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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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相关问题
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证券投资保护基金问题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文章指出目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探讨解决之道。

关键词:证券投资保护基金中小投资者证券监管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上帝,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证券市场。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一方面通过简捷的渠道快速地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又利于促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形成,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

一、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背景
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股权分置改革,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风险集中爆发,状况十分严峻。

20XX年新出现的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新增挪用客户证券、新增个人债务等违法违规问题,更加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作为综合治理证券公司的配套措施之一,国家启动了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工作。

20XX年8月31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63亿元。

此举标志着对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工作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不仅能够真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但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还有很多不足尚需完善和细化。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保护基金公司的成立,解决了如何形成券商有效退出机制的问题,对投资者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但在现实运作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断遭遇到源于制度设计缺陷的法律风险,而要化解这些风险就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管理主体的定位问题
根据上面分析,目前对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是多头监管,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都有监管权,基金的运作要受到三方的制约。

此种管理方式是否合适一直存在争议。

从国外实践看,基金的管理主体方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采用美国模式,设立独立的管制机构,其运作以公司形式;第二种观点主张设立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来负责运作管理这笔资金,而不是由政府或者任何机构来管理;第三种观点主张采用香港模式由证监会实行单一监管。

笔者认为前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首先,美国模式不适合我国。

在美国的政府架构里有许多独立管制机构,规范独立管制机构的制度已经非常成熟,SIPC虽然依照法律不属于政府机构,但法律赋予它的职权保证了它的独立管制机构地位。

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我国不可能有类似美国独立管制机构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

按照《办法》第21、22、23、24条的规定,基金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由多个政府机构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

而且我国的《公司法》里没有规定非营利性的公司。

其次,设立中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的模式也不可行。

这种观点是对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丧失了信心而提出的一个方案。

该方案从理论上具有诱惑性,但并不具有操作性。

中立的第三方评审机构由谁来负责设立?现实的选择只有三种:要么由私机构来设立,要么由公机构来设立,或公、私机构一起设立,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不可能既不涉及证券公司又不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的。

如果是私立机构设立,不管是由交易所发起设立,还是由证券业协会发起设立,或者由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联合发起设立,都离不开证券公司。

如果是公立机构设立,不可能离开证券监管机构。

因此笔者认为可借鉴香港模式,由证监会直接承担管理职能,具体操作时证监会可将管理职能委托给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进行管理。

理由如下:首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证券市场(特别是在交易所市场)的监管权力集中在证监会,由证监会实行一元化的监管。

其次,由证监会承担管理职能,可以减少协调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另外,可以取消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避免出现国家直接救助的道德风险。

按照香港模式,在基金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时,证监会在获得财政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为了赔偿基金的目的,通过提供担保,向合格的金融机构借款解决问题。

(二)基金来源问题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二款规定: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

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

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除了财政部的专户存款及人民银行的专项再贷款,主要是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

但是目前证券公司每年要上缴的费用很多,在当下行业性经营波动大及未来失去行业垄断的竞争态势下,再要求其支付额外的现金,更加重了券商的负担。

尽管规定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但是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其具体的情形尚无明确规定,在执行时可能会遇到困难;再者,该特别融资究竟是在证券公司面临困境时采取的救急措施,还是基于公司发展成熟因而进一步放宽限制,从而拓宽保护基金来源所规定的开放式条款也不明朗,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渐确立其立法趋向。

是否交得起钱,只是问题的一方面。

而即使一些交得起钱的券商,也态度暖昧。

有券商认为,自己经营状况良好,并无破产倒闭之虞,并无义务为其他券商的破产埋单,他们没有或者不愿认识这一机制长远、整体的意义。

意见不统一,这是集体行动固有的成本。

另有些券商则认为,自己平时缴费已经足够多,管理层应当能够从中分出一块来作投资者保护基金之用,的确,券商缴费并不算少。

据资料显示,历年来交易所提取的风险基金已达46亿元之巨。

在这种情况下,有券商人士认为,强制券商再交风险基金,不仅浪费了资金成本,并且加大了券商负担。

姐果交易所与登记结算公司没有动用过这两笔盘子不小的基金,而且所有基金都有化解市场风险的作用,能否首先考虑动用现有基金用于保护投资者,等累积资金用完后,再考虑向券商收费。

所以关于基金募集的长远发展还是需要深入考虑的。

(三)基金功能问题
经过一年的运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开始进入到实质性操作阶段。

但是当前该基金的主要功能还只局限于对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其功能定位还比较单一狭窄。

如果称其为客户保证金的风险补偿基金恐怕更为贴近些。

而证券市场中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多种多样,券商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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