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doc
关于特许经营与许可证经营的分析

二 、许 可经 营 与特 许经 营 的 比较 分 及 产 品 的 调 度 , 然经 过 两 方 周 密 的 谈 判 虽
析
I 可 址和 特 许 经营 两 荷 既 有 各 自的缺 午
输 入方 履 行 协 议 的准 确程 度 很 难 得 到 监督
点币优点 , l 】 又有 士 区 _ 的地 方 。 臼 ) ; I j 在 深 入 了解 了 特许 经 营 和许 可 证 经营 的优 缺 点 以后 , 于 有 投 资意 向 的 企 业 和 对 投 资 者 来 说 , 什 么情 况 下 用 特 许 绎 营 ? 什么情 况 下 用 许 ¨证 经 菏 ?就 成为 足 够 的 资 金 ,日 1 叉没 有 持 别明 确 { 4 目标 的 , Zk l l 但足能够 负担特许 加 费的投资者米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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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究—— 南京本土特 色中式快餐企业与西 式快餐代表比较分析[。 J 市场周 ̄ ,09 ] J2 0 2 、李维华 陆颖蕊.特许经营概论[] M.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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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 许可 证经营与特许 经营的优 缺点 比较 贸易形式 优点
和 提 高 。 由此 导 致 履 行 协 议 不 够 , 量 达 质 不到协议要求 , 而使输 出方 的商 标和信誉 受 到 损 害 。 因此 在 许 可 证 贸易 中 , 输 疗 要建立严格的控制制度 , 一旦 发 现 输 出 方 有 违 约 行 为 , 可 以保 留协 定 不 延 期 的 权 就 力 , 外 诉 诸 健 全 的法 律 体 系 来 捍卫 自 己 另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燃气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
为了确保燃气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许可申请流程、许可条件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介绍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燃气经营许可的定义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燃气经营许可是指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燃气经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供应燃气的合法资格。
燃气经营许可是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旨在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保障公众的用气安全。
二、许可申请流程1. 申请人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
首先,申请人需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工商注册登记证等。
然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2.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验证企业的资质和法人代表的身份,确保申请人具备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条件。
3. 相关主管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
在审核申请材料合格的前提下,相关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评估其是否符合燃气经营的要求。
4. 燃气经营许可证颁发。
经过审核和核查,如果申请人符合燃气经营的条件和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将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以增加透明度和信息公开度。
三、许可条件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的燃气经营许可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具有合法的设立手续和工商注册登记证。
2.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根据实际情况,不同的燃气经营活动可能需要不同的资质要求,企业需根据类型从事相应的燃气经营活动,并获取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包括具备生产或供应燃气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 企业必须具备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探析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影响和改革

探析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影响和改革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优于原来的公有制企业垄断经营制度,但实行多年来其弊端也日渐凸显,继续实施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越来越受到质疑。
2011年国家颁布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城镇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该条例颁布后,福建等省份继续保留了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笔者以福建省为例,分析城镇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实质和特征,进而研究了其对市场绩效的影响,并给出经营制度改革路径的建议。
1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特征按照2011年国家颁布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只要满足相关的规定,就可以经营燃气业务,包括城镇管道燃气、汽车加气、工业供气等。
福建省在此条例颁布后继续实施“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规定。
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订的《福建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2009版)》规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是指“在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运营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具体来讲,福建省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有以下特征。
1)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独家建设和运营管道燃气。
这一特征表明管道燃气经营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在特许经营范围内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具有垄断性质。
具体来讲,工业供气、汽车加气、分布式能源等燃气项目即使具有明显的私人物品特征,但只要以管道形式输送燃气,就得受特许经营权的制约,由拥有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独家经营。
2)以非管道形式供应燃气不受特许经营权制约。
以槽车输送气源的L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在企业厂区内建设的LNG气化站和分布式能源等,没有通过市政管网输送天然气,不受特许经营权的制约。
3)不可转让和出租。
在存在交易成本的前提下,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
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可转让、出租”的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的不确定性,一旦形成没有效率的初始产权分配,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修订和矫正。
城镇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若干问题的分析

镇 化水 平快 速推 进 的重要 时 期 。在这 期 间 ,
金 不足的问题 。其办 法就是运用特许 经营 的方 价的 范畴 。政府定价主要 的决定 素是城镇 居 性因素 ,如政府 n能要从调 整能源结构 ,注重 r
环境 冶 理的 角 度 ,强调 煤改 气 ,扩 大 用气范
国 家把 发展 黄河 三 角洲 高效 生态 经济 列入 了 式 公开向社会招标 ,择 优选 择城镇燃 气设施建 民和其 他用户的承受能 力,另一个因素是政 策
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镇燃气的发展。 业追求利益 的积极性 ,又解决 了政府管理体 制 目收支平衡 ,使价格定 比较 合理的范围。
( )西 气东输 工程的实施 ,需要加快城 改革中遇到的一 些问题方向 ,是一 个好办法 , 二
也是发展我国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 )协议中明确特i 经营期问题 三 午
大政策 。一是鼓 励社会资金 、外国资本采取 i 虫
资 、合 资 、合作 等 多种 形式 参 L城镇 燃 气建 j 设 ; : 允许跨 地区 、跨行业 参与城镇燃气经 是 营。也就是说政 府 已全面开放 城镇 燃气市场 , 在相 同的 市场 准入条件 卜,将 通过要适应过去
¨ l} l 0自 0| 腰 本 结 东 燃 行 发 的 气 境 城镇 源 构 。 镇 属 文 合 营 气业 展 现 环 就与 能 结 相关 城 燃气 十
气行业面对城镇燃 气大发展 ,1 芋在两大难题 。 要比 一 股的工程 合同的供货契约复杂 得多。因
、
东营燃气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 着我 国城 镇 能源 结构 调 整战 略的 实施 一是建设资金缺 口比较大 。据测算 ,如果按 照 为 企业不能指望协 议一生效 ,就能盈 得丰厚的 和城镇居 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 镇燃气事业得 。 城 传统办法筹集 资金,即政府财政 投入、城镇维 利 润 ,政府要为企 业最终灰现合 同期 的投资 回 { J 到 了快速 发展。东营市城镇燃 气已经成为城镇 护 费只能解决总投资 的2 %左右 ,其 余8 %的 报 ,提 供协议 【承诺 的条件。企业必 须按 照协 0 0
如何识别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

如何识别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丁天进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在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中,很多人不能正确理解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这两个概念,也不能准确客观地作出区分,从而可能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发生严重错误,继而为案件的败诉留下重大隐患,最终将让企业彻底失去安身立命之本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基于此,对于众多燃气企业来说,提高对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的理解和识别显得尤为重要。
一、问题的由来在笔者代理的一起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的再审案件中,两家燃气企业因为燃气特许经营权重复授予的问题,对方燃气企业将当地的管委会推上被告席,并将本方燃气企业作为第三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管委会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原审中,对方燃气企业一直以住建委享有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权限为由,证明其与住建委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合法有效。
与此同时,本方燃气企业未能向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燃气特许经营许可与燃气经营许可之间的不同之处,也未能向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住建委虽然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但不是燃气特许经营权当然的授予主体。
不但如此,本方燃气企业却拿着燃气经营许可证向法院证明自己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
最终,原审法院采信了对方燃气企业的观点,判决撤销管委会与本方燃气企业签订的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本方燃气企业彻底丧失在园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
二、混淆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的具体表现(一)立法层面的混淆在立法层面上对燃气特许经营权与燃气经营权发生混淆的案例是比较少见的,但并不是没有。
例如,在2006年7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即发生了混淆的现象。
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燃气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取得。
”显然,此处误把燃气经营权理解为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经营权的取得属于一般行政许可,依法不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程序。
相反,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属于特殊行政许可,依法需要经过招投标等程序。
目前,这一错误的法律规定已经得以纠正。
在2019年5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的思考

对城市燃气特许经营的思考城市燃气行业是目前市场化进程最为迅速的市政公用行业,很多城市在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行前,就已经完成市场化。
这为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引入了新的资金和管理体制,加快了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
但由于当时市场化的实施背景,大部分城市的燃气特许经营都与目前的公用事业特许法规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政府与运营商没有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随着燃气供应的紧缺和天然气的到来,这些问题急需规范和调整。
如何对现有的燃气供应商实施特许经营,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根据建设部126号令的要求,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采用招投标流程,但由于现有运营商已拥有并实际运营了燃气经营资产,因此,脱离资产所有权,特许经营权招标是无法实施的。
针对现有运营商的意愿,我们建议以下几种特许实施方案供参考:1.现有运营商实力雄厚,经营良好,有意愿继续并扩大当地的燃气经营事业,则可以考虑采用直接委托,重新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方式。
这一方式虽然没有采用招投标流程,但仍然符合政府法规要求。
如去年实施的《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和监督管理程序》第六条规定:对按规划保持现有管道燃气用户区域的已有管道燃气企业,符合特许经营授权条件的,市政局通过一定程序,以直接委托方式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2.现有运营商想完全退出。
则政府可以先收购运营商全部资产,再进行特许经营权招商。
在此方案下,先由政府与运营商进行谈判,就全部资产收购价格达成一致条件,并签订有关资产收购协议(应为附条件生效合同),在此基础上,由政府将特许经营权捆绑资产一并予以招商,选择投资人。
3.如政府与运营商难以就资产价格达成一致时,可由政府先行与运营商进行沟通,明确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但不收购其资产。
在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的前提下,由政府和运营商联合招标,由投资人对运营商资产予以竞争报价,运营商有权选择符合报价最高的投资人。
4.如现有运营商不想完全退出,仅是资金或专业能力不足时,可以现有资产作为出资,投资人以现金作为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经营城市燃气。
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研究

doi:10.3969/j.issn.!671-5152.2021.02.008钟卓纯•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研究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研究钟卓纯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摘要:本文以公用事业中燃气行业为研究范本,回顾国内外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梳理 我国当前燃气特许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机构、全流程监管制度、社会监管和权利保障救济等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公用事业;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监管建议1选题背景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行公用事业规制体制改革,但燃气行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改革力度还有待加强,特许经营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本文选题从具体的行 政法角度研究,而非单一的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角度 探讨,有利于将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划人法治轨道,为 特许经营提供法律保障,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实践意 义方面,本文将详细规划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程序和监管,如在实践中得以应用,可加强政府监管 的有效性,促进燃气行业的持续发展。
2 燃气行业特许经营发展历程2.1燃气特许经营的定义燃气特许经营,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 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商定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投资 建设运营燃气事业,提供燃气产品或者服务并获得收 益,且通过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
本文所指燃气特许经营主要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2.2燃气行业实行特许经营的必要性特许经营是对传统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的创新。
一是化解了政府财政压力。
通过授予企业特许经营权,吸收民间甚至海外资本投人燃气领域,企业为政府分 忧。
二是由于企业投人了资本,势必会追求利润的最 大化,引进新的技术和管理模式,提高生产效率,实 现了资源优化配置。
三是推进燃气行业市场化进程。
燃气存在自然垄断属性,实行特许经营后燃气行业实 现了竞争,干得好的经营者有机会获得更多区域的特 区经营权,促进了市场的优胜劣汰、良性循环。
例 如,以大型国企为代表的内资、以港华燃气、新奥能 源等为代表的外资、民资燃气企业在进人行业后,持 续开拓市场,促进了当地被兼并企业资产的盘活和升 值,为当地城市发展做出了贡献。
法国燃气事业发展与特许经营权制度(下)

3 、燃 气行业本 身特意 。一 个管 网通向 也 时常不 自觉地 以 企业 的身扮 进^ 市 个 管 场。所以 ,企业服 务出现问题 往往是 网 ,有利于资源 白合理利用 。国 家也可 由政府承担责任 ,至少是企业与政府共 = 控制井检验公 没施的运行 。我 国燃气 同承担责任 ,分不清是政策失误还是经 行业 同样 如此 , 能完 全 否 定这砷 垄 营失策。
业 的发展 ,还 是进 行公 用 行业的 企 业改 录的现状 ,真正找出切合实际又切中要害
的改革措施 。 ( 完 作 者为建设部城 建 司城 市公共 ■
争机制上与我 国不 同。; 去国主要是存在 视。在燃气 、公 交通 、供水等行业 , 革 .都 得认 真细致地分 析看似简单实则复
断 ,如果说存亳 缺昭 也可 【 改变管 从 借鉴特许经营权制度需注意 的问题 特许经营在国外 公用事业特 别是在
盖 了所 有 的成 本支 出 。因为从 企 业的角
屡讲 ,无 礼可 图的 项 目谁都不 感 趣 。
这也是 特 许经营 对 项 目可行 性的 砬验 。
而 在 我 国 的 价 格 管 理 体 制 和 价 格 水 平
维普资讯
1 设 理 6建 管 专刊2 2竞争形成的垄断 ,逯种垄断是 人企业 相比没有任 何区别。政府 的职篦 尾 仅仅为 了筹集资金 ,把 国有资产进 行拍 需要打破的主要 内容 ,也是反垄断的重 除了通过特许协议 监督 法国燃气公 司履 r , 对政府在 公用事业中印地位和作用重 卖 点。第三种垄断 是行业特点形成 的垄断 行协议外 .不干预企业 的任何活动 。燃 ( 自然垄断 ) 气巧业 具有此特点 。法 气供 应及服务有问题 ,责任的承担者是 ,燃
资金 ,还需要是一家专业 公司。这主要
天然气行业的十大特色法律问题

天然气行业的十大特色法律问题中国的天然气行业经过十多年的高速发展,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完善,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问题正在成为共识。
笔者试图对天然气行业基于其行业特性比较独特的法律问题作一归纳,并简要分析。
一、特许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制度源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原建设部126号令,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之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已于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由于特许经营直接涉及天然气公司生存的基础,各公司对该问题都非常重视。
近年来,围绕特许经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案例中,有涉及地方政府和天然气公司的,有涉及不同区域天然气公司的,也有涉及管道气公司与L NG贸易公司的。
而这些争议纠纷中,还夹杂着对于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例如特许经营和燃气经营许可的异同、特许经营的范围是否仅局限于天然气管网,加气站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权如何估价,政府违约情况下特许经营者如何救济?二、照付不议合同“照付不议”合同是指即使卖方未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买方也必须支付一定款项的协议,起源于天然气销售,目前已成为国际和国内大宗能源销售的一种主要合同形式。
买方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付款义务是照付不议合同的核心,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合同中专门规定的照付不议条款,具体讲,具有长期性、有最低价格限制和数量限制、买方付款义务的无条件性和不可撤销性、卖方照供不误与买方照付不议的义务对等、合同条款相对严格、最终用户须提供信用保证等特点。
照付不议合同条款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供应者和购买者的运营能力有相当的要求。
一份好的照付不议合同,必须对最低日合同量、最大日合同量、照付不议量与k值、补提气量和超提气量等有精确的表述。
目前,照付不议条款基本上从上游气源开始,衔接中游管网,延至城市燃气,以至终端工业用户,贯穿了整个天然气行业的产业链条。
三、窃气计量定罪近十几年以来,全国各地区盗窃天然气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到了相当猖獗的程度,少数掌握一些天然气技术的不法分子,肆意教唆、传授犯罪方法协助窃气。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燃气经营行为,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燃气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针对燃气经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
一、总则《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气安全条例》制定。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外投资、经营燃气业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基本要求申请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燃气经营许可所需的各项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质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掌握燃气经营所需的专业技术和工程水平;2.经营条件:掌握燃气经营必需的技术、设备、场地和人员,并有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燃气经营安全保障体系以及自行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能力;3.信用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1.初审: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自行核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受理时间;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告知其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核: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后,由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进行审查、核实,情况复杂的可向有关机关或专家征求意见。
3.现场核查:对初审通过的申请单位的场地、技术、设备、人员等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整改。
4.决策: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诉途径。
5.公告与颁证:许可机构应当将燃气经营许可情况公告,并为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监督管理申请单位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必须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行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质量检验等监控制度,并接受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浅析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影响和改革——以福建省为例

务 ,包 括 城 镇 管 道 燃 气 、汽 车 加 气 、工 业 供 气 等 。 没有充分考虑市场的不确定性 ,一旦形成没有效率
福建省在此条例颁布后继续实施 “管道燃气经营实 的初 始 产 权 分 配 ,就 无 法 通 过 市场 机 制 进 行 修 订 和
行 特 许 经 营制 度 ” 的 规 定 。按 照福 建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矫 正 。
关键词 燃气特许经 营权 竞争厂商 供需脱节 改革方 向 市场准入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一l 132(2016)03—0060—03
0 引 言
特 许经 营权 有 以下特 征 。 1)在 一 定 地 域 范 围 内 独 家 建 设 和 运 营 管 道 燃
燃气 特 许 经 营 制 度 优 于 原 来 的公 有 制 企 业 垄 断 气 。这 一 特 征 表 明管 道 燃 气 经 营 具 有 明 显 的 排 他 经营制度 ,但实行多年来其弊端 也 日渐凸显 ,继续 性 ,在 特许经 营范 围内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具 有垄
管 道 燃 气 设 施 , 以管 道 输 送 形 式 向用 户 供 应 燃 气 , 道具有 自然垄 断属性 ,允许独家经营 ,但要由政 府
并收取费用 的权利 ”。具体来讲 ,福建省的管道燃气 统一规划 、监 管和定价 。居 民燃气具有准公共 物品
修 订 回稿 日期 :20l6—05 川 作 者 简 介 : ¨、;6{, 、(I98I~).fI鲍 I。, 济 l】I1 J, J、 』、 J 人
衷 ,也 与 居 民管 道 燃 气 公 用 经 营 的 原 则 相违 背 。 管 道燃 气 特 许 经 营 制 度 ,在 政 府 的 “有 意 之举 ” 与 企 业 的 “逐 利 行 为 ” 共 同作 用 下 ,进 一 步 破 坏 了 燃 气 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
深度解读《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doi:10.3969/j.issn.1671-5152.2019.05.001深度解读《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100052)陈新松陈庄子严微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也是企业进入燃气经营市场的准入门槛。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
2014年11月,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2014年办法”),对于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2019年3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19〕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在全国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以及强调燃气安全管理的背景下,对2014年办法进行修订。
那么,新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此次修订将对燃气行业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试图对比作一解读。
12014年办法与新办法对比表格(见表1)2具体修改内容及原因从住建部正式发布的通知来看,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办法。
此次办法修订,主要是围绕“优化燃气安全管理”这表1条款2014年办法修改方式新办法第二条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使用本办法修改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使用本办法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增加一款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认识和实践误区

SIC &TCNL0 C NE EH0O Y E
城 市 燃 气 特 许 经 营权 认 识和 实 践 误 区
王 毅
( 中石油 华北 天然 气销 售公 司 北 京 1 0 2 ) 7 7 O 摘 要 : 国城 市天然 气管 网建设 已初具规模 。 我 同时 , 我们也 注 意到不 同城 市 间燃气价格 差异 , 不是正 常的生 产经 营成 本差异 , 这 而是 源 于城 市 管理者 经营理 念误 区。 气供 应本 质上说是 城 市管理 者 的一项 义务 , 燃 可通过 引进 企 业方 式完成 , 为此 还设 计 了“ 市供 应设 施特 城 许 经营权 制度 ” 意 指让 企业替 代政 府履行 史务 , 。 而地 方政府 却将 这作 为新 的财 源, 获取 大量 资金 , 而又 不专款 专 用, 这就是 城 市燃 气特
价 。 市 燃 气 等 公 用 设 施 和 公 用 服 务 的提 济 、 围经 济 和 成 本 次 可 加 性 三 阶 段 , 们 城 范 它 堪重负, 另一 面 公 用 事 业 经营 效 率 低 下 , 服 从 总 体 推 进 了 社 会 对 自然垄 断 认 识 。
务意 识 差 , 老 百 姓 怨 声 载 道 。 项 义 务 的 致 一
牢, 家经营 , 制竞争” 独 限 的意 思 。 理 解 这 要
看 似 矛 盾 的 现 象 , 需 要 对 垄 断 进 行 解 剖 就
念 , 招 标 或 拍 卖 方 式 将 城 市 管 道 燃 气 特 以 许 经 营 权 转 让 , 让 时 常 爆 出 高 价 甚 至 天 转
即 或 的 内容 , 突 出 了现 代 竞 争 法 的 精 髓 。 社 格 等 人 认 为 , 使 规模 经 济 不 存 在 , 即使 还 是 只 会进 步 的客 观 反 映 。 济 学 理 论 基 础 。 方 平 均 成 本 上 升 , 要 单 一 企 业 供 应 整 个 市 经 西 自然垄 断 理 论 从 产 生 到 发 展 经 历 了 规 模 经 场 成 本 小 于 多 个 企 业 分 别 生 产 成 本 之 和 , 由单 个 企 业 垄 断 市 场 的 社 会 成 本 最 小 , 该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doc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适用,是近年来我国燃气管理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中国的燃气事业,与供热、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路桥等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即”一分为二".既有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也有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原来多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但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市场运作也更加规范.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运营,近年来,在推进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改革方面,成效显著.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作为燃气管理领域的两项基本制度,它们两者之间有关联、也有交叉,有融合、也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是对申请者进入市场获得经营权的准予.其更加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是通过协议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燃气领域投资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其更加强调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
关于制度的功能和特征燃气经营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中"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类的"特许"。
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
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
国际许可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区别

许可经营和特许经营的区别(The distinction betweenfranchising and licensing)一、国际许可经营(一)国际许可经营的概念国际许可经营,是指国际营销企业(许可方)与国外厂商(被许可方)签订许可合同,允许其在合同期限内使用许可方独有的商标、专利和技术,并获取被许可方支付的报酬。
被许可方要支付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给许可方,以获得在一个特定地区经营特定产品的权利。
(二)国际许可经营的评价1、许可经营的优点1)承担较小的市场风险。
2)进入市场的速度较快。
3)受各国政府的欢迎。
4)可以更好地保护专利和商标。
5)许可进入的启动资金较少。
2、许可经营的缺点1)找到合适的国外合作厂商比较困难。
2)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国际营销企业难以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开辟新的进入渠道。
3)许可进入的纯收益有限。
4)许可进入增加了竞争的风险。
二、国际特许经营(一)国际特许经营的概念国际特许经营,是指国际企业作为特许人将自己的工业产权和整个经营体系,包括商号、商标、企业标识、经营理念、管理方法等特许给国外市场某个独立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被特许人须按照特许人的政策和方法经营,并支付费用,特许人方提供后续的全方位的产品服务支持,包括营运方法、会计制度和财务系统、营销、广告宣传、促销技巧、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建造和设计及培训。
(二)国际特许经营的评价1、国际特许经营的优点:1)所需资本由特许双方提供,可低成本快速扩张。
2)有利于在国际市场建立统一的企业形象。
3)能保证对被特许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
4)有利于激发被特许者的积极性。
5)经营风险低。
2、国际特许经营的局限性:1)适应面较窄。
2)运行成本较高。
3)特许收益有限。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1. 你知道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吗?这就好比是给燃气行业找了个靠谱的“管家”!比如在我们城市,有了这个制度,燃气供应就变得稳定又安全。
大家不用再担心做饭做到一半没气啦!2.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可重要了呀!就像给燃气市场上了一把“安全锁”。
想想看,如果没有它,那燃气市场不就乱套了吗?比如一些不正规的企业来供气,那多危险呀!3. 哎呀,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真的很关键呢!它就如同为我们的生活竖起一道“保障墙”。
像有的地方因为有了这个制度,燃气设施的维护特别好,我们用起来也放心呀!4. 你想过没有,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多厉害呀!简直就是燃气行业的“定海神针”。
比如某个小镇实施了这个制度后,燃气服务质量那是蹭蹭往上涨!5.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真的超有用的好不好!可以说是燃气领域的“引路人”。
你看,有了它,那些正规的燃气企业才能更好地发展呀,就像有了明确的方向一样!6. 哇塞,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可太牛啦!好比是为燃气市场打造的“黄金规则”。
要是没有它,市场不就混乱了嘛,就像没了规矩的游戏一样没法玩了呀!7. 嘿,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可不是吃素的呀!那就是保障我们燃气使用的“大法宝”。
就说隔壁小区,因为有这个制度,燃气设备更新及时得很呢!8.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真的很了不起呀!简直是燃气行业的“守护天使”。
你想想,如果没了它,那燃气供应出问题了可咋办呀!9. 哇哦,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呀!就像为我们的燃气生活点亮的“指明灯”。
比如有些地方因为有它,燃气使用的便利程度大大提高了呢!10.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绝对不容小觑呀!它就是维持燃气秩序的“坚固基石”。
要是没有它,那燃气世界不就乱哄哄啦!我的观点结论: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于保障燃气供应的稳定、安全和有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应该重视并支持它的实施和完善。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说明燃气企业是湖南省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燃气的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
燃气企业对于保障湖南省的能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公众安全,湖南省政府对燃气企业实施经营许可制度。
通过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政府可以筛选出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技术实力、管理能力、风险防范能力等。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还可以促进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拥有符合规定的燃气设施、设备及相关技术条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人需向所在市州、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申请延续或重新申请;燃气企业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企业应接受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燃气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燃气生产、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可靠。
湖南省,位于中国中部,拥有丰富的内河水运资源。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视,湖南省也积极发展水路运输,以提升物流效率和促进经济发展。
本规划旨在明确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目标、重点和实施策略,以推动湖南省内河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湖南省拥有长江、洞庭湖等大型水系,以及湘江、资水、沅江等大小河流,水路运输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目前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如航道网络不完善、通航能力不足、港口设施落后等,制约了水路运输的发展。
湖南省内河水运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的内河水运体系,实现湖南省内河水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协调发展,促进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航道网络建设:规划建设一批重要航道和支线航道,形成完善的航道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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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有何差异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适用,是近年来我国燃气管理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中国的燃气事业,与供热、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垃圾收集与处理、路桥等传统的市政公用事业相比,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即"一分为二"。
既有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也有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
自然垄断的管道燃气行业,原来多以政府投资建设为主,但随着特许经营制度的实施,逐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市场运作也更加规范。
自由竞争的瓶装燃气市场,通过国家政策的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运营,近年来,在推进政府监管下的市场化改革方面,成效显著。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作为燃气管理领域的两项基本制度,它们两者之间有关联、也有交叉,有融合、也有区别。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是政府依法加强燃气管理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是对申请者进入市场获得经营权的准予。
其更加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和法律规制。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是燃气管理领域的制度创新,是通过协议赋予企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是燃气领域投资体制和经营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其更加强调的是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
关于制度的功能和特征燃气经营许可的功能,主要是配置资源和控制危险。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中"有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类的"特许"。
主要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相对人出让、转让某种特定权利,是赋权的行政许可。
主要功能是分配有限资源。
主要特征:一是有数量限制,且一旦授予即具有排他性,同一区域管道燃气经营权不得重复许可;二是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但应受严格的程序制约,以防权力寻租;三是申请者获得许可要承担公益义务,如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擅自停止供气等。
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类的"普通许可"。
主要功能是防止危险,保障安全。
主要特征:一是禁止的解除;二是没有数量限制;三是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符合条件即应当予以许可。
燃气特许经营,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燃气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以及经营者。
主要特征:一是一般仅限于管道燃气中具有垄断性的网输业务,这是由于市政道路的有限空间所形成的自然垄断的路由权所决定的;二是以实现政府目标为宗旨,政府主导,即"政府的事、通过协议、让企业办";三是通过特许经营协议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四是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属于强制招标,但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邀请招标。
关于适用范围和调整环节在适用范围方面,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主要是针对企业设定的,也就是要求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主体原则上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
不管企业是申请从事管道燃气经营,还是瓶装燃气经营,都适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
法律是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至于个人能否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立法已经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规定。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适用于政府选择燃气投资者、建设者、运营者以及经营者的情形,一般仅限于管道燃气经营领域,获得燃气特许经营的主体只能是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不得成为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竞标者的。
在调整环节方面,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仅适用燃气经营环节。
当然燃气经营者一定是燃气设施的运营者;燃气设施的运营者只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成为燃气经营者。
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适用于燃气投资、建设、运营和经营等多个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不是所有的燃气投资、建设、运营和经营,都必须实行特许经营。
至于哪些项目实行特许经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如果实行特许经营的,须遵循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核准主体、启动机制和基本程序从核准主体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的核准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特许经营的核准主体是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
从启动机制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依申请者的申请而启动;燃气特许经营,依招标文件的发出而启动。
从基本程序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核发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前置于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前置于税务登记。
燃气特许经营的程序为:确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政府批准、发布招标文件、受理投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投标候选人、评标、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公示中标结果、经批准签定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管道燃气经营许可来讲,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程序,正好满足了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对数量限制的要求。
关于核准条件、取得方式和形式要件从核准条件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和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对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设施设备、企业资信、经营方案以及岗位人员等方面都明确了标准,在此基础上,燃气经营许可制度还对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是否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以及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下,政府可以在管道燃气投资、建设、运营和经营等多个环节实施特许经营,但只要是对经营环节实施特许的,必须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首先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取得方式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不一定全部通过招投标的方式。
管道燃气经营许可,必须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瓶装燃气经营许可,不一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授予燃气经营许可。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可以由投资方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燃气特许经营,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
需要指出的是,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实施后,原先已获得特许经营权、有特许经营协议、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形式要件方面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以燃气经营许可证为要件;燃气特许经营制度以特许经营协议为要件。
关于权力(利)性质及其转让燃气经营许可,从权力性质上讲,是一种公共资源配置或者市场准入,属于行政许可中的"普通许可"或者"特许"。
目前,燃气经营许可是禁止转让的。
燃气特许经营,从权利性质上讲,是一种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准物权的性质。
其最大特点是政府对特许经营企业的权利限制仅限于该准物权,而非其他权利。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获得特许经营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特许协议履行义务,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支解后转让,可以依法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
关于期限及其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中央层面的立法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
从各地的实践情况看,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5-1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为2-5年。
燃气经营的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燃气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具体期限和延续办法,由地方立法规定。
燃气特许经营期限,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一般是根据燃气行业的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重新选择燃气特许经营者。
需要指出的是,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期限与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做好有效衔接。
关于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燃气经营许可,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由燃气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权,属于行政监督,具有政府监管的性质,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
对于无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燃气特许经营,按照"谁特许、谁监督"的原则,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属于合同监督,具有督促履行合同义务的性质,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
对于不按照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燃气行业特别是兼具公益性、安全性、垄断性和地域性的管道燃气行业,应当是市场竞争与法律规制的有机融合。
离开适度有序的市场竞争,管道燃气行业将会缺少活力,继而效率降低;没有了必要的法律规制,管道燃气行业将会出现无序竞争和过度竞争,最终必然造成重复建设和市场混乱。
因此,对管道燃气行业所实施的法律规制,应当构建灵活多样的市场竞争机制,有必要使竞争的制度环境呈现更富于弹性的结构,以避免陷入"一管就死的行政命令"和"一放就乱的放任自流"的两难困境。
在这方面,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为其提供了解决之道,且互为补缺,相得益彰。
在燃气管理领域,特别是燃气经营许可制度与特许经营制度方面,我们仍旧有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亟待解决。
比如:如何真正实现各种所有制主体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和燃气特许经营制度面前一律平等?获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企业,是否必然符合燃气经营许可的法定条件,且一定能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等等。
这些未尽的思考,有待共同去研究、摸索和探求,以寻求现实的解决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