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程序
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一、征用土地的法定程序是什么第一步:前置程序1、拟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拟征地告知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
2、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步:征地审批《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步:征地公告1、公告主体:《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4条将公告主体进一步明确,即为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
2、公告时间及地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此外,相关政府应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3、公告内容: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四步:补偿安置1、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和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征收程序十步骤
土地征收程序十步骤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依规对土地进行征收,并对土地用途、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权益进行调整的过程。
以下是土地征收的十个步骤。
第一步:征收决策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征收决策。
征收决策包括确定征收的土地范围、目的和目标,制定征收方案,并对可能影响的相关政策进行论证和决策。
在这一步骤中,征收决策主体需进行比较详尽的调查研究,并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
第二步:信息公告和听证征收决策后,征收方需对征收决策结果进行信息公告,并邀请相关利益方参与听证会。
信息公告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收决策结果,确保透明度和公平性。
听证会则旨在让相关利益方了解征收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三步:调查评估和估价在征收决策确定后,征收方需要进行土地调查评估和估价工作。
土地调查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被征地块的基本情况、所有权和权益情况,以及与征收相关的土地利用情况、生态环境等情况。
估价工作则是确定土地的合理补偿金额,包括土地的市场价值、补偿费用等。
第四步:征收告知和协商征收方需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征收告知,并与被征地农民进行协商。
征收告知的目的是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收的具体时间、方式和范围,以及征收的理由和目的。
协商则是为了与被征地农民就征收补偿费用、安置和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步:补偿协议签订在协商达成一致后,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是双方就征收补偿费用、土地安置、转移工作等具体事项进行约定和确认的法律文件。
签订补偿协议是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它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六步:征收审批和公示补偿协议签订后,征收方需将补偿协议提交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的目的是验证征收过程是否合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征收方还需在政府部门审批后,对征收决策结果、补偿协议内容进行公示,以保障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七步:征收执行和补偿支付征收方在取得审批和完成公示后,开始正式执行征收决策。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
土地征收程序的五个基本流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将用作农田、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目的的土地收归国有并进行相应补偿的过程。
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公告公示、征地告知、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补偿安置。
以下是对这五个基本流程的详细描述。
一、项目立项项目立项是土地征收的起点。
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和公共利益的需要,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审批批准。
在项目立项过程中,必须要考虑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确保征收的土地能够更好地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公告公示项目立项批准后,征收方需要在媒体和相关地方进行公告公示,公布征收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内容,以保证信息对相关权益人的通知和知情权利。
公告公示的目的是确保征收程序的透明化和公正性,同时给于合法权益人提出异议和申诉的机会。
三、征地告知征地告知是征收方通知征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程序。
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发出正式通知书,告知征收土地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程序,并提供征收所需的文件和材料。
同时,征收方需要向合法权益人介绍相关政策、法规和征收补偿的标准,并做好征收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四、合法权益人表决和征收决定合法权益人表决是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征收方要组织合法权益人进行表决,以确定征地补偿计划、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
合法权益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农民、居民等受征收影响的人员。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表决可能会采用公开表决、无记名表决等形式,确保合法权益人在征收过程中享有 participar图ipation和决策的权利提高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征收决定是在合法权益人表决基础上作出的,征收方需要在征地告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项目开发的需要、人民群众的意愿以及公共利益的要求等方面的因素,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需要进行批准,并在合法权益人面前向刚给予公布。
五、补偿安置征收决定通过后,征收方需要与合法权益人进行补偿协商和安置安排。
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有哪些步骤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1、办理用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拟定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用地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工地方案。
3、征地审查国土房管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4、征地审核与批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5、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6、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8、补偿安置的实施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费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程序的房屋拆迁程序(一)用地单位申请领取规划用地许可证;(二)申请拆迁许可;用地单位须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拆迁许可;(三)进行拆迁宣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五)暂停有关活动;拆迁人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房管部门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如停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停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停办入户和分户等;(六)拆迁人向房管部门确定拆迁实施方案;拆迁申请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拟定的拆迁活动作出安排,主管机关以备案的方案作为监督其拆迁活动的依据;(七)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等进行拆迁评估;(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九)拆迁安置。
农村征收土地流程方案
农村征收土地流程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农村地区的土地征收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农村征收土地的流程方案。
第一步:立项农村征收土地的第一步是立项。
该步骤需要政府部门进行审批,并经过公告和听证等程序。
立项需要明确征收的范围、征收的目的、征收的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步:征收计划立项完成后,政府部门需要制定征收计划。
征收计划包括征收的具体时间、规模、资金、计划用地等相关情况。
该计划需要与当地的土地利用规划相一致。
第三步:公告告知征收计划完成后,政府部门需要在当地的媒体上进行公告告知。
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本质、征收对象、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
公告时间一般为30天,以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农民和村民都能了解征收情况。
协商征收是整个流程的关键步骤。
政府部门需要通过与农民和村民进行协商,确定征收补偿等细节问题。
协商要求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步:签订协议协商完成后,相关方需要签订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征收双方的权利义务、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细节问题。
签订协议需要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签订协议后,要确保农村村民安全搬离,确保其物品安全搬运。
第六步:公示征收签订协议后,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公示征收。
公示时间为15天,以确保农村村民了解征收协议的细节问题。
第七步:拆迁公示期限后,政府部门需要开始拆迁。
拆迁前需要将所有的房屋、设施、物品都进行清点,并按照协议中的补偿制度进行赔偿。
同时,还需要对拆迁后的土地进行清理及回填,确保环境安全。
拆迁完成后,政府部门需要进行监督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土地清理、回填、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安置等方面。
只有通过验收后,才能进行土地的开发和利用。
总结农村征收土地是一个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复杂流程。
需要政府部门、农民和村民三方面进行有效的协商和沟通。
同时,征收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确保农业生产区的生态环境安全。
土地征收流程
土地征收流程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依规对土地实行的收回、征用、征收等行为。
土地征收流程是指在土地征收的整个过程中,从立项、规划、公告、征收、补偿、安置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土地征收的流程。
1. 立项阶段:土地征收的第一步是立项阶段。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划,确定土地征收的项目范围和规模。
在这一阶段,政府会进行土地资源调查和评估,确定征收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2. 规划阶段:在立项阶段确定征收项目后,政府会进行详细的规划。
这包括征收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方面的规划,同时也会考虑到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制定合理的征收方案。
3. 公告阶段:在规划确定后,政府会通过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用途、征收补偿标准等内容。
公告的目的是让受征收影响的人民群众了解征收的具体情况,保障公开透明。
4. 征收阶段:经过公告后,政府会正式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在这一阶段,政府会与受征收影响的农民、村民进行协商,签订征收协议。
同时,政府会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测绘、界址,做好土地征收准备工作。
5. 补偿安置阶段:在完成征收后,政府会对受征收影响的农民、村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这包括对土地的补偿、对房屋、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以及对受征收人员的安置安居等工作。
6. 监督管理阶段:土地征收流程的最后阶段是监督管理阶段。
政府会对征收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同时,政府也会对征收后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结:土地征收流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农民、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合作。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流程和程序,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希望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征收流程,能够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
征地程序及流程图(一)报批前程序一是征地告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是现状调查及确认。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三是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是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
(二)征地的审核和报批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
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
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一、概念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是指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前,申请方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来进行报批手续的一系列程序。
二、流程(一)项目申报1. 准备工作:在进行农村土地征收前,申请方需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土地征收申请书、土地规划方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征收规划图等。
2. 提交申请:申请方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至镇(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并进行初审。
3. 立项审批:镇(乡)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立项审批,并将审批意见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评估审查1. 评估委员会成立: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方资料成立评估委员会,对申请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评估审查。
2. 评估审核:评估委员会对申请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评估土地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提出评估意见。
3. 审批意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上报至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三)报批手续1. 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的土地征收项目进行审批,做出是否同意土地征收的决定。
2. 批复文书:市级土地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后,将批复文书发放给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将批复文书发放给申请方。
(四)程序完善1. 土地征收协议:申请方收到批复文书后,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2. 土地出让手续:申请方按照协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完成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手续。
三、申请材料1. 土地征收申请书:陈述土地征收的原因、范围、用途等相关信息。
2. 土地规划方案:包括土地征收的规划设计、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性质等相关内容。
3.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方需要提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土地征收规划图:申请方需要提供土地征收规划图,包括用途范围、界址标志等相关内容。
以上所述为农村土地征收报批手续流程的详细介绍,农村土地征收是一项复杂的程序,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土地征收程序十步骤(精)
土地征收程序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
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
”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哪些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征收土地的主体是谁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才有权征收,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是什么
关于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规定是应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人群的社会保障费用;如征收的土地是耕地,则补偿费应当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
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征收程序
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程序的十个步骤1.预公告三次公告之第一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调查和评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是正式的,是先拟定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4.方案公告及登记三次公告之第二次,公告期间办理登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5.组织听证意见大的时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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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 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 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 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 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 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 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 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 内容:
•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 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 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 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 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 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 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 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 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 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 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 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 归档上报。
• 相关问题,值得思索 • 1、获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土地补偿款,
土地征收程序
程序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四、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五、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七、颁发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凭证;征地拆迁前期工作一、征地情况调查征地情况调查,是指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乡镇国土所要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基本状况详实;并对各村、组的征地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土地分类面积表、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表和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表,初步测算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提出初步安置方案;二、征地告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三、征地调查确认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含重建基地用地;1、被征收土地权属凡涉及到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的,现场采界确权时,必须当时在调查图界桩图上划出明确界址线,并分别由各组组长签字认可;2、征地调查时,应准确地确定各村组被征地的土地类别和种植情况;3、踩界确权时,如出现权属纠纷的,应召集有关村、组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按地籍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确认;4、征地范围内迁坟较多的,需要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告的,应联系公告;5、征地调查时,查看资料要完整,实地踏界要准确;调查中发现与征地方案不一致时要复核相关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6、要搞好征地范围内含重建基地水利、水电设施的调查;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四、征地报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要求一、项目受理凡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单位完成征地审批或农用地转用批准程序后,凭市局用地科通知交征地拆迁所受理,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征地拆迁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将项目安排到工作小组,并提出工作、时间要求,指定项目负责人,正式开展工作;二、拟订征收土地公告一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三、张贴和送达征收土地公告1、应将公告大号、征收土地的审批红线图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四、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根据征地调查和国土分局确权资料及公告内容,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的情况含重建基地用地的补偿登记和复核;1、各种补偿登记应有村、组长或所有人签字;2、基本情况登记中,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派出所户口为准扣减近期迁入的空挂户;剩余耕地以村统计报表数为依据核减近期征地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情况;出现争议时,以费改税时的数据为准;3、各村被征收土地的总面积及地类面积以国土分局确权资料为准;登记中出现差异时,应说明情况,并由村委会写出书面报告,待核实查证按有关规定确认;4、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状登记确认;二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常住人口、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并在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上详细登记;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绘制每户的房屋面积计算草图和房屋间的相对位置图,并标明丈量尺寸;3、分类、分规格记录好附属设施的清点丈量情况,对于独立水、电及三相电、门面等其他项目,要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并做好相应的核查,有关证件要有复印件;4、对于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应逐户逐项核查,登记在册;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和使用情况,分户分项提供预算清单;5、调查完毕后,编制拆迁户家庭成员与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表,初步确定原拆户和分户数量;重建安置户数以国土分局的资格审查公告为准;6、所有调查的数据都必须有被拆迁户的签字;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登记与复核项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记录,整理、计算、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后发到各拆迁户,请各拆迁户自行清点、核查;然后逐户上门核对,并由各拆迁户选择安置方式后,签字认可;补偿登记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完整;五、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登记资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测算各村、组、单位及个人的各类补偿,并编制该项目的征地拆迁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编写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方案文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项目情况概述包括重建基地用地情况②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概述③征地情况概述含各组地类情况④拆迁情况概述含分户情况和建房安置情况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据⑥征地拆迁安置途径⑦征地拆迁直接费用含征地范围内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及各部分组成要求有计算公式⑧其他情况说明六、签订工作协议委托协议审批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总费用、征地拆迁直接费等,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八、张贴和送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应将公告大号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九、征求、收集有关村、组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后,在该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收集被征地范围内各有关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有无异议均要求村、组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签章;对要求召开听证会的,还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做好笔录;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对申请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在组织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听证时要做好听证笔录,并以此作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附件,报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十、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常德市征地拆迁有关政策、补偿标准,对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予以研究处理,需要按政策调整的必须调整,然后填写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1、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附上征地的各种补偿登记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有关村、组的返回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召开听证会的,还应附听证会的笔录;2、对于村、组返回的意见,要及时给予答复;十一、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根据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订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拟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各村、组征地补偿清交单②各拆迁户及单位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补偿清交单③各村、组征地补偿汇总表④各拆迁户及单位房屋补偿汇总表⑤水利设施补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汇总表⑥该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十二、报批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报批时提交下列资料:1、各种补偿调查、登记表,各种补偿清交单各1套;2、各种补偿汇总表、征收土地公告、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和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审批表各2份;十三、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签发征收土地补偿含水利、水电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1、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的补偿内容应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一致;2、补偿费分二次支付,先支付总额的70%,交地后再支付全部余款;3、送达征收土地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到被补偿单位,领取补偿费的单位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如果拒签,可留置送达,但应有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在场人员签字证明;4、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律转帐支付到村、组;领款单位应先开出收据,收据背面应有乡镇、村、组三级负责人签字;其他费用支付给所有者;十四、交付重建基地在支付70%征地补偿费后,交付重建基地;十五、向被拆迁人告知其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事宜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逐户上门查漏算帐,解释拆迁安置政策,告知被拆迁人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事宜并要求他们在清交单上签字确认;1、项目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逐户上门宣传解释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的政策依据,向被拆迁人逐项通报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情况和补偿费用,搬家拆房及腾地的时间;2、要征求被拆迁人对补偿情况的意见;对被拆迁人提出的问题,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解释工作;3、对不愿意在清交单上签字的被拆迁人,应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并做好谈话记录争取被拆迁人在清交单上签字;十六、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付补偿费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和拆迁户签字的补偿清交单,签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并支付补偿费;1、补偿清交单经该被拆迁人签字并按手印后,才能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2、清交单上被拆迁人拒绝签字的,其清交单后应附上不少于三次上门做工作的谈话记录,记录中有村、组二人以上参与人员签字,方可填写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3、补偿通知书中的拆腾房交地时间,应根据工作进度或工作责任书中规定的交地时间来确定,确保按时交地;4、补偿通知书应和补偿清交单一致;5、送达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通知书时,补偿通知书必须当面送达被拆迁人,被拆迁人应签署送达回执;如果拒收拒签可留置送达,但应有村、组或乡镇、当地国土所二人以上签字证明;十七、房屋验收、付余款验收房屋情况,按补偿通知书付余款,并处理遗留、遗漏等问题;1、要求被拆迁人按补偿通知书中规定的交房时间搬家,并讲明给予补偿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人一项都不能拆走,如拆一项就扣一项的款;处理好水、电、和有线电视等事宜;;2、对不听劝告且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交房的,要严格补偿通知书中的规定,取消其按时搬迁腾地奖,并相应罚款,从余款中扣除;十八、办理限期腾地和申请强拆手续1、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补偿,不领补偿费,不交房腾地的被拆迁人,经反复做工作,解释仍不听劝告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限期腾地申请表,向市局法规科申请办理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资料;2、对于市局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被拆迁人不如期交房腾让地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请求法院强拆申请表,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处法律顾问会同市局法规科办理申请法院强拆的有关手续,并提供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对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征地补偿费用全额支付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拒不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十九、交地前的准备1、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有关乡镇、村、组近期交地,乡镇、村、组如有什么问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解答及其他有关工作;2、督促村、组对青苗的补偿及时到位,其他征地补偿费的支付情况向村民讲清楚;3、与市局用地科联系是否同意近期交地;二十、组织召开交地会1、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二天通知用地单位、市局用地科、国土武陵分局、当地国土所以及有关乡镇、村、组参加交地会;大型或重点工程还应通知市、区两级领导和重点办;2、交地会应做好到会人员签名和会议记录;二十一、处理遗留问题,付清征地补偿余款根据交地会要求,处理好交地会上应落实处理的问题,按规定付清征地补偿的余款;二十二、总结归档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及时写出项目工作总结,并在交地会后三十日内将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的全部资料清点、整理、装袋,移交档案室,并办理好移交手续;。
土地征收流程的部分流程
土地征收流程的部分流程1. 项目确定和前期调研在土地征收的流程中,项目的确定和前期调研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项目确定:根据需要征收土地的用途、规划指标和政策要求等因素,确定征收项目的范围和规模。
•前期调研:对拟征收的土地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归属、土地权属状况和可能存在的隐患等信息。
此外,还需要与征收涉及的各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包括土地使用者、土地所有者、环保部门等。
2. 土地评估和补偿安置土地评估和补偿安置是土地征收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措施。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土地评估:对拟征收土地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价值,并制定相应的补偿方案。
•补偿安置:根据土地评估结果,为被征收人制定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签约。
3. 征收计划和申报根据前期调研和评估结果,制定征收计划,并进行申报。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征收计划:根据征收项目的规模、范围和征收的土地性质等因素,制定征收计划,并经相关部门批准。
•征收申报: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相关部门提交征收申报材料,包括征收计划、土地调查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方案等。
4. 审批和公告土地征收需要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和公告程序才能实现。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审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包括部门内部审批、上报和审批等环节。
•公告:在审批完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征收项目进行公告。
公告期限为30天。
在公告期间内,被征收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和反映意见。
5. 征收执行和土地转移当征收项目审批和公告完毕后,土地征收就进入到了执行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需要进行以下工作:•征收执行: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人发出通知,开始实施征收计划。
被征收人需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土地。
•土地转移:被征收的土地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转移。
在土地转移过程中,需要涉及有关的部门进行协同合作。
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地征收流程有哪些⼟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强制地转为国有⼟地的⾏为。
⼟地征收程序如下。
复核调查结果和组织听证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拟征收⼟地的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复核;对⼟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征收⼟地报批和审查拟征⼟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应将有关资料按要求整理成册,先报本级⼈民政府审核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
具有批准权的⼀级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民政府审批。
征收下列⼟地的,由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2基本农⽥以外的耕地超过35hm2的;3其他⼟地超过70hm2的。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地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地的,应当依法先⾏办理农⽤地转⽤审批。
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地征收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地转⽤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续,不再另⾏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按照上述批准权限另⾏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案公告并组织实施征地⽅案经批准后,按“两公告⼀登记”组织实施:1发布征地批准公告。
市、县(市)⼈民政府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征地批准⽂件后,应将征地⽅案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公告可采⽤张贴、⼴播、登报等形式。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征收⼟地涉及的乡(镇)村、征收⼟地⾯积、地类、⼟地⽤途、批准⽤地机关及批准⽤地⽇期、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时限等。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地的所有权⼈和使⽤权⼈应在征地批准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地权属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案公告。
听取被征地单位和个⼈对⽅案的意见。
征收⼟地补偿争议裁决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对征收⼟地⽅案中确定的补偿⽅案有争议的,由市、县地⽅⼈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实施征收⼟地的⼈民政府或者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向批准征收⼟地的⼈民政府申请裁决。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
土地征收听证会的程序流程一、准备阶段1.确定土地征收项目的范围和内容: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征收原因、征收标准等内容。
2.编制公告: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征收公告,公告包括土地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征收条件等内容,并公布在政府或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或报纸上。
二、公告阶段1.公告发布: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发布,确保广大公众能够知晓土地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
2.公告期间的意见收集:在公告期间,公众或相关利益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或其他途径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
三、听证会召开阶段1.听证会准备工作: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听证会的具体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布置、资料复印等。
2.听证会召开:听证会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议程召开。
听证会一般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不得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3.发言者顺序安排:听证会开始前,相关部门会安排发言者的顺序。
发言者可以是公众、相关利益方、专家学者等。
4.证据提交和陈述:发言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逐个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相关证据和数据支持。
听证会应尽量保证发言者的发言自由和公正。
5.相关部门回应:听证会期间,相关部门有义务回应发言者的问题和要求,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6.议程内的其他环节:根据听证会议程安排,可能还包括讨论、提问、辩论等环节。
四、整理阶段1.备案公示:听证会结束后,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将听证会的结果进行公示,包括发言摘要、问题回应等内容。
2.整理意见:整理听证会期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总结发言者的观点和主张。
3.撰写听证会报告:根据听证会的要求和听证会结果,相关部门将撰写听证会报告,并提交给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
五、决策阶段1.决策机构评估和决策:地方政府或相关决策机构将根据听证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是否继续或调整土地征收项目。
2.公示决策结果:决策机构将决策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途径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公众和相关利益方了解决策结果。
土地征收分配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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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一、申请用地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二、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三、审批用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四、征地实施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签发用地证书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六、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4、填写征地总结报告。
七、颁发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凭证。
征地拆迁前期工作一、征地情况调查征地情况调查,是指对拟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实地调查。
乡(镇)国土所要负责对拟征收土地的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土地面积等进行全面了解。
依据土地登记或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核查土地权属,根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核准土地的地类、面积,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基本状况详实。
并对各村、组的征地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土地分类面积表、征收土地数量及安置农业人口情况表和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表,初步测算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提出初步安置方案。
二、征地告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三、征地调查确认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调查测量、实地踏勘、核实权属界址(含重建基地用地)。
1、被征收土地权属凡涉及到两个以上村民小组的,现场采界确权时,必须当时在调查图(界桩图)上划出明确界址线,并分别由各组组长签字认可;2、征地调查时,应准确地确定各村组被征地的土地类别和种植情况;3、踩界确权时,如出现权属纠纷的,应召集有关村、组协商解决。
协商意见不一致时,按地籍管理规定报有关部门确认;4、征地范围内迁坟较多的,需要在电视台和报纸上公告的,应联系公告;5、征地调查时,查看资料要完整,实地踏界要准确;调查中发现与征地方案不一致时要复核相关资料,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6、要搞好征地范围内(含重建基地)水利、水电设施的调查。
征地告知后,应对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筑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调查结果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依法依规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征地告知书或公告书以及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是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因特殊情况,没有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附情况说明。
四、征地报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征地拆迁工作程序和要求一、项目受理凡征地拆迁项目,用地单位完成征地审批或农用地转用批准程序后,凭市局用地科通知交征地拆迁所受理,并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征地拆迁所根据项目建设要求将项目安排到工作小组,并提出工作、时间要求,指定项目负责人,正式开展工作。
二、拟订《征收土地公告》(一公告)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三、张贴和送达《征收土地公告》1、应将公告(大号)、征收土地的审批红线图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
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四、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根据征地调查和国土(分)局确权资料及公告内容,征地拆迁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乡(镇)、村、组和用地单位、当地国土所负责人一同进入征地拆迁现场,进行征地补偿登记与复核。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基本情况,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的情况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的情况(含重建基地用地)的补偿登记和复核。
1、各种补偿登记应有村、组长或所有人签字;2、基本情况登记中,农业人口数以村统计报表为依据,出现较大争议时,以派出所户口为准(扣减近期迁入的空挂户);剩余耕地以村统计报表数为依据核减近期征地数,并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情况。
出现争议时,以费改税时的数据为准;3、各村被征收土地的总面积及地类面积以国土(分)局确权资料为准。
登记中出现差异时,应说明情况,并由村委会写出书面报告,待核实查证按有关规定确认;4、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现状登记确认。
(二)被拆迁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1、核查每户的户口簿(常住人口)、土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手续),并在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表上详细登记;2、确定房屋结构类别、建房时间,绘制每户的房屋面积计算草图和房屋间的相对位置图,并标明丈量尺寸;3、分类、分规格记录好附属设施的清点丈量情况,对于独立水、电及三相电、门面等其他项目,要登记有关证件编号、名称,并做好相应的核查,有关证件要有复印件;4、对于《常德市征地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补偿标准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应逐户逐项核查,登记在册。
然后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情况和使用情况,分户分项提供预算清单;5、调查完毕后,编制拆迁户家庭成员与常住人口基本情况表,初步确定原拆户和分户数量。
重建安置户数以国土(分)局的资格审查公告为准;6、所有调查的数据都必须有被拆迁户的签字。
(三)被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登记与复核项目小组根据现场调查记录,整理、计算、填写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表,复印后发到各拆迁户,请各拆迁户自行清点、核查。
然后逐户上门核对,并由各拆迁户选择安置方式后,签字认可。
补偿登记的内容要准确、真实、完整。
五、编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预算方案根据征地补偿登记、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登记以及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登记资料,按照征地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测算各村、组、单位及个人的各类补偿,并编制该项目的征地拆迁预算方案和实施方案(含重建基地及重建基地道路、给排水用地等补偿)。
编写征地拆迁补偿预算方案(文字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①征地项目情况概述(包括重建基地用地情况)②被征地单位基本情况概述③征地情况概述(含各组地类情况)④拆迁情况概述(含分户情况和建房安置情况)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依据⑥征地拆迁安置途径⑦征地拆迁直接费用(含征地范围内水利、水电设施补偿及重建基础设施费用)及各部分组成(要求有计算公式)⑧其他情况说明六、签订工作协议(委托协议)审批后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明确工作方式、总费用、征地拆迁直接费等,然后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协议。
七、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二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公告3天以上,同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八、张贴和送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应将公告(大号)张贴在被征收土地的现场四周和被征地单位所在地(人口居住集中地),同时将公告(小号)送达到被征地的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
2、张贴和送达公告时,应邀请有关乡(镇)、村、组及当地国土所有关人员参加,并签署送达回执和采取照像、摄像等方式记录当时张贴和送达公告情况。
同时负责向村、组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解答提出的有关问题。
九、征求、收集有关村、组和农户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张贴后,在该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收集被征地范围内各有关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有无异议均要求村、组以书面形式反映并签章。
对要求召开听证会的,还应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做好笔录。
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对放弃听证的要作出书面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