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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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不满14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已满14 周岁不满18 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标准。

三、从重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的,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
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可以依法适用从重的处罚标准。

四、其他情形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可以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

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法第—条为标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市治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分时,适用本方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进行处分以及处分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分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领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分的,不得选择适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轻处分情形除外;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以行政处分〞表述的,应当书面送达当事人相关法律文书,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在规定期限内已改正的,不得直接实施行政处分。

限期改正的期限应当依据违法行为正常情况下改正所需的时间确定,对撤除等较为复杂的改正情节,一般情况下为3天。

法律、法规、规章对责令改正的限期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分时,对违法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处分种类时,应当适用同一部法律、法规、规章。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未做明确规定的,可以按照民事法律中的连带关系确定一个主体作为处分主体。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标准的,在适用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位阶高的法律标准优先适用;〔二〕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三〕法律标准效力相同的,新法优于旧法适用。

涉及地方治理事务需要从严、从重处分的,应当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分幅度,依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结果的轻重,分为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一般处分和从重处分。

选择减轻处分、从轻处分或从重处分的,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商量决定后,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青云谱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目录1、食品卫生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5、消毒管理办法6、卫生部关于消毒产品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8、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传染病防治法10、艾滋病防治条例1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1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1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14、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5、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17、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8、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1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1、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2、中药品种保护条例23、中医药条例24、江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5、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6、执业医师法27、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8、护士条例29、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30、医疗机构管理条例3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3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3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3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6、药品管理法3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38、处方管理办法39、人体器官移植条例4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41、献血法4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4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44、血站管理办法45、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46、母婴保健法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48、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5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51、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52、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5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54、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55、职业病防治法5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5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58、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9、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6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6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6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6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65、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一、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废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效治理以罚代管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和选择行执法整治方案

有效治理以罚代管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和选择行执法整治方案

有效治理以罚代管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随意罚款和选择行执法整治方案篇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姓名:朱福安学号:L01214046专业:13级行政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处罚不公。

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处罚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3、裁量权运用不当。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1、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

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

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

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11.05•【字号】浙司[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司〔2009〕172号)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处室:现将《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五日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适用的决定权。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全系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规范和监督。

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原则。

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限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有哪些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政处罚所涉及到的东西还是⽐较多的,其中就包括⾏政处罚⾃由裁量权,对于⾏政处罚⾃由裁量权我相信有很多⼈都不是⾮常的清楚,那么⾏政处罚⾃由裁量权的适⽤规则有哪些?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第⼀条为保证各级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由裁量权,促进依法⾏政,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政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城管执法⼯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条本规则所称⾃由裁量权,是指城管执法部门在实施⾏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作出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政处罚时,适⽤本规则。

第四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做出的⾏政处罚⾃由裁量应与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使⾃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进⾏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由裁量时,使⽤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随本规则同时下发的《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局⾏政处罚⾃由裁量权执⾏标准(试⾏)》(以下简称《执⾏标准》)在单位内部公开,并通过适当⽅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情节轻微、能及时纠正并⽆危害后果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第七条⾏使⾏政处罚⾃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政执法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综合行政执法队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结合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二章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新法优于旧法。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数额较小的或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二)主动消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三)主观没有故意,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罚款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罚款:(一)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二)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或者隐匿、销毁、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三)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五)对检举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六)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七)拒不停止或纠正违法行为和不在限期内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Λ)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在行政处罚工作中,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时,给予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处罚的种类、程度和数额等,并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和限制的制度。

该制度是行政法律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公正、合理和统一,同时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一定的工作灵活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求。

本文将从自由裁定的原理、正当性、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深入探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活动中最基本的权力之一,其核心理念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关决定,而不受过度法定化的限制。

这是因为行政执法工作需要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灵活地处理和解决各类行政违法行为。

基准制度为自由裁量权界定了边界和限制条件,使行政执法活动在一定的框架内进行,既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又提高了执法效率。

首先,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正当性。

正当性是行政执法原则的核心要素之一,是行政执法有效性的前提,也是确保行政执法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键。

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使执法行为更加符合法律、合乎公众利益和社会正义,提高了行政执法决策的合法性。

其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防止行政执法的任意性和滥用权力。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也存在滥用和任意性的风险。

通过基准制度的设置,可以规范和规定行政执法的权力行使范围、限制条件和程序,避免执法人员滥用权力,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益。

再次,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助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行为裁量。

如若违反规定或者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损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追究。

基准制度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为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不仅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也可以为受到不当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供救济渠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行政执法行为,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目的是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在全省范围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需要,也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对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遵守的原则(一)统筹兼顾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考虑到不同层级、部门、地域之间在违法情节、处罚权限、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方面的差别。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提出规范化要求。

市、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各自权限,建立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

⾏政处罚的⾃由裁量权是什么意思⽇常⽣活中,⼤家对⾏政处罚是⾮常熟悉的,但对⾏政处罚中的⾃由裁量权肯定⽐较陌⽣。

那么,什么是⾃由裁量权?它在⾏政处罚中⼜是如何规范⾏使的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疑答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含义⾏政处罚⾃由裁量权是指国家⾏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

它是⾏政机关及其⼯作⼈员在⾏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各⾏政执法机关作为对社会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其较多的⾃由裁量权。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实施⾏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使⾃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的⾏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法律效⼒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新出台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为,应当适⽤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为,在实施⾏政处罚⾏使⾃由裁量权时,适⽤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致。

(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为,⼜要教育当事⼈⾃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使⾏政处罚⾃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在对违法⾏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判断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政处罚⾃由裁量权的规范⾏使⼀是通过⽴法规范实⾏⾏政合理性控制,尤其是对于⾏政⾃由裁量权的⾏使应从法律的⾓度进⾏合理性控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1-5市场监管大索■琰行玟此罚自由栽1私问数兮祈啟对策蚵究居明峰摘要:如何规范、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目前,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着基准不具体、不透明、同案不同罚、过罚不相当等问 题,应及时制定出台具体基准,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考核导向 作用,促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更加规范、透明。

关键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基准公开透明规范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自由”的权力,各级市场监 管部门在行使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处罚与否、处罚幅度如何等往往取决于执法者的主观态度和能 力,难免出现行使不到位,甚至被滥用的情况。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不具体不透明为有效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市场监管 总局及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出台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基准。

如2020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 布《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 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0年1月,江苏省市 场监管局发布《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 适用规则(试行)》等。

但相关规定普遍存在原则性强,内容过于宽泛,对处罚标准的阶梯化、明细化不够,自由裁量幅度较大等问题,且均以情节是否严重为衡量 标准,使办案人员难以合理运用。

例如,《指导意见》提出,“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 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 低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 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行政处罚 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 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 的30%部分”。

以商标法为例,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 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 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

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研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研究
责时能够有 法可依 。我 国的这种 国情 和 法 本 身的 特性 , 定 了我 国行政 机关 始 决 终 会享有行 政裁量权 。为 了防止行 政机
计 。统计结果 表明 , 07 以来 , 国 自20 年 全 除港澳 台以外 的 3 个省 、 治 区 、 1 自 直辖市 中, 已有半 数 以上 的地 区全 面部署 开 展
际上就是行 政处罚法 对规范行政 处罚 自
应经 济 、 社会迅速发 展的需要 , 及时调整 . 自 裁量 权 的 工作 进 行 了粗略 的统 罚 各 种新 型 的行政 管理 关 系 , 立法 机关 往 往 采 用 赋 予行 政 机 关 一 定裁 量 权 的 方 法, 来保 证行 政机 关在 履行 行政 管理 职
所属 执法人 员一律 处 以 20元罚 款 。这 0
国单一制 的 国家结构 形式所决 定的。我 国是单一制 国家 , 而且幅员 辽阔 、 口众 人 多 , 区差别 较大 , 地 在这 样 的背景下 , 全
国人 大在 制定 法律 、 国务 院在 制定行 政 法规 时 , 然要 在综 合考 虑各 地经 济社 必
化 、 化 的行 政 裁 量标 准 予 以公 布 、 量 执
一 些市 县检 查其依 法 行政 情况 时 , 现 发 一 些部 门对法律规定 可处 以“ 万元 以上 5 5 万元 以下 ” 0 的行政 违法 行为 实施者 仅 是处以 3 万元 的罚款 , 案卷 中却看不 出 从
减轻处罚 的理 由。还 有一些部 门对于法
理 论 固地 …………………………………………………………………………………………………………………………………. .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把握的主要问题研究
口 贾凝 毅
规范 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 是提高行 政执法 水平 的一项重要措施 。只有抓住

当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当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问题及原因

当前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原由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假如履行适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入侵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处分不公。

因为行政处分的详细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限制性及受不良外面要素的影响,在履行自由裁量权时,常常发生自由裁量超出必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高出必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现象,造成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处分创收。

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由,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进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途分裁量权,严重伤害民众利益,破坏政府形象。

(三)裁量权运用不妥。

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能够依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一样办理,执法人员常常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要素,对近似的事实、情节、结果作出不一致的处分,致使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妥。

造成行政处分处分自由裁量权不妥履行的主要原由:(一)法律规定不一致。

国家法(法律、行政法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例、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照。

国家经过拟订法律、法例,确立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分种类及幅度。

地方法例是依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联合当地域的实质作出的详细规定。

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详细条则规定上不免会出现一些差别。

因此,在实质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合用的法律,能够致使同类违纪行为合用不一样法律处分的办理结果。

(二)法律规定幅度过宽。

不确立法律观点致使了过于广泛的裁量权,一是很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分权的受权仅规定了处分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详细怎样处分的问题缺少解说或规定。

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含地方性法例、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广泛存在较大处分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造成实质执法中处分的任意性。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工作规则

附件2019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表序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 关于印发《“个转企”企业二次转型登记操作规范》的通知义市监管〔2014〕16号继续有效2 关于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秘书企业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7号继续有效3 关于印发《“义乌购”网商注册登记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68号继续有效4 关于下发《义乌市专利示范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74号继续有效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列入与移出操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124号继续有效6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工作办理规程》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5号继续有效7 关于印发《义乌市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09号继续有效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3号继续有效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发放管理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7号继续有效1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没收物资保管和处置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68号继续有效11 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义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义市监管〔2015〕47号继续有效12 关于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归档工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01号继续有效1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1号继续有效14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14号继续有效15 关于促进义乌市代送物品服务行业规范经营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21号继续有效16 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服务特色小镇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6〕144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1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制度》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4号继续有效18 关于贯彻执行省工商局、省食药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68号继续有效19 关于查处使用“国家级”等用语广告违法案件的指导意见义市监管〔2016〕189号继续有效20 关于印发《视科传媒媒体传播奖励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196号继续有效21 关于印发《义乌市众创空间企业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11号继续有效22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2号继续有效23 关于印发《义乌市星级文明规范市场标准》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238号继续有效2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直接以局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规定义市监管〔2017〕3号继续有效2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28号继续有效26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和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核查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42号继续有效27 关于印发《义乌市专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1号继续有效2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85号继续有效29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商标侵权辨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2号继续有效3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审核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93号继续有效31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8号继续有效32 关于印发《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19号继续有效33 关于印发《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47号继续有效34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义乌市合金饰品行业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0号继续有效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35 关于修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罚款裁量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57号继续有效36 关于印发《“义乌购”个体户网商“虚实合一”注册登记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71号继续有效37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义市监管〔2017〕172号继续有效38 关于印发《义乌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4号继续有效39 关于重新印发《义乌市化妆品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85号继续有效4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95号继续有效41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义市监管〔2018〕69号继续有效42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义乌市药品医疗器械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88号继续有效43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97号继续有效4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严重质量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实施方案(试行)义市监管〔2018〕126号继续有效45 义乌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义市监管〔2018〕130号继续有效46 关于印发《义乌市经营异常主体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89号继续有效47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非机动电动车销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义市监管〔2018〕199号继续有效48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 2019〕102号继续有效49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资料备份暂行规定》的通知义市监管〔2019〕103号继续有效50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行政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50号继续有效51 关于明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义市监管〔2016〕90号修改号文件名称文件号清理结论52 关于印发《义乌市品牌企业展播平台操作细则》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29号废止53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构建市场监管快速审批机制的意见义市监管〔2016〕210号废止54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义市监管〔2017〕125号废止55 关于印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义市监管〔2015〕276 号宣布失效56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义市监管〔2017〕131号宣布失效抄送: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司法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金政办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06〕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七月四日金华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实施范围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三、工作步骤(一)7月初,召开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会议,总结试点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验,部署全市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

(二)8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确定应当纳入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的事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和裁量标准,并报本级政府的法制和监察部门备案。

(三)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事项较多,一时难以规范到位的部门,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延期至2006年底。

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

一般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 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 生育技术项目的,由原发证 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 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 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 资格。”
一般违法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责令退还所收费,给予警告;并 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 处所收费用3-4倍罚款。 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数额在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
严重违法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责令退还所收费,给予警告;并 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避孕、节育 处所收费用4-5倍罚款。 技术服务时收取费用,数额在 2000元以上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序号
行政处罚依据

裁量阶次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行政处罚标准
1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 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 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 关药品、医疗机械;违法所 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 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 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 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 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 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 报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 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 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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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义乌市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为严肃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我市实际,特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当事人实施下列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机构或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买卖、出售、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万以下的罚款。

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处罚低于本意见的,应当提交市人口和计生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但幅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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