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教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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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4月19日,移民暨难民局取消对赖昌星的宵禁令。
• 2007年11月20日,联邦法院开庭申理移民部要求恢复赖昌星的宵禁规定一案。
• 2007年11月28日,联邦法庭法官哈林顿(Sean Harrington)判决继续取消对赖昌 星的宵禁令。
• 2009年1月22日,加拿大移民部批准赖昌星的工作准证申请,允许其在加拿大工作 。
其二,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为完善引渡法律制度,提供良好的政治支持。这项 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与各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努力之中。通过政治、外交上的努力, 积极稳妥地参加和批准能对我国产生积极影响的国际引渡条约。在求同存异的基 础上,争取与世界上更多的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建立起引渡合作机制。从而为我 国的引渡制度的完善。
由此我国《引渡法》可以把死刑犯不引渡列为可以拒绝的理由:“根据请求国的法律,被请 求引渡人可能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国作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 下不执行死刑。”
其三,增强国际引渡合作,减少引渡条约的缺失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由于引渡条约是国与国之间进行引渡实践的主要法律依据,所以如果没有签订引渡条约,国 家之间就没有引渡的义务。出于各种原因,截至到目前,中国仅与波兰、蒙古、罗马尼亚等 41个国家签订了44个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这其中与我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只有29个国 家。
赖昌星案最终决断:
• 2007年2月13日,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说 ,“赖 昌星Biblioteka Baidu国会受虐待”毫无根据,我国已承诺不判赖昌 星死刑。干以胜指出: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死 刑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立即执行,一种是缓期执行。 我国已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就包括不判处他立即 执行和缓期执行,这个法律规定是非常明确的。”
对我国引渡条约缺失的现状,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拓宽渠道,加快与更多的国家建立引渡合 作机制,特别是注重加快扩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引渡合作关系。引渡条约确定了缔约双方的 权利义务,在进行引渡合作的时候简单明了。根据国际法条约必守的原则,使引渡合作成为 缔约双方的一项国际义务,这样有助于防止在无条约情况下双方漫长的政治博弈,有利于提 高引渡合作的效率。双边引渡条约通常明确规定了引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因此在实践中可 操作性较强。
可以说,中国以“免死”引渡赖昌星, 这不得不谓是一种主权之痛。但进而, 也让我们从赖昌星遣返案的障碍中体会 到我国大陆地区引渡制度存在的缺陷, 并给了我国完善引渡制度的思索与启迪。
我国大陆地区引渡制度的存在的缺陷:
1、加入了许多的国际公约,但由于国内没有相应 的立法与之配套。 2、即便是有了相应的立法,大部分有“应急”之 说,在使用和与其它的国家合作的时候依然困难重 重,赖案就是一个例子。 3、刑法的适用存在问题。(三次的刑法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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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宏观思考
在完善引渡制度的过程中应至少把握以下两点:
其一,坚持引渡制度的法律完善为主,因为从性质上说,引渡还是一项国际法律 制度,所以说完善我国的的引渡制度应该把主要任务放在完善和健全我国国内的 引渡立法。在引渡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注重针对政治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各 个原则存在的不足与缺陷以及各原则出现的新特点的予以考虑。
我们对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采取积极的态度,那么许多国家就不会在与我国缔约问题上表现 冷淡,他们可以通过我国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立法态度来探明中国的立法精神从而打开我国引 渡合作的新局面。《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对于死刑犯不引渡的立法模式采取的是附条件引 渡的模式,即首先作出死刑作为拒绝引渡事由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规定附条件引渡。这样的 规定,既顺应了国际潮流,又不失一定的灵活性。
•理由二、从引渡制度来说,中国与其它国家间存在着没有互相引 渡的协议。 •理由三、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说,赖昌星虽然也是加拿 大人所瞧不起的类型, 但其手中拥有着巨大的经济牌,无疑也会 给当地带来不可估计的“效益”。
理由四、从国内少数人的利益角度来说,从一些网友揣测评论分析, 也有人认为 一直不能被引渡回来的缘由是“远华大案”牵涉到的 官员太多, 如果赖昌星成功引渡回国,势必会让一些人丢掉乌纱, 甚至会锒铛入狱。
引渡
• 2006年5月18日,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宣布移民部完成对赖遣返前风险评估,决定启 动遣返程。赖昌星随后向联邦法庭提出延缓遣返上诉,并要求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 行司法复核。
• 2007年4月5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对赖昌星案做出判决,宣布此前移民部对其全家发 出的遣返令无效,接受赖昌星提出对遣返前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的申请。
• 2011年7月21日下午6时,加拿大联邦法庭于温哥华宣布,否决赖昌星暂缓执行遣返 令的申请。赖昌星将会被遣送回中国,最快是2011年7月23日。
• 2011年07月23日07:51 赖昌星在加拿大警察押送下遣返中国。
我国引渡赖昌星回国的障碍分析:
• 理由一、从国情与法律来说,难以成功引渡的理由无非是加拿大 在内的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经济犯罪并不构成判处死刑的地步, 加拿大法律规定,经济犯罪并不构成判处死刑的地步,而中国法律 规定这种重大经济犯罪是必 须要进行死刑判罚的,如果一旦引渡 回中国,国外认为有些太过于严酷, 是对罪犯的 一种人权的侵犯, 因此加拿大政府按照他们的国情来说,不引渡赖昌星也是有一定的 理由的。
完善我国引渡制度的微观举措
其一:关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我国《引渡法》可以考虑在原有条款肯定政治犯例外原则的基础上加上但书条款:“根据我 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不认为为政治犯罪除外”。这样既体现了对政治犯的庇护,又防止了对 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可谓是一举两得。
其二,关于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完善
如果说过去我们国家的立法在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持回避态度还有一点理由可言,那么目前的 形势是世界各国引渡立法签订的引渡条约以及参加的国际公约都明确规定了死刑犯不引渡原 则,这项原则已经普遍被国际社会所接受,被越来越多的引渡立法和实践所证明。在这样的 背景下,我国现行立法如果还继续对此问题不加以解决,那么这种做法必然与国际上通行的 做法相背离,我国立法和司法上的死刑状况使一些想与我国进行引渡合作的国家望而却步。 长期下去,必然会对我国引渡工作的开展产生很大的阻力,也不利于我国在国际社会树立开 放、进取、保护人权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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