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要点 非法经营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
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与定罪标准非法经营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没有取得相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经营的定罪与处罚是一项重要且敏感的问题。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非法经营,以及如何确定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呢?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经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无照经营: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虚假广告:通过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误导消费者。
3.侵犯知识产权: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他人知识产权产品,或者伪造他人知识产权标识等。
4.偷税漏税:故意隐瞒、转移、骗取税款,逃避缴纳税费。
5.非法销售: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商品等。
以上仅是非法经营的一些常见案例,而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对于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定罪及处罚标准,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行为主体和行为客体首先要确定犯罪行为的主体,即谁从事了非法经营活动。
同时也要考虑非法经营的客体是什么,即经营的内容是什么。
2. 罪名和构成要件针对不同的非法经营情形,在法律上会涉及到不同的罪名,如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侵犯知识产权等。
在提起诉讼时,需要满足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故意、过失等)。
3. 社会危害程度针对非法经营行为的危害程度也是判定定罪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该行为对社会、市场、消费者造成了较大损失或严重影响,通常会从严处理。
4. 情节和后果要考虑非法经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如果经营行为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重大损失,往往会被视为重罪。
5. 是否具有“非法经营”构成最重要的是要确定所涉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明确相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资格、资质要求,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经营行为等。
总结非法经营的定罪标准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主体、行为客体、罪名、社会危害程度、情节后果等因素。
非法经营罪课件
B 非法经营罪
C 走私罪
D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赵某在香港以60万元购买10斤金条,从香港 坐飞机飞到内地,为了逃避关税,未经报关随 身携带10斤黄金从免检的绿色通道闯关入境, 被当场抓获。如何对赵某的行为定性( )
A 走私罪
B 走私贵重金属罪
C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 非法经营罪的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 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市场管理秩序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由国家管理市场活
动而形成的一种正常的市场运行状态。
2、犯罪客观方面
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 重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以及常委 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 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有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构成非法经 营罪的前提条件。
(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 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专营专卖物品:烟草、食盐、金银及其制品、 贵重金属等
A 抢劫罪未遂与信用卡诈骗罪
B 抢劫罪未遂与盗窃罪
C 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
D 抢劫罪既遂与盗窃罪
下列关于洗钱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和乙长期进行毒品买卖,赚取5000万元,为了 躲避公安机关的追查,甲将该钱转移到自己在国外设 立的账户上,甲构成洗钱罪。
B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长期的非法集资获得 500万元,陈某害怕公安机关调查,找王某帮忙。王 某知道情况后,将该笔钱存到自己的账户上。王某构 成洗钱罪。
进出口许可证制度பைடு நூலக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 要,对进出口贸易实行的宏观调控措施。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获得合法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社会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经济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危害性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展开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或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件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非法经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首先,非法经营是指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件、许可证书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这些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偷税漏税、虚开发票、假冒伪劣商品等。
其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指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了一定的破坏。
例如,以低价恶性竞争排挤合法经营者、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
最后,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是指非法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和损失。
这种危害和损失可能表现在经济利益、社会安定、公共健康等方面。
二、非法经营罪的危害性非法经营罪具有较高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活动通过各种手段对合法经营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商品侵犯合法品牌的知名度,以低价恶性竞争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等,从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正常厂商的利益。
2. 损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者常常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或伪劣产品,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到伪劣产品不仅浪费了钱财,还对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3. 影响经济发展:非法经营活动阻碍了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使健康的市场边际效应减弱,创造就业机会减少,经济规模减小,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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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领域中,编程不仅是一种必备技能,更是带来了创新和进步的利器。
然而,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解读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帮助大家了解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和应用。
1. 非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非法经营罪是指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1 非法组织经营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非法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1.2 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罪:指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
1.3 非法出版物罪:指出版、复制、印制或者发售违法出版物的行为。
2. 合法经营罪的定义和特点合法经营罪是指合法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但却存在着其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
合法经营罪的主要特点在于违法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同时存在。
例如:2.1 合理合法生产、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有违禁物品;2.2 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从中获取不合法利益;2.3 合法经营的同时,利用自身的地位从事违法行为。
3. 区别与应用在解读非法经营罪与合法经营罪之间的区别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3.1 主观故意:非法经营罪通常需要具备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从事的经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仍然故意进行;而合法经营罪则可能因为其他违法行为,导致原本合法的经营行为构成犯罪。
3.2 资源利用:非法经营罪往往是利用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合法经营基础上,通过其他违法行为获取不当利益。
3.3 影响程度:非法经营罪通常涉及市场秩序的严重扰乱,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而合法经营罪则是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伴随着违法行为,不会对市场秩序产生严重影响。
在实际应用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和合法经营罪,法律会对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从事编程和算法方面的人员来说,合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罪在软件开发、服务提供、数据管理等方面尤为重要。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
刑法中的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以非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罪为主题,探讨其定义、特点、危害以及法律对其的打击方式。
一、非法经营的定义与特点非法经营是指在没有合法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非法经营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无有效的经营资质和手续。
2. 营利性:非法经营的目的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润,往往存在各种违法行为。
3. 隐匿性:非法经营往往选择在地下、黑市等隐蔽场所开展,并采取隐瞒真实身份、偷逃税款、变相违法等手段。
二、非法经营的危害非法经营行为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犯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 危害消费者权益:非法经营产品质量通常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给消费者造成财产和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3. 腐蚀社会道德:非法经营行为往往伴随着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容易败坏社会风气,破坏社会道德。
4. 损失国家财税收入:非法经营往往通过偷逃税款等手段规避纳税义务,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财税利益。
三、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并对其进行了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有无违法经营行为、营利为目的、情节严重等方面。
根据具体情况,非法经营罪可分为一般非法经营罪和严重非法经营罪。
1. 一般非法经营罪:主要指违法不严重、危害较小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在一定周期内非法经营金额达到一定数额,或者其他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的情形下,可认定为一般非法经营罪。
2. 严重非法经营罪:主要是指违法性较严重、危害较大的非法经营行为。
犯罪分子以非法经营为目的从事贩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销售的案情下,或涉及走私、贩毒、制售假药等情形,可认定为严重非法经营罪。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刑法第16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罪是修订刑法中新增设的罪名,对于严格规范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的行为,健全公司、企业的管理体制,保障国有资产有效保值、增值,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构成中须明确的问题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除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法律特征。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董事是指公司、企业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经理包括由董事会聘任的企业、公司的经理以及根据经理提名所聘请的副经理。
由于董事会的成立要履行特定法律程序,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董事”身份的认定一般不会产生歧义。
但是,对“经理”的理解却会产生分歧。
一方面在于日常生活中,“项目经理”、“业务部经理”、“区域经理”等称呼经常可见,另一方面在于还存在掌握着企业重大权利的“总裁”等职务。
对于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的“经理”身份,笔者认为应当考察立法意图及其行为人身份所具有的权能,即能够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具体掌握所任职公司、企业产、供、销、人事等某一环节的职权,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理或者代表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拥有从事竞业行为能力的人。
同时,笔者认为对“董事、经理”不能做狭义理解,我国目前一些国有企业未实行公司改制,不存在董事、经理的建制,但是其中厂长、主席的地位和职权范围,与“董事、经理”类似,其也应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上述两案中的被告人王惟扬、陆群力均系国有公司的经理,其中陆群力系青海海山轴承厂上海经营部经理,该营业部规模很小,员工只有3人,但由于陆在该公司具有领导、管理的地位和职权,对国有资产负有增值、保值的的责任,因而能够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
法硕刑法辅导之非法经营罪罪名分析
法硕刑法辅导之非法经营罪罪名分析
一、概念界定
1、定义: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罪名解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与构成要件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硕考研要点 非法经营罪两种情形的认定
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罪两种情形的认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是在分解1979年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的基础上形成的。
学界一般将投机倒把罪与玩忽职守罪、流氓罪并称1979年刑法的三大“口袋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之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口袋罪”的弊端,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非法经营罪也渐渐扩张起来,这与条文本身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在非法经营罪的条文中,“违反国家规定”这种空白罪状描述方式导致非法经营罪罪状内容高度不确定,第四项“堵漏条款”(也称兜底性条款)导致非法经营罪罪状内容具有极大包容性。
笔者对此探讨如下:空白罪状的认定与罪刑法定原则所谓空白罪状,是指在罪状中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制度的规定来确定。
空白罪状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特征,具有保持刑法典前瞻性、相对稳定性和严密刑事法网的功能,但是空白罪状在一定程序上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冲突。
空白罪状的高度开放性必定带来很大的扩罪的可能性,它将犯罪的具体特征留给其他的参照依据去确定,而且有很多还是将来的参照依据,不断涌现的参照依据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现存的罪名变得十分不稳定,违背罪刑的确定性。
空白罪状条文与罪刑明确性原则相违背。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空白罪状对参照依据指示不明确,如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规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指示就不甚明确。
由于参照依据不明确,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必然是无所适从,出现不统一的现象。
二是参照依据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规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规定,而对符合行政违法的特征的描述不足以成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所以从应然的角度出发,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确定性和明确性,空白罪状应当越少越好,甚至不应该出现空白罪状,但是,从立法的实际水平和现实生活的需要来看,空白罪状又是不可或缺的,既然如此,就不能放任空白罪状的滥用,而应该通过司法手段对其进行严格限制,特别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把关。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一、概念及其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按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要件: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说白了,就是商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允许就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质上,是指商家实施了未经允许的买卖活动,如果商家没有实际行动的,光想,是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换句话说,就是您必须是故意未经允许就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买卖活动,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了,并非所有非法经营行为,都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二、非法经营罪定罪如何量刑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硕考研要点 非法经营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罪概念与犯罪构成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析:非法经营罪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第 1 页 共 1 页 法硕(非法学)考研刑法学重点解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前提),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行为方式: 未经许可经营国家专卖、专营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其他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伪造证件)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传销、哄抬物价、压价倾销、牟取暴力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2、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较大2)屡受处罚仍再犯3)市场秩序严重混乱、影响恶劣。
3、犯罪主体:自然人、单位。
4、犯罪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5、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侵害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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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研究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共同点:都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共同点:都是经济犯罪,都涉及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区别:非法经营罪主要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本身,洗钱罪则主要涉及非法经营活动所得的洗钱行为
非法经营罪与洗钱罪的关联:非法经营活动所得可能被用于洗钱,洗钱行为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活动
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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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都属于经济犯罪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非法经营罪与诈骗罪在定罪量刑、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不同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系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关联:非法经营罪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也可能涉及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培训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培训交流,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法律援助:加强与其他国家在打击非法经营罪方面的法律援助,共同维护国际经济秩序
信息共享:建立国际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非法经营罪的最新动态和情报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过程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非法经营罪的立法过程
1979年刑法中首次出现非法经营罪的罪名
1997年刑法修订,将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01
02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非法经营罪的罪名进行了再次修改和完善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法条逻辑
法硕考研刑法学知识点梳理:非法经营罪法条逻辑正确地认定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的界域止于法律的禁限。
只要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和限制的经营活动,均不得视为非法经营行为。
要正确地认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其他”表现形式,除了必须符合前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应当注意通过理解该条第一、二项的立法精神,来把握三项规定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而正确运用第三项规定。
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内容分析,不论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还是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与国家特定的许可制度有关。
可见,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明确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第三项规定,防止其被滥用而膨胀为新的“口袋罪”。
经营许可的设定国家关于经营许可制度的设定,往往与经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和经营物品的范围有关。
其出发点是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重要经济利益,以及维持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
例如,国家规定和公布了不准私营企业及个体产生产和经营的产品目录。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有的可构成特定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非法生产、买卖军用、警用装备、标志;倒卖文物等;有的则可直接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如非法经营国家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
非法经营其他产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就可能适用该条第三项规定论罪。
此外,即使是国有企业或者其他非私有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许可而从事必须获得许可或合法授权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
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适用新刑法施行以来,对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适用,也有了—些相关的补充立法和司法解释。
前者如1998年1 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后者如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硕考研要点 非法经营罪界定
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罪界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只能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条第三项的适用,也不能脱离这个基本前提。
因此,对于刑法未明确规定的某种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 该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虽然“经营”一词在语言学上并不特指经济营业活动,而是指“筹划并管理”、“泛指计划和组织”等,但是,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其“经营”一词理应是经济领域中的营业活动,即应理解为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营活动。
强调此“经营”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是必要的,这是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经济犯罪所应具备的—个基本特征。
如果某种所谓经营活动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公益或者慈善目的,则即便该行为的某些方面不符合有关法规,也应将其排除于本罪之外。
(二) 该经营行为非法所谓“非法”,是指该经营行为违反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通常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范。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等未对某种经营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该经营行为不得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例如,在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未对IP电话的民间经营行为作出明文禁止或者限制之前,民间经营IP电话的行为就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国务院所属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授权而颁发的某种行政规章或其他文件中超过国家法律、法规内容的有关规定,一般不能成为认定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依据。
(三) 该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以市场秩序作为本罪侵犯的客体,这一方面表明非法经营罪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另一方面,个罪客体与类罪客体的重叠,也印证了该罪之规定是“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一节的“兜底”条款。
此所谓“市场秩序”包括市场准入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交易秩序。
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
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非法经营罪: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一直是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中的一大问题。
为了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条文。
本文将就非法经营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打击手段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取得企业法人证照或者超出法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与其他人共同组织非法经营活动,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未取得企业法人证照或者超出法人经营范围:非法经营罪的首要条件是经营者没有相应的注册证照或者超出了自己的法人经营范围。
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保证经营者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和经济责任。
2.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罪是以违法获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只有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3.与其他人共同组织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罪通常是一种集体犯罪行为,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联合起来进行非法经营活动。
4.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活动的严重情节是非法经营罪成立的关键要素。
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很多,如非法所得数额巨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
二、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的法律手段为了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多个法律手段:1.刑事处罚: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刑法范畴,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了一系列的刑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
这些刑罚旨在给予犯罪分子应有的惩罚,从而能起到震慑作用,减少非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2.行政处罚:除了刑事处罚外,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依法对违规经营者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
这些行政处罚手段主要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经济制裁:非法经营行为一般都会带来不正当竞争和市场混乱,给正常的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影响。
非法经营罪研究
非法经营罪研究1、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是未经许可的经营者,即没有取得相关物品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不同类型的行为人。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未经许可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并且希望这种行为能够得到实现。
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在被欺骗或者被强迫的情况下进行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3、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盐、烟草、药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重要商品(如贵重金属)的经营活动。
4、刑事处罚:根据情节轻重,非法经营罪可能受到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
此外,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总之,非法经营罪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罪名,其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及其危害性,同时也为我们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参考依据。
1、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且该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对非法经营行为的性质、规模、后果等进行具体分析,以确定是否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
2、主观故意的判断: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对非法经营行为具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罚。
3、共犯的认定和处理: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作为主体实施,也可以由个人单独实施。
因此在处理共同犯罪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为单位或企业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则应当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如果是个人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则应当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总之,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构成要件要素、主观故意等方面的认定标准,同时加强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配合,以实现依法惩治非法经营活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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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要点非法经营罪概念与
犯罪构成
本文将为您详解2017年法硕之刑法学考研要点非法经营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埃塞俄比亚,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口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因此,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门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行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口人的特定进出口贸易而使用的,不允许进行买卖。
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为了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在我国对一些有关国计民生、人们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物资实行限制经营买卖。
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
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
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
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所有这些都是国家为调控特定物品的经营市场而作的特殊规定,非经许可即经营限制买卖的物品,给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市场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
号)第十一条: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应当指出,限制经营物品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必须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只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才属限制经营物品,否则,就不能对之加以认定。
此外,是否为限制物品,并非一成不变,国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加以变化调整。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
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一些不法分子、本来没有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资格,无法获取有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便从他人处购买甚或伪造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企图逃避检查、制裁。
由此,买卖许可经营证件及批准文件的不法行为也应运而生。
此种行为,直接促使了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国家限制买卖物品的活动泛滥,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因此,亦应以刑罚予以惩治。
进出口许可证,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不仅是对外贸易经营着合法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证明,也是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技术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凭证,如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技术查验放行时必须以此为依据。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用来证明进出口货物、技术原产地属于某国或某地区的有效凭证。
其为进口国和地区视原产地不同征收差别关税和实施其他进口区别待遇的一种证明。
所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一般是指对限制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如烟草专卖许可证就是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证书,它包括烟草专卖生产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所谓准运证,是由省级烟草公司根据烟草总公司的调拨计划、文件或合同而签发的办理烟草托运手续的证书。
前者是领证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料证明文件,是区分烟草行业合法经营和非法经营的重要凭证。
后者是领取单位或个人从事烟草运输合法与否的重要凭证,国家主管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将上述证件发给单位和个人,以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的监督和统一管理。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⑥非法经营caip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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