢性病人健康管理率达100%,退役军人健康管理率达100%;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人群达到上级管理要求。
二、工作要求(一)做实免费健康体检,提高体检质量。
1.强化组织动员。
各区县要按照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泸州市全民预防保健服务人口常态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泸市卫发〔2019〕175号)要求,继续抓好常住人口清理核实工作,动态更新常住人口花名册暨体检台账,切实加强全民体检的组织动员工作。
体检方式以集中体检为主,巡回体检为辅,对行动不便等特殊困难群众,应落实上门入户服务措施。
2.规范开展体检。
体检人群年龄分组、体检项目、体检要求按照《泸州市全民预防保健服务工作手册(第三版)》执行(见附件1)。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3•【字号】泸市府发〔2018〕6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日泸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和《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泸市府发〔2017〕46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在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统筹安排、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原则的基础上,以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效能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长期稳健运行的医疗保障长效机制,切实减轻参保群众大病费用负担。
二、筹资机制和统筹层次(一)筹资标准。
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历史数据为基础,综合考虑我市医疗费用增长、医保政策调整和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具体以招投标结果为准)。
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可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变动等因素对筹资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泸市府办发〔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委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泸州市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2017—2020年)的通知》(川府发〔2017〕3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39号)精神,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八届五次全会和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泸州”发展道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按照“公益优先、政事分开、依法治理、综合监管”原则,推进医院治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强化公立医院引领带动作用,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可负担的医疗服务,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健康城市提供有力健康保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泸市府办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全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全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泸州市全民健康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预防为主”的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落实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实施全民健康工程”决策部署,为全市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切实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结合全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群众健康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出生人口素质和儿童健康水平全面提升。
到2025年,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95%以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98%以上。
唐氏综合征、神经管缺陷、地中海贫血等严重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并得到有效控制。
(二)群众健康保健水平持续提升。
到2025年,常住居民按期体检率达到80%以上,其中退役军人按期体检率达到100%,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90%以上,慢性病高风险人群管理率达到50%以上,精准管理人群规范化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妇女宫颈癌综合防治水平逐步提升。
到2025年,宫颈癌筛查年度任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早诊率达到80%以上,对宫颈癌检查异常/可疑病例的随访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逐步提高,宫颈癌发病率、死亡率有效降低。
(四)安宁疗护服务试点有序推广。
到2025年,通过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以省市级三甲医院为依托,县级医院为指导,乡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地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安宁疗护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全面提高。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泸市府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泸州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8日泸州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12%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5%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10%以下;贫困地区人群贫血率控制在10%以下。
——孕妇叶酸缺乏率控制在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保持在5%以下,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减缓。
——提高住院病人营养筛查率和营养不良住院病人的营养治疗比例。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
到2030年,实现以下目标:——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孕妇贫血率控制在10%以下。
——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下降至5%以下;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在2020年的基础上提高10%。
——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学生肥胖率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提高住院病人营养筛查率和营养不良住院病人的营养治疗比例。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提高10%。
——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居民超重、肥胖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营养标准体系和能力建设。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泸市府办函〔2012〕375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2〕3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31日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2.1 泸州市减灾委员会泸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全市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2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市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5•【字号】泸市府办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15日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协作、科学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敢于担当、专业高效、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区域医疗健康中心和健康泸州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切实加强对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府发[2015]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精神,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保障作用,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25日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二条临时救助实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临时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社、住建、卫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第三条救助对象范围(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三)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对象、孤儿);(四)因遭遇意外或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与家庭成员失去联系),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02•【字号】泸市府办函[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45号)实施以来,有效减轻了我市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为更好地开展此项工作,让惠民政策更广泛地惠及困难群众,经市政府同意,对该方案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方案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病种范围救助病种调整为:终末期肾病、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11类。
二、调整救助标准救助标准调整为:(一)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终末期肾病接受肾透析治疗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的透析费用在0.5万元以上的,超出0.5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二)符合困难群众条件的,因患癌症或其他9类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城乡困难人员,在享受上述报销和救助待遇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超出2万元的部分按50%给予补充救助,最高救助金额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三、调整申报时间救助申报时间调整为:上半年7月1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申报。
附件: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日附件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一、救助范围及办法凡户籍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癌症、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或骨髓增殖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肌无力等11类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城乡医疗救助”顺序享受报销或救助待遇后,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有困难、经调查确需救助的,可申请享受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补充医疗救助)。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泸市府办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7〕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我市自2004年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为民办实事、解难事的重要内容来抓,取得了一定实效,一些患有重病、慢性病的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了救助。
据统计,2006年城市医疗救助共救助2012人,发放救助金72.1万元;农村医疗救助共救助93367人,其中资助农村特困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40831人,大病住院救助4761人,定量门诊救助47795人,发放了农村医疗救助金575.76万元。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泸州作出了应有贡献。
但由于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问题不同程度的存在,城乡医疗救助中工作制度和救助政策还有待完善,救助面较窄、救助金额少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困难对象还没有得到及时救助。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使城乡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惠民行动”医疗救助金发放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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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
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5]4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
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5]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试行)》(泸市府办函〔2014〕146号)试行一年来,对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和救助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经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5日
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支付性困难补充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结合《实施方案(试行)》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现将《实施方案》修订完善如下。
一、救助范围及办法
凡户籍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终末期肾病等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