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
解读国税函[2009]3号: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几点探讨在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刚刚开始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就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专门下发了《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为各级税务机关及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及时、正确的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准备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
首先,《国税函[2009]3号》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作了详细的补充说明。
着重强调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方为“合理”。
言外之意,企业申请扣除工资薪金时要能提供相关的内部制度规定,如果企业事先没有制定,笔者建议补充完善形成书面文件,以备存查;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实务中企业通常2008年12月及年终奖先是通过计提的方式先计入2008年度的成本费用,而实际发放一般都要到2009年的年初,对于企业此部分工资薪金是否可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扣除,目前政策不明。
是否可以放宽到只要在2008年度汇缴申报结束日(2009年5月31日)前发放完毕即可呢?皆有待总局明确。
其次,《国税函[2009]3号》文对各地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给出了五项指导性原则,具体操作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不同企业的情况区别把握、合理裁量。
此举与以前年度全国统一扣除标准相比,增加了基层税务干部的执法难度,笔者认为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可能会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尤其是所在地区的不同行业的平均工资薪金应该有个相对统一的参照标准。
再次,《国税函[2009]3号》文明确了《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仅指工资薪金,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显不同,以避免概念混淆。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国税函【2009】59号
解读国税函[2009]259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比较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文件。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就已提出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
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2009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国税函[2009]259号只是将该要求进行了具体化。
针对该通知精神,各企业可先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核查或检查。
现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进行比较,具体如下: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五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读-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的税前扣除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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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jz9822解读:
扩充原来的工资薪金的定义,能符合工资薪金的就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同时也可以作为计算福利费支出的基数。
不然的话,还是属于福利费支出,当然只能限额扣除。
以上两个支出,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怎么才能符合工资支出呢?请看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的规定【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 性福利
(1)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 (2)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 (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 (4)供暖费补贴; 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 号文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方高寒地区职工宿舍的取暖补贴。 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用。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 行。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 报销范围执行。 (5)职工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 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 定执行。 注意区别职工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国家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准确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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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发布,该公告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和企业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了重要补充。
34号公告第一条改变了以往将所有福利性支出计入职工福利费的做法,规定福利性支出中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我们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关于合理工资薪金的规定,根据以下标准判断一项福利性支出是否属于福利性补贴,如果任意一项条件不满足,则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费。
一、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薪金制度管理,而且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是由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
这一条件要求福利性支出是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涵盖,且工资薪金制度是经过公司治理机构按照正当程序制定的。
二、对企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范性和合理性的要求。
作为发放福利性补贴依据的工资薪金制度必须相对规范,而且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如果工资薪金制度存在计算标准模糊随意或有重要疏漏,或者与行业及地区平均公司水平相比畸高,则不符合此项条件。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
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要点解析发布时间:2021-11-24T07:02:35.078Z 来源:《中国经济评论》2021年第10期作者:刘春晖[导读] 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淄博鲁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5100摘要:职工福利费是企业财务人员非常熟悉且企业经常发生的一项成本费用,但在会计实务及税前扣除方面常常会出现问题,给企业带来税收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人员对职工福利费进行正确账务处理及税前扣除,笔者结合多年的财务税务审计实务对职工福利费应注意的要点进行梳理,为大家解析如下。
关键词: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税前扣除;要点一、职工福利费会计处理基本要点为规范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企业应制订福利费管理制度,明确福利费开支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企业应独立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在“应付职工薪酬”下设“职工福利费”。
当发生职工福利费时,先归集计“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月末按照受益对象转入相关成本或费用。
案例:A公司为职工提供午餐,2017年10月午餐费用支出为6万元,其中管理部门餐费为0.7万元,销售部门0.8万元,生产部门对应的餐费为4万元,研发部门餐费0.5万元。
依据公司后勤人员提供的餐费发票及账单明细作如下分录:借: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贷:银行存款 6 万元月末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分录如下:借:管理费用 0.7万元销售费用 0.8万元生产成本 4万元研发支出 0.5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 6万元二、职工福利费核算范围要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进行了规范。
从财政部和税总局文件上看,福利费是指除工资薪金、职教经费、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应该由企业负担而为职工支付的福利性质支出。
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解读《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作者:秦文娇崔昌奉来源:《财会学习》2010年第01期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相比,新规在以下方面值得关注:一、福利费纳入工资总额不会导致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即财企[2009]242号将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纳入了职工工资总额,扩大了工资总额的范围,但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1、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个税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早就有规定,与财企[2009]242号的发布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2023版)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号)第八十六条
1.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投资方利息收
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
入免税,发行方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2.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利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第42行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的利息支出不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向关联企业借款
2.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 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表”第18行次
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3.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
扶贫捐赠
门和直属机构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捐赠可据实扣除 2.“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 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 整明细表”第7行至第11行、附列 资料相关栏次
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 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 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第 九条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 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 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1.04•【文号】国税函[2009]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税会实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什么
【税会实务】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什么
【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上文是指企业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不包括吗?假设:应付职工工资总额5000-代扣个人应负担的各项保险、公积金600-代扣个人所得税300=实际发放4100,是以5000还是4100作为三项费用计算基数?
【解答】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按照你的假设,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5000元为税法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
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⑴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⑵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⑶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⑷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⑸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2022年1月发放2022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若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2〕27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解读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该公告对企业福利性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年末应付未发放工资的调整问题、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都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以下是铂略财务培训独家解读。
一、福利费计提基数增加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是工资总额的14%。
一项补助,如果能够计入工资总额,那么意味着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限额将增加;反之,如果补助进入职工福利费,那么意味着扣除限额的缩小。
因此,对于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是作为工资还是福利费,将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前根据国税函[2009]3号的相关规定,福利性质的补贴通常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属于福利费。
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的出台,明确福利性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工资薪金处理,无疑会对起到降低税负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将是一大利好政策。
二、跨年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此前,跨年工资一直是引发税企争议的重灾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曾规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汇算清缴时能够补充凭证的,可以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承认对于成本费用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只要是当年发生的,就可在当年扣除。
但是对于工资薪金这一项目,据铂略财务培训了解,各地税务机关处理不一,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发布解释,要求对职工工资按照收付实现制进行处理,即实际发放才可税前扣除。
对成本费用和工资采取两种处理原则,这无疑造成了企业处理难度的增加。
并且,在实际情况中,考虑到中国的传统习俗,许多企业将上一年度年终奖/年薪在春节期间发放,而该部分工资的金额较高,对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较大,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很容易引起税企之间的争议。
此次国家税务总局34号公告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文件及解读
职工福利费的相关文件及解读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2、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4)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117号) (11)4、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政策答记者问 (1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19)(国税函〔2009〕3号) (19)6、(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一(来自中国会计天空) (21)7、(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对比分析二(仅供参考) (25)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 2006-12-4 (29)9、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29)(企便函[2009]33号) (29)10、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36)中国税网作者:赵新贵 (36)11、对企便函[2009]33号的理解(来自CPA视野) (47)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有关精神,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国税函2009 3 工资薪金及福利费扣除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1-04为有效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如何规定的
职⼯福利费的开⽀范围如何规定的职⼯福利费是指⽤于增进职⼯物质利益,帮助职⼯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付的费⽤。
职⼯福利费的开⽀范围如何规定的?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职⼯福利费的开⽀范围如何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薪⾦及职⼯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职⼯福利费开⽀范围如下:1,尚未实⾏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的设备、设施和⼈员费⽤,包括职⼯⾷堂、职⼯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和福利部门⼯作⼈员的⼯资薪⾦、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劳务费等。
2,为职⼯卫⽣保健、⽣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货币性福利(1)企业向职⼯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2)未实⾏医疗统筹企业职⼯医疗费⽤;(3)职⼯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4)供暖费补贴;供暖费补贴也称为“冬季取暖补贴”,国家劳动总局总新字[1979]176号⽂件中规定的冬季取暖补贴是指北⽅⾼寒地区职⼯宿舍的取暖补贴。
不包括企业⽣产经营房屋取暖的费⽤。
具体扣除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
各地对发放“冬季取暖补贴”都有不同的规定,注意按当地政府的报销范围执⾏。
(5)职⼯防暑降温费;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于给员⼯抵御酷暑的⾼温补贴,企业为员⼯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温补贴,具体扣除标准按各地政府规定执⾏。
注意区别职⼯防暑降温费和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物品的区别。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清凉饮料问题的复函》(劳总护字[1980]65号)规定,“暑期对在⾼温、露天作业的⼈员供应清凉饮料,是为了保护这些职⼯在⽣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防⽌中暑的⼀种辅助措施,⼀般是由有关单位配制,供应⼀定量的含盐饮料,集体供应,共同饮⽤,不折发现⾦和实物。
它不是⾮⽣产性的福利待遇。
”因此,企业夏天⽀付的清凉饮料费⽤不属于职⼯防暑降温费,不属于福利费,⽽是劳动保护费。
发给员工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
发给员⼯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福利费的开⽀范围,国家是有明⽂规定的,主要应⽤于职⼯⽣活困难补助、职⼯医药费、职⼯⼯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等。
那么发给员⼯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呢?下⾯店铺⼩编就带⼤家去了解⼀下。
1.国税函【2009】3号⽂中的福利费范围问题?问题:⽂件中的列举内容是部分列举还是全部列举?⽬前有的税务机关执⾏时是按全部列举来执⾏的,也就是⽂件中列举的内容可以做为福利费在限额中扣除,不在范围内的内容,属于与收⼊⽆关的⽀出,不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职⼯福利费的部分内容。
没有列举提问中提到的的费⽤项⽬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福利性质的费⽤⽀出⽬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制原则,以及对⽀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发给员⼯的福利哪些需征个税?《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所得,免纳个⼈所得税:福利费、抚恤⾦、救济⾦;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付给个⼈的⽣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给纳税⼈或其家庭的正常⽣活造成⼀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会经费中向其⽀付的临时性⽣活困难补助。
下列收⼊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纳税⼈的⼯资,薪⾦收⼊计征个⼈所得税:(⼀)从超出国家规定的⽐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会经费中⽀付给个⼈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会经费中⽀付给单位职⼯的⼈⼈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购买汽车,住房,电⼦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活困难补助性质的⽀出。
问题:现在的中国个⼈所得税是不是只要是发给员⼯的福利都要纳⼊当⽉的薪酬计算个⼈所得税?【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根据个⼈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的福利,不论是现⾦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所得税。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9.03.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或者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并执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其中,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经审查确认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薪金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应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留存备查。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22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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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件号:国税函[2009]3号颁布日期: 2009年1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现就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
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