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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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罪犯计分考核制度,统一考核办法,确保考核结果准确、客观地反映罪犯的改造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分考核的目的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正确执行刑罚,实现监管改造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效地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

第三条计分考核应坚持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的原则;民警直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计分考核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主要方法,考核结果是对罪犯实施行政、刑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省局成立由主管改造工作领导为组长,

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罪犯计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省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主任由狱政管理处处长担任,具体负责对全省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政策调控。

第六条监狱成立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主管改造工作的监狱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狱政管理、刑法执行、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劳动改造、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监督监狱罪犯的计分考核工作,掌握和处理奖惩中的重大问题。

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狱政科,主任由狱政科长担任。负责支罪犯日常计分考核的管理工作;审核监区(分监区)报送的计分考核奖惩材料;监督指导监区、分监区的计分考核工作;管理监狱有关计分考核数据、资料;每年年末向省局计分考核办公室书面报告监狱的计分考核情况。

第七条监区成立以主管管教工作监区领导为组长、分管管教监区领导为副组长的计分考核评审

小组,负责本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管理工作,审核分监区报送的罪犯加扣分情况,对罪犯申请复议情况进行处理。每月定期向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汇报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分监区成立由指导员负责,全体民警参加的计分考核考评组,具体负责罪犯日常考核工作,审议评定罪犯加、扣分,上报月奖罚分意见。分监区指定一名民警专职从事日常计分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各项基础数据汇总和台帐管理,做到日清、周核、月结,每月定期向监区月度计分考核情况。

第八条实行(监狱、监区)二级管理的监狱,押犯监区直接负责罪犯日常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方法

第九条罪犯的计分考核内容依据司法制定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省局制定的《安徽

省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分基

本规范、生活规范、劳动规范、学习规范和

文明礼貌规范五个方面,逐条进行考核。其

中劳动规范和其它四项规范的考核得分应

第十条

第十一条盲、严重残疾(不含自残)及其它严重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罪犯,主要考核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按月人均4分计分。第十二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解回重审、入监和出监教育期间不参加计分考核。新入监罪犯在入监教育结束后分配到分监区次月起进行计分考核。

第十三条罪犯因病住院治疗期间由医院对其思想改造表现情况进行考核。,按人均4分计分。在省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超过一个月(含一个月)的,当月由中心医院记分,住院治疗时间未超过一个月的,由中心医院提供罪犯表现情况,原监狱计分。在本监狱医院住院罪犯的考核比照本条款执行。工伤治疗期间,劳动改造分按分监区平均数计算。第十四条被减刑罪犯的考核计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次月起重新累积计算。

第十五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参加计分考核,其积分作为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依据。

第十六条罪犯在省内和本监狱内调动,原分监区民警要及时计算其考核积分,与罪犯见面

后,将计分考核簿随档案一并转入调入单

位,考核计分连续计算。省外调入的罪犯,

根据原所在监狱考核积分折算奖励后连续

计分,奖励后剩余积分或不够奖励的积分继

续滚动计算。

第十七条对部分罪犯实行考察期制度,考察期间罪犯只考核簿计分,暂予监外执行或假释期

间因违法违纪而被重新收监的,考察期为三

个月;重新犯罪受到加刑处罚的,考察期为

六个月,有突出表现的经监狱计分考核办公

室批准可缩短考察期限,反之将适当延长考

察期限。

第十八条加、扣分必须严格按审批权限执行。当天带班、值班民警对罪犯加扣分的事实进行

研究,由全体民警在每周区务会时,对罪犯

拟加扣分的事实进行研究,确定具体的加扣

分值。罪犯一次性加、扣思想改造分或劳动

改造分2分以上(含2分)由分监区集体研

究决定后报监区审批;罪犯一次性加、扣思

想改造分或劳动改造分3分以上(含3分),由分监区逐级上报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

批。

因同一件事涉及多项条款的,按最高标准

加、扣分,不得重复加、扣分。

第二十三条罪犯日常考核月最高积分不得超出

10分。对积极参加监狱统一组织的

教育改造、生活卫生评比、生产劳

动竞赛等活动中成绩优异的罪犯,

给予专项加分,罪犯实际得分可不

受10分总分限制,但月专项加分累

计不得突破4分。专项加分由监狱

具体承办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建

议,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审核后,

报分管改造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罪犯对加、扣分有异议时,应在考

核分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分监区民

警、监区“罪犯计分考核评审小组”

或“监狱计分考核办公室”提出申

辩,接到申辩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收

到申辩材料之日起5各工作日内做

出答复。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罪犯累计积分达到50分的,给予表

扬一次,表扬奖励后积分连续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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