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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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技术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哈政发[1986]15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12.08
【实施日期】1986.12.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6年11月3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3日)废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件
(哈政发〔1986〕15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业经今年市政府第十五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
哈尔滨市技术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开拓、繁荣技术市场,保障技术商品的正常流通,促进技术进步,有利于四化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技术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技术市场的管理,要贯彻“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使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形式
第五条凡在本市技术市场流通的技术,必须是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第六条技术市场的经营范围: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
(二)各种形式的科研、教育与生产联合。
(三)其它有助于社会进步的技术经营活动。
第七条技术市场的经营形式:
(一)开办各种专业、行业和综合性技术的中心、公司或商店等。
(二)举办人才、信息、科技成果、科技难题、重大项目、引进项目的交流会、洽谈会或招标会。
(三)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灵活多样的技术交流、交易、联系和联合等活动。
第八条按照规定不准转让的技术,不得在技术市场流通。
转让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要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管理、经营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