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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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什么是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简言之,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就是由公司直接为员工订购的一项疾病保险或者说由集体形式购买的,保障重大疾病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由集体或组织一起上交保险金,当其中任何一人有重大疾病时,该项保险生效,将会按照合同规定向投保人定时定量的发放保险金。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条例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例主要是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运营,维护投保人的权益而出台的条款。

如果投保人有什么问题出现,能够根据这一条款进行处理。

这个条例总共有二十四条,分为十一章。

分别为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十一章。

每一张中都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了这款条例所规定的细节。

大家可以详细阅读,通过这些条例在需要获得理赔的时候,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团体重大疾病保障的范围有哪些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购买的保险并不在自己需要保障的范围之内,那么这样的保险并不适合自己的,投保人也就无法做到利益最大化了,所以大家应该多了解一下该项保险的保障范围。

该项保险保障对象年龄在十六周岁到六十岁,而且是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在职人员。

该项保险保障的都是重大的疾病,比如说恶性肿瘤、即兴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或者是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以及脑炎后遗症或者是脑膜炎后遗症等这些包括在总打疾病表中的才能算上是该项保险的保证范围。

并且这些重大疾病有一部分是属于要求生存期的疾病。

但也有很大一部分的疾病史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比如说原位癌、慢性的淋巴细胞白血病、何杰金氏病、皮肤癌等。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 012000014)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投保时,在职人员人数应不少于三十人,且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起至期满日止。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内(含六十日)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六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事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条款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或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 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期间;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

人保寿险[2018]疾病保险088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 款)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关于本合同6.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1.1 合同构成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2 投保范围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6.3 被保险人变动6.4 年龄错误 2.本合同提供的保障6.5 地址变更 2.1 基本保险金额6.6 失踪处理 2.2 保险期间6.7 争议处理 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7.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7.1 团体 3.如何交纳保险费7.2 保单生效对应日 3.1 保险费的交纳7.3 周岁7.4 意外伤害 4.投保人权利7.5 重大疾病 4.1 犹豫期7.6 特定疾病 4.2 合同内容变更7.7 毒品 4.3 权益转让7.8 酒后驾驶 4.4 宽限期7.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4.5 合同效力的恢复7.10 无有效行驶证 4.6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11 战争7.12 军事冲突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3 暴乱 5.1 受益人7.14 现金价值 5.2 保险事故通知7.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3 保险金申请7.16 遗传性疾病 5.4 保险金的给付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5 诉讼时效7.18 利息7.19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1.1 合同构成人保寿险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投保范围团体(见7.1)可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该团体中的自然人。

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final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5保险费的交纳9 释义1.1 合同构成 5.1 保险费的交纳9.1周岁1.2 合同生效9.2团体1.3 投保范围9.3意外伤害9.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9.5专科医生9.6毒品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合同解除9.7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2.1 保险金额 6.1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9.8遗传性疾病2.2 保险期间及风险9.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2.3 保险责任异常2.4 责任免除9.10酒后驾驶9.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2无有效行驶证3 重大疾病7 如实告知9.13净保险费3.1 重大疾病的范围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14未满期净保险费3.2 重大疾病的定义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9.1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制9.16肢体机能完全丧失9.17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4 保险金的申请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完全丧失4.1 受益人8.1年龄错误处理9.18永久不可逆4.2 保险事故通知8.2 被保险人变动9.19条款约定利率4.3 保险金申请8.3 合同内容变更9.20未满期保险费4.4 保险金给付8.4 联系方式变更4.5 诉讼时效8.5 争议处理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大地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及时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者 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的,应当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和资料。保 险 金 申 请 人 未 能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和 资 料 , 导 致 保 险 人 无 法 核 实 该 申 请 的 真 实 性 的 , 保 险 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合同,但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解除合同通知书;
2.保险合同原件;
3.投保人身份证明;
4.保险费发票或者收据;
5.保险人要求的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
本合同的效力至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二十四时或者通知书上载明的合同终止时间(以较晚者为准)终止。自收到前款约定的证 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退还相应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 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通知:女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通知:女职工重大疾病保险

关于做好公司“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
“女职工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针对女性生理特点开展的旨在增强女职工抵御大病风险能力的保险项目。

它投保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理赔快捷、惠及面广,能够满足各种人群的需要。

该险种属于独立的保险,与医疗、大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等其它任何险种互不干涉。

此险种属于团体险,因此公司工会组织女员工自愿参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投保对象:
各单位的女职工、男职工的配偶及双方直系亲属且年龄在18-60周岁,尚未发现患妇科恶性肿瘤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采取团体(超过30人)投保制。

投保方案:
共推出两套保险方案,供女职工个人依据实际条件进行选择投保,方案如下:
方案一:
方案二:
各单位可组织女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保,如果有意向投保的员工可把投保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投保的保费金额填写齐全,于3月30日前由各单位收齐后统一上报至公司工会(公司总投保人数量达到30人以上方能参保)。

另外,请各单位注意:2017年投过保的今年属于续保,无60天等待期,今年新参加投保的女员工会有60天的等待期,60天以后保单才生效,一定要跟员工传达好此条。

附件:投保人明细表
秦皇岛茂业控股有限公司工会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团体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 投保简便,可以根据保费计算保额,方便企业做财 务预算管理;也可以根据保额计算保费,方便企业 合理分配员工福利保障资金,组合最优保险方案。
• 交费灵活,如果资金来源充裕,选择趸交,没有续 保的财务压力;如果企业现金流量平稳,选择期交, 可以用低保费换取高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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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规则--投保年龄的限制
三个关键理由-现实需求
导致
现实
重大疾病
• 生活方式 • 工作压力 • 营养与保健 • 运动与健康 • 预防与治疗
• 发生率提高 • 发病年龄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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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理由-现实需求
常见重大疾病的发病率
重大疾病 恶性肿瘤
心肌梗塞 脑中风 阿尔茨海默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年发病率
恶性肿瘤发病率,男性为 129.3~305.4/10万,女性 为39.5~248.7/10万,上 海发病率为最高。
19~38/10万人口 8~20/10万人口
每年每10万人口 中有10人死于慢 性生功能衰竭 15/10万人口
多发性硬化
1~8/10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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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理由--功能使然
长期重疾保险的主要功能: • 风险转移功能:可以满足风险转移的需要,缓解经济压
力,保证个人、家庭的现有生活水准。 • “确诊初患即付”功能:可缓解突如其来的经济压力,
一次购买还是多次购买? 核心是保费缴纳及方式,保费缴纳方式分为: • 趸交:财务承受能力、享受税收优惠 • 多次趸交:保额年度分配、前期保额不足的补偿 • 3年限交:人员稳定性、企业现金流量稳定性 • 5年限交:人员稳定性、企业现金流量稳定性(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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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资还是共同出资? 核心是确定保险金额。 如果保费全部由企业负担,保险金额将受成本支出限制; 如果保费是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在企业支出锁定,保 险金额将随着个人出资而确定。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养发[2009]105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

2024年重大疾病定期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2.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

3.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或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 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期间或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期间,或未遵医嘱停用合同约定的药物期间。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

三、保险金额及给付方式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当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的全额;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患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最低限额为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方式如下:1. 一次给付: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指定的账户。

2. 分期给付: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给付保险金,直至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届满。

四、投保事项及注意事项1.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由其监护人代为投保。

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标准1. 什么是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是泰康保险推出的一款专注于团体客户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该产品旨在为团体客户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帮助员工在面临重大疾病时获得财务保障,减轻医疗费用带来的压力。

2. 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投保人在需要理赔时能否顺利获得保险金的问题。

在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中,一般的理赔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疾病范围: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涵盖的疾病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器官移植等。

- 理赔条件:投保人需符合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例如确诊患有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并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

- 理赔额度:一旦符合理赔条件,投保人可获得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金额,该金额可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以及其他生活开支。

3.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专业的文章写手,我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

我认为,保险理赔标准的清晰明确对于保险产品的可靠性和透明性非常重要。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往往会非常关注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因为只有在需要时能够顺利获得保险金,才能真正实现保险的价值。

4. 总结和回顾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是投保人在购买该产品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

清晰的疾病范围、合理的理赔条件和充足的理赔额度,是一个优质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应具备的特点。

而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员工福利管理者,选择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不仅能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健康保障,也能提升员工的福祉感和归属感。

通过对泰康d款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相信您对该产品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在未来的选择中,希望您能够根据自身需求,理性地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保驾护航。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对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四条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九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第五条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第七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八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十条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九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二十一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三条 投保范围第四条 保险责任第五条 责任免除第六条 保险期间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九条 受益人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第十二条 保险金给付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第十七条 资料提供第十八条 年龄错误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 释 义(以下简称本公司)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10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阅读提示:一、 本公司根据本合同中所述第四条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二、 在部分情况下,本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请留意第五条;三、 解除保险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留意第十九条。

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投保单位在职人员。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合同生效60天后被保险人经本合同约定的医院确诊初次身患本合同列明的12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明的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给付后,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五)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七条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每一被保险人最多可购买50份。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第八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团体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方案一——泰康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一、什么是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答: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是一款费用低、保障高、保障全,并且涵盖60种重大疾病和26种轻症旳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障终身,可有效弥补因重大疾病带来旳家庭经济困难。

二、健康有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旳保险责任有哪些?答:涉及1、重大疾病;2、身故责任;3、轻症。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旳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支付受益人已交纳旳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额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保险责任终结。

3、轻症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支付被保险人已交纳旳保险费数额,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轻症保险责任终结,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者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后来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合同所定义旳轻症(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旳20%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旳轻症保险责任终结,重疾保险继续有效。

3、责任免除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旳,我司不承当给付身故保险金旳责任;因下列第(2)至第(10)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旳重大疾病旳,我司不承当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旳责任:(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旳除外;(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旳故意杀害、故意伤害;(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用旳刑事强制措施;(4)被保险人积极吸食或者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旳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或者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8)被保险人故意自伤;(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但本合同有特别商定旳除外。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100_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年版)(2023年)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23版〕〔2023〕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其次条投保范围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安康并能正常学习、工作或劳动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七十五〕。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头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商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头担当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商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商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可向本公司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存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重大疾病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二十种,其中第一种至第十八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标准》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把握的进展性增长和集中,浸润和破坏四周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集中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安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

财产保险团体重疾理赔协议合同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鉴于甲方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乙方为依法成立的团体组织,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团体重疾保险理赔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确认本合同为团体重疾保险合同,乙方作为投保人,甲方作为保险人,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同意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甲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重大疾病,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及保费乙方成员的团体重疾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保费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人/年,由乙方按年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乙方成员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具体天数]日内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应在[具体天数]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赔付。

第六条免责条款甲方不承担以下情形下的赔偿责任:1. 乙方成员故意行为导致的疾病;2. 乙方成员在投保前已患有的重大疾病;3. 乙方成员违反保险合同约定的行为;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本合同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具体天数]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书面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九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全称]授权代表签字:日期:[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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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人数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人数或团体会员人数的75%以上且不少于5人。

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三条凡16周岁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认可的其他自然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正常生活的投保人配偶,以及出生满三十日、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投保人子女,亦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生效日起60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医院初次诊断罹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者初次接受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手术,保险人即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多发性硬化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急性脊髓灰质炎、I型糖尿病、肌营养不良症、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侵蚀性葡萄胎(恶性葡萄胎)、原发性心肌病、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肾髓质囊性病。

责任免除第六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责任生效日起60日内(续保除外)经医院初次诊断罹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或者接受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中列明的手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所交的保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因下列任何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四)在投保前被保险人患本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五)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拒捕;(六)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七)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八)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瞒、欺诈行为;(十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十二)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经过日数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保险期间第十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期间的起讫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

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应缴保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九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

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从约定的起保日期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被保险人离职、退休、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等情况,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效力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保险人对此之后该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费,但减少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其保险金申请人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果因其人员变动需进行入职与离职人员的替换时,被替换的离职人员必须未发生过保险理赔,且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职业分类相同。

入职人员的保险期间是离职人员剩余部分的保险期间。

当入职人员与离职人员无法按换人处理时,保险人按加、减人处理。

第二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未通知或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妨碍或拒绝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二十一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五)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和有关医疗机构等进行调查和检查,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金申请人等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第二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第二十五条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三)保险费交付凭证;(四)加盖鲜章投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二十四时起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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