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法学第四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幻灯片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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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 会关系。犯罪客体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
犯罪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 .犯罪客体是我国的社会关系(法益)。 2.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3. 犯罪客体是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3、能够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是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 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 那些事实特征。
某青年,28岁,圆脸,长头发,在十月一日国庆节漆 黑的晚上,在一条僻静的胡同里,看到一名妇女走过来, 就向其打了一拳,然后抢过黑色皮包就走,皮包内有人民 币3000元。
4、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我国刑法 加以规定或包含的。(法定性)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
客观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 行为、结果、时间、 地点
主观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总和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厂工人。 张某平素作风粗暴,邻居关系不好。1980年某月某日,邻 居王某(女)收电费时发现被告人少报用电量,而被告人不仅不 承认错误,“反而同王某争吵起来(被告人的女友也在场帮腔), 进而争吵变成扭打。王某的母亲闻声赶来劝阻,并指责被告人 及其女友为什么辱骂殴打她的女儿。而被告人仍气势汹汹地用 拳头在王母的胸前挥动,并说,诉你女儿再骂,我就打你给她 看看。”王母被逼倒退数步,脚后跟踩在围观邻居的皮鞋尖上, 险些跌倒。于是王母便回头朝自己家门走了七、八步,由她的 女儿扶着回到家里。到家后王母对女儿说,“我不行了”。自 诉胸闷、头昏,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 系高血压引起脑溢血所致。
被告人周某,男,31岁,农民。 被告人周某于2002年2月某日夜,窜到本村女青年王某(未 婚)家叫门,口说脏话,要求与王某发生关系。当即遭到王某的 严厉斥责。然而周某却对其威胁说:你小心点,以后我叫你死 在我手里。之后将王家的树苗拔走三棵,折断两棵离去。 提问:被告人周某的行为,是否已达到违反刑法,应当受刑 罚惩罚的程度?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一)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成为区分罪与非 罪的原则界限。从另一方面来说为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 了法律保障。
(二)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此罪 与彼罪之间的区分标准。
(三)是量刑的依据。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被告人王X ,男,25岁,无职业。 2003年5月27日,王X伙同葛X、杨X二人去溜冰场溜旱冰, 在路过毛x(受害人)所工作的废品收购站时,王X说:“你俩等一 会,我去找毛x借钱。”王x与毛x早就相识,说罢,王即走到 门市部内,找到毛x,当时毛x一人在店内,王提出借钱,毛说 没有钱。王说:“你不借,我就拿你的公款"二人就又说了些别 的,后毛x拿出250元钱,王x拿走了200元。临出门。王又顺 手拉下了一件皮上衣(在绳子上搭着),价值600元,说了声"穿 两天"。然后,即与葛、杨离去。 提问:请分析被告人王X的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犯罪的本质特 征?
被告人陈二冬,男·56岁·某县山村农民。1997年冬,陈想盖房 子,然而村委会未批给他自己选好的地址。陈二冬认为是村支部书记 马有富故意卡自已。98年7月2日,陈二冬听说邻村有个神汉柳拐子 能用“邪法”把人整死,就去找柳询问。柳说,“我只要捏一个想整 死的人的面人像,每天给他胸口上扎一根针,再焚香祈祷七七四十九 天,那个人就会胸口剧痛而死。”陈即提出把马整死的要求,柳满口 答应,但提出要陈付500元钱。陈答应先交300元,待事成后再交 200元。两人还签了合同,内容为,柳负责用“邪法”将马有富整死, 事成后,陈付给柳500元。如果只是整残,就只付给300元。之后, 陈即领着柳暗中指认了马有富,让柳照马的外貌捏面人。陈二冬回到 家中,即耐心等柳的佳音。一周以后,柳因赌博被抓,公安机关从其 身上搜出杀人合同,即将陈二冬一起拘留。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陈二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 杀人未遂论处。理由是,行为人具有为泄私愤而报复杀人的动机,在 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同时又以人民币500元为代价与柳拐子订 立了帮助杀人的合同,共同策划了犯罪活动,还为柳指认了犯罪对象, 以便柳实施"邪法"杀人的计划。"其目的所以末得逞,仅是由于被告 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故应以杀人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学第四来自百度文库:犯罪概念和犯 罪构成第五章:犯罪客体
第二节 犯罪的特征
一、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所造成或可能 造成的危害。社会危害性具有如下特征: 1.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质表现为犯罪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法益) 的侵害,社会危害性的量即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程度。 2. 社会危害性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即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的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的统一。 3. 社会危害性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社会危害性的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如可分为实际的危害和 可能的危害;物质的危害和非物质的危害。 4.社会危害性价值判断标准。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统一。
第三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
性及其程度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主客观要
件的总和。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性
归责性
是违法类型 无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基本的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构成具有如下特征:
被告人任XX,男,26岁,农民。 被告人任XX,于1980年1月20日晨乘停电之机, 爬到自家房屋旁边的一根动力电线杆上,把0·03平方 毫米的漆电线;胶质线、22号铁丝共25米,连接在一 起,偷偷接在通往生产队380伏的动力线的大线上, 一端拉入屋内,采取一线接地的方法偷电接灯照明。 3月5日下午,农民王xx(18岁)去任XX家偷东西,在 翻越任家院墙时,双手抓到任XX偷接的电线上,当即 被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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